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去年9月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失去了自由,涉嫌诽谤被刑拘,继而被逮捕。经舆论关注,秦中飞命运随后出现逆转,关押29天后被“ 取保候审”,再过25天,该案被认定为错案,秦中飞无罪,并获得了国家赔偿。这起案件被舆论称为“彭水诗案” 。有关方面组成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非法干预司法的县委书记蓝庆华已被免职。(“彭水诗案” 源于县领导指示 彭水县委书记已被免职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jwxy/200701190042.asp,南方都市报,2007.1.19)
尽管只对一人免职是不是对彭水诗案制造者的“严肃处理”还待观察,但能有对彭水诗案责任者的追究,令人欣慰。这一是因为媒体的舆论监督,二是因为重庆有关部门重视舆论的监督。此案的责任追究,让我们回想到近年来的一些重要冤案,如藤兴善被错判死刑案、佘祥林被错误判刑并关押11年案,我们看到了对被害人的平反,但是至今没有看到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在冤、假、错案中,有些是在司法人员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人的认识能力而无法避免造成的,我们一般你其为“错案”;有些是人为制造的不存在的案件,我们称之为假案;有些则是因为违法办案、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我们称其为“冤案”。这三者在广义上又可以统称为错误的案件或者错案。在刑事案件中,错案是难以避免的,在任何国家,无论执法和司法力量多么强大、技术多么进步,程序多么完善,都有可能出现人类所无法认识和解决的刑事案件问题,这时绝大部分国家会通过“宁纵不枉”、疑罪从无的方式来处理,但是即使持如此慎重的态度,也会出现错案。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无法避免的错案是极少数的,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已经使错案出现的可能性降低到了最小的程度,大量的错误案件性质上都是冤案,是因为办案人员违反程序法或者实体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在上述著名的冤案中,都存在证据不足、刑讯逼供、行政干预司法等问题,我们可以将这些问题做法统称为违法办案。对冤案的处理上,一要有错必纠,二要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是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冤案平反后,对有过错的办案人员不进行追究或者追究不力,是冤案处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追究冤案责任,首先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让违法犯罪者得到应当有的惩罚,社会正义是人们心理上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道德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的社会人们才感觉到希望和幸福。社会正义也有其功利的价值,只有实现了社会正义,才会人心思定、社会和谐;法律才会得到人们的信仰和尊重。这种正义没有实现,人们就会产生对国家和社会的仇恨,形成新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冤案中,责任者往往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不应当是特殊的人,违法犯罪同样要受到制裁,否则,人们会怀疑和鄙视这样的法律。
追究冤案责任,也是警戒来者的要求。在刑事司法领域,违背程序、侵犯人权的案件屡禁不止,其中的一个重要 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我们有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视人民权利如草芥、视国家法律如弊徙。冤案之后,有的制造冤案者仍然可以稳坐原位,甚至于升职受奖;有些刑讯逼供者只要没有造成死亡、重伤,往往不会被追究;有的被追究,也往往被处以难以理解的轻刑。这种做法的后果当然会导致法律的威严荡然无存。如此视法律如儿戏,就是对违法办案的纵容。
追究冤案责任,还是抚平被害人创伤的要求。自由无价、生命无价。秦中飞被关押29天无罪释放后,得到的国家赔偿金只有2125.7元。佘祥林被关押11年,只得到了256994.47元人身侵权赔偿金(另外,佘祥林从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取了 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这相对于他们的自由和尊严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赔偿只是国家对被害人通过有限的补偿表达的一种歉意,而抚平被害人心灵创伤的一种重要的方法是对责任的追究。一个人的冤案,是对一个社会关系群体的打击和伤害。要求侵害者受到惩罚,这是受害人最基本的情感、最基本的权利。中华民族自古以来重视恶有恶报、善有善报,对冤案制造者的追究,对抚平被害人的创伤尤其有特别的意义。
1991年3月3日,在美国洛杉矶,4名白人警察在追捕过程中殴打黑人疑犯罗德尼·金而被人偶然摄入录像镜头, 4名警察遭到加州地方法院起诉。 1992年4月,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做出裁决,宣布四位警官无罪,仅仅两小时后,熊熊大火在洛杉矶四处燃起,大骚乱共造成50多人死亡、2000多人重伤、1万多人被捕、上千家店铺被烧毁,财产损失达到10亿美元。1993年4月,联邦地区法院重新做出裁决,4名警察中的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裁定有罪并最终被分别处以两年半徒刑。 1994年4月,罗德尼·金在州法院的民事赔偿案中胜诉,获得了总额高达 380万美元的伤害赔偿,摇身一变成为百万富翁。
罗德尼·金案的前因后果都很复杂,但是让我们从一个侧面看到了追究违法办案者对公平正义、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在我国,对已经平反的冤案,我们更应当追问有关部门,责任是否已经分清, 曾经违法办案的人是哪些,他们至今还在哪个岗位上,是否受到追究,这些应当曝光于媒体,因此,冤案责任追究更需要媒体和广大民众的监督。
2007.1.19,湘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