高一飞,湖南桃江人,男,1965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执业律师。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2004年12月—2005年12月在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现已出版专著《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程序超越体制》《守护我们的权利》《检察改革措施研究》《良法之治》《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司法改革的中国模式》《司法公开基本原理》》《司法公开基本原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关系研究》《看守所观察与研究》《检务公开基本原理》《上帝的声音—陪审团法理》《网络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阳光下的审判----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共16部。主编、参编著作、教材18部。在《法学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青年研究》《中国法学》《国际新闻界》《中外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学》等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近300篇。主持西南政法大学重点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两次)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两次)、西南政法大学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法学会重点项目共10项,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各一项、三等奖两项。除从事法学研究以外,另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南方周末》、《杂文月刊》等报刊发表评论文章300多篇。论文或者评论文章被《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光明日报》、《读者》等数十家报刊转载。
高一飞
高一飞,湖南桃江人,男,1965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执业律师。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2004年12月—2005年12月在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现已出版专著《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程序超越体制》《守护我们的权利》《检察改革措施研究》《良法之治》《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司法改革的中国模式》《司法公开基本原理》》《司法公开基本原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关系研究》《看守所观察与研究》《检务公开基本原理》《上帝的声音—陪审团法理》《网络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阳光下的审判----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共16部。主编、参编著作、教材18部。在《法学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青年研究》《中国法学》《国际新闻界》《中外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学》等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近300篇。主持西南政法大学重点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两次)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两次)、西南政法大学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法学会重点项目共10项,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各一项、三等奖两项。除从事法学研究以外,另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南方周末》、《杂文月刊》等报刊发表评论文章300多篇。论文或者评论文章被《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光明日报》、《读者》等数十家报刊转载。
论文
- 高一飞 陈 恋:习近平反腐败追逃追赃刑事司法理念及其践行
- 犬类嗅探搜查的正当程序
- 高一飞 陈恋 :习近平关于司法改革重要论述的理论体系
- 高一飞 陈恋:美国《无辜者保护法》十五年:回顾与反思
- 高一飞 陈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40年的回顾与思考
- 习近平司法公开理念探析
- 高一飞 赵一峦:习近平的公正司法理念解读
- 高一飞 蒋稳:习近平关于政法机关严格执法的重要论述解读
- 高一飞 陈恋:中国司法改革四十年变迁及其时代特征
- 名称之辩:将值班律师改名为值班辩护人的立法建议
- 高一飞 吴刚:阳光司法视域下警务公开的限度
- “审判中心”的观念史
- 高一飞 吴刚:手机解锁搜查中强制企业协助行为的法律调整
- 高一飞 贺毓榕: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 陪审团的价值预设与实践障碍
- 高一飞 蒋稳:习近平司法规律观初探
- 高一飞 赵毅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当前改革
- 高一飞 陈恋:检察改革40年的回顾与思考
- 高一飞 王刚:“借壳侦查”的限度与规制
- 陪审团一致裁决原则的功能
- 高一飞 马麟子:确立未定罪被追诉人被遗忘权的思考
- 网络时代美国司法对媒体预先限制的反思
- 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路
- 高一飞 赵治慧:刑事裁判申诉复查程序运行情况评估报告
- 死刑的正当性之问
- 高一飞 赵治慧: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观察与反思
- 高一飞 高建:智慧法院时代的审判管理改革
- 高一飞 汪友海:毒品犯罪侦查中的体内采样与人权保护
- 高一飞 曾静:我国派驻监狱检察制度改革的观察与反思
- 高一飞 王金建:论“毒树之果”原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 美国庭审直播转播的历史沿革与当前改革
- 高一飞 丁海龙:刑事诉讼诉讼档案公开:限度、程序和条件
- 高一飞 王金建:专家证据运用的程序公正标准
- 高一飞 梅俊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施情况的实证研究
- 高一飞 曾静:我国罪犯亲属知情权的确立与保障
- 高一飞 王金建: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实现的困局与突围
- 智慧法院时代庭审录音录像的新使命
- 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美国刑事审前听证程序公开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警务公开的现状评估与完善建议
- 检察反贪部门转隶监察委有利于侦查法治化
- 高一飞 曾静:监狱网络平台建设:十年回顾与反思
- 高一飞 李洪阳:新一轮陪审制改革中问题列表制度的引进与设计
- 高一飞 苗海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研究
- 高一飞 李慧:狱务公开的现状评估与完善建议
- 高一飞 苗海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观察与反思
- 互联网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高一飞 冯晋流:我国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评估与建议
- 高一飞 张绍松: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观察与反思
- 高一飞 齐娅琳:狱务公开方式的机制创新
- 高一飞 吕阳:中国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评估与建议
- 高一飞 韩利:分案审理下前案裁判对后案裁判的预断影响及其防范
- 高一飞 蒋炼:网络实名制的发展及其规制
- 高一飞 李慧:我国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研究
- 高一飞 吕阳:域外刑事裁判文书上网比较与启示
- 高一飞 吴鹏: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实证分析
- 高一飞 祝继萍: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机制创新
- 公民司法知情权要论
- 高一飞 曾静:犯罪现场新闻报道及其限度
- 论法官言论的边界
- 马戏团入城:2006美国媒体与司法故事
- 论媒体报道涉罪人员姓名的规则
- 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障碍与路径
- 高一飞 张绍松:检务公开的立法方式
- 东亚文化背景下的建议性陪审团
- 最大限度公开原则下的检察机关"工作秘密"
- 高一飞 吕阳:论我国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
- 高一飞 吴鹏:检务公开中的最大限度公开原则
- 高一飞 张绍松:场所公开视野下的检务公开窗口建设
- 高一飞 吕阳:俄罗斯陪审团:观察与展望
- 高一飞 张绍松:中国看守所的医疗社会化改革
- 高一飞 高建:中国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公开的改革与创新
- 高一飞 黄灿鑫: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实证考察
- 高一飞 张绍松: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主体与方式
- 高一飞 丁海龙: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制度
- 高一飞 祝继萍:媒体采访监所制度的法治化
- 高一飞 涂月:未决在押人员投诉难的出路何在?
- 检务公开的时机
- 高一飞 王金建:司法信息及时公开原则及其实现机制
- 俄罗斯的法院信息公开改革
- 高一飞 张绍松:被打折的权利----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现状与反思
- 高一飞 祝继萍:探索设计检务公开评估指数
- 国际准则视野下的司法公开
- 高一飞 吕阳:检务公开方式的多样化与正当化
- 高一飞 祝继萍: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
- 高一飞 吴鹏:论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
- 高一飞 张绍松:检务公开中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机制
- 高一飞 刘博楠:限制自由强制措施中的电子监控问题
- 从录音直播到微博直播——兼评薄熙来案件的庭审直播
- 高一飞 陈晓静: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解决方案
- 高一飞 贺红强:美国陪审团废法的正当性考察
- 高一飞 祝继萍:丠尔本案与沉默权的确立
- 从录音直播到微博直播
- 踠国司法对媒体的预先限制----兴衰与反思
- 美国司法对媒体的预先限制:兴衰与反思
- 高一飞 祝继萍:英国庭审录音录像改革的新动向
- 高一飞 张金霞:日本的死刑执行公开制度——兼论死刑执行信息公开的限度
- 高一飞 张金霞:围观杀人:美国死刑执行的示众与电视直播
- 高一飞 贺红强:庭审旁听权及其实现机制
- 高一飞 莫湘益:论审务公开
- 高一飞 高建:论我国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公开之改革
- 高一飞 王有龙:庭审直播录播对于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 走向透明的中国司法——评中国司法公开改革
- 高一飞 陈琳:我国看守所的中立化改革
- 美国庭审直播录播的历史发展与改革实验
- 高一飞 祝继萍:英国微博庭审直播的兴起
- 高一飞 聂子龙:论我国看守所立法
- 高一飞 林国强: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证据部分
- 高一飞 梁振彪:能动与协同:社区法官制度的东莞模式
- 高一飞 廖勋桥:论监所适度开放
- 高一飞 聂子龙: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艰难平衡
- 高一飞 廖勋桥:论监所适度开放
- 高一飞 聂子龙: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艰难平衡
- 论残疾人就业优先权
- 美国的司法缄口令
- 美国法上“记者”的含义
- 高一飞 陈小利:论记者拒证权
- 不能简化的权利——评刑事简易程序中的国际人权标准
-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探讨
- 我国新闻立法的使命
- 为什么不能将性贿赂犯罪化
- 人道对死刑的诘难
- 中美陪审制基本价值的比较——兼论我国新陪审制的出路
- 从部门本位回归到基本理性——对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的思考
- 论量刑调查制度
- 论新闻自由国际化及其应对
- 中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及其限制
- “群众的感觉”与死刑司法中的人道情怀
- 对美国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考察
- 刑事简易程序审判中检察制度的完善
- 审前报道对美国刑事审判的影响[1]
- 死刑司法制度改革三论
- 庭审直播的根据与规则
- 论我国检察改革的五大关系
- 为什么需要陪审团——兼评我国新陪审制的出路
- 高等教育改革与人性解放
- 黑幕下的正义——审视潜规则下异化的司法
- 学术领域腐败的四种变态——一个政治与法律的分析
时评
- 学习领会习近平关于于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
- 高一飞 汪友海:社区矫正法应明确执法人员地位与职权
- 司法公开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伟大贡献
- 让法庭成为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场所
- 高一飞 张露:看守所短期余刑执行的实证分析
- 应当坚决打破检察改革和检察机关的神秘化
- 人权保障视野下的看守所立法建议
- 美国地方法院关于本拉登的尸体解剖照片是否应当公开的裁判
- 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的立法和实施
- 裁判文书上网: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
- 被舆论误导的杜克大学轮奸案
- 自由旁听是审判公开的重大改革
- 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处以死刑
-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应当为10个
- 靠什么防止民主形成“多数人暴政”
- 邓玉娇案裁判有据但程序不当
- 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的定性符合法理和情理
- 弑师者付成励罪当判处死刑
- 邓玉娇案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公民有权“操”法院吗?
- 邓玉娇杀官案中的媒体博弈
- 人民法院不能成为迫害人民的帮凶
- 法院如何对待“负面舆论炒作”
- 草菅人命的司法样本
- 良好司法的三大原则
- 侮辱诽谤官员不能入罪是一种世界趋势
- 可以尝试把死刑审判的“评审团”过渡到“陪审团”
- 专横司法的灾难性后果
- 腐败官员在法律面前有太多的特权
- 何不设立法庭电视台直播审判
- 官员申报财产是政治道德最底线
- 司法走群众路线的民本逻辑
- 回首当年流氓罪
- 警方如何对待媒体
- 不必苛责河南法院的“张院长新政”
- 尊重人权普遍性才能建设和谐世界
- 中央新司法改革方案令人振奋
- 2008:中国式象征性表达
- 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辩护”走向“行动”
- 司法独立是基本人权而不是法官特权
- 罢工权可否合法化值得研究
- 黄松有落马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 外媒体采访更自由,新闻审查无意义
- 旁听审判,谁都可以
- 真相无法被封锁
- 为什么高学历法官令人“怀疑”
- 司法的时代性和民主性
- “人肉搜索”入罪缺乏足够依据
- 公正的法院不应该害怕记者
- 申请游行示威是解决公民个人诉求的有效方式
- 司法改革的方向应当重新调整
- 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路线图
- 新《律师法》为何连律师都看不懂
- 不哭的“可乐男孩”让悲伤的中国感受亮色
- 从想喝冰冻可乐的男孩身上我看到了中华民族的未来
- 抗震救灾报道显示新闻独立开放的意义
- “五四”精神的本质是批评与质疑
- 许霆案应当打开类似案件申诉的闸门
- 如何保障“不接受”垃圾短信的权利
- 质疑现行检察制度只是回归常识
- 澄清对“舆论审判”的几点误解
- 法官人才真的“短缺”吗?
- 法官的言论自由当受到限制
-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还要等待什么“时机”
- 许霆案的律师辩护存在方向性错误
- 取保候审已沦为可以为所欲为的权力
- 保护说真话的记者就是保护人类的良心
- 引进陪审团需要三个前提
- 侮蔑人权的野蛮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
- “校长强追县长签字被拘事件”中的邪恶智慧
- 最令人悲酸的和谐
- 美国:126名被错判的死刑犯
- 法律应当为人性弱点流下“温情的眼泪”
- 把总统编入黄色笑话
- 法律威信不能承受的代价
- 审委会改革的悖论如何破解
- 法官形象影响民众法治信心
- 没有当过法官的法院院长
- 不可低估的“竞选”雏形
- 弱者如何寻求正义
- “提请不批准”检察长任命中的复杂权力关系
- 司法考试应当考什么
- 温家宝总理《仰望星空》一诗释放的十七大信号
- 法院存在的问题到底是什么
- 粗糙立法下的粗暴执法
- 我们缺少什么样的矿难新闻
- 中美律师资格制度的比较
- “血债”背后隐藏巨大的政治危机
- 人大代表要多来点“强烈抨击”
- 非政府人权组织是干什么的?
- 防止“多数人暴政”的制度设计
- 民主问题是可以争论的
- 防止“欺上瞒下”不能仅靠“中央政府”
- 省委书记招贤背后的人事体制之弊
- 新闻发言人应当“用心来回答”提问
- 忍受这样的司法需要钢铁般的意志
- 深圳中院是否“改风水” 媒体当继续查证
- 量刑前调查报告符合现代刑法理念
- 中央高层应当关注地方侵犯民众表达权的事件
- 让表达权成为首先“解冻的河流 ”
- 开放的中国面对境外媒体更加自信
- 重庆市领导在彭水诗案中跟社会舆论斗智斗勇?
- 胡锦涛总书记批示兰成长案非同寻常
- 冤案责任者必须被追究
- 国际人权规则对待性交易的立场
- 执法文明不应排斥必要的侦查策略
- 目前对贪污贿赂罪不能废除死刑
- 法官不宜匆忙发表庭审回忆录
- “不接受电子邮件投稿”——学术垄断者的傲慢
- 不要草率否决对邱兴华的精神病鉴定请求
- 中国的法官为何如此腐败
- 研究生就业难与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有关
- 彭水诗案中的言论自由问题
- 庭审直播:媒体狂欢中的司法公正
- 美国被指控者律师帮助权的百年历程
- 黄静案件理当公开审判
- 中国的科比案:评黄静案中的媒体与司法
- 也来说说所谓性贿赂入罪的立法先例
- 为“收容遣送”招魂的逻辑其实很幼稚
- 判处死刑何惧程序繁琐
- 世界死刑立法和司法的最新动向
- 死刑统计数据应当公开
- 陪审制的根本目的是防止政府压迫人民
- 司法改革:程序可以超越体制
- “哲学家”何祚庥的矿难哲学代表谁?
- 科学的刑法只能对“性贿赂”网开一面
- 杀人、自杀、自杀性杀人——是谁把农民工逼上了绝路
- 防止“媒体审判”的五种方式
- 对王斌余案的终审裁判考验法官的智慧
- 媒体对司法能做什么——兼谈王斌余案件中的媒体作用
- 社会如何对王斌余悲剧负责
- 王斌余案件不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吗?
- 王斌余案中的民意符合法律意志
- 问南方都市报:是谁在越过专业准则?
- 《南方都市报》堕落的标志
- 对王斌余案件的讨论是“舆论审判”吗?
- “同情”可以是不判王斌余死刑的理由
- 对王斌余判处死刑违背法理
- 向胡耀邦同志学习如何对待冤假错案和上访人员
- 温总理的眼泪和布什总统湿润的眼睛
- 邓小平同志关于死刑问题的基本观点
- 超女妈妈为何不能是英雄妈妈
- 农村的精神贫困更值得关注
- 为什么犯罪警察还能当警察
- 外国媒体如何报道我国司法
- 没有民主就没有改革的成功
- 审视扭曲的正义——对潜规则下异化的司法的反思
- 维护稳定应当反对双重标准
- 应当反思还有哪些工作“基本不成功”
- 美国科州法官的选拔与监督
- 三河市法院有没有“司法能力”
- 林达“说法”中的一些失误
- “业务精通”的司法队伍“初步形成”了吗?
- 朱久虎律师的遭遇让我们感到恐惧
- 外国媒体与我国司法的关系
- 定州要对记者隐瞒什么
- 贵州爆破“涉毒”别墅者涉嫌犯罪
- 我在美国法庭上看到的陪审团
- 别用政治威吓模糊真正问题
- 22名被治安拘留的人为什么要脱逃
- 没有形式公正,“合理”从何谈起
- 美国乞讨者的权利及其限制
- 侵犯人权,必生冤案
- “泄题事件”反映的考生道德问题
- “20余天接访 7万多起”说明了什么
- 质疑“党校学历”应当理直气壮
- 谁来揭发含泪说假话的贪官
- 刑事司法中的“专案组”分析
- “红包公示”不是什么创新
- 重复口号解决不了司法公正问题
- “不敢说自己是法官”的知耻之勇
- “包二奶要报告”的局限与无奈
- 全国人大应当及时回应重大民情
- 枉法审判“枉法案”:“绝对无效”的审判
- 纠正刑讯逼供何需再“试点”
- “累死在书桌前”岂能成“最大的愿望”
- 没有制约的警察必然走向恐怖
- 炫耀权力能得到什么样的快感
- 律师如何才能多一些哲人气质
- 警察的脾气为什么这么大
- 为什么刑法应当宽容
- 不人道是废除死刑的充足理由吗
- 小学毕业当法官:问题到底在哪里
- 围观强奸者与英雄群体:人性的两个现代实证
- 为中国出版体制的铁屋开一扇窗
- 问罗湖公安分局:还有多少所长没有行贿
- 偷拍王树红意欲何为
- 媒体与司法关系应当遵循国际准则
- “样样全”的法院到底缺失了什么?
- 从历史上的人吃人案到现实中的智障少女子宫被切案
- 当学术结合权力
- 追问连环冤案中的杨五香案
- 让佘祥林成为中国的“米兰达卡片”
- 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的——评最高法院的“公正论”
- 自考生考研进北大:一个复杂的问题
- 佘祥林,你为什么不生气
- 请给民众哀求的权利
- 路有冻死骨:社会的羞耻
- 质疑“法盲可以当法院院长”的立法
- 论陪审制度与基本政治伦理——兼评我国新陪审制
- 高一飞 李湘芬:户籍制度与基本人权
- 高一飞/李湘芬:免费义务教育是政府责任
- 和谐社会:和而不同的社会
- 学术权力需要游戏规则
- 霸道的校规与遥远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