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邓小平同志关于死刑问题的基本观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69 次 更新时间:2013-07-18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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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本文选自作者著《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可以看出,小平同志的死刑观与毛泽东同志的死刑三论----“要杀论”(即“保留死刑论”)、“少杀论”、“慎杀论”有很大的区别。我把小平同志的死刑观概括为“四论”。这应当说基本上就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死刑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因为死刑问题非常敏感,事关重大,很长时间内,其他党和国领导人虽有论述,但对他的思想没有新的发展。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说,“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可以说是对“慎杀论”和“强化死刑与慎用死刑结合论”的继承和发展:在强调“慎杀”的基础上,并没有提到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强化死刑;指出应当“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实际上是要求通过立法来保证“慎杀”,这对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个时候重温小平同志对死刑问题的论述,对于在新的时期如何继承和发展他的死刑思想是很有必要的。应当注意的是“强化死刑与慎用死刑结合论”是特定时期的产物,它与“慎杀论”是有重大区别的。

邓小平同志生前对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方面有很多重要的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其中,关于死刑问题的论断,对我国的死刑立法与死刑适用产生过重要影响,至今仍在发挥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此,我就邓小平同志死刑思想进行粗浅的分析。我认为,邓小平同志的死刑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死刑保留论

十年浩劫之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甚嚣尘上,社会影响极坏的恶性案件接连发生。1983年7月19日,小平同志在北戴河找刘复之同志谈话时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原因在哪里?重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开始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战役,如何进行严打,小平同志指出:“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改劳教中继续传播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持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

小平同志坚决指出了“必须依法杀一批”犯罪分子的思想,并指出了其原因在于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实行“严打”是为了顺应民心。他说:“应该对各种犯罪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我们要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对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

近、现代以来,死刑存废之争一直是一个没有休止的问题。16世纪初,英国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在其《乌托邦》(1516年)一书中主张废除盗窃罪的死刑而开废除死刑论之先河,继莫尔之后,资产阶级思想家格劳秀斯、贝卡利亚、黑格尔、伦布罗梭等人主张严格限制死刑。至今为止,关于死刑存废的论著可谓汗牛充栋。在我国,第一代领导核心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基本刑事政策,邓小平同志在继承了这一基本思想之后,对之又加以发展。在死刑保留论这一基本观点上,小平同志与毛泽东同志的看法完全一致。

二、死刑有用论

关于死刑能不能起作用的问题,是死刑存废之争的焦点问题。小平同志在论述死刑的作用时,主要谈了以下几点:

首先,死刑可以作为一种教育手段。1986年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说:“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陈云同志:杀一儆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 这说明,死刑具有教育作用,可防止那些现在没有犯罪,但是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犯罪,使他们悬崖勒马。

其次,死刑可以防止重新犯罪。小平同志在谈到“必须依法杀一批”时说:“……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十年二十年也解决不了问题。” 他深刻意识到了重新犯罪问题的严重性,他说:“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犯罪就是要判处死刑。我最近看了一些材料,屡教屡犯的多得很,劳改几年放出来以后继续犯罪,而且更熟练、更会对付公安司法机关了。对这样的累犯为什么不依法杀一些?还有贩卖妇女、儿童、搞反动会道门活动,屡教不改的,为什么不依法从重判处?” 以上论述表明,小平同志非常重视“继续犯罪”、累犯问题,他强调,对那些屡教不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判处,要“依法杀一些”,充分重视死刑对犯罪的遏制功能。

再次,死刑能维护社会稳定。“稳定压倒一切”,是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论断,1989年,他曾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中国正处在特别需要集中注意力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如果只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 其实,早在1986年,他在谈到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与安定团结的关系时,就已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他在论述了“要依法杀一些”之后说:“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

邓小平同志紧密联系中国的国情,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死刑的有用性,认为保留死刑,“杀一些人”,是中国国情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

三、死刑正当论

面对人们对严打和死刑问题的责难, 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 1984年10月的中顾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小平同志说:“去年我只做了一件事: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体现了小平同志对“严打”要“理直气壮”的思想。

关于“严打”和死刑是否人道的问题,他说:“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先从北京开始,然后上海、天津,以至其他城市。只要坚持这么干,情况一定好转。 ”小平同志把人道主义解释为“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确立了他自己独特的人道主义思想,在他看来,死刑正当性根据在于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安全。

西方有些国家对我国死刑立法和判处死刑的数量问题上作文章,认为这侵犯了人权。小平同志曾旗帜鲜明地表明过我们国家的人权观:“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小平同志的人权观同样适用死刑是否符合人权的问题,这九观点表明,为了大多数人的人权,“杀一些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正当的,因为这符合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杀一些人”,是“全国人民的人权”的表现。

四、强化死刑与慎用死刑结合论

少杀、慎杀是我国保留死刑前提下限制死刑的一贯刑事政策,但邓小平同志并没有对第一代领导核心提出的这一思想墨守成规而是有所发展,提出了强化死刑与慎用死刑相结合的新的理论。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而“现在只是杀那些犯杀人罪的人” ,小平同志很不满。他说:“其他的严重犯罪活动呢?广东卖淫罪犯那么猖獗,为什么不严惩几个最恶劣的?老鸨,抓了几次不改,一律依法从重判处。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处死刑?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的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 在邓小平同志关于死刑的所有论述中,没有任何关于数量上要“少杀”的只言片语,相反,曾一度强调:“现在是非常时期,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得住”。 这一论述不是偶然的,这恰恰体现了邓小平理论中“实事求是”这一精髓,即在死刑问题上,不能简单地以多或少衡量,只要是依法办事,该杀的就杀,必要时“要多杀几个”,“冒出一批抓一些”,多与少,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要根据当时该杀的人而定,非常时期,要强化死刑,即多杀几个,“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

在另一方面,小平同志又坚持了我们一贯坚持的“慎杀”思想。他指出:“对专政手段,不但要讲,而且必要时要使用。当然使用时要慎重” ,“杀人要慎重,但总得要一些,涉及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问题,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受刑事惩处,不涉及死刑问题。” 由此可见,小平同志所谓“慎重”的含义,乃是指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依法不需要判断处死刑的,不涉及死刑;不能把思想政治问题与犯罪等同起来。

邓小平同志关于死刑问题的论述,涉及到了死刑存废、死刑价值、死刑适用等各个方面,是我国死刑政策的指导思想。小平同志的死刑观,是我国死刑立法与司法的强大的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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