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3月4日报道,“躲猫猫”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看守所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2人,已于2月27日被昆明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目前两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回顾“躲猫猫”事件,在2月13日云南媒体首次做出报道后,当地警方除了给出一个“躲猫猫”的荒唐结论之外,基本一直是在回避媒体,反而是云南省委宣传部从舆论监督的角度表现出了积极的姿态,与媒体进行了沟通。既然警方也有新闻发言人,那么,警方如何对待媒体也应当有一定的规范,而不能完全由某一个公安机关自由决定。
警方包括具体侦查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狱内部侦查机关和军队侦查机关。警方向社会公众和媒体提供案件信息,其理论基础是公众的知情权和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在国际上,《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9条所规定的人类拥有“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以及《欧洲人权宪章》第10条关于“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的类似规定;重视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在“克劳德•雷耶斯诉智利”一案中所得出的关于《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中“承认公民普遍享有知情权,政府必须为该权利的行使提供机制”。
2008年2月27-29日,来自全球40个国家的信息公开团体的125位成员,代表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国际机构和金融机构、捐赠机构和基金会,私营公司、媒体和学者,聚于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发表了《关于推进知情权的亚特兰大宣言与行动计划》(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是将国际公约关于公民知情权的内容具体化的一个重要国际规则,是关于知情权的国际标准。宣言认为“知情权是人类尊严、平等,和公正的和平之基础”,“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所有国家皆应制定关于知情权的有效法律”。
该宣言还要求:知情权既应被国际和区域组织视为准则,也应遵循以下原则深植于国家和地方法律:“信息公开应成为准则,保密应被视为例外”、“.知情权适用于政府所有分支(包括执法、司法和立法部门,以及自治机构),所有层级(联邦、中央、区域和地方),以及上述国际组织的所有下属机构”,“公开信息的举证责任归于信息持有者”。
指导警方怀媒体关系的另一个基础是侦查公开原则。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侦查不公开并不意味着侦查都是秘密的,相反,封闭、隐秘的状态,会导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难等问题出现。通过侦查公开为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实现参与权提供了有效途径;侦查公开还是对人权中的生命权、自由与安全权和人格受尊重权的保障。侦查公开包括了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公开、对社会的公开。
国际社会《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指出,“表达自由是每一个民主社会最重要的基础。媒体有职责和权利收集情况,向公众传达信息,并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之前提下,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包括对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案件。”考虑到侦查程序的特殊性,第4条对侦查公开可能存在的例外及其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本基本原则不排除在犯罪调查期间甚至构成司法程序一部分的调查期间保密法的保留使用”但“不应限制上述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记者交流有关调查的情况或被调查的情况。”在美国,法律重视人权保障,侦查实行公开,法官对侦查中颁布令状被认为是审讯程序而要遵守适用于审判的公开原则;法国2000年通过的《关于加强保障无罪推定和被害人权利的法律》明确要求加强刑事诉讼侦查和预审程序的公开化,而且具体设计了一系列“公开化的窗口”。
实际上,各国各地区在“信息公开法”基础上,基于侦查与司法机关的特殊性,往往由立法或者最高司法部门出台专门的文件来规范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在美国,联邦司法部专门颁布了《处理媒体关系的指南》(MEDIA RELATIONS),认为颁布这一规则的目的是“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让司法部各成员和其个人在刑事、民事案件和事务中的相关信息提供中确立一致的具体指导。”“该指南认为三种利益应当平衡:公众知情权;为公正审判个人权利;政府对司法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任。”
这一文件一方面对媒体和新闻发布进行了限制:除了B部分的情况以个,司法部各单位和人员不对正在进行的调查的事务的情况进行公布,也不发表对其性质、进度的评论,包括在正式成为公共资料之前的传票的发布和送达。已经实际上公开了的事务,或者正在调查的事件社会需要得到信息以保护公共利益、保障安全、福利,社公有权得到这些事务的评论和确认。在特殊情况下,与调查有关的官员将与联邦检察署或者司法部分支机构协商并得到其批准以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另一方面指南也规定了执法机关公开信息的义务和规则:“为了执法的目的,包括预防犯罪和提高公众信心,司法部人员在经过联邦检察署批准后,可以协助新闻媒体对执法活动拍照、录音、录象、和记录。联邦检察官将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批准这种协助:对个人不合理的造成危险;对当事人和其他个人造成的偏见;其他法律规定不批准的情况。”
在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6月28日也通过了《检察、警察暨调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新闻处理注意要点》的法律“为期侦查刑事案件慎重处理新闻,以符合刑事诉讼法侦查不公开原则,避免发言不当,并兼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士之隐私与名誉,以便利媒体之采访”。规定了案件侦查终结前,检警调人员应加保密的11项内容和应当公布的7项内容,包括:“对于已经逮捕的情况、对于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之案件无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证据收集已经完成对于侦查已无妨碍者、影响社会大众安全有告知民众注意防范之必要者、对宜请社会大众协助提供侦查之线索及证物或悬赏缉捕者。还要求“检察、警察暨调查机关首长,应指定该机关有关人员三至五人,组成新闻处理检讨小组,就当月媒体报导本机关有关侦查案件等之新闻加以检讨。”
在我国,司法机关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增进与媒体的良性互动。2月18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县级公安局长专题培训班开学典礼上提出,要实现公安机关与媒体的良好合作。要主动向新闻媒体介绍公安工作情况,了解新闻媒体对公安新闻素材的需要,尽可能地为其采访报道提供便利,实现公安机关与新闻媒体的良好合作,构建互信、互助、互动的和谐关系。
在云南省委宣传部的支持下,我国公安机关创造性的允许,邀请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调查“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这一行动的其本质其实并不是 “案件真相调查”,其调查的对象确立为是“舆论事件真相”,宣传部这一定性是有很高的政策水平的。因为对刑事案件本身的调查是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力,公民和媒体都没有直接调查权。而作为对舆论事件的调查则不一样,它是针对公安机关已经公布的公开信息进行现场分析与质疑,由公安机关答问,其性质与记者调查权和新闻发布会相同。由省委宣传部组织网民调查,既符合宣传部的职责,对网民而言也是公民的权利而没有代行国家权力。
“‘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调查”,也给公安、检察机关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立即颁布实行符合国际公约和政府信息公开法“侦查机关与媒体关系规则”,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刑事执法机关能合理把握媒体与执法的关系,确立侦查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适度规则。
2009-3-5,重庆烈士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