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陈恋 :习近平关于司法改革重要论述的理论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20 次 更新时间:2020-02-1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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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陈恋  


习近平关于司法改革重要论述的理论体系


高一飞  陈恋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原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第35-43页。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我国司法体制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基本适应的,但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冤假错案、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以及司法效率不高的现象,改革现有司法体制具有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和方法: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与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司法改革的方法上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和试点先行。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基本确立,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论述已经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是我们将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关键词:习近平;司法改革;原因与目标;原则;方法


2016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提出:“历史、现实、未来是相通的。”[1]这是一种从宏观到微观、把过去、现实和未来联系起来的大历史观。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继承和发展了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理论,发表了多篇文章和多次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宏伟蓝图提供了理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局的高度、历史的维度、人民的角度,为改革把脉,为法治开方,对我们需要一场什么样的司法改革给出了全面系统、清晰有力的答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2]但长期以来,我们的法治理论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还没有转化为话语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3]344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司法改革的论述,就是对我国司法改革伟大实践的规律的总结,不仅在内容上对司法改革的原因、原则、改革目标与方法以及解决司法体制深层次的措施进行了全面论述,对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四梁八柱的问题都有涉及,在司法改革的原因论、对策论、方法论等方面都形成了完整的理论框架,而且在司法改革的理论逻辑、话语体系、解决问题的方法上都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形成了自成体系的司法改革理论。


一、司法改革的原因和目标

(一)司法改革的原因

我国历次司法改革都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司法制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展开,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分析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原因,提出:“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3]130习近平总书记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锲而不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4]时代发展,任何制度都要通过不断完善去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各项需求,同样,司法改革也是我党在对现有制度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制定改革方针,以使我国司法制度和体系更趋完善。从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可以总结出,司法改革的原因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防范和纠正司法不公。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培根的话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5]718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的后果和致命的破坏。

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表现在司法方面就是要求司法的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6]67公正是司法的灵魂。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多,司法途径成为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司法不能主持公道,就会造成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如果司法不公得不到扭转和更正,群众利益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近年来,司法不公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防范和纠正司法不公,满足人民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

第二,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1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6]96-97冤假错案的发生直接损害人民的权利、伤害人民的感情,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损害司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决不允许”是对司法机关工作态度的严格要求,是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根本举措。

第三,防止和消除司法腐败。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表面上往往是司法人员行为不规范导致,将手中的权力作为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究其深层次原因是司法权力制约机制不够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尤其是到了法院审判环节,请客送礼、打招呼、批条子的情况很严重。现在常有一些所谓‘捞人’的事,声称可以摆平什么腐败案件、操作改变死刑判决,要价很高,有的高达几百万元。是不是有这样的事?这些钱花到哪里去了?得好处的也有多少人、多少环节?这不就是说花钱可以免罪、花钱可以买命吗?有的司法人员吃了被告吃原告,两头拿好处。这样的案例影响很坏!”[6]68习近平总书记将司法腐败的具体表现归纳为人情案、权力案、金钱案。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司法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司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会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严厉打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止司法腐败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形成对司法腐败行为的制约机制,对司法活动中存在的违规及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司法机制。

第四,提高司法效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化信息化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7]近年来,全国案件数量激增,对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显得问题更加突出、意义更加重大。

(二)司法改革的目标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就需要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司法体制和机制。

第一,公正的司法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公正的重要性,强调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公正需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6]68只有公正的司法制度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正的司法制度才能平衡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只有公正的司法制度才能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为了建设公正的司法制度,我国推进了一系列举措,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10月11日,司法机关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上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发布实施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实施了深入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确保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实现。

第二,高效的司法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落实全会部署,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3]119从目前改革的情况来看,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为了建立高效的司法制度,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举措,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二是设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三是加快智慧司法建设。高效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之上的,必须合理平衡司法高效与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的关系,兼顾司法机关效率和当事人效率。高效应当是符合公平正义的高效,应当是当事人能接受并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高效,应当是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高效。

第三,权威的司法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3]115司法权威源于并体现法律权威,司法适用法律是体现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权威的形成是依靠公正的司法活动与人民内心的信服,这体现了一种双向作用,即人民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感受公平正义,发自内心地去拥护,同时司法的权威得以树立于人民心中,这便是权威司法制度的建立过程。司法权威树立的两个重要前提是公正裁判和有效执行。针对长期难以解决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9年3月,周强院长庄严宣告:“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司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方式,必须保证司法的权威性才能充分发挥司法手段在维持社会秩序上的重要作用。司法以人民为中心,人民依靠司法,两者之间相互作用而促成司法的权威。


二、司法改革的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3]130这“四个坚持”就是司法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6]22-23习近平总书记在该次谈话中全面描述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具体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3]130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谋福利,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司法改革的目的与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相一致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政法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实施一系列重大举措,维护了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是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凝聚着全国政法战线和广大政法干警的智慧和汗水。”[8]只有充分发挥党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领导作用,才能在遇到“硬骨头”的情况下保证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真正解决司法实践问题。

(二)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3]131司法改革要围绕提高司法公信力展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要扭住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约束、公开运行等环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5]718司法公正和廉洁要依靠制度去保障,要坚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出来;要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消除暗箱操作;要规范司法人员工作行为,隔断利益纽带;要坚持司法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在法治社会,纠纷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加以化解。[9]263只有司法的公信力得以树立,人民群众才会信服法律,才会信赖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手段并对处理的结果予以接纳。

(三)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与遵循司法活动的自身规律,一方面能使司法体制改革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具体的改革措施能够落到实处,解决最实际的司法问题;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司法改革符合司法运行规律。

第一,坚持符合国情的改革路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10]8司法体制改革只有符合中国的政治制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只有符合中华民族公平正义观念,才能保持蓬勃旺盛的生命力。坚持符合国情,一方面要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分析经验与教训,汲取法律文化精华,择善而用;另一方面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丰富社会主义司法内涵。

第二,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司法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内在性与本质性,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目前学界对司法规律有狭义与广义之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也表明了他对狭义和广义司法规律的看法。狭义的司法规律是指审判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6]102这里习近平总书记谈司法规律就只针对审判权而言,这段话是对狭义司法权本质的高度概况总结,也可以说是对狭义司法规律的概括。广义的司法规律是审判权、检察权和其他相关权力行使司法权的本质特征、价值取向、共同法则的高度概括。[1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3]132。他是在“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这一大的语境下表述的,显然是指广义司法规律。[12]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规律清晰且全面的描述明确了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司法规律的具体要求。

(四)坚持问题导向

习近平总书指出:“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是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要坚定不移落实到位。”[3]1322016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哪里矛盾和问题最突出,哪个疙瘩最难解,就重点抓哪项改革。”[13]改革需要问题意识,司法改革同样也需要坚持问题意识,找准改革的突破口,做到抓重点、解难点,才能增强改革的实效性。党中央针对当前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任务要求和实施办法。2016年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开展改革督察工作,要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14]。为了推进改革进程以及了解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对改革要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12]司法改革作为整体改革的重要方面,也要认真开展督察工作,针对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保证司法改革蹄疾步稳地推进。


三、司法改革的方法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试点工作要在中央层面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下进行,改革具体步骤和工作措施,鼓励试点地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15]2015年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中央和地方改革。需要中央先定调子、划底线的,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给地方交底。需要地方先探路子、创造经验的,中央要及时给予授权,有效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16]2015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顶层设计对基层实践的引领、规划、指导作用,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进行探索,因地制宜,聚焦具体问题,细化措施,细分责任,细排时间,把握好政策界限范围、尺度、节奏。基层改革创新要尽可能多听一听基层和一线的声音,尽可能多取得第一手材料。要及时总结经验,把基层改革创新中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蕴含的规律及时形成理性认识,推动面上的制度创新。”[17]习近平总书记上述对司法改革方法的论述,可以总结为:统筹规划,分类推进与试点先行。

(一)统筹规划

司法改革涉及方面广、部门多,必须要保证改革的方向一致,这就要求党中央从宏观上对改革提出大政方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设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对司法改革的部署,就是统筹规划的基本形式。2015年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强调:“改革方案通过后,能公开的要向社会原原本本发布,以利社会共同监督落实。要抓好改革方案的进度统筹、质量统筹、落地统筹,理清各项改革的‘联络图’和‘关系网’,增强改革的有序性。”[18]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司法改革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四项基础性改革和相关改革,妥善处理好四项改革和其他改革的关系,[19]使司法改革按计划有序推进。

(二)分类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要注重改革举措的配套衔接,注重分类推进,强化任务落实,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考虑到我国各地法治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应当允许各地在大方向与中央政策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发挥能动性,适当调整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也要考虑各地差异,如允许一些地区将员额制的比例提高到40%对上,有的达到60%。[21]分类推进的方式能够缓冲司法改革带来的阻力,使司法改革能够以平缓顺利的方式推进。通过分类推进制度改革,更好地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从而将改革经验分类积累和总结分析后在其他地方更加顺利地推广。

(三)试点先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试点方案先在基础扎实、需求迫切的地方开展试点。进行改革试点,对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改革试点的实施条件差异较大,要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探索。”[22]试点是发现问题、完善改革方案的过程。经过试点实验对于可复制的改革措施可向全国推广,经过实践检验不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措施应当改进后再推广。例如我国员额制、刑事速裁程序、陪审制与审判中心三项规程改革等都经历过试点。司法改革不仅要发挥党中央的全局把控作用,也要重视试点地区的示范、突破和推动作用,破解改革难题,创造出更多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成果。试点先行的方式大大降低了司法改革的风险,同时也缩短了司法改革取得实效的时间。


四、着力解决司法深层次关键问题

新一轮司法改革之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6]78一针见血地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就是要解决影响司法良好运行的深层次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认为着力解决司法深层次问题应当从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三个方面着手。

(一)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一牛鼻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3]131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司法责任制,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2016年,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司法改革试点法院全面推开。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到党的十九大之前,全国法院从211990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0138名员额法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遴选产生367名员额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全面推开,从原有16万名检察官中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8.7万名,入额检察官全部配置在办案一线,实行员额动态管理。经过不断努力,被称为“硬骨头”的员额制改革已初显成效。在一些试点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员走“精而优”的道路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到党的十九大之前,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基本完成,所以十九大提出的新改革目标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二)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23]190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说明时指出:“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等等。”[24]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本质就是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就是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深入分析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为解决司法深层次问题而提出的重大改革方向。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仅涉及到部门内部之间的权力划分,同时也涉及到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与制约。这些任务有些已经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任期内的五年完成,有些将在将来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完成。

(三)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二是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三是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是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人权保障措施,作出了很多重要论述,他指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事关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25]他还对保障辩护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他提出:“要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26]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我国经济与司法现状,注重在程序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长期以来我国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大环境下,更显示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闪烁着现代司法的理性光辉,也散发出文明社会深厚的人文关怀。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要求的规范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错案防范与责任追究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援助制度等人权司法保障改革措施已经出台,也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明显的实施效果。


五、结语

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理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改革设想,目前司法改革已经取得较好成效。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确定了9大改革领域、129项改革任务。[27]截至201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九大之前的既定司法改革阶段性任务已经全部完成。

临近党的十九大前的2017年7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正在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作出书面指示,对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成果进行了肯定,也指明了党的十九大后司法改革方向,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将来“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要统筹推进公安改革、国家安全机关改革、司法行政改革,提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28]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7年8月29日,深改组批准《关于上海市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框架意见》,分别就权力机制、治理机制、人事机制、环境机制方面的配套改革等作出部署。同年11月2日,上海正式发布了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136项细化改革措施。[29]上海市作为第一批唯一的试点地区,它所做的探索,为综合配套改革的全面推进提供经验。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将综合配套改革的任务细化为十大具体目标和十大具体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政法领域改革,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加强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优化政法机关职权配置,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完善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构建普惠均等、便民利民的政法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30]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讲话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而且也指出了2019年以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论述已经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党的十九大以后的五年,是在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期间已经完成四梁八柱改革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司法综合配套改革的五年,目标宏伟、任务艰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论述是我们将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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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9—06—01

基金项目:2017年度司法部重点课题《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研究》(编号:17SFB1006)、2017年度重庆市“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重大委托项目《习近平关于司法的重要论述研究》、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看守所法立法研究》(编号:18BFX078)

作者简介:高一飞(1965—),男,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与司法制度。陈恋(1990—),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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