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共22条,从科学确立“简单案件”的标准和程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专业化司法人员集中快速办案、落实法律规定的简化环节等各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目的是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文仅仅谈谈通过电子化、信息化手段,即通过智慧法院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一些感想。
2016年7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周强院长强调,加快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2016年是全面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第一年,最高人民法院狠抓《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将来,智慧法院的建设和发展是必然趋势,信息化不仅是促使审判权运行规范化、加强权力制约和审判监督的手段,也是减少不必要的人工繁复劳动的技术支撑。在实现简案快审的过程中,信息化手段能够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
《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地方存在法院对电子送达不适应、不熟练,当事人对电子送达不习惯、不接受的情况。
在立法上,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八十七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内容,但是刑事诉讼法还没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探索电子送达的实践,但是做法上不统一、不规范。2015年7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试行规定》,提出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数字云端为平台,通过专用电子送达系统在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以提高审判效率的文书送达方式。规定了47种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现代社会,电子化和信息化是不可阻挡的潮流,在商业、金融等涉及更加重要利益的领域已经广泛使用电子信息交流和电子文件送达方式,这些方式可以导致在分秒之间有亿万资金的流转,但是只要验证措施严密,都可以通过电子发送解决。而司法机关在电子化上一直发展缓慢,原因还是在于决心不够。我们相信,电子化送达将最终普及,司法机关将会与时俱进地加快推行电子送达的进程。
实行远程视频方式开庭与作证
《意见》第10条要求:“创新开庭方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近5年来,陕西、浙江、广东等地人民法院试行远程视频方式开庭,青海省还发布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审理案件指导性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三家基层法院开始了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使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在网上参与诉讼,解决纠纷。探索中的网络法院具有“大平台、小前端、高智能、重协同”四个特点,是网络法治时代的智慧法院。网络法院是专门审理涉网案件的大平台,统一受理涉网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由精通法律、熟悉网络的法官专门从事审判和研究,网络法院的诉讼流程是完全在线的,起诉、立案、举证、开庭、送达、判决、执行全部是在网上完成。
由于远程视频开庭与法院审判的到场原则和当事人传统上的出庭权存在很大的差异,需要从保障当事人权利和庭审的有效性两个方面进行规范化。“当事人同意”是前提,因为在场权的自愿放弃是其合法性基础;保障通过视频传输的信息能够体现直接言词的要求是底线,因为视频方式只能是到场方式的一种替代性手段,如果这一方式让“直接言词”的作用发挥打了折扣,就违背了采用视频庭审方式是为了直观、真实、方便的初衷。我们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确认这一涉及重要司法人权的改革成果。
探索庭审记录方式改革
《意见》第11条要求:“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这里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这只是记录的方法不同,最终还会形成传统的文字笔录。浙江等地的实践表明,记录的准确性是能够通过人工辅助最终解决的。在让司法审判更加“智能化”方面,江苏法院已经探索运用庭审智能语音系统,实现庭审语音转文字,减轻书记员压力,提升庭审笔录的准确性;建立视频内容识别系统,对庭审视频进行智能分析利用,为法官核对案情节约时间;开通12368热线智能客服,并将运用导诉机器人,为群众提供诉讼指导等智能服务;利用OCR识别技术,将纸质材料转化为结构化信息,回填审判流程系统,并与法官的个人习惯相结合,智能化生成最贴合案情的裁判文书。
另一方面,要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浙江各地早在2014年就进行了庭审录音录像改革“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采用以庭审录音录像、框架记录及庭后誊录逐步取代庭审书面记录,于庭审结束后当场刻录庭审录音录像光盘,并由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分别签字后封存。”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庭审活动,一方面有利于减轻书记员负担,充分发挥数字法庭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因记录错误、理解差异、记录不全等原因产生的纠纷,全面真实完整地反应庭审情况。这一做法在现行法律上没有障碍,因为任何一个立法文件都没有直接规定法庭记录的具体方式,即并没有禁止通过录音录像记录庭审。以上做法克服了传统文字记录存在的弊端:记录不全;因记录速度与审理中的校对而影响庭审的连续和快速;律师和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提出记录错误问题而要求书记员改正,充当法庭指挥的角色,影响法官权威和法庭的严肃性。
至于有人担心录音录像如何签名确认真实性、查看录音录像时如何克服查找目标内容困难等技术性障碍,浙江等地在实践中已经通过书面签名确认、书面庭审大纲记录注明时段等方式解决。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是完全可能的,若干年后,应当在我国普及。
推行案件信息共享和无纸化流转
《意见》第5条提出:“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总结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配合。推广在看守所、执法办案单位等场所内建立速裁办公区,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第16条要求:“积极引导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诉讼档案电子化,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案卷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全国法院全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各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诉讼文件能够随时电子化并上传到案件办理系统,经过文档化、数据化、结构化处理,实现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各类业务应用的自动化、智能化,为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河北法院自主研发了智审1.0、庭审智能化巡查、审判风险防控、便携数字法庭、网上电子诉讼平台、三方远程庭审六大系统,在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审判质效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智审1.0系统”能够自动生成电子卷宗。通过OCR识别等技术,一键扫描,将纸质卷宗直接转换为电子卷宗。实现了电子卷宗自动生成、智能分类,减少了人工制作过程。同时自动识别的电子卷宗信息还可自动回填至案件信息表中,减少了人工录入工作量;法官还能直接检索、编辑、利用电子卷宗,激活了数据价值。
现在,已经有司法机关推行案卷的电子归档和电子化流转的实践,律师也可以用电子案卷拷贝代替复印。但是,以上做法并不是硬性要求。将来,我们要把内部信息共享作为权力监督与制约的要求、把电子档案的无纸化流转作为提高效率的要求而逐步推广。
上海法院建立了大数据信息系统。该系统具有法官办案智能辅助、裁判文书智能分析、移动智能终端办案APP等35个子系统,在服务审判中发挥了神奇的作用。如首创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通过“类案推送”,适时为法官办案推送同类判例,既为法官适法统一提供类案参考,又大大减轻了法官工作量;首创了裁判文书分析系统,运用实时计算、关联挖掘、分析预测等技术,可发现人工不易查出的逻辑错误、遗漏诉讼请求、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等问题,大大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质量。上海法庭已全部实现高清智能化。具有全程录音录像、远程庭审功能。通过远程系统,能实现跨境取证。上海法院还建立了大数据诉讼服务系统,实现服务群众诉讼全方位、零距离、无障碍。
2016年11月16至18日,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乌镇举行,大会的“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达成了“乌镇共识”,“共识”第二条指出:“司法信息化的基本宗旨是保障人民权利与提升人民福祉。各国均应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对法院工作的推动作用,致力于进一步扩大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使法院工作更为透明、高效,更好践行司法为民,让公众获得更为便捷高效、惠而不费的司法服务。”在今天的诉讼爆炸年代,通过智慧法院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其作用再怎么高估都不为过,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的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倡导智慧法院建设,但是具体的进程是通过各地的试点来完成的,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一是从智慧法院建设的动因来看。它是发达地区因为案件数量巨大而逼出来的一种管理性举措,在很多欠发达地区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二是从智慧法院建设的目的来看。与其产生的原因一样,主要考虑的是管理上的方便和效率的提高,有些地方没有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保障人民知情权的角度来建设智慧法院。三是从智慧法院建设的责任来看。没有从法律上把司法信息必须用电子形式记录和公开作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实际上,智慧法院并不仅是管理需要,也是诉讼服务与司法公开的需要,是法院的义务,现在《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对各级法院有指导意义,将来要将今天各地的改革实践上升为立法。今天,由最高法院倡导,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的、通过智慧法院建设来实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改革,是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伟大实践,已经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也必将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独特的贡献。
原载《中国审判》2017年第4期,第56—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