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一个鞋匠发起的司法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69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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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今天风行世界的刑罚个别化系列司法措施的起源,始于一个鞋匠在波士顿法院的努力和地方法院的认可,并最终促成了美国立法和司法的变革,这说明基层司法智慧同样是司法改革的源泉。

缓刑、假释、社区矫正、量刑建议、量刑调查,这是我国今天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或者正在推行的、旨在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刑事司法措施。

其中,缓刑、假释是我国刑法中早就有规定、已经长时间实施的刑罚执行措施,而社区矫正、量刑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正在自上而下推行的重要司法改革措施。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量刑调查,它并不是由最高司法部门推出的改革,而是地方司法改革中正在探索的一种新的量刑改革措施,因而也受到诸多质疑。

其实,在世界范围来说,以上所有的刑罚个别化措施在起源时都不是由立法部门和最高司法机关发动的,其初创者是160年前美国波士顿的一个鞋匠。

这个鞋匠名叫约翰·奥古斯图,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士顿去世,是一个著名的慈善家。他将他一生的智慧和劳动奉献给了穷人和犯罪人。在1841年至1858年的10多年中,他不断来往于波士顿警察局和法院,说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许他支付罚金和提供友善的监管,保释了近2000名犯罪人。奥古斯图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恶意复仇和报应。”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确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释的,为法官提供详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他建议法官延期量刑,要求将被告人假释,交给他监管;为了使他选择的犯罪人得到释放,他自掏腰包,为那些他认为值得的人提供保释金;保释成功后,他承担起保释的人的社区责任,为其寻求就业和提供住房;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监管之后,被保释的犯罪人带着奥古斯图的处刑建议再到法庭去由法官决定如何重新处置。

奥古斯图提出的缓刑与今天的缓刑实践非常相似。他认为法官定罪量刑应当考虑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和释放后可能出现的因素;在一些案件中,他要求被判处缓刑的人应当接受学校教育和就业。今天,奥古斯图被称为“现代缓刑之父”,也被认为是现代刑罚个别化措施中假释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创始人。

奥古斯图的努力导致了麻省于1878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缓刑法,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之日,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社区矫正制度,也已经在美国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以上制度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因为对被告人信息的掌握是运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20世纪30年代,缓刑的监督考察任务发生了变化,不但要调查是否应当处缓刑,而且要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经过多次改革,到20世纪80年代,量刑报告在美国已经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表格。

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是否有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及其他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在我国也开始了改革试点。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从1989年开始试行该项制度。现在,合肥、青岛、北京等地也已经开始了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委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司法所等单位进行量刑调查。

我国有关法律中没有“量刑前调查报告”的规定,但这一做法符合我国刑法的精神。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包括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其人格特征。“量刑前调查报告”对于科学量刑、正确适用刑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行缓刑、量刑建议、社区矫治等制度的前提。但是,我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并无法律和最高司法解释的直接依据。所以,这一改革也许同样会遇到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授权”的挑战。

但我们应当看到,今天已经风行世界的刑罚个别化系列司法措施的起源,始于一个鞋匠在波士顿法院的努力和地方法院的认可,并最终促成了美国立法和司法的变革,这说明基层司法智慧同样是司法改革的源泉。司法改革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也可以是自下而上的。我国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密切关注这些改革成果,在完善的前提下考虑是否要上升到适用于全国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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