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苗海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48 次 更新时间:2016-06-19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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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苗海丽  


内容摘要:通过C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一年的整体情况和C市人民检察院A分院的具体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一年来,已经按计划完成了这一年度的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人民监督员结构符合广泛代表性的要求   ,选任方式体现民主自愿和考察确认相结合,通过三项制度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在将来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还需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院的协调配合,细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程序,落实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保障措施,平衡办案秘密与知情权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代表性;知情权;监督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2014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方案确定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宁夏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在选任管理方面,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担任人民监督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明确人民监督员有权对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完善监督程序,向参与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提供充分的材料,全面客观介绍案情,重新设置了复议程序,加强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刚性和提高监督员履职的热情;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基础需要保障其知情权,《方案》在完善知情权保障方面也做出了改革,细化了具体的实施规则。


2015年7月份,北京、吉林、福建等八省份已完成全省范围内的选任工作,湖北、广西已完成省级层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各地市选任也即将全部完成。10个试点省份已选出人民监督员5300余名,其中省级院人民监督员853名,市级院4450余名。改革试点启动以来,10个试点省份已按照新的改革精神组织案件监督1179件,其中启动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等新增的四种监督情形监督19件、复议1件。[1]安徽省司法厅于2015年8月14日,完成了全省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省司法厅向社会公布了全省选任的489名人民监督员。[2]宁夏自治区也在2015年8月26日,完成了全区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共选任人民监督员93名。[3]至此,10个试点地区全部完成新一届人民监督员改选工作。


从2003年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之初,直辖市C市就是试点单位之一,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施行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意见》又将C市以及其他的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列为新一轮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我们将以C市人民检察院的整体情况、C市人民检察院其所辖的A分院的具体情况为样本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一年的成绩和问题。


一、新任人民监督员开始监督新增情形案件


C市包含市人民检察院、五个分院和38个区县人民检察院。其所辖的A分院下辖11个基层院,辖区面积1.19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52.55万,分别占全市的14.4%和27.1%。


在最高检将其作为改革试点地区之后,C市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积极响应,2014年9月即开始进行改革试点的调研、组建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和时间进程表:2015年2—4月选任出新一届人民监督员,市司法局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2015年5月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2015年6—9月新任人民监督员正式履职;2015年10月改革试点为期一年左右,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C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按计划完成,2015年7月20日发布了C市第三届人民监督员名单。2015年全年,C市检察院A分院辖区一共提请监督案件37件45人,其中拟不起诉的26件28人,拟撤销案件11件17人。辖区61名人民监督员有102人次参加了案件监督,参加率为89%。综合分析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类型:拟撤销案件的11件当中,多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8件),其中一例涉及法不溯及既往;因证据不足而拟撤销案件的3件;26件拟不起诉案件中,其中22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微罪不诉的决定,占不起诉案件的85%,4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在监督11类案件的过程中,A分院对新增情形的监督进行了探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中确立的第9 种类型是“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C市A分院下辖的C区检察院制定了《C市C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工作办法》,C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对一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进行了监督。C区某国税局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罪,案件处于初查阶段,被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C区人民检察院通知3名人民监督员参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人民监督员到达人民检察院后,与检察院签订保密协议,防止泄露侦查秘密,检察机关介绍案件大致情况,将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交监督员查阅。人民监督员到达监督场所后重点监督强制措施是人民检察院自己执行还是依法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场所是否与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分离。在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分别与检察机关和执行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交谈,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基本情况。人民检察院播放监视居住期间的监控视频,但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出于保密的需要,将监控视频的声音做技术处理,人民监督员看得到但是全程听不到,也不允许监督员与犯罪嫌疑人单独接触。


二、人民监督员结构符合广泛代表性的要求


200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的《规定》在选任人民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由“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改为“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将法律水平降低但仍然作为选任的必要条件之一;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改为“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彻底取消了“法律知识”作为选任的硬性要求;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将这一条件调整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C市作为此次改革试点地区,高度重视本地区的改革工作。C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根据文件要求,重新修改并发布了《关于开展C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4],《方案》中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结构比例按最高检、司法部的要求落实,明确了关于改革工作的步骤,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于2015年2—3月启动,6—9月正式履职。由于上一届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限尚未届满,市检察院请示高检,并与司法局商议,最终确定本次监督员选任改革过程中,现任人民监督员凡愿意继续留任的,一律优先选任。


2015年4月13日,C市司法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C市司法局关于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4月23日公布了拟选任218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接受群众监督并公布监督电话,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将取消其任职资格。之后,C市司法局官方网站于2015年7月20日确认并发布了C市第三届人民监督员名单。各区人民检察院为任期尚未届满的人民监督员积极创造报名条件,218名人民监督员之中,留任人数达到102人,占总数的46.8%。[5]留任的人民监督员一方面为改革过程中需要监督的案件平稳过度,防止新任监督员没有上任之前案件无人监督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可以与之前留任的人民监督员充分交流经验,带动新人迅速进入案件监督程序。


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3人,占总数的20%;中共党员136人(含预备党员5名),占总数的62%,民主党派34人,占总数的16 %,无党派群众48人,占总数的22 %,其中女性人民监督员67人,占所有监督员总数的30.7%,更注重民主性、参与性和代表性。


当然,C市第三届218名人民监督员之中,人数最多的是本科学历共108人,占监督员总人数的49.5%,高中、中专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历都比较少,学历太低,无法充分理解案情,影响监督实效,但对学历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不应作特别要求,否则影响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


三、选任方式体现民主自愿和考察确认相结合


C市司法局在官方网站、《重庆日报》等主流媒体上发布新一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公告,选任公告在落实最高检和司法部制定的《意见》和《方案》要求的同时,C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最高检、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中增加要求人民监督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履职时间”两项要求,确认和保障选任出的人民监督员在履职客观上没有障碍、主观上也积极乐意参与案件监督,充分发挥制度实效性。


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既可以通过组织推荐,也可以通过个人自荐。C市司法局考虑到案件数量、地域、人口、民族等因素,具体规定了各区县司法局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并公布了辖区38个司法局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为人民监督员报名提供方便,各地司法局在选任监督员之时,与人民检察院充分交流意见,听取人民检察院对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和借鉴人民检察院在选任人民监督员方面的经验。试点单位认识到民主推荐是保证人民监督员具有广泛代表性和社会群众基础的关键。所以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人民监督员产生单位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单位的成员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情况和担任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积极发动群众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必要时可以采取投票的方式,选出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人选,以保证组织推荐的人民监督员也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C市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面向社会统一、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280名,采用的是“自荐为主,推荐为辅”的方式,[6]虽然刚开始公民自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员总数中所占比例较低,但这种发展已经显示人民监督员制度趋向更加民主。


为了确定人民监督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C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选任的人民监督员逐步筛选和考察,确保走好改革第一步。司法行政人员首先通过申请人填写的报名表信息进行初选,经过第一轮筛选之后,确定候选人员,第一轮初选主要是依据《C市司法局关于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重点审查任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排除报名人员中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申请人;经过初选之后,各地司法局工作人员奔赴候选人单位,经过面对面交谈,与候选人单位其他人员了解情况,确认候选人资格。C市本次选任人民监督员以面试的方式加以考察,一方面进一步确认候选人报名所填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监督员队伍;另一方面通过面试确保人民监督员具有对案件的理解能力和水平。


2015年7月20日,C市司法局公布了第三届218名人民监督员的名单,其任期至2020年7月,7月20至21日,市司法局、市检察院联合举办了人民监督员选任颁证仪式暨初任培训会。


四、通过三项制度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进入监督程序的案件中拟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终局性裁决的案件社会危害性小,案情简单,人民监督员不需要提前阅卷即可当场作出判断,所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般通知了人民监督员前来监督之后,在监督当天由案件承办人将案情介绍提交监督员审阅;但因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复杂案件应当为监督员提供充分的时间来阅卷,而不是仅仅依靠简单的、有倾向性的案情介绍让并不专业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判断。


C市人民检察院为推进本区域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发展,在新类型案件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方面都有探索和创新。C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6日在全市检察院系统内印发了《C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建立职务犯罪台账制度。[7]深化人民监督员接待日、人民监督员告知、人民监督员信息通报“三项制度”。2014年4月、5月,C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印发《关于推行〈C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制度〉的通知》、《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知情权“三项制度”的通知》,2015年5月,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的通知》。三项制度的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人民监督员信息通报制度。是C市人民检察院就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涉及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相关情况按期向监督员通报的制度。按照改革试点和《改革方案》的要求,为便于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情况,畅通发现监督线索的渠道,各级院应建立“职务犯罪台账制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C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职务犯罪台账由各级院职侦部门负责建立和更新,人民监督员工作部门负责向人民监督员公开。台账采取按季度集中公开和应申请公开两种方式进行,每季度末,各院必须向人民监督员集中公开一次本院立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相关台账,人民监督员因监督需要,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查阅。各级检察院在人民监督员就职后,都进行了一次集中公开,以后按照市院要求每季度向人民监督员集中公开一次。向人民监督员公开职务犯罪台账,可以使其更加直观地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扣押物款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等信息和案件程序进行监督,了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流程,以公开接受监督的方式预防检察机关滥用职权,一定程度上缓解职务犯罪程序的官僚性特征和相对封闭性。


第二,人民监督员接待日。C市检察院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四为“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在全市各检察院设置专门的人民监督员接待室,将人民监督员接待日打造成为人民监督员广泛接受监督信息的常态化窗口。如果监督员制度宣传到位,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将会为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开辟一条救济途径,他们因为各种顾虑可能不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但是基于人民监督员社会监督的属性和监督员自身监督的独立性,不会抵制人民监督员的介入,信任监督员的公正性,会将情况向监督员反映,是人民监督员发现监督案件的重要来源。


第三,人民监督员告知制度。C市检察院结合深化改革要求,决定采取“一书一卡”的形式,将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贯穿到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阶段及执法办案的各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将人民监督员告知制度落实到实处。


据统计,2015年C市三级检察院共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人民监督员接待日”活动225人次,面对面接访群众700余人次;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发放“人民监督员告知卡”606余份,全市三级院已接受人民监督员查阅职务犯罪案件信息161件。[8]市检察院积极探索落实实行人民监督员告知制度,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采取发放“人民监督员告知卡”等形式,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辩护人告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及其申请监督的途径等事项。该市检察院某分院自制以“人民监督员告知卡”为内容的送达回证,由被告知人签收,并附案卷存档备查。


在按照市院统一部署全面推行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知情权“三项制度”的实践基础上,A分院所辖的B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出台了《人民监督员“十一种情形”案件信息告知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向人民监督员告知事项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告知的方式、时限、责任部门,以及对人民监督员要求查阅案卷、询问案情或者启动监督程序等的处理程序。设立专门的人民监督员联络员,案件每到一个阶段,都会发短信告知人民监督员,例如,职侦局接收一件案件,职侦局立案或者不立案都要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汇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给人民监督员发短信反映职侦局案件,告知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这种阶段性汇报贯穿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始终,B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汇报案件时按照阶段划分,到哪个阶段就向监督员汇报到哪个阶段。


五、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院的协调


2015年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人民检察院信息共享,并对选任出来的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选任管理方式的外部化直接影响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但由于这一做法刚刚开始,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还需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院的协调配合,提高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的能力。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尽快承担其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职责,保证人民监督员能够随时履职并随机产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和简便易行的管理模式,建设类似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人民监督员信息系统,将人民监督员管理(包括考核奖惩、培训指导、工作保障等内容)、案件管理、数据上报、学习交流制度化,按照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程序要求提请案件监督、考核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将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人民检察院共享,真正实现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是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为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在每年中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人民监督员总结交流大会,请人民监督员充分交流自己的经验,解答人民监督员的疑问,解决他们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另外,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涉及“十一种”情形的个案进行监督,其工作必须要有一定的透明度,要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以体现其人民性和代表性。为此,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监督员管理机关可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群众和记者提问,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公信力和知名度。


(二)细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程序


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由组织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产生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联系被抽选的人民监督员,告知其监督的时间、地点,确认其可以准时到达参与案件监督。同时将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的费用列入经费预算,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完成之后,将补贴发放给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保障监督过程的中立性、监督结果的公信力。


与国外的陪审员职责不同,国外陪审员负责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不对案件法律适用进行评价,而人民监督员负责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监督,不仅对案件事实进行评议而且还包括案件法律适用情况。人民监督员若对以上内容进行评议,得到的案件信息必须充分,才能充分保障其凭借常识理性、社会经验对案件做出符合主流社会共同价值取向的判断;[9]否则,将大大影响案件监督的效果,也难以使民众信服,影响案件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最终可能导致监督活动沦为形式化。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程序基本上都是“单方式”报告,而犯罪嫌疑人一方根本就没有机会接触到监督员,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而且这种单方报告式的监督模式对监督员来说得到的案件信息并非是充分的,妨碍监督员“兼听则明”,让非专业的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难。


赋予人民监督员查阅案卷的权利,人民监督员通过查阅案卷充分了解案情,有助于他们做出正确判断。人民检察院担心案件泄密,影响侦查,一般不会让监督员阅卷,但是一方面案件材料是应当公开的诉讼材料,另一方面人民监督员也签订了保密协议,具有保密义务。若是担心影响侦查,可以区分提请监督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不服逮捕的案件,查阅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敏感材料可做适当限制。提请监督的案件,已经做出终局裁决的,不应当限制人民监督员查阅权。


人民监督员非听证会表决的监督方式有待改进,建议采用“听证会”做出决定。现代司法实践表明,听证会比仅靠询问、听取意见加阅卷的非听证会决定方式更具合理性、更符合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因为听证会可以克服决定的随意性,更好的去伪存真、辨明是非,从而得出正确的判断结论。目前在表决时,应要求人民监督员发表个人意见时具有相关的证据分析、恰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同意人民检察院拟处理意见的理由可以简略,但不同意的理由要充分,即结论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准确性,不能简单的表决对与错、是与非。[10]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受制于其监督效力,为了加强监督评议的效力,主要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思考:其一,进入监督程序的刚性,即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必须进入监督程序,否则应当存在程序性制裁;其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自觉接受并尊重人民监督员。案件承办人应当将符合监督情形的案件主动提交监督,同时加强案件说理,特别注意释明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让人民监督员在充分了解和理解案情的情况下做出独立判断。


2015年《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复议程序固然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但其启动的前提条件是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条件过高,导致复议程序可能存在虚置情况。可在启动复议程序之前让不同意人民检察院拟处理决定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列席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使检察委员会能够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而不是只依据监督文书和相关会议记录来了解监督评议状况,让有异议的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委员会讨论,有利于监督员和委员会双向沟通,交换意见,达到监督效果。


(三)落实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保障措施


尽管C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三项措施,但实施效果还需要扩大。一方面,由于三项措施的规范性文件未向全社会公开,只在检察机关内部流转,缺乏宣传,使公众对这些制度根本不知晓;另一方面,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让控告人、申诉人在检察机关自己的地盘告诉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多数人都会有顾虑。


检察机关可以在办公室外悬挂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公示牌,标明下一次人民监督员接待日的时间和人民监督员姓名,人民监督员联络公示栏,将人民监督员的照片、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予以公开,方便有关人员直接向人民监督员提供监督线索。由于人民监督员并没有调查权,最终还得将案件交予检察机关核实案件来源的真实性,为免除举报人、控告人遭受报复的顾虑,人民监督员不应当向检察院透露举报人或控告人信息,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控告人、举报人有了联系方式可以匿名打电话,控告人、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或会提供案件线索,进而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信息来源。


(四)平衡办案秘密与知情权之间的关系


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别于人民陪审员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予以监督,主要涉及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的审查,而非对事实的判定。为此,除了对“三类案件”须将案件事实对人民监督员完整披露,其他情形可视具体案件涉密程度对案件事实的披露适当加以限定。[11]


平衡知情权和保密规定之间的关系可以采取事先预防、事后追究的方式。首先,可以吸取C市C区检察院的经验,要求进行案件监督之前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涉及相应的追责条款;其次,将案件的监督过程集中化,力争案件的监督过程不间断的推进直至达成监督意见,避免监督过程中的信息泄露;最后,建立事后追责机制,通过追究人民监督员相关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提高人民监督员案件泄露的成本以确保案件保密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走过13年,从2003年产生试点到全面推广,在不断完善和进步,制度促进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办案质量的提高,执法观念得到转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在试行新制度的过程中,已经卓有成效但也发现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 高一飞,1965年出生,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苗海丽,女,1991年出生,河南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助理。本文为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研究》(2014sp010)、2015年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议》(CLS(2015)ZDZX10)的阶段性成果。

[1] 周斌文:《试点10省份选出5300余名人民监督员》,《法制日报》2015年7月7日版。

[2] 记者:《安徽省489名人民监督员选任名单公布》,网址: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5/08/15/00691486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2月31日。

[3] 申东:《宁夏检察院新聘任10名人民监督员》,网址: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5-08/26/content_36423290.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2月31日。

[4] 参见C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首页,网址:http://yifenyuan.cqjcy.cn/default.asp。

[5] 数据是笔者通过C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11年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和C市司法局2015年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名单一一对比分析得来。

[6] 高一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研究》,《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39页。

[7] 职务犯罪台账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为方便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发现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务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的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

[8] 资料来源于2015年C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9] 郑爱之:《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的三点建议》,《人民检察》2014年第15期,第78页。

[10] 石丽美:《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状况调查》,《人民检察》2013年第8期,第36页。

[11] 张建升等:《让检察权在人民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专家学者纵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人民检察》2015年第5期,第46页。


原载《人民检察》2016年(4月上半月)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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