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保护说真话的记者就是保护人类的良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83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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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一名记者由于报道真相而遭到暴力、恐吓或任意拘留,就相当于剥夺了所有公民凭着自己的良心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的权利。

——联合国国际新闻安全研究所总干事 松浦晃一郎

因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采写报道的《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立案调查,并进京拘传。此举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遭受质疑。现当地公安机关8日已正式撤销立案、撤销拘传。

当报纸成为新闻自由的载体的时候,权力的拥有者或者其他特殊利益集团就会千方百计封杀对他们不利的声音。

联合国的两年期全球调查报告《杀害信使》透露,近十年来全世界有1000名新闻记者和辅助人员在报道新闻时以身殉职。但令人震惊的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死于和平时期,并且是在本国工作期间,只有四分之一死于报道战争和其他武装冲突期间,“至少有657名媒体人员是在试图揭露社会阴暗面时被暗杀的。”

独立的新闻出版业能够确保信息自由流通,这对民主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2003年5月3日,联合国国际新闻安全研究所总干事松浦晃一郎指出:“只要有一名记者由于报道真相而遭到暴力、恐吓或任意拘留,就相当于剥夺了所有公民凭着自己的良心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的权利。”

要让记者免遭迫害,除了有正常的保护普通公民的手段之外,还要有一些针对记者的特殊保护措施。概括起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废除对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的侮辱罪及严格限制对公众人物的诽谤罪的构成条件。对公众人物的侮辱诽谤罪的起源于罗马帝国,目的在于“保护皇帝不受公众批评”。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都已裁定所谓以“侮辱”官员为入罪依据的法律直接侵犯了言论自由权与新闻自由权。世界新闻自由委员说,这类法律“与民主和言论自由的原则水火不相容”。

第二是对记者规定不就消息来源向法庭作证的特权。2003年12月11日,海牙国际法院上诉法庭5名法官一致作出一项裁决,宣布记者享有“作证特权”这一原则得到了国际法的确认,即记者有权拒绝出庭作证。在美国,最初,保护新闻记者免于被强迫披露新闻来源的特权并没有得到普通法的承认,宪法宣言直到1958年才宣布该特权。现在该特权已经获得部分州的承认,但联邦法律还没有正式从证据法上承认这项特权。

第三是对迫害记者的行为进行道德上的联合抵制并奖励那些为新闻自由付出代价的记者。在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新闻自由奖,作为对为新闻自由付出贡献的道德支持与褒奖。1986年哥伦比亚报纸《旁观者报》主编吉列尔莫•卡诺被贩毒分子杀害。在此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于1997年设立了吉列尔莫•卡诺世界新闻自由奖。2007年5月3日是设立该奖的10周年,也是这位报纸主编逝世20周年。另外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也设有年度新闻工作与民主奖。

第四是借助国际社会的力量公布迫害新闻记者的恶行并敦促各国立法和司法力量追究迫害者的责任。2006年底,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新闻记者的第1738号决议,提醒各国有责任对严重违法者提起诉讼。遗憾的是,并没有涉及和平时期对记者的迫害问题,只注意到了“黑暗冰山的一角”。欧洲议会在2007年第1535号决议中要求,成员国有责任调查新闻记者被谋杀以及其他严重事件。联合国还敦促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在评估是否给予援助时应“考虑相关国家在记者遭谋杀方面的记录”。

在中国,刚刚发生的西丰县司法当局拘传记者一案中,尽管迫于舆论压力,西丰方面已撤案,但是“这个事件一开始就不是两家的恩怨,而是公共事件。”即使西丰方面确实已撤销立案,《法人》杂志宣称,还将要求对涉及违法对记者刑事诽谤立案的责任进行追究。

对迫害记者的人穷追猛打,体现了国人少有的清醒。因为在法治中国,还没有废除对公众人物的侮辱罪并对诽谤罪加以特别限制,也没有规定记者的特权,有必要通过这个事件敦促立法和司法的修改完善,并让全社会认识到:拘传良知记者就是剥夺所有人说话的自由,而保护说真话的记者就是保护人类的良心自由,就是保护“作为民主社会的前提”的言论自由。

2008-1-11,重庆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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