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法官形象影响民众法治信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96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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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如果法律制度给人以腐败、有偏见、或有其他非道德表现的形像,那么这对社会的法治信心和尊重法治所造成的损害几乎不亚于确有其实。——桑德拉·戴·奥康纳

最近,河南省高院制定的《司法礼仪规范》已正式下发,并将于明年8月1日起试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司法礼仪规范》。 规范共55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酒后开庭和随意更改开庭时间问题、个别法官存在的语言粗俗及随意打断诉讼人发言的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1句话也被列为法官忌语,法官一旦说了“你懂法还是我懂法”“我说了算还是你说了算”等话语,将受到处罚。(河南出台首部省级司法礼仪规范 列11句法官忌语,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1/09/content_7037715.htm,2007年11月09日,河南商报。)

河南省高院的作法实际上是最高法院加强法官作风建设的具体化。早在2002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要“加强法官的作风建设,按照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认真解决在思想作风、学风、审判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职业法官的良好形象有很多方面的内含,包括专业知识、法律职业技能和道德操守。道德操守的外在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礼仪规范等外在言行所体现的法官形象。

司法公信力来自于正当的程序、合理的实体法律,也来自于法官的形象,“需要通过具体制度要求法官维护公正、保持公正形象”。在美国,各州及联邦司法机构,就都有各自的行为准则。1973年9月美国联邦司法议会制定的《美国法官司法行为守则》不仅对法官的行为加以具体限制,而且特别认识到“司法形像”的重要性。《守则》第2条就明确规定:“法官在一切活动中均应当避免不当行为或留下不当行为的印象。”“法官不应利用其司法权位的声誉帮助他人盈利,也不应当造成他人可以影响法官的印象或允许别人造成这种印象。”

美国的法官职业伦理也包括了许多具体的规范内容,其中很多内容也像河南省的《礼仪规范》一样非常具体,如犹他州的议会曾经确立了法官“不当行为”的四条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犯有重罪、酗酒和吸毒”;而有的地方甚至规定法官的“不当行为”包括午饭吃得太饱,因为“中午吃得太饱容易令人在下午打瞌睡,影响司法审判和法官形象”。

对法官形象的要求比一般社会职业人员更高、更严,这是司法维护法院司法权威的需要。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特别重视法官给公正的感受,她说:“如果法律制度给人以腐败、有偏见、或有其他非道德表现的形像,那么这对社会的法治信心和尊重法治所造成的损害几乎不亚于确有其实。若要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法官不仅必须避免有不当行为,而且必须避免造成有不当行为的形像。”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中外法院对法官形象的要求,其原因是一致的。

法官形象并非一般的道德要求。一般的道德规范靠舆论遣责等来实现,而法官的不良形象则会有具体的后果。如在美国科州立法创设了“司法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0人组成,由首席法官和州长每人指定一名律师和两名非律师身份的普通民众,参议长和众议院发言人每人指定一名律师和非律师普通民众。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向各级法官依法提出司法公正、效率,对实体法和程序的理解,主持审判的能力,审判是否及时,如何联络和服务公众等各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在下一次法官遴选开始前,法官评估结果由立法机关以“蓝皮书”的形式出版,并送达给每一个注册提名委员会成员。科州还有一个对于法官道德进行观察的“科罗拉多司法纪律委员会”,它由4名公民、2名律师、2名地区法官和2名县法官组成,人们可以向设在丹佛的该委员会投诉。有损法官形象的人,将可能没有机会续任法官或者被弹劾。

我国对法官形象的要求是及时而必要的,但是,形象问题、礼仪问题是一种“印象”,非常抽象,也容易伪装和变化,很多情况只能有直观感受而很难有具体的违法违纪事实,如是否“语言粗俗”、是否是“酒后开庭”就非常难以把握,“三盲法官”姚晓红就曾当选为官方评定的“优秀人民法官”。礼仪等作风问题,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监督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但接触法官的人会有真切的感受。所以,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也出台一种机制,让律师和普通民众这些民间人员对法官的评价有发言权,让那些败坏了法官形象、人民不满意的法官能够没有机会进入法官队伍,而已经混入法官队伍的,也能够及时转行。

2007年11月13日,重庆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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