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邦和:中国庄园,历史特点与命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95 次 更新时间:2013-07-26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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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邦和 (进入专栏)  

中国历史上有过庄园制,较早出现于东汉,于魏晋时期形成高潮,以后有过一个衰落期,至唐中期以后再度产生。东汉魏晋时期的庄园与中唐以后的庄园不同,前者是荫附制,后者是租佃制。在整个封建社会中,欧洲与日本的地权制以私有制的庄园制为主,印度、俄国则以公社、村社形式的次生型原始公有制为主,公社与村社一直保留到近现代。纵览中国历史上的地权制,与俄国、印度有着显著的差别,而盛行于东汉魏晋时期的荫附制的庄园制却与欧洲、日本庄园制度具有某些近似之处。不过,欧洲、日本的庄园制度大体贯穿于全部封建时代,在那里封建庄园的消亡与资本的发展有关,结果庄园制最终演化为现代型市场地权制。在中国,庄园被历代王朝抑制,又被历次农民战争摧折,但总是死而复生,形成中国式的历史循环。

一、中国古代庄园的名称,土地兼并与庄园的产生

中国古代庄园有许多不同的名称,梁昭明太子吟唱“命驾出山庄” 1的诗句,梁简文帝望山岭而啸歌:“瞻鹤岭兮睇仙庄”, 2有学者考辩,这“山庄”、“仙庄”都应是庄园。庄园又有皇庄、王庄、旗庄、官庄、私庄诸称呼,总称“庄田”,同时又出现“户绝庄田”、“义庄”等名目。有史记载,韦宙“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 3石保吉“累世将相,家多财,所在有邸舍、别墅” 4,昭州妇女莫荃,“创上腴田数百顷,水竹别墅亭阁相望”。 5这里的“别业”、“别墅”说的也是庄园。

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无“庄园”这个概念,其实不然。隋朝有一个清河崔氏女子,“非自手作及庄园、禄赐所得,虽亲族礼遗,悉不许入门”,不肯随便收取别人的赐礼,唯庄园中的产品不在此列, 6可见隋朝时候就有了庄园名称。史载唐朝寺观占田情况,醴泉寺竟有“庄园十五所”; 7《宋会要辑稿》云:“宫中放收要用土地及系帐逃户庄园”;《五代会要》曰“不以桑土荒熟,并庄园三分中交还二分” 8。诸多史料屡屡提到“庄园”,显然“庄园”一词中国古已有之。

中国古代庄园制度起自土地兼并。土地兼并的原因是多样的,概括地说,一是土地制度发生了变化,二是世族豪强兼的勃兴,三是商人力量的强大。这是三个主要的原因,当然还有其他原因。

土地兼并与制度变化有关,具体而言乃井田制与均田制衰亡的结果。中国自夏朝开始实行井田制度,这样的制度延续到战国。秦商鞅开阡陌,废井田,及至秦孝公“纳商鞅说,开阡陌,制贡赋之法”是井田制最后废弛的重要标志。

井田制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它可以抑制兼。然而它又是落后生产力的产物,无法容纳发展着的生产力,而成为经济增长的障碍。“秦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井田制下田地荒芜,生产力无法得以正常释放。秦国废井田,制阡陌,确立私有土地制度,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方使国富兵强,并合六国。然而,历史进步总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新的社会制度也带来新的社会问题,这就是土地兼并。

井田受之於公,毋得粥卖,故《王制》曰:“田里不粥”。秦开阡陌,遂得卖买。又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制矣。 9

“田里不粥”,土地不可买卖乃是中国古代“王制”。废除井田,其结果富者强购民田,“千亩为畔,无复限制”。正如朱子《集注》所说:“经界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不均;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 10

这个情况到汉代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为此师丹力倡复井田。汉朝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也纷纷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主张采用名田制,限制兼并。王莽上台,推行“王田制”,令天下土地归公,统为“王田”。在王莽看来,古者设井田,国给人富,颂声大作,就是因为秦为无道,坏圣制,废井田,才使社会兼并成灾。 11

北魏太和九年(485)推行均田制,规定吏民占田限额,限制土地买卖,于抑制土地兼并有一定效果。然而,均田制的“寿命”并不是很长,自唐中期废除之后,土地兼并复显盛行。于是中唐陆贽站出来说话:“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咨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豪强,以为私属,贷其种粮,赁其田庐,终年服劳,五日休息。罄输所借,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 12因为“制度弛紊”所以“富者兼地数万亩”,陆贽指责兼并者的猖獗,怪罪均田制的废弛,其忧患心情溢于言表。

官僚、世族、豪强组成中国的强势社会集团,将土地兼并演绎到白热化的程度。升官者必发财,发财者必购地。历朝官僚兼并乃为常事,以至于“宦游而归,鲜不买田” 13 故中国有“官僚地主”之连称。宋著作佐郎陈氏于湖州长兴“有田数千亩”。 14宋英宗、神宗时期,“比部员外郎郑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余顷” 15。北宋末年,抄没大官僚朱劻的家产,“田至三十万亩” 16。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侍御史田锡于奏议:“近畿阛阓之间,悉大臣资产之地”。 17

世家大族占田为土地兼并的重要特点。从三国时代起,世族势力已经有所发展。吴国周瑜,祖父周景、叔父周忠均为东汉太尉,父周异任洛阳令。吴东有朱、张、顾、陆四大姓。陆逊家族“世为江东大族”,祖父、父亲皆历任汉朝校尉、都尉等职。顾雍自曾祖顾奉出任颍川太守以来,世代为官。《三国志·吴书·张温传》载,张允张温父子,“以轻财重士,名显州郡”。这些世族豪门,位高权重,既为政治当道,也为显赫的庄园主。统治者对于世家大族以赐田相笼络。史载孙权优待潘璋,潘璋死,“妻居建业,赐田宅,复客五十家”。 18吕蒙死,“蒙子霸袭爵,与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顷” 19蒋钦卒,政府“以芜湖民二百户,田二百顷,给钦妻子”。 20 世族兼并土地,以至“僮仆成军,闭门为市,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里”, 21司马氏统治时期,何晏等当政者分割洛阳、野王等地的屯田达百顷之多。 22《三水小牍》载:“许州长葛令严郜,衣冠族也,立性简直……咸通中罢任,乃于县西北境上陉山阳置别业,良田万顷”。

豪强占田也成为土地兼并重要特点。苏常地区“左右惟强家大族,畴接壤制,动涉千顷”;湖州“富户业广,以资自庇,产多税薄,归于羸弱”;润州“郡有渚田千顷,盖上腴也。先是亩种之人,尽主兼并之家”。杜牧称浙西“上田沃土,多归豪强。荀悦所谓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酷甚于亡秦,今其是也”。 23这里说的豪强有一些是普通农民,致富后跻入豪强富门。咸通(860—874)、乾符(874—880)间,有一“编户”叫卫庆,“耕田得大珠”,又垦田二千亩,“十年间郁为富家翁”。 24明代地主“阡陌连亘”,“一家兼并十家之产”。甚至连国家屯田也成为他们的侵占对象,成化、弘治年间,顺天和保定两府的屯田被侵占四万余顷。江南缙绅富家占田,少者数百亩,多则数千亩乃至上万亩;河南缙绅富豪占田,少者五、七万亩,多者十余万亩;陕西韩城也有占田万亩以上的大地主。 25

商人势力扩大,加入兼并队伍。中国历代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固然可以抑制商人力量,然而“承平日久”,商人力量复又崛起,成为土地兼并的重要力量。

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梁肉;亡农夫之苦,有仟佰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为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 26

这里说的是汉代商人兼并土地的情况。当时商人“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而大者则以其富厚的财力,贿赂勾通王侯,极力“兼并农人”,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至于唐代,“江淮诸道,富商大贾,并诸寺观,广占良田”。 27到了宋代,为官者兼营商业,成为特点,官商合一,将土地兼并推向新的高潮。《宋史》记宋初王溥之父,“频领牧守,能殖货,所至有田宅,家累万金” 28。

其它还有寺观占田等。宝历二年(826)间,杭州龙兴寺 “置良田十顷”。 29大和(827~835)中,天台山国清寺置田12顷。 30据《灵隐寺志》卷二记载:宋天圣三年(1025),由皇太后赐钱,于钱塘县买林田5顷,于盐官县思亭乡买水田1000顷,于秀州崇德县积善乡买水田1000顷。 31

由上分析,可见古代中国虽然通过制度设计,以抑制兼并,然而无论井田制、王田制、名田制、均田制都无法切实地推行,有的被废除,有的存其名而无其实,有的推行一时而终于废弛。其结果,土地终究由分散而集中。事实是,土地的分散是相对的,土地的集中(兼并)是绝对的。中国社会最大的土地兼并力量是官僚、世族。此外有商人与寺观等。原始公有制、大地产私有制、小土地私有制是土地制度的三种形式。庄园制属大地产私有制。中国经东汉,历魏晋,而至唐,庄园制度逐次发展演化,究其原因当为土地兼并的迅猛与剧烈。

二、东汉三国魏晋时期的庄园——坞壁及荫附制度

东汉以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庄园常建坞壁以自保,因此研究中国庄园,就须研究中国坞壁。坞壁出现的时期很早。东汉晚期墓葬都有陶坞建筑模型出土。方形,绕以高墙,前后设大门,四隅有方形角楼。据史记载,董卓的坞,墙高可与长安城相比。胡三省这样解释坞壁:“城之小者曰坞,天下兵争,聚众筑坞以自守,未有朝命,故自为坞主” 32;《后汉书·刘玄传》“离乡聚”之李贤注也说:“离乡聚谓诸乡聚离散,去城郭远者”,及李流起义时“三蜀百姓并保结坞,城邑皆空”。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到,中国古代庄园主,常有武装自保的情况,这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最为普遍。坞壁既可以看作是武装堡垒,又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庄园的代名词。

和“坞壁“同时出现的有“部曲”。坞壁与部曲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庄园的标志性符号。 “部曲”本来是汉代军队的两级编制单位,东汉灭亡后,“部曲”开始用来指世家大族的私人武装。部曲平时和其他的佃客一起从事生产,也接受军事训练,战时参战。各庄园主所有部曲规模的大小,决定他们的社会地位及影响力的高低。他们常常带领自己的部曲投奔某一政治力量,以参与政事。世家大族凭据坞壁庄园的势力,在动荡的政局下站稳脚跟,而处于乱世的各代政府,也因有世家大族的支持而得以生存。

坞壁中有佃客、徒附、宾客,而主要成分是部曲。部曲数量很大,“梁时,大半之人,皆为部曲” 33。部曲一部分来自奴婢。三国魏晋时期有蓄奴之风。三国糜竺“僮客万人”;西晋荀晞“奴婢将千人”;东晋陶侃“家僮千余”、刁逵“奴婢数千人”;刘宋时,沈庆之“奴僮千计”、谢琨“僮仆千人”。这说明当时反世家大族必有奴婢,即使庶族地主,蓄奴数量也不在少数。这些奴婢很多成为坞壁中的部曲。

部曲产生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荫附制度”有关。《晋书·食货志》云:“高卑荫其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这些荫附民,不少成为“部曲”。无论是“衣食客”或“部曲”,都是庄园主的“庄客“。“给客制度”规定,“客皆注家籍”,庄客没有人身的自由,除非“自赎”或主人“放遣”。庄园主对“庄客”和“部曲”,进行超经济的剥削,输谷、助防、盖房、植树,防范饥民盗田种麦,当船夫等种种杂役概由“庄客”和“部曲”承担。

北魏用法律形式将“宗主”与“荫附”关系确定下来。北魏废除原来的三长制,唯立宗主督护,施行“宗主督护制”。宗主督护下的单位为“户”,原则上每五十、三十家为一户,实际上是民多隐冒,百室合户,千丁共籍。

三国魏晋时期庄园如“国中之国”。“其有人客皆不得问”,庄园“人客”之管理权均属宗主,国家不得过问。 34坞壁主人“殊其门户”,任其“复田”、“复客”。 35所谓“复田”、“复客”就是免除国家田租赋役的特殊权利,也可以“不预军征”。

坞壁庄园是一种融政治、军事、经济力量于一体的强大实体。坞壁庄园的经济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庄园几乎能供应自己所需的一切生活必需品。“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楝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殖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尔。”这是说,在庄园中除盐井之外几乎什么都具备了,“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 36

日本封建制乃以庄园制下发展起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在庄园中,作为幕府御家人的武士、土豪、公家、寺社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而幕府也就是作为土豪的首领建立起来的。 37中国庄园尤其是坞壁庄园与日本庄园有很多相似之处。中国魏晋时期是一个庄园世代,这个时代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一段与欧洲、日本相同的世界史意义的“封建”时代。

三、中唐以后以至明清的庄园——“田庄”及租佃制度

唐以后王公、百官、富豪圈占土地,争相建立“庄田”。752年玄宗诏书云:“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这既表现最高统治对皇室权贵圈占民田,“比置庄田”,深感不安,也说明唐朝以后占地为“庄”,成为中国古代大地产的重要形式。庄园中的基本社会阶层为地主与佃农,形成“主客”关系,地主为“主”,佃农为“客”。“凡农主客两相依”, 38“客户耕田主户收”。主户与客户,既有利益上的对立,又相互结成共生共存的依存关系。

明朝有皇族“庄田”和贵族“庄田”,名义上是官田,实际上是私有土地,庄田来源,一是屯田所得的土地,一是圈占的民田,再就是没收罪臣的土地。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有仁寿宫庄、未央宫庄和清宁宫庄。宪宗成化元年(1465年),设宫中庄田,定名为“皇庄”,土地乃没收宦官曹吉祥的土地。孝宗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京畿以内的皇庄五处,共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公元1505年,朱厚照于十里铺新建皇庄七处,此后增加到三十六处。公元1514年,皇庄占地面积已达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

清朝有皇室“庄田”、贵族“庄田”和八旗“庄田”。各类庄田多为圈地所得,顺治年间到康熙八年(公元1669年),皇室权贵圈地达20万余顷。清皇朝将明朝皇室和贵族的庄田一律没收,一部分为皇家占有,其余则分赐给满洲贵族好八旗士兵。皇室庄田,是皇帝与其家属的庄田,据《大清会典》和《皇朝文献通考》所记载,皇室庄田多达868所,八旗宗室整庄1407所,半庄259所,整园375所,半园102所。各地八旗驻军圈占以为马厂,占地300万亩以上。贵族庄田也称宗室庄田。八旗庄田是分给八旗官兵的庄田,成为八旗兵丁的生活来源。各式庄田设有庄头,负责制定佃农名册,管理佃户。八旗庄田不纳租税,庄田中的八旗兵丁多为在役吏卒,概用兵役代替。 39

唐之前的“庄园”,施行的是人身依附关系极大的 “荫附”制,唐以后的“庄田”,则通行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的“租佃”制。《甫里先生文集》卷子十六《甫里先生传》载:“置园于顾渚山下,岁入租十许薄”。这里说的“岁入租”,透露当时生产方式的变化。

唐武宗会昌元年(841)下诏,令将逃户田业“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懿宗咸通十一年(870)敕:“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经五年,须准承前赦文,便为佃主,不在伦理之限,仍令所司准此处分? ā??????????萅??定:“天下职田,无令公人及主户租佃,召客人(户)者听”。这几则史料十分重要,透露以下几个信息。其一,“逃户”,即逃亡或因不明原因离开土地的地主。“逃户”土地称为“逃亡田地”。其二,处理这些逃亡田地的方法,是将其“租佃”给佃户。第三,佃农倘若承佃无主土地过五年,就可以把土地买下来,买主的身分也发生变化,“佃农”变为“主户”,反客为主。

到了周显德二年(955),政府定下了明确的规定:“应自前及以后有逃户庄田,许人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业者,其桑土不以荒熟,并庄田交还一半;五周年内归业者,三分交还一分。应已上承佃户,如是自出力别盖造到屋舍,及栽种到树木园圃,并不在交还之限;如五周年外归业者,庄田除本户坟莹外,不在交付。”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九,记录熙宁四年(1071)君臣的一番对话,也很有意思。“曾公亮曰:‘佃户或百年承佃,有如己业,今鬻之则至失职,非便’。上曰:‘还令佃户买之,则无不可者’”。这是说,有佃户承佃土地,时已久远,其土地形同己业,但又不可出卖这些土地,那样做,会有违法之嫌。皇帝回话说,还不如让佃农把这些土地买下来,这没有什么不可。这说明,唐以后的佃农与魏晋时期的荫户,其身分已有本质的区别。前者的人身是自由的,甚至可以购买土地,成为地主,而魏晋庄园的荫户却绝对没有这样的自由。

根据史料可知唐之后中国地主与佃农的人数比例。“天下之自耕而食,为天子之农者十无二三;耕而食于富人,而为之农者,盖七八矣。”“为天下之农”说的是地主与自耕农,他们不足全国人数的百分之二、三十。其余的都是佃农。顾炎武说得更清楚,“吴中有田者十一,为人佃作者十九”,有土地者十家中只有一家,而佃农却是十家中有九家。清代乾隆年间,也同样出现了“占有者十无一二,佃田者十之四五,而无田可佃者十之三四”的情势。

四、中国庄园制与中国地权演化的特点

从以上的记叙可以看到中国地权演化的一般规律。中国最早的地权制度是原始公社的井田制,这样的原始土地制度对抑制中国土地兼并起过重要作用,商鞅变法之后井田崩坏,为日后的土地兼设下了伏笔,也为中国庄园制度的产生打下了基础。中国庄园制度自东汉起,至魏晋兴。这是中国庄园制度第一次高潮。以后,从北魏行均田制度。这个制度与井田制有着很深的内在联系,也起到了抑制兼并的作用,由是庄园制一时衰退。均田制推行时间并不长久,至唐中期之后,均田制度废弛,土地兼并再起,中国出现庄园制的第二次高潮。

从世界史的意义说说,“庄园”是有特定意义的,应该显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由土地兼并形成的大地产,要形成大规模的土地集中;第二,构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内在循环经济体系,对外界市场具有排斥抵制性;第三,具有“不入不输”的特点,在行政上不受国家的领导,在经济上不受国家的指导,不纳国家租税,不服国家劳役,具有“国中之国”的特点;第四,庄园内施行农奴制,庄园主对农民具有牢固的人身约束的特权。

试将东汉魏晋庄园说成中国第一类庄园,把中唐至于明清庄园说成第二类庄园。两类庄园具有共同点,即生产方式都是封建的、自然经济的与私有制的。然而区别也是显著的。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前者具有类似西方的“不入不输”的特点,具有独立性,而后者被严格控制在“大一统”的政治框架之下,不具有独立性。在庄园内部的阶级关系上,前者是人身依附性的荫附制,后者则是脱离人身依附的租佃制。因此前者是世界史意义上的“真正”的庄园,而后者不是。不过,本文还是把后者叫做庄园,或者叫它为中国的“后期庄园”。

马克思有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指出古代亚洲土地制度的一大特点是“亚细亚的公有制”,印度公社与俄国村社最具这种原始“公有”特色。从对中国庄园制度的研究可以知道,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国曾经有过,但仅存于战国之前,此后中国即由原始公有制转向封建私有制。这一点与印度、俄国不同,而与欧洲及日本趋同。在开展生产方式讨论时,国内外学者概把中印俄并列,说成典型亚细亚社会,且把中国说成是三个国家中最典型的亚细亚国家,这可能与历史事实不符。结论似乎正相反,这三国之中,中国乃最不不具备“典型亚细亚”特征。

再来看欧洲土地制度演化的情况。和亚洲一样,欧洲也经历过原始公有制的时期,日耳曼民族就曾经有过马尔克公社时代,问题是在整个历史进程中,欧洲没有在这个历史的驿站驻留过久,没有出现“亚细亚的停滞”,其地权制度迅速演化为庄园制的私有制。同时期欧洲也有小农自耕制,其实是庄园制与小农制并列,但庄园制的比例更大一些。所以,欧洲封建地权制的突出的特点就是庄园制,庄园制代表了欧洲的封建制。

近代以后,欧洲庄园制的废弛与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关。城市及其经济政策与庄园之间充满了对立,佃农承担的强制劳役和地租,对农村人口的购买力设下了限制。日益发展的资本主义对于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有着切身利益,而庄园制却把农民附着在土地上,成为建立自由劳动力市场的障碍。资本家阶级想把他们取得的财富投资在土地上,在土地上开设工厂和市场,这就非得把土地和在土地上劳作的农民从封建束缚中解放出来不可。韦伯的上述议论说明欧洲庄园制因与历史发展的严重冲突而消失。

庄园在中国的境遇的与欧洲有所不同。如果说,欧洲庄园在资本力量的压迫下走向消亡,那么中国庄园受到的压力,乃来自在国家的力量。中国历史上凡历时较长,高度繁荣的朝代,都是大一统帝国。地理上连成一片,政治上高度统一,文化上举国一律,是封建大帝国赖以延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帝国原则”。然而,从东汉到魏晋的庄园制度,却严重违背与触犯了上述“帝国原则”。只要中国还作为“帝国”存在下去,庄园就不是一种常规的制度性存在,而属历史的另类与例外。帝国需要有一个高度集权的政治结构,这个结构的顶端是皇帝与执行皇帝命令的官僚体制,底端是广大农民。

所谓高度集权就是一统到底,实现皇帝对农民的直接的通畅无阻的高压统治,任何“中间层”的出现都会阻隔皇帝对农民的直接统治,破坏帝国的组织架构与运行规则。庄园具有政治与经济上的独立性,农民对于庄园具有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如此政治经济上“中间层”的出现当然成为中央政权的莫大忌讳。为维护皇朝秩序,对于庄园打击就成为每个新皇朝建立后的当务之急。随着中国封建帝国制度成熟与发展,庄园总是受到国家的忌讳与抑制。

秦始皇初并天下六国,首先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把天下豪富20 万户迁到咸阳去。到了汉初,皇帝又下令江将齐楚昭、屈、景、怀、田五个大姓迁到关中。汉武帝施行告缗法,没收商贾“奴婢以下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也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目的在于“邑里无营业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此后王安石变法,目标也是打击富豪大户。

朱元璋沿用旧法,逼迁江南富民到到安徽、河南等地。如王仁宇说,朝廷连兴大狱,打击官僚、缙绅、地方等高级人士,从朝廷内的高级官员直到民间的殷实富户,株连极广,因之丧生者有逾十万。没收案犯的家产并把他们的土地重新分配。1397年,据户部统计,全国仍能保有田产700亩以上的地主计有14341户。名单被备案呈报御前,以便时时看管,并加之服役的义务,目的是不让他们的家产无限地扩大,务使中国长久成为一个以普通地主、佃农与自耕农为基础的农业社会。

需要解释的是,国家对于庄园及土地兼并的抑制最终是无效的。自然,每当新王朝建立之初,新生的王者可以走在由农民战争廓清的道路上,借风引势,大刀阔斧,有所作为,抑制兼并,而且成效卓著。然而,事过境迁,当政权内部出现了严重的腐败,王权不再威严,国家不再强大,兼并又死灰复燃,庄园又乘势而起。这就回答为什么抑制兼并而有起色的,无非秦皇汉武、朱元璋一类开国元祖或强势皇帝,也说明为什么王莽、王安石、张居正等人打击豪强的改革举措连连失败。事实是,世界上真正可以扫除庄园制度的是资本的力量,但是这样的力量中国不具备。中国唯一可以给予庄园经济与土地兼并沉重打击的是农民战争。可以找到中国历史上农民战争的发动周期,每当土地兼并极限发展,地主庄园高度膨胀,农民战争也就不期而至。然而,农民战争在冲击庄园与打击土地兼并的的同时,也同时铲除了中国仅有的一点资本发展的萌芽,最后使中国陷落在历史的大循环中,难以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

结语:

总之,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两种形态的庄园制,东汉魏晋时期的庄园与中唐以后的庄园。两类庄园都源自于土地兼并,但前者是荫附制,后者是租佃制。中国庄园制的历史存在说明,中国地权形态与印度、俄国不同,而东汉魏晋时期的荫附制的庄园制却与欧洲、日本近似。在中国,土地兼并与庄园被看作历史的负面元素,总受到来自农民战争与王朝力量两方面的压抑,然而总是衰而复兴,周而复始。事实是,封建庄园的消亡与土地兼并的社会性危害的克服,乃有待于现代型土地市场的建立。

1 《全汉三国两晋南北朝诗·全梁诗》卷一。

2 《全汉三国两晋南北朝诗·全梁诗》卷二。

3 《太平广记》卷499《韦宙》引《北梦琐言》。

4 《宋史》卷250《石守信传》

5 《玉壶野史》卷5。

6 《隋书》《列女.郑善果母传》载:

7 《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2。

8 《五代会要》卷二五《逃户》。

9 《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一

10 同上。

11 《文献通考》卷1《田赋考》。

12 《全唐文》卷685,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13 袁燮《絮斋集》卷16,《叔父承议郎通判常德府君行状告状》。

14 《元丰类稿》卷45,《德清县君周氏墓志铭》。

15 《宋史》卷三○二《吕景初传》。

16 《宋史》卷四七○《朱勔传》。

1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3。

18 《三国志·吴书·潘璋传》。

19 《三国志·吴书·吕蒙传》。

20 《三国志·吴书·蒋钦传》。

21 《抱朴子·吴失篇》。

22 张承宗、田泽滨、何荣昌主编:《六朝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103页。

23 陈勇:《唐代长江下游经济发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6—178页。

24 《三水小牍》卷上。

25 杜修昌:《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史略》,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0页。

26 《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4上。

27 《唐大诏令集》卷117《遣使宣抚诸道诏》。

28 《宋史》卷249《王溥传》。

29 《全唐文》卷676白居易《华严经社石记》。

30 《佛祖统记》卷22。

31 参见杨际平:《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杨际平:《宋代政府对寺观的土地赋役政策》,《李埏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游彪《宋代佛教寺院田产数量之蠡测》,《李埏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2 《资治通鉴》永嘉四年七月。

33 《文苑英华·梁典总论》。

34 《三国志·吴书·周瑜传》。

35 《三国志·吴书·虞翻传》注引《会稽典录》。

36 《颜氏家训·治家篇》。

37 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38 《嘉定赤城志》,卷37,熊客《劝农诗》。

39 翦伯赞、邵循正、胡华编著:《中国历史概要》,上海: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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