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彭水诗案中的言论自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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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宁可让一个人或者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而腐败的政府”----引自1923年美国一地方法院的判决书

2006年8月15日,彭水县教委的办事科员秦中飞写了一首这样的词:《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词写好后,秦用短信以及 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时隔半月,警察突然找到了他。公安机关认为,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因此构成了毁谤这三个领导的罪行。第二天晚上(9月1日),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 “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他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由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取保候审”。 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10多个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至少有 40多人受到牵连”。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秦中飞诽谤了现任县委书记和县长。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一公务员因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获罪被押 重庆彭水诗案, 南方都市报,2006-10-19。)

政府官员控告公民诽谤的事,在1964年的美国也出现过。事发于 1960年代,我们所熟悉的黑人民权领袖马丁 ·路德金,他为了给当时的民权运动扩大影响,与另外3位牧师一起,联络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1960年3月29日的一个整版刊登了《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经,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广告还称,这些“ 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压并力图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进入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又比如,广告称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全体学生 "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动,实际上只是大部分学生。还有,金博士被捕过4次,但广告上却说有7次。另外,广告还说亚拉巴马州暴动时,接踵而来卡车满载警察,这些警察配带枪械和催泪弹,冲进亚拉巴马州州立学院,所有的学生被关起来不许进午餐,警察的目的是用 “饥饿迫使他们屈服”,这也不是事实。

L. B. 沙利文(L.B.Sullivan)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 commissioner),负责当地的警察局。根据亚拉巴马州法律,在沙利文起诉前,可以要求报纸刊出更正启事,但纽约时报没有进出这样的启事,只写信问沙利文,广告中什么词涉及了他,沙利文以起诉作为回复。沙利文称这一广告虽然没有点他的名,但他即代表广告中的警察,证人也指出,他们能从广告中辨认出警察局长。沙利文控告金博士等 4名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五十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

虽然刊登这则广告的《纽约时报》在蒙哥马利市只有35份传阅,据此,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基于严格的私人诽谤规则,假定广告的诽谤存在( Libelous per se)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广告所作的陈述属实,他们说就对假定性的错误的陈述所造成的诽谤负有责任,且原告无须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就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据此,法庭判沙利文胜诉,并判《纽约时报》需要支付50万美元的赔偿金。《纽约时报》不仅不服,历时两年,官司才打到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 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纽约时报》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维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官司事关重大,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进而涉及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民权问题,遂接下了这一案子。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阿拉巴马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对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所提出的起诉,那么,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 ”。联邦法院的法官们认为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 “政府官员”,他必须 “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实真相( reckless disregard for the truth)。布伦南(Willian Brennan)法官将此称之为“实际的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第 2版第248— 256页。)

在“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上,最高法院在1974年格茨诉韦尔奇公司案中以5比 4的投票结果对纽约时报案的原则作了重大限制,即它不适用非官员和非公众人物寻求赔偿的诽谤案,即使被指控的陈述牵涉到“公共关注”的事情。之所以对官员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案件作特殊处理,理由有二:一是这关系到对公众人物的舆论监督,纽约时报如果没有打赢这一官司,“那么以后类似的因报道有误而产生的官司还会接踵而来”,对公众人物实际上就会无法监督,因为一有事实的出入,就会认为是诽谤,议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就会受到伤害,因为“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那是不可能的事”,即使有“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 ”也不以制裁,“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二是公众人物本人可以接触媒体,反驳所谓的“诽谤”。而“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真正的恶意”原则中的“恶意”是“一个难以确定、抽象的概念,证明其有难,证明其无也难”,因此极少有官员能控告民众或者媒体的诽谤罪能够成功的。

此前,早在 1923年的美国的一个判决书就指出:“宁可让一个人或者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而腐败的政府”。 沙利文案所确定的规则,现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所接受。

在彭水诗案中,当地的政府和政府官员也指责秦中飞诽谤:“在彭水县委副书记孟德华看来,秦中飞在《沁园春·彭水》中有主观意识地诽谤。‘白云中学和虎口宾馆仍在施工当中,只不过进度缓慢;而沙沱彩虹桥,是由重庆高等级公路管理公司负责,根本不关彭水县政府的事。’”针对后来秦中飞等人在网上发帖的事,“彭水县政府官员认为,所有事情均是由‘刁民’鼓捣出来,而这类人,在彭水为数不少。彭水县委书记秘书庹云强说。‘比方说,秦中飞诽谤案,重庆市媒体从没报道过,在网上发帖子的总是那么几个相同的人,他们是存心破坏社会秩序。’”

一首抽象隐讳的诗,并无明确的事实指责,而且传播范围极小,彭水官员却对号入座,将其定性成了诽谤;其实,即使是错误而明确的指责,如果没有恶意诽谤,也应当是公民的权利,建设和谐社会,正需要秦中飞这样的刁民,因为“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是,彭水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俨然成了某些官员的私家打手,对一个批评其上司的公民逮捕、关押,此事很难想象发生在当今中国,让人仿佛回到了清朝的文字狱年代。看来,中国法律对中国公民批评权的保证需要出台一个类似于纽约时报规则的规范来确定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批评与诽谤的界限;而在这个个案中,对以法律的名义打击报复批评者的某些官员,我们也该追究其应有的责任。

2006.10.21于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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