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再谈研究生招考中的“形式正义”优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89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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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我对蔡永华先生提出的研究生招考中 “由每一个导师自己采取任何办法从报名者当中选拔学生”的说法提出质疑之后( 6月21日《中国青年报》《没有形式公正,“合理” 从何谈起》),蔡先生认为他的设想我没有能充分理解,他坚持认为 “ 形式正义”不应当优先于“ 实质正义”,并认为他的设想可以达到制约导师权力的目的 (《 “ 形式正义”不应当优先于“ 实质正义”》,中国青年报,2005年06月23日 )。但我认为他的设想过于理想化,达不到整体公正的目的。

在对研究生导师权力制约的问题上,蔡先生认为,只要取消研究生能不能毕业问题上的导师决定权,“就足以摁住敢于滥用或者不恰当使用招生自由选择权的教授的命门。” 假设真能通过把好毕业关,最终所有的研究生以既符合形式正义又符合实体正义的最后检测标准对能否毕业进行客观评价,这在解决研究生最终的培养质量问题上,确实是一个好办法。但这一做法无法解决对于公共资源,学生在入门时就有权利要求机会均等的问题。

研究生考试中资源总是有限的现实,尽管现在有了研究生收费制度,但是研究生教育中国家还是有大量的投入,对国民而言,这是一种公共福利,将来能否毕业、学生培养质量是否合格,不仅充满变数,事前无法准确判断;更重要的是,能否在入学时有一个看得见的公正标准,是一个有关社会公正的问题,这也是这个问题能引起学界和教育部门以外的全社会关注的原因所在。让教授有“自由选择研究生的权力”、“想招谁就招谁”,无法以最合理的方式分配研究生的入门指标,不仅考生不会答应,整个招生考试这一公共管理行为也会失去规则,招生管理部门的人也会对此无章可循,束手无策。

我与蔡先生的根本分歧在于:他关注招生过程中学术本身的自由独立,而我认为学术本身虽然应当自由独立,但一旦牵涉到学术与教育资源的分配,就应当首先遵循公共权力的共同规律,其次才考虑“自由地发挥 ”。这样做的后果在一定的程度上确实“不利于教授和研究生们在教和学中更加自由地发挥自己的创造力,更加充分地凸显他们的个性”,但这对于国家、社会而言,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是一种最不坏的选择。蔡先生说,“据说这种便于设定统一标准的考试才能公正分配国家的教育资源,真是活见鬼了!”这一说法善意可嘉,但没能理解“考试是一种最不坏的制选拔制度”这一已经被在各种场合争论过的结论,是理想化而不可行的设想。何况即使是纯粹的学术评判,也不是一个人说了算,也要遵循裁判机制中中立、独立、民主的规则。

关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的各种争论中,实质正义优先论者总是在两个问题上对形式正义优先论者有误解:一是认为形式正义优先论者否认实质正义,实际上,形式正义优先论是主张将实质正义寓于事先设计好的,可以看得见的,形式统一的实质标准中,而不是不要实质正义;二是难以理解只有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二者不可兼得时,形式正义才优先。即因为“事先设计的标准” 要统一,不得不牺牲一些个性化。否则,秩序就会乱,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只能在个案中实现了实体正义,作为整体的实质正义也会被破坏。在公共权力领域,形式正义优先还是实质正义优先的本质是要人治还是要法治、要专制还是要民主。同样适用民主“仅仅是最不坏的制度”的结论。

因此,对于研究生导师,虽然不能“为假定他们是坏人,就把他们的手脚捆死”,但只能让教授在“笼子”里飞,而不可以天马行空,也就是说,象陈丹青所在的那个专业的招生考试的具体内容确实可以完善,但这个标准必须是统一的,对考生是一视同仁的。因为“想招认就招谁”只能凭良心,容易破坏入门问题上的公平。何况即使教授确实有招生时的正确判断能力,出门时的检测也对其有约束力,那他怎么对待指标只有一个的情况下,两个他认为“都能经得起毕业检测的人”呢,这个时候,起决定作用的只会是个人好恶和人情关系,所以统一标准下的分数高低在这个时候应当起决定作用,而不是教授个人。

研究生招生考试不同于学术争论和学术批评这样的个人行为,应当把它放到公共权力中去思考问题,否则,容易被感性和理想化标准所迷惑,善意的出发点得出的却是不可行的结论。

200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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