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全国人大应当及时回应重大民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36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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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最高立法机构和权力机构,他们是人民的代表,是人民选举、为人民说话,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可以被人民罢免。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牵挂着人民的喜怒哀乐。但是我们看到,除了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会议,在人大的日常工作中,对国家和社会出现的重大民情缺乏必要的回应。

当温总理紧握爱滋病人的手,以及为矿难遗孤落泪的时候,我们很多重大的问题也许正在让人大和它的代表心忧,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可是这些措施需要让老百姓知道,人大应当主动通报与重大民情相关的法律制定和实施情况,特别是出现重大事件甚至于某种紧张局势时,应当及时表明自己的说明、解释、立场和看法。

近年来,矿难频发,有的一次死了几百个人,人民生命安全一次次受到严重损害。这不光是偶然的事故,每一起事故的背后,存在着钱权交易、执法不严、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这时需要全国人大制订制止乱采滥开的法规,检查安全法规的执行。人大通过派出工作人员到声调查和慰问,既是对人民的一种安慰,也是寻求彻底解决之道的途径。

在打击贪污贿赂、依法追究腐化方面,我们的制度也很不健全。当一个个贪官在糖衣炮弹面前倒下,我们知道这除了偶然因素和个人的道德,还有制度的因素,面对媒体披露的有些官员拿着有限的工资,却有几百万资产的时候,我们看到了纪委的行动,但更应当有人大的反思。财产申报制度、存款实名制与交易(包括消费)登记制度的结合才能真正了解官员的财产状况,一系列制度反腐的立法,是民众热切期望、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建议,为什么总是不能进入议事日程,是条件不成熟吗,如果如此,也该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在司法领域,当冤案一起起发生,三盲院长、四假院长、吃喝嫖赌样样全的法院不断出现的时候,这也不是偶然的个案,这是司法体制的问题,可今天我们的司法改革还是各地在摸着石头过河,各自为政的改革在所谓“良性违宪”中徘徊的同时,期待的是人大这个人民权力机关统一步署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对“法盲当院长”这样的问题,牵涉全局性的人事体制和司法体制,只有人大才有可能解决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几次就司法体制问题的谈话,都表现出对大环境的无奈,这时人大出面谈自己在这方面立法的整体规范或者希望,是必要和适当的。

人大还应当对公民就重大问题的建议作出回答。孙志刚被恶法和失去监督的权力害死在异乡的时候,良知学者上书,要求人大进行违宪审查,寻找根治顽症的良策。人大对自己制订的宪法被恶法违背的时候,更不应当保持沉默,应当以以宪法的名义、人民的名义对这些恶法以违宪审查的方式进行日常的清理。从根本上说,就是应当从制度上探求违宪审查的中国特色的道路,不管将来采用哪种形式进行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已经不能再等待,而它的实现首先要有人大的立法依据。

在法律实施方面,对已经颁布的立法,人大应当对其执行有更密切的关注。以义务教育为例,当山区小学的学生,在义务教育的名义下失学,这是政府的责任,是政府失职,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人大应当过问政府失职的原因和以后的打算。又如面对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只有70%多的投票率通过,人大应当要求法院对人大代表的不满意作出合理的解释。 广东的法院封杀记者,媒体的言论受到地方的打压,媒体反映强烈,法院这种做法是不是侵犯了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只有制定宪法的人大才有发言权。在必要的时候,人大应当行使质询、罢免、弹劾的权利,

每年人大开会,代表们欢欣鼓舞、倍感亲切、无比激动。但是,中国这么大,前进的道路上有那么多问题,在人大闭会期间,应当时时有对重大决定和立法的前瞻与忧思;对执法不严,需要更多即时的拍案而起、心急如焚。

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很多问题根源在制度,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立法,立法的制订权在人大 ;我国已经制订的好的制度和法律关键在执行,而法律的监督权在人大。所以,当我们国家发生了人民关心的重大事件的时候,人大应当通过各种途径有所回应,人民需要人大在党的领导下时刻心忧天下,回应民情。目前来看,人大可以实行类似于国务院的新闻发言制度,对立法和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回应。

2005.5.20初稿,2005.5.26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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