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贺毓榕: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06 次 更新时间:2019-01-22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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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贺毓榕  


[摘要]司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由人民评判,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五大司法理念。该理念是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治国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和人民司法理念的继承和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成为我国十八大以来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的理论指南。践行该司法理念要坚持让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司法要便利人民、保护人民、取信于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的目的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学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挖掘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深刻内涵,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伟大目标提供行动指南。


[关键词]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公平正义


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贺毓榕,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伟大的司法为民根本理念。[1]14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提出了法治建设的“四民主义”,即“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又强调:“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2]113再次重申了整个法治建设的四民主义。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2]131


习近平总书记首先提出了“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然后又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由人民来评判”。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也就是,法治体系中包括法治实施体系即执法和司法体系,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四大理念,当然也适用于司法。


综合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四大理念和司法改革以人民为中心的四大理念,我们可以看出,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包括了五大内容,即:司法为了人民、司法依靠人民、司法造福人民、司法保护人民、司法效果由人民评判,可以称为“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五大司法理念”。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内容与法治建设的“四民主义”一脉相承,二者具有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哲学关系,法治建设四民主义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指引,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则是整个司法活动和司法改革中应当遵循的理念。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当然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我们将在本文中对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理论来源、基本内容和实践情况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理论来源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渊源深厚,不仅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我国传统人本政治思想和优秀司法理念的继承和发展。充分理解其理论渊源,对我们全面学习和掌握该司法理念的内容和思想精髓十分重要。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治国理政思想的组成部分。


2015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80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以人民为中心”及内涵作出了完整的表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3]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念,它已经融入到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各个领域,成为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思想指引,贯穿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念也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具有严密的逻辑构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以人民为中心”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观点,肯定了人民群众才是历史发展的创造者和变革者。列宁曾经强调:“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4]532016年1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他站在唯物史观的高度对人民主体地位作出了表述:“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是历史进步的真正动力,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2]189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揭示了广大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充分表明了国家的发展要靠人民群众去推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也要靠人民群众去破解,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要依靠全体人民群众去实现。


第二,“以人民为中心”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要求,是党取得革命和建设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是党的一贯执政理念和核心价值观。1944年9月8日,毛泽东主席在张思德同志追悼会上所作的演讲《为人民服务》一文中指出“我们这个队伍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此后,该论断成为对中国共产党宗旨的的高度概括。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指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必须始终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5]2002年12月6日,胡锦涛在西柏坡学习考察时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6]92014年2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接受俄罗斯电视台专访时谈到:“我的执政理念,概括起来说就是: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1]101


中国共产党历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公仆意识,把人民群众放在中心位置,以人民忧乐为优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始终怀着强烈的忧民、爱民、为民、惠民之心,察民情、接地气,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诉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以人民为中心”要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是毛主席思想活的灵魂的三个基本方面之一。《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规定“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2016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信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2]40治国理政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依靠人民群众,以群众为师,从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解决问题的方法,集中转变成有效的政策后再回归人民群众中去施行,将群众路线的发展纳入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


第四,“以人民为中心”要坚持人民评价标准。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态度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标准。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让群众满意是我们党做好一切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群众意见是一把最好的尺子。”[7]912016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提出改革的评价新标准:“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8]2016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使我们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2]40“获得感”“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就是把一切工作的价值追求和根本标准建立在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基础上。国家发展和改革的成效如何,要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评价标准,以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改革成败的标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以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应当由人民群众评判发展的成果。


(二)是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第一,“民本位”的政治思想。西周时期最早出现了重民的思想,周公用“敬德保民”来提醒统治者要以民心为鉴,做到“惠民”和“裕民”,以此检验自己为政之得失。孔子强调利民、富民、保民、爱民,体察和顺应民心的向背。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9]105。荀子又提出,“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10]370体现了我国古代君主施政举措要顺应民意,以民生为本的重要思想。


第二,“民本”的法律思想。古代君王虽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统治人民的手段,但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看,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本”的思想。西周周公曾提出“明德慎罚”[11]195,发展到汉朝时期的“德主刑辅”的司法理念,强调重视道德教育,将德治与法治共同用于犯罪的预防和治理。管仲提出“下令如流水之源,令顺民心”[12]3,主张国家所立之法应顺应民心。汉朝法律规定“亲亲得相首匿”[13]62,对死刑犯有“留养承嗣”[14]2885制度,强调司法过程要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感情。


习近平总书记将我国传统民本思想和政治智慧中的精华融入治国理念中。他指出:“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15]2013年1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1]28(《管子·牧民》)意在强调人心向背是一个政党兴衰的决定因素。2014年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视水见形,视民知治不。(《史记·殷本纪》)”[16]表明只有通过人民群众才知道自己为政的得失,只有民众才知道政策实施的好坏,将人民放在依法治国和执法司法的主体地位,显示了传统文化思想理念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契合。


(三)是对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人民司法”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工作中,由于受到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影响,毛泽东曾经指出:“苏维埃是民众自己的政权,他直接依靠民众。……苏维埃法庭的群众化是非常必要的。”[17]286马锡五将群众路线践行在审判工作中,要求调查和审讯都要由人民参与,要在群众中建立司法基础,这样的审判结果当事人和案外人都感到满意,形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建国后,伟大的无产阶级法学家董必武先生总结了“人民为本”的法律思想,对人民司法提出了四点要求:第一,司法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由于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依然存在着少数的反人民的敌对分子。第二,为民、便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一切的人民司法工作都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第三,要依法办事,人民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第四,人民司法的根本任务是保护和解放生产力。[18]45


司法为民是对人民司法理念目的的中心表述。2000年2月25日,江泽民在广东省考察工作时,首次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19]3其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我们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2003年8月24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将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在法院的实际工作中,创造性的提出了“司法为民”这一概念,肖扬院长指出:“我们要以司法为民为标准,检查和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把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问题作为切入点,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改进不足、纠正错误;要按照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完成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20]司法为民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要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用司法为民思想统领司法活动的全部工作,不断发展和丰富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我国人民司法理念是在适应民主政治建设要求和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对法治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形成,需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十八大以来,我们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需要运用新的司法理念,解决司法活动中最根本的矛盾,实现新的司法目标。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司法活动和改革的认识,在新的高度更好地发挥指导司法实践的巨大作用。


二、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内容


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不能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价值取向不能变。”[21]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司法理念突出表达了对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各种权益的重视,对其内容可以从司法的目的、方式、作用、责任、及对其评判标准五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一)司法目的是为了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22]718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每一个冤假错案损害的不仅仅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在一次次削弱司法公信力,破坏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为了人民,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真正相信司法权威,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首次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之后,又多次强调这个问题:


2013年1月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23]95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要求:“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23]67-68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22]718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7]57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


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在上述六次讲话或者指示中都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表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这是一种具体的正义观。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往往是从每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裁判开始,他们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诉讼问题是否得到公正的保护和解决,如果发生冤假错案,则司法公正的水源就会受到污染,通过长期积累的司法公信力也会因为一个冤假错案而受到冲击,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威胁。实现司法以人民为中心,必须牢固树立司法目的为了人民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让人民群众的诉求得到倾听、问题得到反映、利益得到保护,满足新时代人民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根本需要。


(二)司法过程要依靠人民。


司法过程依靠人民是司法工作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方法论。2017年10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强调:“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24]依靠人民群众要求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于司法改革的伟大实践,了解司法内容、监督司法活动。司法工作人员要不断拓宽人民参与司法的渠道,汲取人民群众实践的智慧和力量,积极出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改革措施,凝聚社会共识,做到问政于民和问需于民。


第一,司法过程要让人民参与。在我国传统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以及被称为具有“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都是司法依靠人民的具体体现。2014年10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25]2015年4月1日下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会议指出,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26]将人民群众的生活智慧融入审判活动中。让民众参与司法,既是对我传统司法实践的传承又是对我国司法民主制度不足的一种弥补,从而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第二,司法过程接受人民监督。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人民监督司法活动,对司法工作是否规范进行监督并对此提出纠正意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规范行为的意识。加强监督也符合司法规律“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人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对司法活动制约的外部力量,可以促使司法工作人员自我规范意识的形成。


第三,司法内容要向人民群众公开。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知情权是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满足这项权利则必须要求司法信息公开。习近平总书记怀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和对人民的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司法活动的信息公开非常重视。只有司法公开才能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司法公开,了解司法是如何运行的,才能让司法有密切联系群众的机会,发现司法行为中的问题;只有司法公开,才能实现司法案件让人民参与、人民监督、人民评判,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作用是造福人民。


司法作用造福于民就是司法活动要产生为人民创造福利的效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3]司法权来源于人民,自然要用于为人民群众谋取福祉。当下司法活动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存在少数向钱看,向权看、衙门主义和官僚作风的问题,这样的司法活动基本立场本末倒置,给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23]68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群众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不知道应该去打‘官司’,怎样去打‘官司’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履行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职责,确保让每一位群众遇到矛盾之时先去调解,调解不成也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终结果。避免‘马拉松’式诉讼。”[27]可见,司法活动要起到造福于民的作用,需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是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二是要创造便利的司法条件。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要求司法工作人员牢固树立起群众观念,聚焦广大人民群众,司法权力的行使要紧紧围绕人民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当前司法工作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依法为人民群众尽心竭力解难事,诚心诚意办实事。


(四)司法责任是保护人民。


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了我国目前社会治安环境中出现的问题:“非法集资、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案件相当猖獗,违法犯罪手段日趋信息化、动态化、智能化、以报复社会、制造影响为目的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暴力犯罪屡打不绝”[2]3662017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28]


在社会各方面都快速发展和全面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新型矛盾和问题,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靠司法工作人员过硬的素质本领,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执法技能的提高,才能适应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需要,提高司法效率,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保护人民。2017年7月10日,孟建柱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强调:“要充分认识现代科技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巨大推动作用”[29]现代科技是突破传统维稳方式的重要手段。司法工作人员要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导,与时俱进,改进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参与维稳,建立全面覆盖的司法协力网络体系,以网络建设为连接点,实现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无缝衔接。


面对我国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司法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承担起保护人民政治、财产、人身等各项权利的责任。安全感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是国家发展前进的重要前提,司法要承担维护社会安宁的职责,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的需要。


(五)司法效果由人民评判。


2013年1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成效都不是由自己说了算,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1]28


司法是否公正、司法改革是否成功,让人民评判,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标准,强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评价主体是人民群众;二是评价标准是人民群众满意。强调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评价机制和标准是相对于司法活动的自我评价机制和标准而言,司法改革作为司法领域的深刻变革,自我评价容易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使得司法改革的成效不能得到准确的评价,容易导致今后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方向脱离人民群众。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无论多么巨大的成就,都会落实在人民群众具体的生活中,任何司法活动和改革都无法脱离人民群众的亲身感受。坚持把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需求作为首要信号,他们的期待和主张才是司法改革发展的客观趋势,把人民群众在司法实践中的最终感受作为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标尺,使司法改革朝更加系统、协调的方向前进,为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2]213行动胜于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也要通过全面系统的顶层设计,辅以周密的政策文件付诸于具体的实践。十八以来,通过党的文件、人大立法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文件,我们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一)人民参与司法。


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是司法活动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的体现。专业化、精英化固然可以保证法官忠于法律,但是不同的案件都有着不同的发生环境,只遵从法律对案件的处理难免容易僵化,将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融入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减少法律的生硬,既能实现精英智慧与群众智慧的结合,又能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十八大以来,我们通过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伴随着新时期政法队伍建设的专业化、正规化、精英化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既符合司法审判的内在要求,又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人民监督司法。


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上指出:“抓老百姓监督司法权力。没有老百姓的有效监督,司法权力就容易‘任性’。”[30]为形成广泛而有效的监督机制,破解“监督者由谁监督”难题,我们通过人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在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推动司法权力依法正当运行的同时,也让司法公正成为人民心中的确信,进一步树立了司法权威。人民监督司法的同时也深化了司法公开,有效提升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十八大以来,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来实现人民监督司法:


第一,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作为一项探索创新,该制度从2003年起经历了先期试点、扩大试点、深化改革等多个阶段,在改革探索中逐步完善。


第二,促进司法公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司法公开作了顶层设计,明确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十八以来的司法改革对司法公开的推进有三大基本特点:一是大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二是全要素公开,包括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公开。三是大范围公开,向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开,允许新闻媒体摄像录像,在媒体、网络上播放、浏览。坚持强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遏制司法腐败,杜绝暗箱操作。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司法便利人民。


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正式性和规范性,但同时也因其程序的复杂性而让普通百姓望而止步,不愿意采用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司法工作者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诉讼条件,保障他们在诉讼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只有司法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充足的便利,减少他们的讼累,他们才愿意选择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才愿意相信诉讼带来的公正结果。十八大以来,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来实现司法便民:


第一,设立巡回法庭。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和“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指示,中央深改组分别在2014年12月和2016年11月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共设立深圳、沈阳、重庆、西安、南京、郑州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巡回法庭在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纠纷、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节约了诉讼、申诉、上访的成本,被群众亲切地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实行立案登记制。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要求将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各级法院也通过积极构建全覆盖、立体式、多元化的登记立案新模式,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解决了“立案难”问题。


第三,破解“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谈到:“可以将执行难归纳为‘四大难题’,一是查人找物难,二是应对规避执行难,三是财产变现难,四是有效管理难。”[31]为解决上述执行难问题,减少司法判决空头支票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20多个涉及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提高了执行效率,形成了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良好氛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第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有效指导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既实现了案件分流,又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情感意识和职业意识,做到利民之心要诚,举措要细,效果要实,继续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四)司法保护人民。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国家发展和社会生活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2017年8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强调:“加强法官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32]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33]


2016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中对进一步提升队伍履职能力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加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二是进一步加强科技融合,加强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改革的深度融合,找准技术与制度的契合点。


(五)司法取信人民。


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中的讲话中指出:“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题,重点是“落实法官、检察官要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2]冤假错案是导致民众对司法不信任的重要原因,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是要让法官和检察官在行使司法职权的同时担负起应担的责任,对案件负责,对人民负责,排除不正当干预,独立行使审判权。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台一系列方案及意见来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及“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          强调责任意识是权责统一的要求,是对司法人员正确把握权力行使方向的制约,有了责任对权力的制约,人民群众会相信司法人员是在合法的行使司法权,司法案件的结果也应当是公平正义的。


四、结语


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有着充分的认识,该理念的内容具有以下鲜明的特征:


一是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性。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作为引领指导司法建设的科学思想体系,紧跟时代发展,从当代中国国情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出发,层层递进,不但继承了我国传统民本思想和司法理念的精髓,还构成了以人民为中心治国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理论内容更加完备的五个方面,树立了理论发展守正创新的典范。


二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习近平自担任总书记以来,深刻地认识到政治、经济、法治建设等领域的一系列矛盾对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直面这些问题,准确地抓住了公正司法这一主要矛盾,同时强调司法要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致力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十八大以后的五年来,我们通过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和责任的落实,个案公正的量变达到司法公信力提高的质变,增加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获得感。


三是体现了措施的全面性。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必然要求司法实践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坚决破除一切顽瘴痼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十八大以来,在此理念的指引下,我党通过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使司法改革的进程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


司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由人民评判,这构成了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对这一理念的践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保障。该司法理念博大精深,我们对其内容的研究只是管窥筐举,仍应对其继续探索。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3]司法和司法改革的初心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学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挖掘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深刻内涵,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伟大目标提供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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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岭南学刊》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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