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质疑“党校学历”应当理直气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11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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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新京报》6月5日报道,今年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其中重大改变之一就是承认非国民教育序列的党校学历。意味着今后在内蒙古凡持有党校专科毕业证的考生,都可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此后中国青年报发表李季先的文章指出:承认“党校学历 ”有碍国家自考制度统一,认为内蒙古的这一做法使则国家目前基于“国民教育学历” 的高等教育制度和基于其的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资格准入制度等都将进行调整,甚至从根本上颠覆现体制;而党校教育和学历则作为非国民教育序列教育和非国民教育学历,一直得不到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的承认,这也间接证明了党校学历和国民教育学历之间的体制性鸿沟。可以看出象以前很多对党校学历的质疑者一样,作者选择了几种不同学历之间的差别的所谓体制性鸿沟和权威部门的看法来说明“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对学校学历的质疑可谓含蓄而有理,但目标指向“有碍国家自考制度统一”,实在是用心良苦。(李季先:承认“党校学历”有碍国家自考制度统一,http://zqb.cyol.com/gb/zqb/2005-06/08/content_15416.htm 2005年06月08日 00:37:05)其实,作者和任何人一样都可以看出:党校学历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其与国民教育学历和其他体制的衔接问题,而在于党校学历的存在从根本上不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党校学历的违法性在于它的产生依据违背了教育法规。党校学历的产生依据源于《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经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求,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并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第二十四条:“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前提下,可办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函授教育。党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函授教育学历。” 这三个条文分别是党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博士硕士学位教育、函授教育的依据。其中第二种情况因为其“经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学位授予的合法性,但学位授予权与学历教育权是两回事,因此学历教育没有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不具备合法性。学历认可是一种行政行为,党的机构不是政府部门,更不是政府主管教育的职能部门,其颁发的文件当然不能直接作为学历认可的法律依据。因此,在1995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就在至今仍有效的《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 1995〕15号)中明确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虽然原国家教委认为“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但是《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却规定其“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这个条文用词含糊,“有关待遇”是同等待遇还是类似待遇?具体是哪些待遇?条文中都不清楚,各地、各部门的做法也不统一。其实,即使是上述《条例》明确了类似待遇的具体含义,也是不合理的待遇,不合理之处表现在不公平:即获得国民教育学历要参加国家统一的普通高考或者成人高考,而获得党校文凭没有规定必要的门槛,也没有要求参加国家统一入学考试,其入学考试标准由党校自行掌握;获得党校文凭也不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部门颁发。因此这是通过一种形式上就不公正的方式获得的文凭,相对于获得国民教育学历的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其不合理之处还表现为不平等,即在有的部门和地区承认党校学历,而有的部门则不承认。因此,党校学历教育的本质是为不具备相应水平的人获得文凭开方便之门,其本质是让部分人享受了学历特权。“非国民教育”之说更是莫名其妙:难道获得党校学历的人就不是“国民”吗?这岂不是把党员干部排除在“国民”之外吗?

由于党校学历在入门和出口的问题上都不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在实践中有些地方产生所谓“五不文凭”即:“不用通过国家统一考试”、“不用上课”、“不用做作业”、“不用写论文(以上都可由人代劳)”、“不用私人交学费(可报销)”。因此,党校学历在实质上也有水份,这一层纸已经在去年1月被海南省党校滥发文凭而引发的违法犯罪事件中被捅破,露出了党校“真的假文凭”的冰山一角。对这个理由,也许既得利益者们会用一只或者几只白乌鸦的存在就可以证明“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这一判断是错误的,没必要太多的去论证。但是不容置疑的是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党校文凭管理依据的不合法、不合理存在直接的关系。我们根本不用去考虑党校文凭的实质含金量,仅在形式上它就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在上世纪,我国曾经还有过“非国民教育系列”的法院系统的所谓“业大文凭 ”,在一片指责声中,它早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可是对明显不合法、不合理、有失公正、平等的党校学历为什么不能理直气壮的质疑,要求完全废除呢?原因首先在于没有人敢于站出来质疑形成这种情况的依据:即《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担心质疑党的文件就是质疑党的领导甚至于反对党的领导。这种投鼠忌器、想要时刻维护我们党的权威的想法和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做法恰恰破坏了党的威信,因为在党的机关,可以把党校学历作为使用干部和享受相关待遇的学历依据,就是在搞特殊化。这违背了党章关于党的机构和党员个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搞特殊化也违背了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不质疑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很多拥有党校学历的既得利益者和从党校学历中捞取了巨大利益的各级党校在维护它。已经获得党校学历的人在很多部门和地区被承认,当然希望享受“国民教育学历的相关待遇”;这部分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领导干部,也有权力维护这种待遇。至于各地学校的既得利益,我们可以以海南省委党校为例:根据该校成人教育部各班主任的统计,自该部成立以来至去年1月,共招生约6000人,学费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然而他们却只向海南省委党校上缴了370万元,扣除教学成本1000万元,其余的近1600万元巨额学费都被人私分或去向不明。在全国30多家省级党校中,没有正规研究生学位点,不具备单独招收研究生和颁发研究生文凭资格的学校大约占了1/3,而海南省委党校就是其中之一。(海南党校滥发文凭调查:违规办班收入1600万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6/2699657.html,CCTV《经济半小时》,2004年07月02日)。

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党校学历是学历腐败的特殊形式;党校学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高等教育制度和基于此的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资格准入制度等各种制度的混乱。对党校文凭的质疑不必由于党这个特殊机构的过多忌讳羞羞答答、遮遮掩掩。对现行党校学历的地位应当彻底改变,除了依法经国务院学位部门认可的硕士、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依据以外,党校学历没有法律依据,任何部门不应当承认,也不应当“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为了充分利用党校的教育资源,党校学历教育的出路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法律文件将其纳入国民教育系列,但前提是应当象其他国民教育一样,参加正式的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进行同样严格的教学管理,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学历文凭。

20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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