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专横司法的灾难性后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60 次 更新时间:2009-04-05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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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中国的法院,笑话不断、丑闻不断,令人震惊、令人愤恨,多年来,先是三盲院长、舞女法官,后是最高法院副院长面对死而复生的被害人(被冤枉的佘祥林的妻子)说“案件最终得到了平反,说明我们的司法是公正的”,湖南省高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先后因贪污受贿被查处,武汉中院连续两任院长、安徽阜阳中院连续3任院长因腐败案下马,深圳中院、武汉中院法官腐败窝案,如此等待。本以为法院最近可以有一段时间不“让人震惊”,但最近,居然出现腐败法官让人绝望自杀的事件。

孔子说,苛政猛于虎,苛政可以杀人,没想到,在奉行法治的当代中国,却让无法考证的古代故事变成了残酷、恐怖的现实。

甘肃金塔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崔某却在审理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不仅接受原、被告的吃请和贿赂,还故意违背事实、法律和审判程序而枉法裁判。2008年5月26日下午,崔某在自己的办公室向魏某宣读判决书。魏某得知判决结果气愤不平,认为崔某收了自己的钱,吃了自己的饭,但对自己和王某的共同财产分割却很不公平,而且只给自己判了一些欠条,于理于法都不合适,当即在崔某的办公室内哭泣吵闹,并拒绝接受该判决。在主管副院长等法官的劝解下,魏某被其妹妹领回家后不吃不喝,只是一遍遍地看着那些判给她的欠条欲哭无泪。当晚,魏某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向欠款人收款,却一一遭到拒绝。致使深感绝望的一名女性当事人服毒、自焚身亡。(http://news.163.com/09/0331/02/55MVVLTH00011229.html,2009-03-31,人民网。)

去年,我与法学界的一些人士进行了一场“司法改革方向之争”,我提出:自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来,中国司法改革已经走过了近10个年头,虽然司法改革取得较大的成绩,但司法改革在方向上的失误还是很明显的,表现在重体制改革而轻程序改革、重法官业务素质而轻道德素质、重司法独立而轻司法制约,正因为如此,中国司法的水平和效率虽然提高了,但司法腐公正这一最重要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由于司法业务范围的扩大,人民群众的感受反而是司法腐败越来越严重。

但是有人反对说,司法不公的根本问题是司法不独立,对我的三点看法,贺卫方先生不同意,都是他“不大赞成的观点”(《司法改革的方向何在》,经济观察报,2008-08-31。)我想问一下贺卫方先生:象这样导致当事人绝望自杀的案件,是司法不独立造成的吗?在我看来,对司法“如何制约”的问题可以再去研究,但“司法要独立,必须要先有制约”的立场却不容置疑。

一些知识精英有意无意地忽略西方司法独立国家以司法监督制约为前提、制约监督机制严密的现状,认为可以通过给法官的职位“提供严格的保障,确保他们独立裁判案件,不受一切法律之外的干预。”“让他们珍惜自己的职业前途,看重自己的社会评价,从而形成一个把名节看得比生命更重要的群体。”通过这样的方法来解决法官腐败问题,不仅高估了群体的人性,也低估了人民群众的智商。

我们可以想象的是,无论哪个民族,都产生不出一个这样的高贵而高尚的群体,“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是适应任何时代的任何人的。最近,最高法院出台第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推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体制和程序、保障司法独立的机制的同时,特别强调监督,要求“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我非常同意,只有加强制约监督,才有实现司法独立的可能。

其实,在10多年前,龙宗智先生就曾经提出这个看法:“司法独立的确立以法院的理性化为前提,司法独立的程度应当与法院理性化的程度相当,至少不能有明显的不协调。”“由于司法独立意味着保证法官的自主性及其自由裁量权,如果法院理性不足,缺乏合格的法官与公正的程序,司法的公正受到普遍的质疑,司法的独立性的增强可能造成法官擅权,专横腐败的灾难性后果。”(龙宗智 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载《法学》,1998年第12期。)张志铭也非常清醒的看到了这一点,他说,“一个积弊丛生,缺乏社会认同的组织不可能获得独立的地位,即使获得也不能持久。”(张志铭: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

承认当代中国法官群体“积弊丛生,缺乏社会认同”,需要加强制约,受到了来自两方面的人的拒绝。

一是一些知识精英。他们认为对于过去司法改革的效果到底如何,“我们缺少实证的研究来证明,前十五年和后十五年,案件的处理有什么样的区别”。(不走回头路,2008年07月13日,经济观察报。)追求片面的司法独立,甚至于对中国司法改革轻监督和制约的现实也视而不见。我承认,不是因为司法改革增加了司法腐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忽略司法监督的司法改革没有制止可以避免的司法腐败。

二是法官群体内部,由于群体本身的复杂性,一方面是很多无权势的级别较低的法官工作压力大、权力小而腐败较少,觉得社会对法官群体的评价不公平,从而对司法制约与监督抵触。另一方面,掌握司法真正权力的既得利益法官群体,则别有用心的以片面的司法独立作为司法专权的挡箭牌。二者都反感司法制约和监督。我个人接到不少法官的信件,称“不喜欢制约这个词”;最应当监督的不是法官,而是党政机关。当然,这些不合基本逻辑的说法是不值得一驳的。

在甘肃金塔县魏某离婚案中,没有人干涉办案法官的司法独立,真正缺少的恰恰是监督,我们要问:在这样一起案件中,党的监督、检察监督、人大监督、媒体监督都到哪里去了,“依法自觉全面地接受社会监督,是审判权正确行使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对人民负责的重要内容。”(最高法院就《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答记者问,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3/25/350099.shtml)近年来,纪委查处司法腐败案件、人大代表痛批司法不公和腐败、网友通过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对司法公正直到了很好的作用,也发现和查处了不少司法腐败大案;而腐败案件的出现则往往是监督不力的结果。

在社会监督过程中,不仅实现了个案的公正,而且人民的政治参与、言论自由意识也提高了,不少普通百姓,通过一个案件,也学会面对媒体、甚至于可以开新闻发布会了。所以,强调对司法的监督,不仅有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意义,而且对公民社会的建立、政治民主的推进的潜在意义也不可低估。

2009-4-1,重庆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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