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邓玉娇案裁判有据但程序不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47 次 更新时间:2009-06-17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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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6月16日上午11时,“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从报道介绍的案情来看,起诉书和法院最后认定的案情与公安机关第三次通报的内容基本相符:

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恢复自由身http://news.163.com/09/0616/11/5BU73CEC0001124J.html,2009-06-16,来源:大河网。)

邓玉娇发生后,网络上有些网民和少数学者把邓玉娇描述成为民除害的“巴东烈女”,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能否认,邓玉娇的致人死伤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显然是防卫过当的。这需要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邓玉娇的行为是认定为完全的“正当防卫”还是具有防卫性质的防卫过当,关键要看在休息室中,邓玉娇被“邓贵大拉回”、两次被“推倒在沙发上”、“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而引起“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这个时间内,邓贵大的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如果邓贵大是要强奸或者想要进行“其他危及邓玉娇的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邓玉娇当然构成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特殊防卫”(或谓“无限防卫”)的情况,属于正当防卫。

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案发时,梦幻城领班、服务员多人在场,服务员休息室任何人可以出入,这使邓与黄两人要行强奸的说法过于勉强,违背常理;至于说当时邓与黄要行凶、杀人,既缺乏动机,也不符合当时的行为特征,因为如果邓与黄要致邓玉娇死伤,其动作理当更加激烈,而不是“拉回”、“推倒在沙发上”这些动作。

结合“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这些明显的侮辱行为,我们可以看出,邓与黄两人是因“陪其洗浴”的要求被拒绝、扭曲的尊严受到损害而恼羞成怒,用推坐、辱骂、用钱搧击等行为肆意侮辱邓玉娇的人格,是侵害邓玉娇人格和身体的严重违法行为。邓玉娇持水果刀刺击侵害人致人死伤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这是根据其内心的故意内容来决定的,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心理的内容难以把握、存在争议的时候,根据有利被告的原则,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所以,实践中往往对于雇凶杀人,但是否要杀死这样的授意内容不清的,也定性为故意伤害)。所以,对邓玉娇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是适当的。但在“减轻”还是“免除”刑罚的选择上,考虑到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对其免除处罚,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说该案一审裁判“令人信服”,除了以上的理由外,还因为该案在事实问题上其实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邓玉娇本人、黄德智、还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和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之间的证词可以互相印证。从邓玉娇可以与外界接触、与网友合影的情况来看,可以否认公安司法机关对其强制取证的可能。所以,本案不会形成所谓真相难求的“罗生门”情况。而在刑罚选择上,考虑到了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的的恶劣情节和邓玉娇的各种从轻情节,是公正、理性的选择。

当然,从已经公开的信息来看,本案在程序上还存在问题:一是公安机关在通报中虽然提到“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但对他们进去之前“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的事实没有强调,表面上客观地平铺直叙,但恰恰容易导致公众的误解;二是在公安机关拘留邓玉娇期间(当时还没有变更成监视居住),邓玉娇与网友见面并合影。(5月16日,网民“屠夫”到达巴东县见到了邓玉娇的亲属。“屠夫”在博文中称,5月17日下午,“屠夫”陪同邓玉娇父母带着网友们的支持和鲜花到了优抚医院去探望邓玉娇,由于是周末主治医生没上班,后经过向副院长的同意,邓玉娇母亲如愿以偿的看到了多日不见的女儿。)如果属实,这显然不符合拘留的规定,世界各国也没有这样的先例,公安机关对网民的一味迁就,显然违法。三是在法院审理中,对于任何案件,法院应当预先公告审理日期和地点,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应当用“抽签排序”的方式公平选择旁听人员。在公安机关如何公开信息、旁听人员如何选择的问题上,我国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待立法上的完善。

在邓玉娇一案诉讼过程中,公众有很多情绪化的表达,有些人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过于敏感,担心司法机关因此而忽略邓贵大等人的违法行为而对邓玉娇的防卫性质考虑不够、处罚过重;有些则由于对官方发布的信息不信任而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文学化的想象,这是长期以来司法不公正、司法不独立导致的民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而这样的情境下,有些知名度较高的学者一味迎合某些激情看法,对邓玉娇案断章取义、随意解释,导致邓玉娇案件失去了其本来的面目,快要变成剧本和散打评书了。但不管怎样,民众监督司法、批评司法是公民应有的权利。政府是可以被批评的,关键是如果你是位专业学者,最好批评得专业一点、批到点子上,这样,批评才更加有力。

2009-6-16,重庆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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