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司法走群众路线的民本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91 次 更新时间:2009-03-11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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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表示,司法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司法作风、体现司法为民”。这说出了人民的期待和心声。

在各地法院,司法为民的具体实验早已经以各种方式推进。笔者想起前不久《南方周末》的报道,河南省法院新任院长张立勇多项“坚持群众路线”的改革,受到了一些专家的曲解和指责,学者贺卫方认为“有些措施没有按法理出牌”。但我仔细分析报道中介绍的“张院长新政”发现,张立勇所推行的司法改革正是利用本土司法改革资源,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解决司法中存

在的急迫问题,应该说合乎法理。河南法院改革的第一个措施是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即以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特点,到百姓中间去,通过群众的力量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首先我们应当理解的是,不能认为法官是在主动揽案。贺卫方说“法官不要主动行使权力,例如,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够受理。司法判决不可以超出当事人诉求的范围。”其实从“主动接待上访”这一提法就可以看出,河南法院并没有主动行使权力,而是有“上访”、有人起诉为前提的,更不至于让判决“超出当事人诉求的范围”。这说明,主动接待上诉并不违反审判中立的原则。法官不一定只有坐堂问案才是中立的,为方便群众而采取的田间地头接案审案又有何不可?河南法院改革的第二项措施是“放下法槌、脱下法袍”,深入群众办案。英国人戴假发的传统大约始于十二世纪,上层社会的人都将戴假发视为一种时尚,是社会地位等级化的象征。到了18世纪,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一扫各种地位、等级的标志,服装上也抛弃了“那些象征权威的夸张性的装饰过剩的衣服”。发展到现代社会,现在只有少数国家的法官保持戴假发穿法袍的传统,其意义仅具职业区分性。而在中国这个以和谐为传统的社会里,老百姓恰恰会排挤用外表来象征权威性的高高在上的特权阶层,而会更加信任对他们亲切、与他们亲近的人。

河南法院改革的第三项措施是重视接访、重视调解,争取无涉及法院的赴京上访。在任何国家和地区,要给民众更多和反复的司法救济途径,这很正常。上访无门是中国百姓所急,法院对涉法案件积极接访,既解百姓劳顿之苦,又为国家分忧,这正是公正的法院所应做的。至于重视调解,从报道中可知,调解只在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中存在,当然是以自愿、合法为前提,河南省法院还区分开刑事与民事案件的不同标准,出台了《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意见》防止“以钱买刑”。贺卫方怎么能仅仅因为其特别强调调解、调解结案的数量较高就推定河南法院是在“一味地‘和稀泥’式地调解”和“放弃原则”呢?

司法坚持群众路线并不是根据民意裁判,更不是代替当事人或包办当事人的行为——— 就像各国要求司法最大程度地向媒体开放,但并不是让媒体进行裁判一样。它 “是在坚持司法专业化的基本标准、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突出强调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突出强调司法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依归。”这样一个简单的逻辑,在现代司法中,国外如此,中国也当推行与完善。(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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