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获悉,6月16日晚上9时10分许,上海市闵行公安分局治安拘留所部分在押人员故意制造斗殴假象,在两名民警前往处置时突然袭击并打伤民警,夺取拘留室钥匙,集体脱逃。共有22名被警方治安拘留的不法人员脱逃。(上海22在押人员暴力袭警集体脱逃,新京报, 2005.6.18,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2005/0618/11@043012.html)
看了报道以后,我大为不解,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治安拘留所是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第二条)。治安拘留所由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设置,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那就是说关押 的对象是被治安拘留的人,而治安拘留的最长时间是15天。
也就是说如果不逃跑,最多不过被关押15天,性质是行政处罚,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对工作和生活没有大的影响。特别是已经进入挽留所的人都是已经被作出处罚的人,处罚的前提是查明身份,即使能够脱逃,本人的情况和处罚的记录却不能消除。进行违法行为时脱逃,可以使自己不被处罚,也使单位和亲友无法知道自己违法的情况,但已被关押的人脱逃则达不到此目的。
相反,袭警脱逃则按法律可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呢?因为脱逃罪的主体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不构成脱逃罪(刑法第316条);也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因为此罪的主体只能是已经判决的罪犯(刑法第315条)。目前的情况来看,符合刑法第 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即“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为轻微违法行为被短期拘留,却不惜以犯罪为代价袭警脱逃,遭受通辑追捕,担惊受怕,还有可能承担犯罪责任的严重后果,这违背常情常理,以前也没有发生过。其背后到底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原因呢?难道这些人是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被违规关押的?或者这些人在接受监管过程中存在超期羁押?或者这里违背规定关押了不属于治安拘留的人?真相究竟如何,这值得我们去关注和追问。
200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