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说:有一物在混沌中自然形成,诞生比天地还早。孤独寂寥,特立独行而不由外界所动。运转不止,周而复始而不被他物所败。它是谁?称得上天地万物的母亲。我不知道它的名字,就叫它为“道”。想给“道”取个名字,且称之为“大”。因其伟大,飘忽穿越:逝去了,去得很远;回来了,返身而归。道伟大,天伟大,地伟大,人也伟大。道、天、地、人,伟大者莫过于此,而人居其一。
这句话的结尾强调:“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翻译过来就是:人以地为法则而效法之,地以天为法则而效法之,天以道为法则而效法之,道以自然为法则而效法之。在四个“效法”中,尤以“道法自然”最重要,那么这个“自然”是什么呢?
魏源在《老子本义》 (卷上) 中说, 老子所言“自然”是指“道之性”。“道法自然”即言道法其自然的本性,“法道者, 法其自然而已”。张岱年指出:“道法自然”, 是“道以自己为法”。任继愈则将这句话作直白的解释:“道效法它自己”。童书业则说:“《老子》书里的所谓‘自然’, 就是自然而然的意思, 所谓‘道法自然’就是说道的本质是自然的。”陈鼓应云:“‘道’纯任自然, 无所法也”。
“自然”这个概念,《老子》中五处提到:
1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1章)
2希言,自然。故飄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孰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第23章)
3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25章)
4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爵而常自然。(第51章)
5 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第64章)
通过对上述老子语境的分析,笔者认为,老子虽说过,道“先天地而生”,可为“天地母”,然而他不否定,天、地、人一旦产生,就会与道发生对应作用的关系,最后反过来成为“道”的效法对象。如此首尾相衔的“循环”式效法连接,正显示老子辩证法的玄妙所在。打个比方,犹如师生关系,学生效法老师,然学生学成而有新创造,老师回过头来向学生学习。其他父子、长幼、尊贱等对应关系中,同样存在老子所述的“效法”辩证法。就此而言,说“道法自然”, 是“道以自己为法”,又说“道效法它自己”,这样的表述难成圆说。
笔者认为,道效法的“自然”,是天、地、人,是“自然世界”。通观《老子》,没有否定“自然”就是自然世界。“希言自然。故飄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这个“自然”,说的是自然世界。同时还要着重指出,老子的“自然”,也为天、地、人交集运行的“自然而然”的“自然规律”。老子说的“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其中的“自然”,可作“自然而然”解,而不能勉强作“自然世界”解。
“自然世界”与“自然规律”,一个实一个为虚,前者为“自然”的外在表现,后者为“自然”的“内在本质”。正因为此,后者比前者更重要。老子所谓“道法自然”的正解当是:效法缤纷多彩的“自然世界”,尤其效法自然世界的运行规律一一“自然而然”。
笔者这个想法,受启于梁启超。他说:“‘自然’是‘自己如此’,参不得一毫外界的意识。‘自然’两个字,是老子哲学的根核。”
梁启超给人的启发是:“自然”的意义十分丰富,既可理解为实在可见的“自然界”,也可以理解为抽象思维的“自己如此”,然而老子所言“道法自然”、“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的“自然”,根本之义乃“自己如此”。这是说,对于客观的存在,毋需添加什么,也毋需减少什么,无需人力的强迫干预,听任客观规律为好。否则,就是对天地规则的改作与假造,就是“不自然”。梁启超说:认识老子务必领会“自然”。其为老子思想的根本核心,掌握这个核心,就能把老子思想领会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