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审委会改革的悖论如何破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50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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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日前最高法院下发文件,明确要对审委会进行改革。最新措施包括审委会内设立专业委员会;审委会讨论案件必要时必须旁听庭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审委会必须积极推行直接审理案件等(南方周末,2007-11-15.)。

审委会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其性质与合议庭一样,但其权力却在合议庭之上,其主要职能是对合议庭审理后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有讨论决定权,“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其存在的问题是安徽农民沈松成都懂的:“他们不审我的案子,凭啥判我的案子?”除此以外,审委会审理案件时当事人一方无法参加,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或者辩论权;审委会决定的案件,却又以合议庭的名义裁判,审判责任不明。最重要的是,它使人类社会总结出来的关于法庭审理的一系列合理规则如公开审判、法庭调查与辩论规则等庭审制度和程序因为审委会的单方决定而都变成了形式。

但是审委会存废中的保留派的道理也是能成立的:“你可以悄悄买通一(独任审判)两个人(合议庭审判),甚至更多一些,但是你很难买通9个人。”(朱苏力)而且,学界很少有人注意的是,对审委会的审案还不能简单地以贺卫方教授所说的“不看病却开药方”来类比,因为他并非完全“不看病”,而是“悬线把脉”,即不是完全“不审而判”,这与完全没有经过审理就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不同的是:这种审理是在经过正式庭审程序之后,由庭审人员将其庭审的成果向审委会汇报后再由审委会决定,庭审情况和当事人双方意见都是汇报内容,庭审审理和审委会审理两个审理相加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审委会审判的全貌。所以,审委会审案的本质是“间接开庭审理”。

但无论如何,审委会审案不是人类社会总结的审理案件的最好形式。最好形式是开庭审理一次完成。问题是,开庭必须是是公正审理。中国的现实是独任庭的一个人、合议庭的三个(基层法院)或者五个人可能太容易买通了。因为中国司法活动中,缺乏必要制约机制,最典型、最重要的是没有法官临时选任(选出后当天或者第二天立即开庭)、连续审理(中断则以无效审判论重新组成法庭审理)、当庭宣判等“集中审判”机制;这些缺陷给庭外力量的干预甚至于钱权交易留下了太多空间。另外,也缺乏审理期间的充分调查和辩论----这需要有完善的律师制度、每一个案件中业务素质很高的法官、证人保护制度等作保障,这容易导致审判不公正。

这就是审委会审判案件的悖论:一方面它显然不是文明社会理想的审判程序,但是,在法官权力无法制约、庭审程序弊病重重的情况下,它用一种并不理想的办法最大限度地用似乎很民主的方法克服了另外一种在现实中更不理想的程序的毛病。这种以毒攻毒的方法,在当今的现实中却是相对合理的不得已的做法。至于实践中审委会讨论案件采用“表态式”表决,案件实际上是由院长决定而导致“首长决定制”的出现,则不是审委会独有的问题,因为在合议庭的情况下,审判长也完全可能充当这样一个角色,这需要确立“平起平坐”的法官的应然地位。这是不习惯民主的中国特有的表决文化的产物,需要通过完善表决机制去解决。

面对审判体制的现状,对待审委会的态度有两种:一是废除,但这需要法官制约机制、保障庭审公正的机制的完善来克服目前合议庭的问题,而这些机制,短时间很难建立起来。在目前的情况下废除审委会,只会导致更大不公正、更多司法腐败。

另一种是“保留并改革”,“改革”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审委会仍然间接审理案件,但改造审委会组成,要求审委会旁听庭审、听取当事人意见,完善表决机制。二是对有些案件,由审委会成员组成“大合议庭”即陈瑞华教授所说的“超级合议庭”直接开庭审理,审理裁判方式与合议庭完全相同,“大合议庭”本身就是合议庭,只是扩大了组成人数,无可非议,但大合议庭的司法成本增加,不可能针对每一个案件。

报道中显示,最高法院的改革选择了保留并且兼采了适用直接审理和改善间接审理两种方法,最高法院的选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在目前来看也是合理的,但其中仍然保留间接审理功能的做法并非长久之计,它只能作为一种过渡。从长远来看,公正审判的治本之策还是在逐渐完善庭审程序、使人民对合议庭审理就可基本“放心”的前提下,最后根本上废除不参加庭审的、作为“法庭之上的法庭”的审委会;即使保留审委会这个机构,其不参加庭审而间接决定案件的职能也要废除,使每一个案件都由自始至终参加庭审的法庭审理裁判,这才是审委会改革的最终方向。

2007-11-15.重庆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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