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判处死刑何惧程序繁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46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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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美国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少数保留了死刑的国家,也是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居于全世界第四。所以,其死刑案件诉讼程序对中国死刑程序改革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最早的合法的死刑出现在1776年。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死刑违宪,但是1976年立法又宣布推迟废除死刑,现在美国有哥伦比亚特区和12个州禁止死刑外,其他州保留了死刑。在美国死刑的诉讼程序也非常严格,甚至于到了非常繁琐的程度。

首先,起诉程序中对死刑的请求受到严格控制。

美国联邦死刑案件的起诉,要经过联邦司法部的批准。规定这一特殊程序的是 1995年司法部文件《司法部死刑检控程序》,该文件规定:司法部和联邦地方检察官根据联邦法律适用死刑时适用该法律。地方检察官不经总检察长同意不能请求法院判处死刑。在每一个可能处死刑的案件中,无论联邦检察官是否请求死刑,检察官都必须通过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向司法部提交祥细的死刑评估备忘录。

在司法部同意联邦地方检察官起诉以后,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因为都是重罪案件,还要经过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和其他重罪受审。”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的规定,大陪审团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6人,也不得多于23人,但一般都是由23人组成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成员一般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不得担任。

在美国大陪审团对死刑案件具有绝对的起诉决定权,体现了在司法领域对普通民众权利的重视。联邦法典第 3281条规定,“对任何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都可以要求发出大陪审团起诉书,而无时间的限制。”

其次,审判时用特殊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死刑裁量。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保证刑事被告有权得到有陪审团参加的审理。通常情况下,陪审团只对是否有罪进行裁判,没有进行量刑的权力。但对死刑的量刑却是例外。2002年以前,美国各州对死刑案件的判决适用的是所谓的“凌驾陪审团”(JURY OVERRIDE)的制度,即虽然可能处死刑的案件由陪审团决定是否处死刑,但如果陪审团不同意处死刑,法官可以推翻陪审团的决定而对被告人处以死刑,所以最终对被告处以终身监禁或死刑是由法官决定,陪审团只有建议权。

2002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 7比 2的多数推翻了亚利桑那州的死刑法律,因为这一法律规定允许法官决定被告人处死刑的事实中包括“加重事实”("aggravating" factors)、 “非常残忍”等,这是处以死刑的最终依据。最高法院 认为凌驾权违背了宪法第6修正案关于保障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一个审判法官不能妨害第六修正案赋予被告人的接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而单独决定关于判处死刑的加重或减轻事实的取舍。

在审理死刑案件的过程中,任何犯死刑罪的人应当允许其完全由律师代理进行辩护;审理该案的法院和法官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要求,迅速指定两名律师,其中至少一名是“熟练处理死刑案件的律师”,他能够自由地与关押在任何地方的被告接触。(美国法典第 3005条)

再次,死刑案件一审后的救济途径很多。

一是通过上诉程序对原来的裁决进行改判。在各州,可能判处死刑的有罪判决作出后,案件自动上诉到州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被告在州刑事上诉法院上诉失败,他还可以上诉到州最高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二是通过人身保护令程序进行改判。罪犯用尽向州法院上诉机会后,可向联邦地区法院(审判庭 )提出 “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拉丁文原意为‘你应有身体’)申请,宣称被关押在州监狱侵犯了他的受联邦保证的法规或宪法保护的权利。三是可能通过赦免和减刑获得不判处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机会。各州州长有权对本州犯人的刑期实行赦免或减刑。美国总统对联邦罪犯有类似的权利。

最后,死刑的执行需要漫长的时间。

对死刑犯审判程序的高程度保障、将漫长的时间花费在羁押过程、最后只将被定罪的极少一部分执行死刑,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成本必然是昂贵的。据估计,在美国,每执行一次死刑要支出的成本大约在 200-320万美元之间,这种庞大的支出“与犯罪预防预算的紧缩正好抵触 ”。诉讼效率确实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价值,但在一个视生命为无价的国家,对待死刑问题上,较少去计较成本或者不计成本,是“对待死刑慎而又慎”的一个重要表现。在美国,有的地方是要用10到15年时间来执行死刑,加州的情况比较特殊,是20到25年。

最重要的是,在这段等待的时间里,每一个被处死刑的人可能会有获得免死的机会:2003年1月11日,美国伊利诺伊州州长乔治·瑞安宣布了他在任的最后一项重要政令,清空所有的死囚牢房,将该州全部死刑犯的刑期转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是自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废除死刑后,美国最大规模的“废死”举措。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早在2000年,伊利诺伊州法庭就发现,该州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共有13人被误判死刑。瑞安州长因此决定在该州暂停执行死刑,并任命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重新研究该州死刑制度的公正性。在伊利诺伊州西北大学法学院,他进行了最后一次州长演讲,主题是死刑。他将美国的死刑制度描述为“出了故障的”体系,并宣布免除该州的所有死刑。瑞安的决定改变了156名在押死刑犯和11名再审犯人的命运。

正如民意所相信的一样,死刑是很容易出错的。据美国西北大学死刑信息中心(DPIC)的统计,自1976年到2005年12月止,美国共对 1000人执行了死刑,2005年12月2日凌晨2点,57岁的博伊德因在1988年残忍枪杀妻子和岳父而被判处死刑,以注射的方式被处死,成为 1976年以来的第1000名被处决的人。在1973年以来,25个州的122人在判处死刑之后因错误而释放。其中2004年就有6起被判死刑错误的案件。最近的一例是 2005年11月15宾州的Harold Wilson,先被判处死刑,后证明是错判。在122人中,其中黑人、白人、拉丁族人和其他种族的人分别占61人、47人、12人、1人。另外,学者发现自1900年以来至少共有23人被错误处死。正因为死刑容易出错,保留了死刑的国家对死刑适用的程序都规定得非常严格。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改革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和最高收回死刑复核权两项改革,这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在改革过程中,美国的死刑起诉审查制度、陪审团决定死刑的制度、死刑案件辩护制度、死刑诉讼救济程序和死刑执行制度,都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判处死刑程序繁琐一些又何妨,因为从有利被告的原则出发,没有被告人是担心死刑案件的程序太多,时间太长的。

2006年7月16日,于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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