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习近平关于公正司法的理念有着丰富的内涵,呈现出系统性的特征,对司法公正的标准、必要性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行了详细论述,为我们实现公正司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公正司法的标准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社会公平正义,也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伟大目标的实现。实现公正司法需要防止权力干预司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等。我们应当以习近平公正司法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抓好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问题,实现公正司法。
关键词:习近平;依法治国;公正司法;司法公信力
公正司法的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中,要体现出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具体可以界定为参与到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司法行政机关干警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4条作了权威的界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而司法行为的工作对象包括各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正司法这一理念贯彻于整个司法活动的始终,它要求司法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一系列的司法活动中始终坚持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对公正司法做出了具体的解释:“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1]公正司法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这不仅是法律自身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正不断推进,司法体制发生了可喜的变革。尤其是各级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使司法公信力有了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明显增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呈现出系统性的特征,对司法公正的标准、必要性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行了详细论述,为我们实现公正司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一、公正司法的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提到:“群众反映,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尤其是到了法院审判环节,请客送礼、打招呼、批条子的情况很严重……包青天的故事在我国民间广为传颂,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企盼。”[2]司法是否公正是一种评价结果,这种结果与评价标准密不可分。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依法治国决定》)指出,要“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由此可见,公正司法的标准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三个符合中的第一、二个)也包括程序公正(三个符合中的第三个)。实体公正是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1.实体公正。从实体上来说,公正司法就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根据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实现公平正义,其主要包括两方面:
第一,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是中国的实体公正观的特别体现。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提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3]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其核心是“准”。只有认定事实符合客观真相,法律才能得以准确适用。因此,准确的事实是实体公正的必备要素,司法机关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实体公正。
冤案、错案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同时也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谈到为冤假错案平反时强调:“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4]在每一个“疑罪从有”造成的冤假错案的背后往往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这样一来,司法公正的清流在源头上就有了污染。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5]公正司法的首要要求就是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第二,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其具体表现为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在无法证明客观真实的情况下,要充分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在实践中,司法人员遇到有罪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的疑难案件时,往往会犹豫不决继而作出有罪判决。疑罪从无是指在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当全案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时,也就是说,在虽不能排除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但又不能证明有罪的情况下,从法律上就将其按无罪的处理方式。疑罪从无就是在这个层面上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追求和保障。[6]从实体公正的角度出发,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贯彻疑罪从无便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第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7]因此,犯何种大小的罪,就应当承担相应程度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当判处相应轻重的刑罚。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使受侵害的权利得到相应程度上的救济和保护,从而真正实现办案结果的公平正义。
2.程序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8]“尊重程序”是司法规律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司法权威性的基础。司法活动若不尊重程序,那么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便无从谈起。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9]将“权限”与“程序”并提,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程序价值的特别重视。
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认可了学术界长期呼吁的“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观点,他在谈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说:“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10]“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这样一种辩证的关系,需要高瞻远瞩的眼光才能把握。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指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事关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11]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提到了同样的高度。
第一,规范司法机关取证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事关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12]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手段是造成程序不公的最直接体现,也是造成冤案、错案的源头所在。我国过去的冤案、错案之中几乎都有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影子。虽然经大力整治,滥用刑讯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有个别案件在破案压力下,仍然采取包括刑讯在内的违法审讯手段。[13]这是因为侦查机关长期依赖口供作为破案的关键性证据,因此侦查人员往往可能采取违法手段来获取口供,其中就包括刑讯。程序公正关乎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能有毫厘之失。
第二,将庭审放在司法活动的中心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指出:“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14]以往,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体现了“以侦查为中心”,侦查机关的权力过大就会容易导致权力滥用,进而无法保障人权,造成司法不公。因此,必须以法庭审判为司法活动的中心,制约和监督侦查权,维护司法公正。“以审判为中心”能杜绝法庭调查虚化的现象,更加有利于证人的作证、质证,同时能改变侦查结论对于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现象,使法庭审理更具实质性的意义。让庭审发挥实质性作用,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程序公正作为直观的公正,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公正司法的前提,也是保障司法权威性的基础。通过公正的程序得到的最终裁判能为社会公众所承认,公众才能信仰法律、信任司法,司法的公信力才能建立起来。如果司法活动不尊重程序、不坚持程序正义,司法的权威性便无从谈起。
二、公正司法的必要性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讲到“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公正司法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15]这就要求每一个司法案件从程序和实体上都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依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来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在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6]这从三个层次阐述了公正司法的必要性。
首先,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党和国家一直以来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把人民群众放在中心位置。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司法活动应当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为人民谋福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17]首次说明了公正司法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18]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提及人民群众的感受,这种感受来自于人民群众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应有的保护,诉求是否真正实现。司法审判的终局性决定了它是保障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都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司法的公正价值才得以体现。
其次,公正司法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事关党和国家、人民的幸福安康。《依法治国决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这道防线如若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性质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就难以保障。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引用经典强调了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公生明,廉生威。’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这两点说起来简单,要做到就不容易了。要扭住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约束、公开运行等环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19]公正司法能够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使全社会的公正观念得以形成并强化。
最后,公正司法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是对司法性质和司法规律的认识达到新高度的体现,也意味着司法在国家治理领域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三、公正司法的保障机制
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20]在改革不断攻坚克难的形势下,我国司法工作正在朝着更好的方向不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21]对此,《依法治国决定》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包括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等方面。
1.防止权力干预司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分析造成司法腐败的原因时提到,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并强调要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国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把执法司法人员与社会完全隔离开来,对执法司法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坚守法治不动摇,要能排除各种干扰。”[22]所以,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通过遏制权力干预司法的情况发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23]
为了杜绝对于司法权的不当干预,《依法治国决定》对进一步确保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作了详细的部署:“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杜绝干预是实现独立的关键。2015年3月30日,中办、国办发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同日发布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4月9日,国办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特别就司改中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如何防范司法“打招呼”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部署分工。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24]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司法机关在维护法律秩序、解决社会纠纷等方面的责任越来越重,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合理的司法职权配置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实质就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就是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入分析我国司法现状,为确保公正司法,解决司法深层次问题而提出的重大改革方向。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进一步规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之间的关系,对保证公正司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消除职权混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只有科学、合理的司法职权配置才能明晰司法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各司其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3.推进严格司法。所谓严格司法,简言之,就是以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宗旨,在司法过程中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将宪法和法律规定落实到位。严格司法是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是解决立案难、诉讼难和执行难的具体抓手。严格司法也包括严格执法,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根本途径。只有推进严格司法,不偏不倚地执行宪法和法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执法司法状况,人民群众意见还比较多,社会各界反映还比较大,主要是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政法机关和干警执法随意性大,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比较突出,要么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要么违规立案、越权管辖;有的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政法机关形象,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25]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突破制度规定、违背法定程序等问题,所以对于执法司法行为要严格规范,使司法权力的行使规范化、程序化。
针对推进严格司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做出了细致的部署:第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第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第三,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一种宝贵的软实力。严格司法是改善法治环境的关键举措,必须推进严格司法,坚决守住法律的底线。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公正司法必须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这体现了司法活动对群众路线的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谈到:“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26]将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融入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减少法律的生硬,既能实现精英智慧与群众智慧的结合,又能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人民参与司法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法治国决定》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从社会选任具有代表性的人士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抓老百姓监督司法权力。没有老百姓的有效监督,司法权力就容易‘任性’……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27]只有导入人民的监督力量,才能真正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2018年3月9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14年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9241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结合我国国情及司法现状而做出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维护司法公正。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会议指出了完善人权保障机制的具体方面,下面也将以此为依据进行阐述。
第一,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再次强调这一要求,重申了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作用。
坚决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加强审判监督,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6747件,其中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并依法予以国家赔偿,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以纠正错案推动法治进步。检察机关对受理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沈六斤故意杀人案”“卢荣新强奸杀人案”“李松故意杀人案”等18起重大冤错案件,及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均改判无罪。对人民法院再审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等案件,检察机关同步成立专案组,重新复核证据、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共同纠错。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责任,吸取沉痛教训。明冤白谤,是人间第一天理。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是文明社会最基本的人权保障。
第二,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事关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28]习近平总书记认识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有效适用与人权保障的程度具有紧密的联系,非法取证本身就是对人权尊严的严重践踏,必须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障人权。
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诉讼各环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对象,明确了非法获取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以及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和当庭裁决原则。
第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2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直辖市)开展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办法扩大了案件的适用范围,细化了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之间的衔接程序,完善了对援助律师的权利保障,加强了对全覆盖援助的保障措施建设。试点办法的推进为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并从衔接程序、律师权利以及保障措施方面同步进行了完善,这对加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具有进步意义。
四、结语
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也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30]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公正司法的一系列论述以及全面深化改革各类举措的实施都证明了公正司法的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都深刻阐明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通过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和责任的落实,个案公正的量变达到司法公信力提高的质变,增加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获得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今天,公正司法仍是全面依法治国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我们应当在党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总书记公正司法理念为指导,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抓好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问题,实现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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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7年度司法部重点课题“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研究”(17SFB1006)、2017年度重庆市“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大委托项目“习近平司法思想研究”、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看守所法立法研究”(18BFX07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司法制度;赵一峦,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制度。(重庆 400031)
原载《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第21-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