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作为酌情量刑情节,已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10余年。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的刑罚目的、提高看守所监管水平、保护未决在押人员的人权、促进量刑规范化。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操作流程是由看守所根据当地司法机关制定的评鉴表,定期对未决在押人员的表现进行考评,再由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提交的考评结果进行审核,核实后提交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随卷宗一并递交给法庭,最终由法庭裁决适用何种处罚。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工作存在评鉴指数和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评鉴结果作为量刑情节采用具有随意性等问题,需要明确评鉴的原则、对象、内容、程序和运用。
[关键词]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量刑建议;从轻处罚
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由于监管场所奖惩不明、奖惩力度太小,对于违反监规、监纪的未决在押人员,看守所虽然依法采取了诸如加戴戒具等严管性处罚措施,但在处罚完毕后,他们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并未从中吸取教训,依旧我行我素,无视监规;而对于遵守监规,表现良好的,除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一般只限予以口头表扬和毛巾、牙膏等生活用品奖励。这些奖惩措施,并不会与未决在押人员的判决挂钩,对其切身利益并无实质性影响,无法真正调动未决在押人员模范遵守监管规定的自觉性,也无法平衡未决在押人员挑战监管规定的抗拒心态。若能将未决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与判决结果联系起来,将有助于调动未决在押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惩罚罪犯和改造罪犯,从根本上缓解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监管秩序。
实施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将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与量刑挂钩,作为司法工作的一次重要实践创新,是对"以人为本"立法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对于有效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伏法,维护监所安全稳定,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该项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加强监所管理的一项举措,已在全国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中广泛运用,并取得实际成效。
一、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是指看守所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鉴,经刑事诉讼程序交由法庭审理,给予酌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刑事处罚,最终达到强力约束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的制度。 其作为司法机关规范监管秩序、保障未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其深刻的背景。
从国家政策层面而言,2009年,我国政府制定发布了首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2012年,再次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年-2015年)》,对进一步改善被羁押人的权利进行了专门规划。从立法层面而言,《刑法》至今已有八个修正案,确立了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主要针对看守所、监狱监管人员的罪名,在实体上确保了对未决在押人员的保护。同时,现行《看守所条例》和《监狱法》也对未决在押人员的权利作出相对较多的具体规定,《看守所条例》直接涉及未决在押人员权利的条文至少有17条,《监狱法》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的有33条。从政法机关执行层面而言,截至2010年11月,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监所管理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多达70件,不少直接涉及到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等。2009年以来,最高检也陆续在全国开展了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专项检查、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械具与禁闭专项检查、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检查、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等系列活动,并就看守所内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全方位调研。
为保障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政府和司法机关在不同层面上都做了大量工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在全国多地司法机关中逐渐产生、陆续推广。
(一)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实施情况
从收集的资料显示,将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作为酌情量刑情节,已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10余年工作。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为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纳入量刑建议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素材。
2001 年l2 月,上海市金山区公、检、法三机关会签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兑现刑事法律政策的意见》 ,明确将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为量刑的参考。该意见将未决在押人员严重扰乱监管秩序,辱骂管教、司法人员,殴打、侮辱其他未决在押人员等九类行为定为建议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将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多次受到表扬等定为建议酌情从轻量刑情节。
2006年4月,北京市平谷区公检法联合推出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鉴定制度 ,将未决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鉴定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依据之一。
2006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公检法联合出台了《羁押表现量刑化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表明,其宗旨是为有效地对未决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制,督促未决在押人员认罪伏法, 自觉遵守监管秩序,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以后对未决在押人员进行有效改造,并明确制定该暂行规定的法律依据是《监狱法》中关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的相关规定。
2009年7月,河南省中牟县公检法联合制定了《关于将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实施办法》 ,明确将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等6种情形视为表现好,"恃强凌弱、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等12种情形视为表现不好,并将表现情况作为量刑时酌定从轻或从重的情节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中。
2012年12月,广东省中山市公检法联合签署了《关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意见》 ,明确由看守所负责从配合诉讼、遵守监规、悔过自新、学习教育等方面对未决在押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评,检察院、法院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并在公诉意见书和判决书中予以体现。
以上资料只是对众多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进行的宣传报道的节选,从收集的资料发现,多地司法机关认为,开展此项工作对维护看守所正常监管秩序及保障未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正面的影响,值得进一步推广。
2007年,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首创了在看守所开展"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并于当年5月在该县试行。2009年8月,重庆市荣昌县检察院成为该制度的另一试点单位。
2009年6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该意见第二条,"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应当叙明量刑事实和情节,并将量刑建议书作为起诉书的附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辩护人应当在辩护词中专门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有相应的证据和理由"。
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2011年,"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在重庆市18个区县扩大试点。2012年7月,重庆市公安局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会签了《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考核暂行办法(试行)》,明确把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作为量刑的参考,并制定了相应的评鉴标准、评鉴程序和评鉴监督制度等,在此基础上还形成了《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考评细则(试行)》,细化落实了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考评加分标准、扣分情况和考核方式,并制定了《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表》和《看守所在押人员文明个人审批表》。2012年8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12年10月将这一制度在全市全面推行。
(二)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实施方式
2012年,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有的院所在区的司法机关据此会签并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以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实践为例,归纳起来,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羁押表现的评鉴。自羁押人员进入看守所之日起,由看守所对其表现进行考评。一是由公安局主管看守所的局领导、看守所领导、监管民警组成考评小组,坚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改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调查为基础,客观、公正、公开地对未决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予以评鉴,再由监管民警负责奖惩考核的具体实施。二是监管民警根据未决在押人员日常行为表现,包括能否自觉遵规守纪,能否积极配合完成管教安排的事务,能否主动制止他人自杀、自残或其他自伤行为,能否检举他人破坏监规或其他违法行为,以及是否有其他突出表现等,按照《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考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照加减分的具体情形及时予以记录,实行日记载、月考评,并在每月30日前完成当月考评,填写《未决在押人员月考评情况汇总表》。三是公安局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考评领导小组会议,由管教民警、看守所领导、考评小组共同填写《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审批表》,确定未决在押人员评鉴等次,在监所醒目位置将未决在押人员的评鉴情况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四是未决在押人员对公示的评鉴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辩。考评领导小组接到申辩意见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并予以答复。
第二,羁押表现评鉴的监督审查。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开展工作有法定的监督职责,因此,对未决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评鉴情况也成为其监督的内容之一。驻所检察室通过了解、核实未决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对评鉴等次的认定进行监督,必要时约谈被评鉴未决在押人员的同监舍人员,了解评鉴等次的评判是否严格、公正,并将意见签署在《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审批表》上的"驻所检察室意见"一栏内。驻所检察人员如对看守所评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再次评审的意见。驻所检察室的审查意见与看守所的评审意见仍不一致的,评鉴结果将不移送检察院公诉部门。
第三,羁押表现结果提交法庭审判量刑。《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审批表》移送检察院公诉部门后,公诉人将评鉴结果作为量刑的参考之一写入量刑建议书中,报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如果适用简易程序, 则将审批表与卷宗材料一并送交法院。
第四,法庭对评鉴结果进行量刑适用。法庭审判时根据审批表及公诉部门的量刑建议书,在考量原有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对未决在押人员酌情量刑,并将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作为量刑依据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
(三)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工作的成效
把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量这一做法,在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中陆续推行并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
第一,未决在押人员违反监规情形时有发生,但总体呈下降趋势。如以上海市金山区为例。2000年,金山区看守所发生未决在押人员违反监管行为100余起,戒具使用达90多人次,但惩戒效果并不明显。2001年12月,该区正式施行《看守所在押人员兑现刑事法律政策的意见》后,看守所共向法院提供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证明材料50余份,有3名未决在押人员因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得到酌情从轻处罚;3名未决在押人员因及时制止同监人员自伤自残等立功表现,得到从轻处罚。据统计,这一制度施行后,未决在押人员违反监管行为减少60%,2005年,使用戒具减少到20余人次,未发生未决在押人员因严重违反监规引发的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从重庆市2012年运行至今的情况看,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看守所对13000多名未决在押人员未决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量化考评,102人因表现良好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有5名未决在押人员因评鉴为严重不合格在法院审判时受到酌定从重判决处罚。未决在押人员严重违犯监管规定的行为明显减少,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的现象增多,"牢头狱霸"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监管秩序得到了有效加强。重庆市荣昌县司法机关从2009年8月底实施该制度以来,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打架的现象明显减少,通过对统计数据的比较,发现与该制度实施前相比, 违规的总数减少25%左右,打架斗殴总数减少40%左右,主动检举获加分的未决在押人员增多(如2009年12月, 刘某检举同监室刘某某与黄某某私磨利器获加2分)。据该县检察院对2009年2月制度实施前后六个月该区看守所违规记录统计分析表明,实施前六个月未决在押人员违规记录840条,实施后六个月468条,下降幅度44%。
第二,评鉴制度在刑罚执行机关中的采用率较高,并获得法院支持。重庆市云阳县司法机关从2007年5月开始试行该制度,截至2012年,该县已有3500余人次的未决在押人员经历了羁押表现评鉴,有75名未决在押人员因评鉴达到优秀在法院审判时受到酌定从轻处罚,有11名未决在押人员因评鉴为严重不合格在法院审判时受到酌定从重处罚。同时,评鉴结果的量刑参考价值也逐步得到法院认可。如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在对评鉴结果进行量刑适用的过程中,在5名被告人的判决书中作出"在押期间能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积极完成各项事务,被两次评为文明个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认定。
第三,评鉴结果得到辩护人、被告人认可。从重庆市綦江区检察院登记的信息显示,从该区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实施评鉴制度以来,共有9名辩护律师对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证明材料进行了查阅、摘抄、复制,并将评鉴结果阐述于庭审的辩护意见中。
二、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存在的问题
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建立,是司法实践的一次创新尝试,目的在于通过解决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过程中存在的衔接空白问题,对于维护监管正常秩序、激励未决在押人员主动遵守监规、促进看守所文明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但通过走访看守所民警、驻所检察室检察官,与案件承办人、未决在押人员等进行座谈,课题组发现,该制度在执行上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评鉴指数和对象的标准不统一
对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进行加减分的标准不一致。如前文所述,全国各地均在近几年内陆续开展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尽管称谓不一,但内容大体相似。然而,在对未决在押人员表现进行加减分的标准上,各地却不尽相同。如綦江区司法机关制发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加分从加2分-20分不等,减分从减2-50分不等,在减分中还实行"连坐"制,即一旦未决在押人员发生违反监规的行为,不仅本人扣分,同监舍其他人员也一并扣分。怀宁县司法机关则在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量刑评鉴建议暂行办法中规定,对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看守所将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判决的建议;在70分以下,看守所将提出不从轻判决的建议;而留所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看守所可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意见,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负责提出检察意见书。不同地方各行其是,需要科学论证和制定全国统一标准。
评鉴对象范围随意。从收集的各地开展羁押期间表现评鉴的工作制度来看,原则上所有羁押于看守所的未决在押人员都应纳入评鉴对象范畴,但在实践操作中,有的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为了使未决在押人员耳闻目睹评鉴结果对量刑的影响,往往只选取有希望获得减刑的未决在押人员的评鉴结果特意提交给公诉部门或法庭。如綦江区司法机关曾在实施细则上明确规定,所有羁押于看守所的未决在押人员只要符合羁押期限在30日以上这一条件,都有资格参与评鉴,但看守所内设定的一些"内部条件",让大多数未决在押人员的评鉴结果失去价值。看守所在执行过程中对内明确表示,该评鉴只着重针对偶犯、初犯、轻刑犯、60岁以上老年犯以及未成年未决在押人员等开展,可能判处15年以上刑期的重刑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被告人、累犯、严重暴力犯罪未决在押人员、部分职务犯罪未决在押人员等可参与评鉴,但评鉴结果不提交公诉部门。从该区看守所了解的情况看,该所年关押量在350-400人之间,其中35%左右是累犯,60%左右是重刑犯或死刑犯,另有部分是周期较短的中途换押未决在押人员,几经筛选,实际具有评鉴价值的未决在押人员不到2%。这种人为挑选评鉴对象的做法,对未决在押人员没有体现出平等对待。
(二)评鉴的程序不规范
驻所检察室参与评鉴的阶段问题。从收集的材料看,驻所检察室在评鉴过程中,以审核作用为主,并辅之以监督评鉴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但对于驻所检察室应在评鉴工作开展到哪一步才参与进来,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綦江司法机关规定,看守所在评鉴审批表填写完提交给驻所检察室后,由驻所检察室对评鉴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评鉴结果进行复核并形成最终意见。
评鉴过程中的期限问题。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虽然对未决在押人员的考评是在其进入看守所后开始的,但未决在押人员表现的最终评鉴结果却是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后由看守所出具的。一般一个基层看守所内有200-400左右的未决在押人员,每天进入公诉的亦是不少人数。在实践中,往往是一批十几人甚至几十人从公安局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是一个半月,未决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又是作为量刑依据或参考要提交给公诉部门审查。以上几个原因导致对一个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的考评、审核、复核都要在一个非常短的时间内完成,这就要求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要以非常认真负责的态度来迅速处理相应的考评、审核以及复核工作。一旦临近或超过了起诉期限还未将考评结果提交给公诉部门,其后果就是对工作的失职和对未决在押人员的不公。
(三)评鉴结果作为量刑情节采用具有随意性
评鉴结果在量刑适用中的采纳率偏低。羁押表现作为罪后酌定情节,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是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的量刑因素。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而被法官采纳的,但是,这种酌定量刑情节的采纳未把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之中来考量,存在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这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评鉴结果在整体上的采纳率较低。如重庆市綦江区司法机关自2013年6月正式实施《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实施办法(试行)》以来,其辖区内的万盛看守所针对所有在押人员(共计376人)开展羁押表现评鉴工作,但目前只有一件建议减刑案件被綦江区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采纳。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评鉴工作,也仅有3名未决在押人员的评鉴结果,被法院采纳后作出酌定从重和从轻刑事处罚的决定。
评鉴结果与量刑幅度的标准不统一。从收集的资料看,对于评鉴结果被法院采纳后的量刑幅度上,各地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如荣昌县司法机关出台的评鉴制度规定,法院可根据评鉴结果确定被告人刑期,但庭审法官的裁量权受到评鉴制度的约束,评鉴制度将法官的刑期裁量幅度限定在3个月内,而且不得超过宣告刑的三分之一。抚州市司法机关则规定,量刑幅度控制在6个月以内。
运用在法律文书中的表述问题。从评鉴结果运用在法律文书中的表述来看,羁押表现作为量刑参考的依据之一,是否体现法院判决书中,各地标准不一。怀宁县司法机关则规定,若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的,应在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结合具体量刑进行论述如。而綦江法院的判决书中未就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三、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规范化思路
(一)明确适用对象
如前所述,在公平适用原则的要求下,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适用对象应当是所有的未决羁押人员。应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未决羁押应当是正常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羁押,而不应当包括临时羁押。临时羁押一般是在异地短暂关押,对这种情况进行评鉴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就当前各地对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探索现状来看,对羁押表现评鉴的适用对象远未达成共识,有的不适用于异地羁押人员或短期羁押人员,有的不适用于累犯,还有的把严重刑事犯罪类型排除在外。这种选择性的适用源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不到位,或是一味把羁押表现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对待而排斥重刑犯;或是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认为对异地犯和短期嫌疑犯的评鉴费时费力而放弃评鉴,造成适用上的不公平。这都不利于未决在押人员的认罪改造,与引导未决在押人员服从监规改善监管秩序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规范评鉴的内容
原则上看,未决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所有表现都可以作为评鉴的内容,但实际上采取这种思路却难于操作,原因有二:一是未决在押人员众多而管教人员少,从工作量上看,不可能对所有表现面面俱到的评鉴到位;二是不是所有的羁押表现都反映未决在押人员的认罪悔罪态度,有的羁押表现对量刑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因此,我们应采取按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与突出表现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和评定,主要内容包含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教育学习、生活卫生等方面,并划分为从轻和从重两种情节分别细化规定。
1.酌情从轻的评鉴情节
可以从五个方面认定:一是从看守所安全管理着眼,评鉴未决在押人员是否有主动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藏、自制各类可能危及看守所安全的违禁品或危险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情节;二是从遵守监规着眼,评鉴未决在押人员是否有主动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占他人物品,欺辱、殴打他人等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三是从帮助他人着眼,考察未决在押人员是否及时救治或主动照料患重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脱离生命危险;四是从预防监内犯罪着眼,评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效劝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凶、逃跑、自杀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五是从其他突发性事件中的优秀表现着眼,评鉴未决在押人员在突发、紧急事件中表现出的态度。
2.酌情从重的评鉴情节
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认定:一是从主观态度着眼,评鉴未决在押人员是否不思悔改、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思想、宣扬犯罪史、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二是从物品管理着眼,评鉴未决在押人员是否私藏、自制、传递违禁品或危险品,严重威胁监所安全;三是从服从监管着眼,评鉴未决在押人员是否以自伤自残、装疯卖傻、装病扮残等手段企图逃避处罚的;四是从监管秩序着眼,评鉴未决在押人员是否多次违反监规、屡教不改或带头策划、唆使、煽动、实施集体闹监、绝食绝水、抗管抗教等行为,严重扰乱看守所秩序;五是从司法程序公正着眼,评鉴未决在押人员是否私自传递信件、口信,妨害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3.科学量化羁押表现内容
量化考核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细化标准,用具体的分值表明各项羁押表现的权重,便于评鉴人员准确掌握标准,在评价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时更加明晰、公正。标准的制定要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将未决在押人员的行为规范进一步细化成若干具体的项目,以便考核评价。如綦江看守所参照《监规》标准,制定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考核评鉴标准》,将未决在押人员的行为规范划分为基本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文明礼貌规范和劳动规范五个方面,并进一步细化为60个小项目,进行100分制考核。在考核评鉴评分结果上,95分以上评定为"表现好",90-95分评定为"表现较好",80-90分评定为"表现一般",80分以下评定为"表现差",这使得考核标准非常具体规范,实用性与操作性得到保障。
同时,要确立科学的评鉴制度。事实上,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和评估方式的多样化,关系到评估机制的开放性和社会认可度问题。显然,关起门来自己评自己无法获得社会的认可,也无法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针对这一问题,在"余杭法治指数"和"浙江省司法透明指数"的设计过程中就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杭州余杭区的"余杭法治指数"评测中区分为内部评审组、外部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四个部分,其中专家评审组占30%的权重; 在"浙江省司法透明指数"的测评中,"司法透明指数=民意调查指数30%+动态监测指数70%(法院行政管理透明指数15%+司法过程透明指数55%)",其中民意调查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和律师,动态监测指数的测评主体主要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我们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在评鉴指标方面,采取看守所内部测评以及外部专家评估、民众测评和媒体测评等多元主体测评的方式,如针对民众测评采用问卷调查、网络投票的方式,针对专家评审采用座谈会、研讨会等。最后,确定第三方中立机构,由第三方机构对不同的测评方式得出的不同数据分析比较,得出测评结果,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对评鉴指标的改进建议,反馈给看守所,再由各个看守所根据合理建议,积极改进指数的设定。
(三)规范评鉴的程序
1.操作程序公开
操作程序进行公开既是出于公平公正的考量,也是提升评鉴制度实际效果的客观需要。羁押表现量刑化制度要真正能够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促使未决在押人员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就必须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 操作程序公开是指,对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的评鉴全过程必须公开进行,不能有暗箱操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评鉴的标准要公开,可以实行将未决在押人员被羁押期间表现考核标准张贴到每个监舍,让未决在押人员人人都知道,清楚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相应后果,引导其积极接受监管。二是操作的方式公开,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的大课教育、小课学习、个别谈话等形式,对开展这项制度的背景、要求、方法、程序等进行广泛的宣传,让未决在押人员个个明白。三是评鉴的结果要公开,要把管教人员的具体评鉴意见和该评鉴意见对量刑的影响进行公布,让评鉴对象及所在监舍的其他未决在押人员都知晓,尤其是对一些特别典型的正反案例,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巩固扩大效果,形成评鉴制度的影响力。
2.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羁押表现对量刑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关系到未决在押人员的重要权益,关系到执法是否公平公正,因此,必须要强化对评鉴过程的监督,逐层逐级把好关。根据我国目前看守所的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将看守所的评鉴监督机制分成三级审核,即管教人员、评鉴考评小组、看守所所长三级。
首先,管教人员是对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进行评鉴的操作人员。管教要根据未决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是否有悔罪的表现,是否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是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纪律,是否阻止或检举他人违法行为, 以及有无其他突出表现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量化打分,并把结果划分为表现好、表现较好、表现一般、表现差等各等次。其次,看守所应当成立由相关分管领导和管控民警组成的考核评鉴领导小组,负责对管教人员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评鉴表现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复议等工作,评定小组还要将评定的成绩在监舍中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同监室未决在押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在公示期间,对未决在押人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有关管教人员或未决在押人员可向评鉴小组提出意见,收到异议后,评鉴小组应当及时核查有关情况,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复核结果。公示后的评鉴材料还应当报送同级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接受检察监督,无异议后,最终形成评审意见。最后,羁押表现评鉴材料应当由看守所所长审批,看守所所长应定期向管教人员、评鉴小组成员充分了解未决在押人员的具体表现,综合各方情况签署评定意见。看守所对未决在押人员的考核评定审批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再行修改和变更,如事后确有发现未决在押人员在考核期内另有重大情况,确实需要修改变更的,应该按照变更的性质,按照原有程序重新审批,并报送驻所检察室。
3.规范制作评鉴材料
评鉴材料的表现形式必须做到规范、统一。在资料采集方面,看守所应当在未决在押人员入所时即制作《在押人员羁押表现档案》,方便管教人员按规定的标准对未决在押人员进行日常考核。日常的考核工作由管教民警负责,管教民警要为其管理的监室内的所有未决在押人员逐人建立动态档案,根据未决在押人员的日常表现和教育学习情况,每日各项内容记分管理,每周汇总考核,确保评鉴考核的及时性,防止评鉴的简单化和随意性。
在评鉴材料的格式方面,要做到形式统一,可以考虑设计成统一的表格文件形式,例如《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表》,表格中的评鉴内容要规范,按照考核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打分,结论要使用规范的语言进行表述,例如"张某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做好个人及监室的卫生,积极参加学习,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较好",又如"李某某在羁押期间漠视监规、恃强凌弱、打架斗殴,不服管理,甚至辱骂民警,故意损坏公物,表现不好"等等。
在材料的表现形式方面,应当符合证据材料的相关要求,但不宜在羁押表现评鉴材料中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有的地方制作的羁押表现评鉴材料,在羁押表现评鉴中评价了被告人的现实表现以后,直接就提出了从重或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这种做法不妥当。首先,量刑建议是公诉人代表检察院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某种刑罚,其本质上属于公诉权的一项内容,是公诉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具有、不应行使这项权能。其次,从证据本身的客观性来看,证据只能客观反映案件的某种真实情况,切忌主观倾向。作为证据使用的羁押表现评鉴材料,同样要遵循这样的原则。在材料中提出具体量刑建议,做出主观的判断,不仅不符合证据的客观要求,还有分解公诉权能的嫌疑。
4.规范驻所监督程序
实行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后,管教民警就拥有了对量刑起到一定影响的权力,如果被徇私情,不仅起不到这个制度本身惩恶扬善的功用,反而会因不公正的操作,损坏执法形象。 因此,驻所检察室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同步检察。如前文所述,看守所评定小组对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材料进行评审和公示后,必须及时报送驻所检察室审查。驻所检察人员要根据日常检察工作中掌握的情况,通过有针对性的深入监舍、个别谈话了解情况等举措进行调查和核实,然后进行集体讨论,对看守所评定小组的评定意见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驻所检察人员对看守所评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要求看守所进行复核,也可以一同进行复核,复核后重新作出评定意见。
(四)规范评鉴材料的运用
首先,要做好各机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多个部门,环节较多,如协同配合不好,则该制度的效用将无从发挥。在诸多环节中,最为关键的是法院的开庭日期对评鉴过程的影响。为了确保评鉴过程的顺利完成,法院应当将开庭通知提前通知看守所和检察院,为评鉴材料的审定、移交和审查提供充足的时间。其次,公诉案件承办人收到评定意见后,审查后决定提交法庭时,还应在量刑建议书中列明。在出庭支持公诉时,要将评鉴材料作为证据向法庭宣读出示,并且根据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建议法庭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或者从重处罚。
其次,法院要掌握好量刑幅度。审判时应充分考虑看守所评定意见和公诉审查意见,根据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不同表现,充分结合案件原有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在1个月至1年的幅度内酌情予以从轻或者从重判决。酌情量刑的幅度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如幅度过大则本末倒置,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如幅度太小则对被告人没有吸引力,不能体现该项制度的价值作用。用羁押表现酌定量刑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可以不严格依法,任何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名,忽视严格执法的倾向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同时,法院如采纳被告人的羁押表现情节并进行酌情量刑,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这样才能体现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实际意义,对未决在押人员的教育管理起到实际效用。
注释:
1.参见"重庆市检察机关"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情况",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11-12/19/content_3210299.htm?node=35869,法制网,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5月1日。
2.林中明:"羁押表现关涉量刑",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9日第1版。
3.李松、范玲莉:"将羁押表现作为量刑参考",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19日第5版。
4.俞振德、余光升:"羁押表现量刑化的理论与实践",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52-57页。
5.参见"河南将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载http://www.dahe.cn/xwzx/sz/t20091124_1699628.htm,大河网,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5月1日。
6.参见"我市在押人员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载http://www.zsnews.cn/Backup/2012/12/09/2314389.shtml,中山网,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5月1日。
7.重庆市各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表现评鉴制度的情况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提供,下同。
8.林中明:"羁押表现关涉量刑",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9日第1版。
9.侯学宾、姚建宗:"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纬度",载《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第9页。
10.俞振德、余光升:"羁押表现量刑化的理论与实践",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52-57页。
11.吕建伟:"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作为量刑情节的探讨",载《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12期,第54-56页。
12.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刑事法学的当代展开》,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1页
原载《中国监狱学刊》,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