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祝继萍:英国庭审录音录像改革的新动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07 次 更新时间:2013-05-0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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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祝继萍  

原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1期,第121-125页,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内容摘要:在英国,庭审录音录像一直是被禁止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公开原则的深入人心,英国要求庭审录音录像的呼声越来越高。1992年苏格兰颁布了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基本指导规则,从而开启了苏格兰法院在严格限制的条件允许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道路。随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也展开了一系列有关庭审录音录像的改革试验。在长达20多年的庭审录音录像改革试验中,英国探索出了一套适合自己的庭审录音录像规则体系,这为未来英国有关庭审录音录像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英国 庭审 录音录像 改革实验

The new trends of the English reform of cameras in courts

Gao yifei; Zhu jiping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Abstract: In the United Kingdom, cameras in courts has been prohibited for a long time.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open trial principle has been deeply rooted among the ordinary people and the demands of broadcasting courts have been increased quickly. In 1992, Scotland drew up a Practice Note that set out a number of basic guidelines to be followed during the proposed televising of the Scottish courts, which opened up the door of permitting a strictly controlled experiment allowing cameras access to the courts. Subsequently, England and Wales launched a series of reform pilot of cameras in courts. During the last twenty years of reform experiments, the United Kingdom set up a system of rules about cameras in courts, which laid the foundation of the enactment of law of cameras in courts.

Key words: the United Kingdom, trail, cameras in courts, reform

审判公开到底可以多公开?对于这个问题,英国一直以来的做法是倾向于保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活动,严格禁止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然而,查尔斯•狄更斯在其《双城记》一书中描绘的查尔斯•达尔内(Charles Darnay)接受审判时人山人海的场景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度不高以及法庭的空间限制使得审判公开的现状令人堪忧,如何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这使得我们必须在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上有所作为。近几年来,英国在审判公开改革中的决心和力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2011年12月14日颁布的新的《有关庭审实时文字报道的正式指导意见》使得有关能否在法庭内发布微博报道案件信息的争议尘埃落定。2012年5月9日英国女王在新一届议会开幕仪式上的讲话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关注。司法公正必须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庭审录音录像是英国司法公开改革至关重要的一步。如何确保庭审录音录像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而不是成为司法公正的负担是英国司法公开改革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英国庭审录音录像改革的法律背景

在英国,一直以来庭审录音录像就受到严格禁止。真正的庭审直播在英国是不存在的,只有在案件审判结束后,传媒才可以通过“重新改编的戏剧”的形式重现庭审过程。[ ]而这一现状的产生源于英国的法律制度。根据1925年《刑事司法法》第41条规定:无论在民事程序还是刑事程序中,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内对法官、陪审员、证人或任何程序的当事人进行拍照或意图拍照,制作肖像或速描。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9条(1)款规定:除本条第(4)款规定以外,以下行为构成藐视法庭罪:(a)除非获得法院的许可,在法庭上使用或带入法庭意图使用任何磁带录音机或其他可以录音的设备。(b)公开通过任何该设备记录的法律程序,或任何直接或间接由该记录产生的其他记录。在公开场合或部分公开场合公布该记录或由其产生的其他记录,视为公开。(c)违反(a)款规定的获得许可的任何条件而使用任何此类记录。因此,英国法院是严禁拍照、速描和录音的。

然而,在英国法院庭审录音录像严格禁止的背景下却也存在例外,即英国最高法院允许庭审录音录像。这与英国最高法院的前身是上议院有着密切关系。自1989年起英国议会就允许被录音录像,而作为议会一部分的最高上诉法庭和上议院的司法委员会自然也允许被录音录像。

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取代了上议院成为了英国最高终审司法机构。而根据2005年《宪法改革法》第37条的规定:“(1)根据1925年刑事司法法第41条(禁止在法院内拍照等)第2子条第(a)款规定,法院是指任何法院(包括死因调查法庭),但最高法院除外。(2)根据(北爱尔兰)1945年刑事司法法第29条(禁止在法院内拍照等)第2子条第(a)款规定,法院是指任何法院(包括死因调查法庭),但最高法院除外。”由此可知,在英国,最高法院被排除在了禁止庭审拍照录音的法院之外,而在庭审过程中允许录音录像。

在最高法院中允许录音录像与其受理案件的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争议点通常是基于法律的争议而非事实的争议,这些案件很少传唤证人,也无须组织陪审团审判,因此庭审录音录像对案件的公正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实施庭审录音录像的阻力自然而然也小了许多。如今,在英国天空新闻台(Sky News)的网站○1 我们可以找到最高法院审判程序的现场直播片段,从而使人们可以在网络上轻而易举地了解到最高法院的审判过程,这大大提高公众对司法的兴趣,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从1925年《刑事司法法》和1981年《藐视法庭法》的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察觉到法律对于对媒体的不信任,对司法制度的自信以及对媒体介入司法的排斥,这也正是英国在媒体与司法关系模式中被概括为司法限制媒体模式[ ]的原因。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审判公开的含义也被进一步深化,仅仅满足于允许旁听的审判公开显然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司法公开日益增长的需求了,英国的司法公开改革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中。而正当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公开改革在困境中徘徊时,苏格兰1992年的改革举措不禁让人眼前一亮。

二、1992年以来苏格兰的庭审录音录像改革

在英国,论及媒体打破司法禁锢的重要事件不得不提及苏格兰1992年允许庭审录音录像的改革。在苏格兰,除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9条禁止庭审录音以外,并没有明确限制摄像机进入法庭的成文法规定。然而在1992年以前,苏格兰法院的一贯立场是严禁电子媒体进入法庭。1992年,时任苏格兰最高法院院长的霍普大法官(Lord Hope)意识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摄像机进入法庭已经成为了不可避免的趋势。于是霍普大法官授权调查苏格兰法院诉讼程序的电视覆盖率并做出报告,根据该报告的结果,霍普大法官于1992年8月5日制定了苏格兰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基本指导规则(Televising the courts)。[ ]

该基本指导规则为苏格兰庭审录音录像构建了基本的规则体系。首先,庭审录音录像仅适用于上诉法院中。其次,庭审录音录像必须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如必须得到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并且获得司法机构的许可;该同意可以在拍摄发生后的24小时内撤销;只有在庭审录音录像不会对司法正常的管理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时方可被采用。第三,一审程序中不允许录音录像。最后,庭审可以以电视(包括纪录片)的形式进行报道。○2

以2000年的洛克比空难爆炸案来解读1992年的指导规则似乎再恰当不过了。2000年,洛克比空难爆炸案在荷兰依据苏格兰的法律进行审判,在洛克比空难爆炸案一审程序○3 中,英国广播公司申请拍摄庭审过程的申请被拒绝。而在当时,洛克比空难爆炸案的受害人的直接亲属可以通过加密信号收看庭审过程,因此,英国广播公司又申请希望可以获得该信号并向公众播放,但该申请同样遭到了拒绝,拒绝理由是一审程序中不允许录音录像。于是,英国广播公司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表达自由)的规定提起了上诉,结果上诉被驳回。[ ]然而,在洛克比空难爆炸案的上诉审程序○4 中,英国广播公司要求拍摄庭审过程的申请获得了批准,但受到严格的限制如不得拍摄证人作证的过程。上诉审程序的报道出现在了网络、电视新闻节目、以及纪录片中,这对于司法公开无疑是有益的。

2012年4月,在苏格兰爱丁堡高等法院审理的大卫•戈洛伊(David Gilroy)案件中,法官允许对案件的宣判过程进行摄像,并允许在电视节目中播出。然而,拍摄的阶段仅限于宣判过程,拍摄的镜头也仅限于法官、书记员和法庭司务。该段摄像在播出之前还经过了法院的严格审查。这表明在苏格兰,庭审录音录像的限制是十分严格的[ ]。

苏格兰1992年的庭审录音录像基本指导规则为英国庭审录音录像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对于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司法公开改革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然而,在实践中,该指导规则的应用却并不理想。在苏格兰的司法实践中允许庭审录音录像的案件极其少数,仅仅存在于极个别的关注度高的上诉法院案件中。究其原因,我们会发现,1992年指导规则要求的所有当事方的同意是一项十分苛刻的条件,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极少数的案件可能被报道。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法院不愿意接受庭审录音录像,法院之所以这样做,并非因为其腐败、故意隐藏,而是因为他们这样做了数百年。[ ]苏格兰的庭审录音录像并没有实现其预期的目的,“我们得到的印象是法院在隐藏一些东西,这是一个隐秘的世界,但它不应该是一个隐秘的世界。”[ ]

三、2004年以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庭审录音录像实验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呼吁庭审录音录像的呼声很高,许多法官,律师,媒体,学者都积极呼吁进一步开放法庭。为了实现“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目标,英国庭审录音录像改革从未停止过。

1989年,由英国王室顾问Caplan Jonathan组织的律师协会工作小组公布了一份有关英国庭审录音录像的报告(Televising the Courts: Report of a Working Party of The Public Affairs Committee of The 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在该报告中指出:“根据试验的结果,法律应当被修正以允许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 ]同时,该报告还建议设立专门的顾问委员会,对现存的有关庭审报道的法律进行审查以制定新的庭审报道规则并进行试验。该建议为律师协会所采纳并提出了一项议员个人议案即1991年法院法案。但是很遗憾的是该法案并没有获得通过。[ ]

尽管在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庭审的录音录像是被禁止的,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只要经过调查委员会的同意,对案件调查程序进行报道就是合法的。但依据1921年法庭调查(证据)法案所进行的调查除外,因为这些调查受到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9条的限制被禁止录音。谈及调查程序允许录音录像我们就不得不提及一个典型的案件即2003年赫顿法官(Lord Hutton)调查联合国武器专家大卫•凯利(David Kelly)死亡事件,调查委员会主席赫顿法官宣布他将允许媒体对该案的开场陈述和最后陈述进行报道,然而英国独立电视新闻公司(ITN)、英国天空广播公司(BSkyB)、英国电视五台(Channel5)和英国独立广播新闻(IRN)联合申请要求对整个调查程序进行报道。但是赫顿法官拒绝了该申请,他提出了两点理由:第一,如果证人知道他在调查程序中的作证将被报道则会增加证人额外的负担。第二,在调查程序中不允许对证人作证进行报道并不意味着调查程序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尽管赫顿法官拒绝对整个调查程序进行报道,但是媒体仍然可以拍摄调查程序的开场陈述和最后陈述,并可以对整个调查过程进行滚动文字报道。[ ]同时还有专门的赫顿调查的网站○5 公布案件的重要资料,而且从该网站十分可观的点击率我们也可以得出公众对该案的兴趣和关注是十分高的。

借鉴案件调查程序公开报道的经验,2004年,英国关于摄像机进入法庭的试点方案开始实施,该试点选在伦敦上诉法院进行并与英国独立电视(ITV),英国广播公司(BBC), 英国天空广播公司(Sky)、英国独立电视新闻公司(ITN)以及英国电视四台(Channel 4) 和英国电视五台(Channel5)合作,以检测庭审录音录像在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媒体是如何报道的。2004年11月15日,关于是否应当允许电视摄像机进入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的问题,英国宪法事务部开始向公众广泛地征询意见。正如其在咨询意见文件(Broadcasting courts :consultation paper)中所指出的:“在过去的20年里,电视与广播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网络作为人们获取信息的媒介也发展迅速。现在我们有一机会使法庭审判变得更加公开,我们可以在电视或网络上看到审判过程,而这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了解,使得法院以及它们所提供的救济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从而提高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2005年6月,宪法事务部公布了英格兰及威尔士关于庭审录音录像咨询意见的结果,结果显示多数人反对庭审录音录像,从而导致该计划被暂时搁浅。但是在咨询意见的过程中,人们达成了许多共识:庭审录音录像有利于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使得法院更容易被公众所了解、接受,可以教育公众法院是如何运作的;庭审录音录像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是不得损害正常的司法管理秩序。任何庭审报道都不得对证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威胁。[ ]

2004年,英国皇室法院颁布了《有关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庭审录音录像试验草案》(Protocol Governing Pilot Filming in th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of England and Wales)。该草案共有9项条款,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本草案所指的法院是英格兰及威尔士的上诉法院。本草案所指的广播公司是指经批准允许参与该试验计划的公众或私人公司。第二,庭审录音录像必须获得大法官事务部新闻办公室的许可,而新闻办公室又将寻求首席大法官或掌卷法官的许可。法院对于是否批准摄像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认为继续拍摄不恰当时,对于临时或永久停止拍摄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第三,任何视听影像不得记录上诉审程序中证人所提供的证据。在拍摄审判程序的过程中,如果记者有明显的藐视法庭行为,法院有权依据1981年《藐视法庭法》,1998年命令第13条和普通法规定对其予以处罚。第四,该试验计划中所获得的视听影像资料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被播放或用于其他目的。[ ]

2011年9月,英国司法大臣肯•克拉克(Ken Clarke)宣布摄像机将被允许进入上诉法院,尽管只能对法官的宣判程序进行拍摄。这一举措是英国庭审录音录像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从上诉法院开始推行庭审录音录像有其必然性。上诉法院审理的主要是案件的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新的证人或被害人很少会出现在上诉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再者,允许对上诉法院的宣判程序进行录音录像有利于公众对判决的理解。

2012年2月,英国三家最大的媒体——英国广播公司(BBC), 英国天空广播公司(Sky)和英国独立电视新闻公司(ITN)联合向英国首相写了一封信提议要求制定新的立法尽快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在该提议中他们指出这一改革是人们期待已久的。在很长的时间里,英国在审判公开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其他国家,现在的英国正在试图尽快赶上。[ ]

2012年5月9日,英国女王在新一届议会的开幕仪式上发表了精彩的演讲,在该演讲中女王宣读了政府起草的新议会年度立法、施政重点等。其中在犯罪与法院法案中提出,法院和法庭系统将要进行改革以提高司法的效率、透明度和司法多样性。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允许对法庭进行录音录像以帮助公众了解司法体系。尽管录音录像仅被允许在上诉法庭使用,并且不得拍摄到被告人和证人的图像。[ ]这意味着英国在司法公开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

2012年5月10日,英国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允许特定审判程序录音录像的建议》( Proposals to allow the broadcasting, filming, and recording of selected court proceedings)。该建议指出英国计划改变现行立法禁止庭审录音录像的现状,将在规定的条件下允许庭审录音录像。并将通过次级立法明确有关具体事项,如哪些法院允许被拍摄,哪些法律程序属于可拍摄的部分,哪些诉讼参与者将被允许拍摄以及谁有权进行拍摄。该建议还规定,拍摄所得的庭审片段只能被用于新闻,时事和教育目的,而不得被用于娱乐、讽刺节目、广告或促销目的。[ ]在该建议中还对推行庭审录音录像进行了分析性考虑,对其潜在的成本,潜在利益和潜在的影响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为英国制定有关庭审录音录像的正式规则奠定了基础。

四、改革中形成的英国庭审录音录像基本规则

在英国庭审录音录像的改革过程中,有一些贯穿改革始终的内容是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比如不允许拍摄证人作证,法官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普通民众无权要求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等,英国并没有冒进地采取美国庭审直播的模式,而是循序渐进地推动着改革。或许在不久的将来,目前贯穿于英国庭审改革始终的内容也将被遗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们是现阶段英国庭审录音录像规则体系中的灵魂性内容。

到目前为止,英国的庭审改革并没有制定一部相关的法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庭审录音录像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规则。在过去20多年的审判公开改革中,通过反复的试验,英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庭审录音录像的规则体系。

首先,庭审录音录像必须保障被害人、证人和陪审员的权益。英国司法部公布的《关于允许特定审判程序录音录像的建议》中指出,英国不考虑允许对被害人和证人进行拍摄或录音。[ ]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允许对证人作证进行录音录像将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负担,威胁、利诱、报复证人的情况也将增加。如果潜在的证人知道其作证行为将被录音录像则可能导致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抗拒。同时,如果证人通过录音录像了解到了其他证人的证词,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影响到其证言,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法院对于庭审录音录像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在任何情况下,法官在任何时候都有决定是否停止拍摄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拥有对诉讼程序能否被传播的最终决定权。正如纽伯格法官(Lord Neuberger)在2011年司法研究委员会年度讲座上所指出的:“如果要将庭审录音录像制度进行下去的话,我们有必要明确两点,尤其是在这个试验阶段。首先,进行相关案件审理的法官有绝对的权力来决定哪些案件可以进行拍摄;其次,对证人质证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的拍摄应当小心谨慎——每一个案件都有明确的目的。”[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不会损害正常的司法管理秩序或存在损害司法公正的风险。

第三,庭审录音录像的适用主体受到严格限制。只有获得许可的媒体机构才有权申请庭审录音录像,现行立法有关禁止拍照的规定将继续适用于普通民众,所有有关拍照、广播的权利被严格限制于获得授权的记者。这是因为媒体机构有准确、公正报道案件的法律责任,2003年《通讯法案》第319条规定了媒体的报道应当符合客观的标准。因此将庭审录音录像的主体限制于媒体机构有其合理性,相较于个人,媒体的专业素质更高,且更有利于法庭秩序的管理。

最后,通过庭审录音录像所获得的材料的使用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媒体报道庭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娱乐大众,而是为了帮助民众了解法院是怎样运作的,理解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庭审录音录像所获得的片段只能用于新闻报道、教育或纪录片的目的,而不得偏离该目的从而使司法的公信力和严肃性受损。

法律对于很多人来说仍然是十分神秘的,如何揭开法律神秘的面纱,帮助公众了解司法、接受司法从而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是审判公开改革的目的之所在。在英国推行庭审录音录像是英国审判公开改革中至关重要的一步,从其扎实稳妥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可以预见英国庭审录音录像的实现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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