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化时代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与时俱进的必然体现,我国一些地方法院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探索庭审录音录像。2005 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5-2009)》肯定了各地法院改革的成果,要求“改革庭审活动记录方式,加强信息技术在法庭记录中的应用,充分发挥庭审记录在诉讼活动和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作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记录法庭活动。”但是在“二五”改革纲要只是要求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没有对庭审录音录像作硬性要求;由于经费,案件数量激增等原因,庭审录音录像并没有普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关于改革庭审活动记录方式的实施意见”,作为“三五”改革纲要的改革成果之一是,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发布并实施,这个文件共11条,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实施主体、范围、程序和运用作了全面的规定。
在颁布《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同时,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将媒体记者在法庭的录音录像或者法院自己录音录像后同时或者延时在媒体播出的行为表述为“直播录播庭审活动”,而将法院自己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以保存资料的行为表述为“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基于权威界定和约定俗成的理由,我们把媒体对庭审的录音录像直播或者事后转播的行为,统称为“庭审直播录播”。而“庭审录音录像”仅仅限于用录音录像进行记录这一活动,直播录播是对录音录像的使用形式之一。
在2010年规定的实施过程中,各地还创造性地落实最高法院的规定,制订了实施细则,如河南省各级法院开展了“三同步、两公开”工作,实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公开展示证据,公开展示法律条文,基本实现了“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
一、庭审录音录像是“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的最佳方式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在这样一个党的重要文件中,录制庭审过程这样的细节问题被作为重要的改革措施提了出来。
2010年规定已经实施6年多,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远远不能满足十八以后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2017年规定第一条)的新要求。2016年7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周强院长强调,加快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2016年是全面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第一年,最高人民法院狠抓《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将来,智慧法院的建设和发展是必然趋势。
新时代对庭审录音录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2017年2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了新的《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17年规定),这一规定共19条,对庭审录音录像的标准、功能、作用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体现了庭审录音录像在智慧法院时代的新使命。
二、提出了庭审录音录像的新标准
在庭审录音录像的方式上,2017年规定增加了要求同时录音录像的要求。2010年规定要求“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也就是说,录音或者录像二者可以选择其一。录音是基本要求,同时进行录音录像是高标准高要求,录制庭审过程的方式上,法院有选择权。而2017年规定则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允许选择只录音不录像。录像中包括了图像信息,能看到法庭布置、庭上人员的言行举止,是庭审现场的生动再现。在世界庭审记录的历史上,只录音不录像,仅仅是因为当时没有录像设备,如世界历史上第一个通过收音机直播审判的是1925年发生于美国戴顿(Dayton)的“猴子审判”(关于猴子是否为人类祖先即进化论是否可以在公立学校课堂上教授的一场审判)。作为对庭审最全面的记录,庭审录音录像是最好的选择。
在庭审录音录像的案件类型上,2017年规定要求各种案件无例外。2010年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2017年规定不仅没有规定对简易程序及巡回法庭庭审活动的例外,而且保留了2010年的如下规定:“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即倡导人民法院在庭审外的办案、办事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充分认识到了录音录像在各种程序中的特殊功能和作用。
三、增加了庭审录音录像的新功能
庭审录音录像具有案件材料的性质,在2010年规定中,实质上是作为法庭当庭文字记录的辅助性手段存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2017年规定在保留了这一功能,同时增加了两大功能:
一是同步转换生成文字记录的功能。2017年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设备,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内安装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通过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说,由机器形成的文字记录,可以替代人工文字记录。浙江、江苏等地法院已经探索运用庭审智能语音系统,实现庭审语音转文字,减轻书记员压力,提升庭审笔录的准确性。实践表明,记录的准确性是能够通过人工辅助最终解决的。
二是直接由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2017年规定指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浙江各地早在2014年就进行了庭审录音录像改革,“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采用以庭审录音录像、框架记录及庭后誊录逐步取代庭审书面记录,于庭审结束后当场刻录庭审录音录像光盘,并由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分别签字后封存。”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庭审活动,一方面有利于减轻书记员负担,充分发挥数字法庭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因记录错误、理解差异、记录不全等原因产生的纠纷,全面真实完整地反应庭审情况。以上做法克服了传统文字记录存在的弊端:记录不全;因记录速度与审理中的校对而影响庭审的连续和快速;律师和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提出记录错误问题而要求书记员改正,充当法庭指挥的角色,影响法官权威和法庭的严肃性。
以上规定并非首次出现,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11条要求:“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这次新的庭审录音录像规定是对前述文件的重申。
四、拓展了庭审录音录像的新用途
从2010 年规定来看,庭审录音录像允许在以下两个方面使用:一是庭审录音录像具有证据的意义。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了解诉讼参与人庭审中的言辞和庭审活动的合法性,为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庭审活动提供了依据,庭审录音录像还可以为破坏庭审秩序行为的责任追究提供证据。二是庭审录音录像属于卷宗材料。2017年规定保留(并对文字作了适当修改)2010年规定中庭审录音录像可以让律师查阅、作为追究扰乱法庭秩序许为责任的证据、认定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证据等用途,同时,增加了庭审录音录像的新用途。
第一,可以将庭审录音录像放在诉讼平台供查阅。2017年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用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设立了诉讼服务平台。将庭审录音录像放到网络平台供相关人员查阅,是智慧法院时代的新要求,可以使录音录像的作用发挥更大、使用更方便。
第二,当事人作律师可以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2010年规定指出:对于庭审录音录像,“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只规定了特定诉讼参与人对录音录像的“查阅”权,没有直接规定其可以“复制”录音录像的权利。而2017年规定则明确了“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的权利。
第三,“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这是2017年规定新增加的一个内容,这一内容独立成一条,前后没有加限制,可见,其播放的对象和方式可以是在法庭、可以是在媒体,而其最重要的形式是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公开。这是通过最高司法机关的正式规范对我国司法公开伟大实践的明文确认。2013年12月11日,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开通,到2017年2月21日12点为止,全国累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视频直播庭审案件105371 件,全国各直播网站累计访问达到1208986751 次。其中,我们能点播观看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贺荣副院长、陶凯元副院长等人担任审判长的庭审直播,起到了示范庭的作用,让我们可以看到,两位副院长不仅是法院的管理者,更是直接办案的高水平审判专家。相信随着庭审直播的大力推进及常态化,庭审录音录像通过视频向公众直播,将会切实地督促法官严格诉讼程序、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庭审秩序、提升驾驭庭审的能力和水平,并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实现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以上三个方面的用途,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为诉讼参与人权利和其他公民权利增加了新内容,2017年规定实施目中的“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已经从2010年规定的第三位调整到第一位,“保障权利”成了2017年规定的首要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2017年新的录音录像规定体现了我国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目的,规定的颁布实施,必将在体现司法为民、实现司法公正中发挥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