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尊重人权普遍性才能建设和谐世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14 次 更新时间:2009-01-05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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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今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纪念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他说,联合国在60年前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表达了世界各国人民对推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共同愿望,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2/12/content_10491767_1.htm,2008年12月12日 。)

我国在外交上首次承认人权的普遍性是在15年前。1993年6月,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包括中国在内的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宣言承认人权具有普遍性,并明确要考虑各国各地区的特点。这是我国在外交上首次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在不少人质疑人类普适价值,对于人类存在普适价值这样的简单问题还有争议的今天,胡锦涛主席“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的提法引人关注,不仅是对中国已有立场的郑重重申,也是对不顾常识的极左思维者的一次必要提醒。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人权的普遍性是人权公约对人权本质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和人权原则、人权基本内容的普遍性。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向世界宣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并明确指出,这个宣言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196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并宣告了与《世界人权宣言》同样的内容。1993年6月14日,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召开,包括中国在内的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此次世界人权大会。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要求“各国应互相合作,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障碍。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实现发展权利,消除发展障碍。”(《宣言》第10条)“世界人权会议重申,审议人权问题必须确保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2002年6月7日我国政府参加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中我国政府就承认了宣言的内容:“本组织成员国本着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之义务,确认所有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

为什么人权具有普遍性,因为人的本性是一样的,人类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尊严;全人类有共同的利益;全人类存在着共同理解和接受的道德。但人权也有其特殊性,原因在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宗教民族特点不同。人权普遍性导致了人权有共同的标准、共同的价值和共同的合作行动。200年来,人类在不断地为扩大“人权”的范围而斗争,形成了一系列被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人权公约,到目前为止,中国一共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

国际人权标准的特点在于,他是被世界各国政府代表人民签署的国际人权约法所体现,因而是人类社会的普适标准;虽然各国有自己国家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但对已经签署的人权公约有履行的义务。它不能告诉我们完美的人权标准是什么,但它告诉我们最低的标准是什么,这不妨碍各国制定更高的人权标准;它也许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才是完美的人权状况,但至少能告诉我们哪些作法侵犯了基本人权。对照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我国的人权状况还有待改善。

在与国际人权标准的立法方面,中国政府在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至今中国人大也没有批准该公约。在国际人权标准的执行方面也有不少的问题:时有发生的矿难和类似于三鹿奶粉事件的食品安全问题,使人民的生存权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人为制造不平等的户籍制度使平等的公民事实上享受不同的待遇;公民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政府的权利仍然有限;工会在工人的权力保障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公民的言论自由、司法公正的权利也经常受到侵犯。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制造的一起起文字狱,表明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权力的打压,而司法腐败窝案的接连发生、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落马,也表明司法人权的状况令人担忧。

胡锦涛主席表示:“中国人民将一如既往地加强国际人权合作,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为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作出应有的贡献。”关于人权,有一条根本而简单的理由就是:“我们”──毫不低于“你们”──是人。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中所说,“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是人权普遍性最基本的根据,即“人”具有共同的愿望和价值观。这一观点的承认曾经给全世界带来了重大社会和政治变革,中国人民也将在这一基本的理由之下,实现对自由与人权的美好梦想。

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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