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子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通过网络公开检务信息,是对检务公开方式的创新。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实践形态主要包括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办案流程平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新媒体平台四个方面。电子检务公开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提高向社会公开的透明度,因而具有重要意义。电子检务公开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评估标准缺失、实质公开不足、未建立文书公开统一平台等问题。为了实现电子检务平台建设的正当化,要确立统一的公开标准、加大公开的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
关键字:电子检务,信息公开平台,门户网站,终结性法律文书,新媒体
检务公开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对一般信息、有关诉讼程序信息、检察工作人员信息、相关司法统计信息的公开,是与人民法院推行的"司法公开"相对应的概念。199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首次提出"检务公开"。截至2014年,检务公开已经推行了16个年头。在此期间,检务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检务公开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在网络时代,通过网络信息平台进行检务公开,是人民检察院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满足民众对司法的新期待的重要举措。电子检务公开日益成为检务公开方式发展的新趋势。
然而,电子检务信息公开平台与司法公开网络信息平台还存在一定差距。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网络信息平台,作为司法公开的主要阵地。裁判文书公开方面,最高院专门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已经生效的各类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在电子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出台专门文件,对检务公开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上网公开的具体要求、确保获取电子检务信息权利的救济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电子检务公开仅在最高检出台的各种文件中偶有涉及,在相关会议精神中有零星体现。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并没有作为检察机关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而存在。与司法公开三大网络平台建设相比,检务公开网络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制度保障稍显不足。
为了加快电子检务网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化检察环节司法公开,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增强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 2014年5月22日至23日,曹建明在江苏省进行深化检务公开专题调研时进一步强调,创新检务公开方式,把便民利民贯穿始终,加大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报等新媒体建设,客观、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检察信息工作。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各种文件及领导讲话,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分别为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平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及"两微一端"新媒体公开平台。本文主要对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的演进、存在的问题及要采取的有效措施等进行探讨,希望对电子检务公开网络平台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以网络形式进行信息公开成为国际社会政府的新义务
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是近几十年间的事情,在较早的国际人权文件和其他国际准则中并没有针对电子形式信息公开的专门表述,比如"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之二)这一条中的"任何其他媒体"当然可以包括电子形式,但是,国际准则并不强调或者要求电子形式的信息公开。
近年的国际性文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2008年2月国际会议上发布的《关于推进知情权的亚特兰大宣言与行动计划》 (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在会议结论之"5"中指出:"新技术为信息公开提供了极大的潜在便利,但在获取和管理数据上的诸多限制不利于许多人受益于新技术。"
世界经济论坛(WEF)在《全球信息技术报告2008-2009:网络世界的灵活性》第25条也指出:"实现无所不在的服务提供,需增强系统连接性的宽度和深度,从流动性走向无处不在的连接。"与此相呼应,其他多个国际评估报告中都体现出无缝隙连接、跨部门协同与整合、合作伙伴网络、整体性政府等理念。到2009年6月止,各国政府首脑和高级部长在联合国的讨论会上呼吁采取行动加快电子政府的进程。截至2009年10月,全球50多个国家承诺用共计26000亿美元用于电子政府的建设。
国际非政府组织"第19条组织" 在《第34号一般性意见》(General Comment No.34: Article 19: Freedoms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第14条规定:"缔约国应由其重视鼓励独立和多元媒体,以此作为一种保护包括在族裔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成员在内的媒体受众的权利,以及获得广泛信息的途径。"第15条规定:"缔约国应考虑互联网和移动电子传播系统等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能够在多大程度显著改变全球通信业务。现在,交流各种观念和间接的全国网络已不必依靠传统大众媒介。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促进这些新媒体的独立,并确保个人能够接触这些媒体。"《第34号一般性意见》强调了公共组织利用新媒体和网络发布信息的责任。
2014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所发布的电子政务调查报告--《联合国电子政务2014调查:电子政务未来》(United Nations E-Government Survey 2014: E-Government For the Future We Want) 指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影响电子政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决定因素。许多国家尽管国民收入水平较低,但通过多种方式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止2014年,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全部实行电子政务,但全球范围内只有极少数国家的电子政务发展处于优秀或落后阶段,绝大多数国家的电子政务建设仍处于中等阶段。因此,《联合国电子政务2014调查:电子政务未来》中强调:"重视社会民众的电子参与、提升政府运用新媒体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加强政府大数据建设,成为今后世界各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方向。"
电子信息公开不仅是国际准则和人权文件的要求,世界各国也把电子信息纳入立法范畴之内。美国《电子政务法》第205条规定:"所有联邦法院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网站,公开基础信息。"《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第6条、第7条对获取、发布法院活动信息的方式中也指出"在互联网和电信网络上公布有关法院活动信息"和"通过使用公共通讯网络来提供有关法院活动的信息"。
在世界各国积极探索电子政务的大背景下,我国也开始建设电子政府信息公开。我国电子政务建立在先前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之上。在立法方面,我国于2008年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监督和保障进行了初步规划。2012年,我国颁布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12]17号文)和《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201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议书》,电子检务工程正式立项。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部署,为信息公开的完善指明了方向。
信息化时代,以网络形式进行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司法机关应当履行的新义务。在现代信息爆炸社会,没有网络形式的信息公开,在有的情况下与不公开没有任何区别。 国际大背景以及国内信息公开的需要决定了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性。检察机关应认识到当前媒体格局的变化,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优势,优化信息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信息的需求。
二、我国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电子检务公开网络平台的发展经历了初步规划、逐步探索、全面推进三个阶段。结合检务公开的内容不同及公开方式的各自优势,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逐步衍生出四种样态,分别为检察门户网站、办案流程平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和"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
(一)我国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发展历程
在检务公开领域,早在1999年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第1条就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检务公开的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供社会群众查阅、咨询检务公开的内容。"2000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首次科技强检工作会议上也提出:"全国检察机关将实现全国联网,建成一个高效、实用、经济的三网合一的全国综合信息网," 为检察机关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奠定了基础。然而,早期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的建设多以内部局域网的形式进行,忽视了检察信息公开在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应发挥的重要作用。
2006年,最高检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第4条指出:"推广电子检务公开,拓宽公开渠道,通过建立门户网站,推动电子检务建设,促进全国检察机关上下互动,横向联合,使'检务公开'更加及时准确,透明度高,强化服务,便民利民,增强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2010年,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制度》,明确除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发布新闻通稿外,也要通过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检察新闻。在探索发展阶段,我国电子检务公开平台依旧以门户网站为主,并未建立起多元化的公开载体。
2012年后,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蓬勃发展,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2012年11月13日,十八大新闻中心举办了主体为"中国的司法公正"的网络访谈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胡泽君提出:"创新检务公开的载体。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等现代信息手段,以更加便捷、更加及时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 2014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要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创新检务公开方式,依托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终结性法律文书,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检察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信息等。" 除了领导讲话对电子检务平台建设进行指导外,2014年7月8日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检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设,探索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报等新兴传播工具,打造检务信息发布新平台。"
从2000年探索建立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起,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已经逐步推行了14年。前期,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主要放在检察门户网站上。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给电子检务公开注入了新的活力。司法公开中统一的文书公开平台也为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公开提供了模范,电子检务公开网络平台建设进入了新时期。
(二)我国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主要类型
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就是依托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搭建的检察信息传送系统,实现有关检察工作信息传递、信息检索、沟通交流、及时反馈等。在实务部门的操作中,检务公开的内容决定了检务公开的方式。电子检务公开网络平台亦同样如此。根据检务公开的内容不同,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可分为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平台和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分别公开检察机关基本信息、办案流程信息及终结性法律文书文本。除此之外,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其传播速度快、信息互动的优势,也成为检察机关公开检察政策、大案要案信息的有效途径。
检察门户网站是指检察机关在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建立起跨部门的、综合的应用系统,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地接入检务信息,在恰当的时间获得恰当的服务。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始于检察门户网站。同时,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也是社会公众最早了解和评价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窗口。纵观全国检察门户网站,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基本类似,主要涵盖院情简介、检察动态、检察文化、法律法规、检务公开五部分。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报告(2013)》,截止2013年11月30日,已有26家省级人民检察院建有可以打开的官方网站,建网率达到83.88%,有38家较大的市的人民检察院建有可以打开的官方网站,建网率达到77.55%。
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平台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环节,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进行静态公开和对具体案件办理信息流程进行动态公开的综合。检察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向所有社会公众公开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流程信息的做法逐步成为静态信息公开的常态。针对具体案件的动态流程信息,检察机关通过提供账户和密码的方式,向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对象在门户网站上进行点对点的公开。
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是指检察机关公开其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终结性效力的诉讼法律文书的平台。具体而言,终结性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不予立案、不予批捕、起诉、不起诉、不抗诉、不支持监督申请、量刑建议书等类型。检察机关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做法尚处于探索阶段。2012年度,全部被测评检察院中仅有郑州市一家人民检察院公开起诉书;2013年度的测评结果显示,湖南省、汕头市、郑州市等检察院均将起诉书上网公开,一些检察院还对外公布了量刑建议书,各类检务法律文书的公开,将逐步成为检务法律文书公开发展的趋势。 2014年年初,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先后在其官方网站上"晒出"首批终结性法律文书。紧接着,上海市检察院开始探索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试点,在网络上公布第一份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法律文书。 2014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在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了起诉书、不知情监督申请决定书等在内的多种终结性法律文书。
随着网络媒体不断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自媒体异军突起,凭借传播速度快,信息双向沟通的优势,成为信息传媒的主要途径。检察机关也紧跟时代潮流,积极探索建立新媒体公开平台,拓展电子检务公开的渠道。具体而言,检务公开的新媒体平台主要有政务微博、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三种,简称"两微一端"。检察机关通过新媒体平台公开检务信息是近两年的事,其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走在官方微博、微信建设的前列。2011年11月2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在腾讯微博上线;2012年底,获得正义网"2012微博问政领军奖";截至目前,云南检察微博数量达150个,形成了省地县三级院的微博集群,数量位居全国检察系统以省为单位第一。 江苏省也积极探索新媒体公开平台,截至2014年5月25日,江苏省三级检察院开通了138个官方微博、20个官方微信公众号、16份手机报,发布检察信息,提升检务公开的效果。 2013年《中国政务微信发展年度分析报告》显示,全国检察院系统的政务微信数量达到180个,位居全国第四。
如上所述,门户网站、办案流程平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和新媒体平台构成了电子检务公开网络平台的四个方面。虽然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起步较晚,其发展势头迅猛,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检务信息公开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检务公开四大网络信息平台并不是各自为阵、相互独立的,而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针对检务公开的内容不同而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三)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的现实意义
电子检务信息平台建设有助于检察机关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案件频发,检察机关面临繁重的工作压力。检察机关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建立电子信息网络平台,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新媒体储存信息、管理信息的优势。一方面,在检察机关内部通过检察机关内网的业务系统,能够实现网上受理案件、网上案件信息流转、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成,最终实现电子归档,实现检察机关无纸化办公。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利用电子检务网络信息平台又能形成包含检察业务信息、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在内的内容丰富的数字资源库,实现检察机关内部之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的信息联通共享。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能够极大方便检察机关开展业务工作,提高案件质量并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有效惩治犯罪。
电子检务信息平台能够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与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相比,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情况公开性不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难以获知案件进展的有效信息,特别是当事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当事人及利害相关人更加难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即使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传统采用邮寄的告知方式时间周期相对较长,可能存在地址错误无法送达或因路途较远造成被告人短时间内无法收到等情况,反而影响诉讼进程。检察机关主动在网络信息平台上公开检务信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直接通过电子检务信息平台向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查询案由、案件受理时间、办案进程、强制措施种类、终结性法律文书等有关程序性信息,提前做好辩护准备,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电子检务信息平台能够提高向社会公开的透明度。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负责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查批准批捕、提起公诉等业务。同时,检察机关又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以及维护法制的统一。同为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在执法环节也可能出现权力滥用、不依法执法的现象,依靠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是不完备的。因此,强调检察机关通过电子网络平台进行检务公开,主动"晒出"自身工作过程和结果,就显得十分必要。网络信息信息平台以其信息储存量大、传播速度快等优点,能够把检察工作完全暴晒于阳光之下,切实以社会民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此外,电子检务信息平台能够形成倒逼机制,迫使检察机关提升自身办理案件的业务水平。电子检务网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过程也是检务公开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检务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公开也更加透明,实现了由表面向深层次的转变。
三、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完善
目前形势下,检察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建设已经初具规模,逐步形成以最高检门户网站为龙头的四级检察院门户网站群和政务微博微信群。相较而言,检察机关办案流程信息和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则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独立的公开平台,暂时依托于检察机关门户网站进行。此外,检务公开网络平台运行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与通过电子检务公开信息平台的理想状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门户网站
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设主要围绕检务信息、便民服务和检察机关新闻发布三个方面。具体而言,检务信息是涉及检察机关主要事项和业务范围有关的基本信息,主要涵盖检察机关的地址、职能机构设置、业务部门职权、受理管辖案件范围、办案流程、相关法律文书等。便民服务则主要着力于服务民众的需要,设置网上举报、网上接访、律师预约等服务,保障举报人、控告人的人身安全,为律师工作提供便利。新闻发布主要涉及检察机关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检察机关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检察机关查办的重大犯罪案件有关情况;检察机关重要阶段性工作成果;检察机关先进事迹;检察机关重大活动等。只有紧密围绕检务信息、便民服务和新闻发布三个方面,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的设计才会更加紧凑,突出信息公开的重心,及时发布有效信息。
然而,检察门户网站建设有跟风、作秀之嫌。许多地方检察院建设门户网站多半是出于完成上级检察院交付任务的需要,忽略了门户网站建设在检务公开中应发挥的重要作用。检察门户网站下设板块分类不合理、网站内容单一、交流互动性差,是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设的通病。即使是正义网(http://www.jcrb.com/)上列举出的优秀检察网站,例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http://www.shenzhen.jcy.gov.cn/)、苏州市人民检察院(http://www.suzhou.jcy.gov.cn/)以及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http://www.jxdexing.jcy.gov.cn/)的门户网站在板块设立上都不乏存在一些问题。这些检察门户网站的主导航栏目之间相互交叉,重复建设严重,涉及主要检察业务的案件流程信息和终结性法律文书则下设于二三级板块当中,查找不便,如此设计背离了检察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互动交流的初衷。同时,检察门户网站的互动交流能力也是远远不足,以上三个检察门户网站中,只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设有专门群众在线交流版块,但这一版块的开通使用是不定期的,也就是说社会民众并不能随时实现与检察机关的相互交流。
检察门户网站是检察机关的对外展示窗口,是检务公开的主要阵地。对于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设不规范、互动交流性差的现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切实调研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设的实际情况上围绕检察业务信息公开,统一检察门户网站的标准。各地检察机关也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创新,构建一个融专业性、实用性、知识性为一体的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为提高检察门户网站服务公众的能力,检察机关还要专门引进信息网络技术人员,对检察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应用管理;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网络应用能力的技术培训,实现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各科室之间信息的整合和联动;加强门户网站信息交流互动能力,增强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的方式和手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真正满足社会公众对检务公开的新期待。
(二)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平台
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平台公开的内容分为两部分,分别为静态流程信息公开和动态流程信息公开。静态流程信息公开属于诉讼指南公开范畴,目前正逐步走向成熟。检察机关应向公众公开如下信息:检察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检察院、内设部门及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公诉工作办案流程、刑事申诉办案流程、民行检察工作办案流程、刑事赔偿办案流程等检务公开指南信息;公诉人员姓名、职务、检察官等级等人员信息。在动态流程公开领域,检察机关应当以刑事案件的种类为划分标准,设立检索机制,对案件部门受案号、案件名称、案件类别、承办部门、受理日期、所处阶段、案件状态进行信息整合和分类,方便社会公众进行检索,及时跟踪案件动态,获知案件最新信息。相比静态流程共公开,动态流程信息公开刚刚起步,各地检察院做法不一。
大体而言,检察机关动态流程信息公开的模式可分为三种:一、面向整个社会公开。以重庆市检察院(http://www.cqjcy.gov.cn/)为例,重庆市检察院的做法是对案件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市民可以进入法律监督网或者其他重庆市检察院的官方网站"案件查询系统"一栏,直接输入涉案人的姓名,就可查询到重庆市范围内相关案件的信息(包括涉案人姓名、案由、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的受理时间、处理时间及办理单位)。二、依申请公开。北京市检察院(http://www.bjjc.gov.cn/)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在业务工作流程公开方面,根据有关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在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公开办理案件的相关信息。" 三、面向社会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以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http://www.xuchang.jcy.gov.cn/)为例,一方面,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检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就可获知案由和诉讼程序进展状况;另一方面,依申请公开查询的,申请人只有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上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经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才能获取案件信息。
实践操作中,静态办案流程信息多散见于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的不同板块,如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http://www.jxruichang.jcy.gov.cn/)的信息简介在主导航栏目中独立为一栏,机构设置,管辖范围归为网站首页下的二级栏目;专门的检务公开板块也把上述静态办案流程信息纳入其中,检察机关静态办案流程信息公开并不集中。动态办案流程信息公开也并未成为检务信息公开的常态。试点动态办案流程信息公开的检察院,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http://www.shenzhen.jcy.gov.cn/)、北京市人民检察院(http://www.shenzhen.jcy.gov.cn/)多根据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申请,为其提供账号和密码,供其在检察门户网站上查询,真正做到向所有社会公众公开的检察院不多。即使公开了办案流程信息,各地检察院公开的内容、时间上也有较大差异。
因此,检察机关应在案件信息电子公开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针对静态办案流程信息,设立专门的案件流程信息公开板块,把散见于不同板块的静态案件流程信息汇总起来,增强信息公开的集中性。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要努力探索动态办案流程信息公开的模式。动态办案流程信息的公开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开是常态,而不能作为例外而存在。针对各地检察院办案流程信息公开做法不一、信息公开参差不齐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检察门户网站上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强制措施、处理结果等程序性信息。
(三)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曹建明在2014年1月8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谈到:"要细化检察缓解执法办案公开的内容,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借鉴司法公开三大网络平台中裁判文书上网平台建设的经验,可以在检务公开领域中建立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允许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查阅和监督。
与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不同,检察机关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的类型并不单一,终结性法律文书只是对其应当公开文书类型的统一概括,具体应当公开哪几种法律文书需要结合最高检于2013年公布的《规划》中的具体精神、最大限度公开原则及检察机关在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具体实践中进行统一把握。 由于制度范畴的缺失,实务操作中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面临许多问题。目前,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公开仍在试点当中,并没有实现全部晒网,各地检察院多选择公开有重大影响、有典型意义的文书,有选择性地向社会公开。各地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范围不一,广东省检察院将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赔偿等法律文书作为上网公开的范围 ;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制定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实行公开办法》明确终结性法律文书未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法定、相对、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 。文书上网也缺乏统一的平台,大多依托于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公开。据笔者所指,只有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一家设立检察法律文书网(http://www.suzhou.jcy.gov.cn/zjxflwsw/),公开辖区内所有检察院的终结性法律文书。
同时,对如何协调好终结性法律文书内容中"公开"与"例外"的关系,司法实践的做法也不统一。比如案件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银行卡号、电话号码是否隐去、什么时间隐去等问题,实践中的做法就不一致。成都市检察院(http://www.cdjcy.gov.cn/)的做法是使用案件当事人的真实姓名,隐去出生年月和身份证号码;郑州市检察院(http://www.zhengzhou.jcy.gov.cn/)则是不隐去任何信息,保证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公开的真实性;广东省人民检察院(http://www.gd.jcy.gov.cn/)则考虑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全部隐匿案件当事人真实姓名、出生年月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如果一味考虑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做到实名公开和最大限度的公开,社会民众就会质疑检察机关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匿名公开也会削减检务公开的效果。终结性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说理不足也是制约文书公开的重要因素。作为检察权运行的最终结果,终结性法律文书应当反映检察官如何认定事实、每一证据分别证明什么事实、证据采信与否、如何运用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会得到何种处置等。如不能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增强文书说理,检务公开流于表层,在某些情况下,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与不上网并没有太大差别。
对此,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等不应上网公开的文书外,所有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纳入到统一的文书公开平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确保文书公开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可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对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的范围、步骤、上网后的处理、个人隐私保护、上网舆情测评等问题逐个细化,统一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的标准。当然,仅做到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仍是不够的,上网公开对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务公开的对象是普通的社会民众,其大多不懂专业的法律知识,加强文书说理,全面展示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裁决理由同样重要。只有这样,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才能心服口服,增强对司法的信赖,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上访的发生。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最终做法是建立统一的文书公开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案件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以数据库的方式对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设置有效的检索机制并对及时更新上网文书,才能实现社会民众对文书的有效获取。不设置便捷的检索机制,社会民众难以获取有效终结性法律文书,其结果则是公开方式不当影响了文书公开的有效性。
(四)"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
虚拟空间下,新媒体公开平台是适应现代人获取信息的方式而产生的,是创新检务公开、服务民众的便捷平台。新媒体平台以其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等优点,在电子检务公开中占有很大的优势,是其他检务公开方式所不能比拟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官方微博、微信、手机报等形式,对工作动态、队伍建设、普法宣传、时事热点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享。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时,也可以尝试将检察机关官方微博作为主动发声平台,利用新媒体快速传播的优势,及时传播正确信息,占据舆论的主导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事项的发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也多次强调指出:"检察机关要积极推进检察微博建设,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检察机关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 2014年7月15日,最高检党组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实施办法》,继召开例行发布会、专题发布会、通过门户网站的方式外,把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逐步纳入到检察机关发布新闻的方式当中,发布检察机关重大政策、司法解释、阶段性成果、重要改革措施等。
网络时代的舆论监督无所不在,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之一的检察机关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检察机关利用新媒体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沟通不足,作为检察机关政务微博发布的信息被转发与被评论的数量是个位数,甚至为零。这说明检察机关政务微博发布的信息并不是广大网民关心的内容。检察机关微博、微信只是作为信息发布的平台,除了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等主流微博信息外,检察政务微博、微信很少转发别的机构或个人微博内容。检务信息发布的中心依旧停留在检察宣传层面,并没有发挥新媒体在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倾听民众呼声、解决实际问题的功能。
因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扭转思想,认识到通过新媒体公开信息的重要性,而不是把新媒体平台作为形式上宣传的工具,逐步适应在新媒体平台上公开信息。其次,检察机关要积极与网民进行互动,搭建互动平台,指导社会公众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和解决问题。解决网民实际诉求,是检务公开新媒体发展的方向。最后,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发布权威信息,不能出现丝毫违背法律的地方。特别是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信息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更要提高社会舆情判断能力,发布信息前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提前做好案件的风险预案工作。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公开信息的时间尚短。电子检务平台发展的现状同理想状态尚存在较大差异,许多地方都需要改进。因此,在推动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的过程中,要做好统筹规划,各地检察院要从各自实际情况出发,循序渐进,制定好信息公开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结合电子检务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调整方向。
四、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的配套措施
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发展及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共同催生了检务公开网络平台的出现。各级检察机关在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门户网站、办案流程信息平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新媒体平台的同时,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加以保障。相关配套措施主要包括设置义务性规范统一公开标准、增强电子检务公开的实质性和完善信息化建设。
(一)通过义务性规范统一公开的标准
我国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建设以最高检所发出的法律文件及领导人的讲话为支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参照世界发达国家做法,将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纳入法律约束的范畴,设立义务性规范的统一公开标准。
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应围绕重要的检察业务信息(检察新闻、检务公开、申诉控告、办案流程、终结性法律文书)构建主导航模块,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类信息上网的时间,及时更新有效信息。目前,检察办案流程信息和终结性法律文书主要依托检察门户网站公开,并无独立的公开平台,其公开标准可参照检察门户网站的公开标准执行。新媒体平台的公开标准则围绕信息公开的范围、例外、审核程序及舆情监督设立统一标准。
义务性规范统一公开标准意味着,利用电子网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检务信息真正成为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如电子检务未达到统一义务性规范标准的要求,相应的检察院则面临"程序性制裁"。与对一般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裁判不同,程序性制裁主要是指法院对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其他参与行使司法活动的官员是否违反诉讼程序,有无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所作的专门性裁判活动。 同时,利用电子网络平台公开信息也可作为考核指标,纳入检察机关的内部考评,督促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把义务性规范标准落到实处。
统一的义务性公开标准并不意味着全国各地所有检察院的信息公开不加区分,统一按照同一模块进行复刻。如此以来,反而容易造成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的僵化,丧失电子检务公开的灵活性。在设置统一的义务性公开标准的同时,可以给各地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空间,其可以结合本地检察工作的自身状况进行灵活变通,增强信息公开的有效性。
(二)增强实质性公开的内容
所谓实质性公开指的是,检察机关公开的信息不能仅局限于检察机关文化宣传、信息介绍、法律法规罗列等表层信息,而且也要实现检察权运行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增强检务信息公开的深度。检察业务工作才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增强检务公开的深度,自然要落脚到检察机关业务工作信息的公开上来。
增强电子检务实质性公开,不仅在于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群在数量上的几何式递增,更在于电子检务触及到检察权运行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则是围绕表层信息进行重复公开,最终造成信息资源的浪费。能否实现实质性公开,突破权力运行深水区,关系到检务公开的最终成败。检察机关进行实质性公开,需要考虑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利用统计工具定期汇总电子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发布信息与网民接受信息的数量,并分析原因,在充分了解社会公众对检察信息的要求的基础上,增强电子检务公开的实质性。
增强电子检务公开的实质性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检察信息全部上网公开。实质性公开也必须遵守必要的限度,有"公开"就有"例外",要把握和处理好"公开"与"例外"之间的关系。如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就不能一味追求公开而忽视了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然而在实践操作中,检察机关大多以涉及国家秘密为借口,不公开检务信息。因此,检察业务信息的实质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主观性的问题,其取决于检察机关敢不敢公开,能不能公开。因此,电子检务公开应加强对检察干警的教育,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的责任意识。在此基础上,结合信息公开的原则和例外,电子检务公开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三)完善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是推进检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是检察机关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只有大力推行信息化建设,依靠电子网络技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才能将检察业务信息更快速、方便地传递给社会公众,减轻社会公众在经济和时间方面的投入。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信息化建设的好坏,决定了今后检务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的成败。
推行电子检务公开,不仅要重视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更要重视网络信息平台开通后的完善工作。网络平台开通后的维护要即使进行信息的更新和维护、网络平台各项功能的评估,网站版面、字体等细节也要考虑在内。同时,检察机关要结合相关部门,探索研发各种软件和工具的云技术工具,整合各个平台、软件和工具的应用功能,实现信息的统一公布,防止不同平台相同功能重复后可能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带来的"微博轰炸"、"二维码泛滥"等乱象。各种软件的研发和系统的维护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检察机关要加大资金投入,与网络软件公司开展长期合作,把信息化建设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电子检务公开网络平台的建设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期间肯定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做好信息公开本质工作的同时,完善电子检务公开平台配套机制同样重要。针对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义务性规范统一电子检务公开的标准、增强实质性公开的内容、完善电子检务的信息化。随着时间的推进,电子检务公开所遇到的问题还会有所改变。因此,就需要结合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对电子检务公开配套机制的设置进行不同侧重。
结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检务公开作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进一步指出:"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细化执法办案公开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和要求,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一律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检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对电子检务都有相应的规定。
在国际社会,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信息公开,是各国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都在传统信息自由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电子信息公开法、电子政务等法律,提出了"直接政府""电子政府"等概念。信息公开在将来的发展趋势应当是:各类应当公开的公共信息,一般情况下都应及时在网络上予以公布。世界各国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也为我国提供了借鉴。
综合当今时代背景和技术背景,电子检务必定成为今后我国检察工作的重要课题。然而,在大力推行电子检务公开网络平台建设的同时,并不能忽视传统检务公开方式在检务公开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兴主流媒体,建成几家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集团,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 为电子检务与传统检务的融合指名了方向。电子检务应与传统媒体发挥各自的优势与长处,优化信息服务功能,以检务公开的内容优势赢得效果优势,将阳光检务落到实处,提高检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务公开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真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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