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吕阳:域外刑事裁判文书上网比较与启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25 次 更新时间:2016-02-03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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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吕阳  


内容摘要:在刑事司法领域,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应当履行的新义务。在美国、英国、欧盟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各自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其中也不乏许多共同之处,其注重文书上网的制度设计;上网的时效性较高;注重上网平台的建设,构建多种类型的数据库,提供多样的检索机制;注重保护个人隐私等。我国可以吸收域外经验中的合理要素,优化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整个流程,从而使文书上网成为监督审判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启示


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最终载体。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实现司法公开或者司法透明要求的核心内容。近年来,随着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多以互联网为平台,将裁判文书上传至网络,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笔者结合部分主要国家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立法和实践操作,进行比较研究。


一、美国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做法


联邦法院层面,2002年美国颁布了《电子政务法》(E-Government Act),为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2002年《电子政务法》第205条第5款,联邦层级法院必须建立自身法院的官方网站,上网公开刑事裁判文书。[1]公民获取相应的刑事裁判文书无需付费。美国《电子政务法》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依据《电子政务法》,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为确保个人隐私和安全,联邦和州层面的最高法院须制定专门条例,隐匿刑事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2]除了专门立法之外,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纳入《最高法院诉讼规则》:“联邦最高法院的所有裁判文书在宣判之后的10分钟内必须上传。”[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网站上设有裁判文书专栏,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案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等关键词进行检索。


除了选择在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布裁判文书,美国政府印刷署GPO构建起联邦数据化系统(Fdsys)公开刑事裁判文书。[4]在此系统上,社会公众也可访问美国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Pacer.gov.),在Pacer上注册账号即可查询获取相关信息。美国对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时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案件庭审结束7个自然日内,裁判文书应转交给书记员办公室,律师应负责核对查实,律师可于21个自然日内提出修改请求,法院方面在受到异议后31个自然日内决定是不是修改。如果无异议,或修改完毕,法院就要将裁判文书上传到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上。


联邦地方法院并未就刑事裁判文书上网作出专门规定,但裁判文书也基本实现全部上网。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可在州法院网的判决意见板块下查询到相关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分为两种,一种是修正后可检索、引用出版的文本,由LexisNexis公司进行整合,是一项付费业务;另一种是未经编辑、校正的供官方报道的文本。除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在每周一、周四的上午10点上传至网外,加利福尼亚州的其他法院的判决书一经生效即上传到法院官方网站。通过时间、管辖法院、案号等就可查阅到加州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


美国是世界上科技发达的国家,电子政务起步较早,不论在制度上,还是实践操作上,美国裁判文书上网都居于世界领先水平。《电子政务法》注重对案件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对于裁判文书中应当隐去的内容进行专门规定。同时,美国法院重视文书上网的实效性,上网文书能够及时更新。在此基础上,各个法院运用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技术,设置便捷的检索机制,方便社会民众获取有效信息。


二、英国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做法


在英国,根据《2005年宪政改革法案》成立的最高法院,拥有单独的网站(www.supermecourt.gov.uk)。英国最高法院制定了《最高法院信息公开方案》(Publication Schem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其中就包括最高法院如何做出判决[5],也就是所谓的裁判文书公开。英国最高法院网站的“已决案件”板块上提供了裁判文书一览表,标明了判决日期、索引、档案号、案件名称、细节,方便公众快速找到感兴趣的案例。裁判文书内容完整,包括日期、当事人、法官、案件背景、判决及判决理由。在该板块,网站还设置了搜索引擎,输入档案号或者案件名称关键词即可查到要找的案例。另外,2009年7月31日之前的案例还可以在上议院的网站查到,最新案例位于新闻发布板块的“判决速递”。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各个法院并未单独设立自身网站,司法机构网站是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统一平台,而且主要公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的刑事裁判文书。司法机构网站在“新闻发布”板块提供了高级法院,尤其是上诉法院2011年、2010年、2009年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通常会在宣判之后的48小时内上网公式。网站将判决文书按照年份、月份集中排列,标明“日期”、“案件名称”、“判决法院或法官”,分别提供完整判决和判决摘要的PDF版本。除此之外,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还可以在非营利性网站(http://www.bailii.org/)上查询。[6]


苏格兰刑事裁判文书公示在苏格兰法院服务网(www.scotcourts.gov.uk)的“资料库”板块一栏。但其并未公开所有的案件,只公开了对法律走向影响深远和社会民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最早公开的裁判文书的时间为1998年9月。苏格兰刑事裁判文书主要公开高等刑事法院所作判决、郡法院所作刑事判决及人身伤害赔偿类判决。苏格兰法院网站不仅设立专门的检索机制,而且在四类公开文书的网页上分别列出最新的50个判例。


在北爱尔兰法院及法律服务网(www.courtsni.gov.uk)的“司法判决”板块,法院与裁判所服务处按照年份公布裁判文书。判决书列表显示判决日期、名称、档案号、法官、附件等,方便公众查阅。1999年以来的裁判文书基本上能得到有效查询,当然也不排除因检索不当等因素而无法获知或者裁判文书根本没有实现上网,这时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网站管理人员联系,获取特定的裁判文书。


英国各地司法制度不统一,裁判文书上网也各成体系。但从总体上而言,英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做法大体相同,在细节上略有调整。除了最高法院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裁判文书上网进行规定外,英国各地并没有出台专门规定,裁判文书上网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常态,各项检索机制逐步完善。


三、欧盟国家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做法


据欧盟司法委员会网络计划(ENCJ)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在欧盟20多个国家调研结果显示,欧盟各国普遍实现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然而裁判文书上网的做法并不统一,呈多元化的特点。具体而言,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路径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国家没有设立法院官方网站,刑事裁判文书依托政府官方网站公开;第二类是由私人机构设立非官方的文书系统,社会民众通过付费方能获取相关裁判文书;最后一类也是最为常见的做法,也就是由法院官方网站承担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的义务,社会民众可以免费获取。当然这三类文书上网方式可以并存于一个国家。以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例,德国宪法法院网站和联邦最高法院网站为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官方渠道。德国法律信息中心裁判文书板块为德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非官方渠道,公开国际法院(如欧洲人权法院)、宪法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等所做判决,并对所有民众免费开放。此外德国JURIS法律出版公司建立专门的文书数据库,公开部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判文书。


所有被欧盟司法委员会网络计划调查过的国家都承认——并不是将所有裁判文书上传至网。通常情况下,一律上网公开所有最高法院所做的裁判文书;有选择性的上网公开高等法院的裁判文书;小部分的上网公开初审法院所做的裁判文书。[7]至于何种裁判文书能够被筛选出来上网公开,欧盟各国做法也不尽相同。通常情况下由审判法官或书记员做出是否上网的决定。此外,某些国家选取职业法官组成裁判文书上网委员会进行筛选,或者是设立专门的筛选标准。综合欧盟司法委员会网络计划的调研情况,符合以下情形的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开:(1)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判决;(2)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裁决;(3)关乎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案件裁决;(4)某些社会集团密切关注的案件裁决;(5)对司法和法律专业媒体意义重大的案件裁决;。[8]


欧盟各国就当事人的隐私保护达成一致共识。大多数欧盟国家都选择隐匿个人隐私信息后再将刑事裁判文书上传至网络。大体上欧盟各国姓名屏蔽可分为两种,一类是只公开案件当事人的姓氏,一类是用英文字母A、B、C等来替代当事人的姓名。[9]只有英格兰和威尔士做法恰好相反,为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的真实性,裁判文书中所有人名和个人信息一律公开。刑事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证人的隐私权十分重要。但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被告人是公众人物或者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时,不能隐去相关个人信息。


综上,欧盟各国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渠道多元化,多以数据库的方式公开,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同时赋予审判法院较大的文书上网筛选权。总体观之,欧盟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各个流程已经形成较为严密的操作体系。


四、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做法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做法略先于大陆。自1998年起,台湾司法院就已经把裁判文书上传至司法院全球资讯网公开。受法律文化的影响,我国大陆地区裁判文书上网与台湾地区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对台湾地区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做法进行介绍和研究十分必要。


台湾地区刑事裁判文书依托司法院全球资讯网公开。司法院全球资讯网法学资料检索系统下设有专门的裁判书查询一栏,社会民众只能通过检索栏进行检索,网页中并不显示具体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检索项有法院名称、裁判类别、判决字号、判决案由、判决日期、全文检索词语等。最高法院裁判资料于评决后一个月提供查询,普通法院所做刑事裁判文书则于书记官制作裁判正本(收领原本后七日内)并送达当事人后,二日内提供查询。


台湾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初衷是将司法权运行的情况公开,满足宪法赋予民众“知的权利”,然而刑事裁判文书公开无疑会披露案件当事人、证人等隐私权,台湾司法院在维系“民众知的权利”和“公民隐私权”平衡方面的探索可谓几经周折。自1998年起,除了某些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外,几乎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通过网络在台湾司法院的网站上检索到判决书的全文,也因此造成某些民众的困扰,纷纷向司法院反映希望能够隐匿裁判文书中关于个人隐私之信息。因此司法院自2003年起逐步把裁判文书中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隐匿。2007年之后,台湾司法院更是把个人隐私权保护放在首位,隐匿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信息。这样以来,裁判文书查询检索就形同虚设,社会民众根本无法从茫茫文书中甄别出相应的裁判文书。


考虑到过分强调个人隐私保护不利于社会公众进行有效检索,同时法院贯彻公开审判原则,既然在法庭公开审理阶段就公开了案件当事人姓名,那么到做出裁判文书之后将其在网上公开的做法就算不算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因此,2010年台湾司法院修订了《法院组织法》。修正后的《法院组织法》第8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法院及分院应定期出版公报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开裁判书。除自然人之姓名外,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得包括自然人之身份证统一编号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10]


台湾法院裁判文书上网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文书上网公开经历了个人信息全部公开到隐匿部分当事人信息,再到隐匿当事人姓名,最终仍旧公开当事人姓名的不断演进过程。[11]我国大陆虽然出台了《规定》对姓名隐匿做出了规定,事实上,通过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笔者发现一些并不属于特定情形案件的姓名也被隐匿,实践操作很不规范。我国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在文书上网中积累的经验,少走弯路。


五、域外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美国、英国、欧盟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介绍,可以发现域外国家在刑事裁判文书上网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其共同特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制度先行;例外明确范围;上网时间短;以数据库为主,官方和营利性机构相结合。随着域外刑事裁判文书的不断发展,呈现出以文书公开辐射案件电子档案公开和庭审笔录公开的发展趋势。


域外国家和地区刑事裁判文书上网注重制度设计,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依据。完备的制度设计在推动司法公开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为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具体操作指明了方向。如美国于2002年通过《电子政务法》,要求联邦层级法院构建官方网站并公开刑事裁判文书;2008年通过《关于开放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和公开规定》,《最高法院诉讼规则》也把裁判文书上网纳入其中。再者如英国,英国最高法院制定《最高法院信息公开方案》,作为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依据。英国各地对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主要依照《1998年数据保护法》、《2000年信息自由法》进行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相较之下,苏格兰地区则是采用单独立法模式,《2002年苏格兰信息自由法》是文书上网的主要依据。俄罗斯则是出台《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其中明确规定刑事裁判文书应在互联网上发布。与其他司法文件相比,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更加严格,而除刑事裁判文书以外的其他司法文件的公开则是在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后加以决定。从各国出台专门规定甚至专门立法的的方式可以看出,信息发达时代各国对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方式的重视,而且在一个国家存在着多种立法,不局限于一部法律,即体现在多部法律法规之中,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制度建设较为完善,规定较为全面,并呈现出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不断完善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上网逐步步入正轨,与此同时,实践操作中日渐暴露出文书上网平台不统一,内容不一致,检索选项不全等问题。对域外经验进行学习,可以为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完善提供新的工作思路。自2000年以来,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经历了初步规划、逐步探索和全面公开三个阶段。在这十多年的文书上网公开的探索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意见作为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实践操作的依据。直到2013年,最高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也只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刑事裁判文书上网进行规定。因此,在立法方面,域外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制定人民法院信息公开法或电子政务法的做法就很具有参考价值。我国可以制定人民法院信息公开法,把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纳入信息公开法的范畴,从而增强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权威性及义务性。


域外国家和地区刑事裁判文书上网注重对上网刑事裁判文书的范围进行明确和界定。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目的是让公众检索得到,满足阳光司法的要求。“最大限度的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是国际社会在网络时代信息公开的原则,同时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因此,对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例外”进行明确就显得尤为必要。各国做法大体类似,把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当事人隐私等案件纳入不公开的范围。各国尤其重视对个人隐私和安全的保护。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应依据美国法典28部分sec2072和sec2075的规定,制定法院条例,对刑事裁判文书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删节隐去,各法院涉及的隐私和安全保护条例中应留给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公开范围的空间,但该隐私范围不得超过美国法典28部分131章的范围(不得滥用隐私权)。[12]在俄罗斯,根据《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为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安全,应删除证人、无罪开释者、因执法机关滥用权力而被错误追诉者、书记员、案件复审法院等人员名字的首字母及其姓氏以外的个人信息,特殊情况下也适用于检察官及辩护律师。[13]在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裁判文书对个人信息隐匿的做法也是几经周折后才寻求到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和个人权益保护的平衡点。


“最大限度公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基本原则。鉴于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并未规定应当上网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不公开的不利后果,以及相应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程序性制裁,加之承办法官繁重的案件审理工作,极易造成实践中将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刑事裁判文书上网,而对容易引起社会争议的刑事案件不上网。结合上文对域外经验的介绍及比较,我国应确立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义务性规范,对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进行细化,对何为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细化,对何为不宜公开的刑事案件的方向大体明确,从而使刑事裁判文书上网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


域外国家和地区注重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时效性。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刑事裁判文书上网能大大缩短文书公开的时间,满足司法公正的需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文书上网的时间最短,宣判之后10分钟即须上传至网。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裁判文书在宣判后48小时内上传。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则是在文书送达后上载至网站。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速度远比信息公开的内容更为重要,因为法院每年受理大量的案件,如果不及时公开刑事裁判文书,那么公众需要获知的裁判文书将掩埋于其他文书之中,最终是民众难以获取,反而背离了文书公开的初衷。域外国家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均有时间限制且时间相对较短。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8条,刑事裁判文书必须在文书生效后7日内上网公开,从而确保文书上网的时效性。笔者通过点击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刑事裁判文书中有很多并没有严格依照上述规定,某些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几个月甚至一年后才上网公开。相比之下,拖延公开、公开不及时在域外则基本不存在。这种情况和我国法院激增的案件数量有关,更与缺乏对延迟公开进行裁决和惩罚有关。增强监督的有效性,把文书上网的时效性纳入法官的业务考评,对延迟上网设置相应的惩罚措施,逐步纠正文书上网不及时之风。


域外国家和地区刑事裁判文书上网注重上网平台的建设,裁判文书上网多以数据库的形式进行。纵观美国、欧盟、我国的台湾地区,裁判文书上网平台多种多样。如美国、德国实行最高法院官方网站和联邦法院网站实行双轨制,分别公布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机构网站则是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统一平台。再者,某些社会机构或营利性组织设立数据库,如美国的WestLaw、LexisNexis和德国的德国JURIS法律出版公司等对裁判文书进行综合整理,为社会民众提供付费下载。不论是政府的官方网站亦或是民间组织机构,域外文书上网公开平台建设相对较完善,裁判文书公开网站设计简洁、合理,通过检索引擎搜索案件号、案件名、当事人姓名即可获取相应刑事裁判文书。


最高院专门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统一平台。然而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中的关键词设置相对模糊,依靠被告人的姓名检索的结果要么为零,要么充斥大量的无关案件,甚至是被告人姓名中存在相同汉字的其他案件都会被检索出来,关键词检索设置意义不大;至于依靠案件案号和裁判时间检索,社会民众获知案号和准确裁判时间的几率更小。借鉴域外经验,强化刑事裁判文书的检索功能,把当下稳定、免费、功能强大的搜索引擎运用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增加不同的检索设置,加大刑事裁判文书数据库的建设,从而增强检索的匹配度和准确性。除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外,可以由社会机构或营利性组织以数据库的形式对刑事裁判文书加以整理,以付费或免费的方式供社会民众下载。


注释:

*高一飞(1965——),男,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吕阳(1991——),女,河南许昌人,法学硕士,现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干警。本文为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研究》(2014sp010)、2015年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议》(CLS(2015)ZDZX10)的阶段性成果。

[1] 根据美国《电子政务法》第205条规定:“联邦法院需要建立自己独立的法院网站,公开如下基础信息:(1)法院联系方式及相应的实体地址;(2)法院诉讼规则、条例;(3)法院内部制定的规则;(4)整个案件的流程信息;(5)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文档(包括判决书、律师诉状、第三方提交的法律意见);(6)法院必须提供PDF/WPS/WORD等形式的电子文档方便民众下载。”网址:http://thomas.loc.gov/cgi-bin/bdquery/z?d107:HR02458:|TOM:/bss/d107query.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12日,第5版。

[3] 何帆编译:“外国裁判文书上网概况”,《法制资讯》,2013年第5期,第52页。

[4] 龙飞:“域外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司法》,2014年第17期,第7页。

[5] 英国《最高法院信息公开方案》规定:“以下为公开的信息范畴:(1)最高法院基本信息和工作职责;(2)经费书目及其使用状况;(3)优先考虑事项及其具体实施状况;(4)如何做出判决;(5)政策和程序;(6)清单列表及登记状况;(7)最高法院提供的服务项目。”载http://www.supremecourt.uk/about/access-to-information.html,英国最高法院,最后访问时间2014-07-29。

[6] European Network of Councils for the Judiciary (ENCJ):”Justice, Society and the Media Collection of replies to Questionnaire 2011-2012”,

Viahttp://encj.eu/images/stories/pdf/workinggroups/encj_pt_judiciary_media_replies_national_practices.pdf, pp75.

[7] European Network of Councils for the Judiciary (ENCJ):”Justice, Society and the Media Report 2011-2012”, viahttp://encj.eu/images/stories/pdf/GA/Dublin/encj_report_justice_society_media_def.pdf, pp13.

[8] Ibid.

[9] Ibid. pp.12

[10] 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司法院公报》,2011年1月,第53卷,第1期,第4页。

[11] 龙飞:“台湾地区裁判书上网制度”,《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7日,第8版。

[12] 田禾、吕艳滨等著:《司法透明国际比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6页。

[13] 参见高一飞译:“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9日,第008版。


原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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