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特性不是与生俱来,也不是永远不变的,而是历史与社会关系的产物。而特定的历史和社会关系中会以相应的组织形态表现出来。中国农民的创造性、农民理性、农民韧性来源于家户制度。田野政治学以包产到户为线索,在理论争论的背景下进行实地调查,将“一家一户”问题学理化,建构起家户制这一农村本体制度。通过家户制这一钥匙,可以深度理解农民行为,理解中国农村社会,进而理解中国的国家特性和进程。田野政治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创建了“家户制”这一学术概念,并将其带入中国的文明和国家进程研究,进行理论表达。
一、理论准备不足与包产到户
我是从政治学的角度进入农村研究领域的,最初主要是研究村民自治。但是,村民自治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产生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实行包产到户,建立家庭承包制。包产到户理所当然地进入到我的研究视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很少有“包产到户”这几个字的份量重,它不仅触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的“文化大革命”,而且引发了改革这一新的伟大革命。
我们做政治学的研究农村,具有国家政治的高度和宏大理论关怀,注意将微观事件置于宏大背景下考察。我于1980年代中期进入农村研究领域,阅读了大量的农村政策文献,特别是厚厚的两大册《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对中国农业集体化的来龙去脉有了基本了解。为此,我写作了《包产到户沉浮录》一书。该书早已写好,但因为经济效益问题,在河南人民出版社搁置许久,直到1998年才由珠海出版社出版。在该书后记中写道:
近些年,我一直沉在中国农村基层,关注和研究农村和农民问题。在接触了大量有关文献后,我深深感到,以包产到户肇始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被确定为当代中国农村一项基本制度,其间经历了三十多年,有过无数坎坷和曲折,上至国家主席,下到农民百姓,成千上万的人为之付出惨痛代价,真可谓是一场带有革命性的历史大变革。但遗憾的是,至今尚没有见到系统论述这场变革历程的论著。受历史使命感的驱动,我写出此书。
在阅读大量文献后,我发现,执政党对于推动农业集体化的方向是明确的,但对于集体化的形式,特别是对于集体化之前的传统经济组织缺乏深刻的理解,理论准备严重不足。早在1940年代,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一文中指出:“几千年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痛苦。克服这一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但是,中国的农业集体化要在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传统基础上开启,一家一户单位在集体化过程中是否完全属于要抛弃的对象呢?对一问题,当时的领导人很少考虑。1953年出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是极个别对这一问题有所思考的领导人。他认为农村工作要从“中国小农经济的现状出发”。主要包括:(1)土地改革后焕发起来的个体生产积极性,是发展农业生产的主要方面;(2)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个体生产,是中国农村生产的主要形式;(3)从个体生产到合作生产,是一个转化过程,要保护个体生产的积极性;(4)中国的农业生产主要还是分散的落后的手工劳动;(5)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最为重要的是邓子恢肯定了家庭小农经济的优点,这就是“以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小群体,团结一致,利害与共,能够自觉地全心全意地对生产负责,以适应农业生产复杂、多变的情况,经过它们长期的努力,已经创造出一套优良的传统耕作方法和管理经验。由此使它们虽然经历了千百年的曲折,仍保留了它的生命力,使其成为整个农村经济肌体组成的细胞。即使农业合作社实现了土地公有化,家庭经营这个生产细胞和它的自我责任意识,不能废掉,要加以保护。”
但是,由于农业集体化进程过快过急,邓子恢的观点并没有被接纳,集体化在短短几年内便从合作社一跃为“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一家一户的生产单位被彻底抛弃。但从1957年开始,不同的地方不约而同地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形式,出现了包产到户。这一形式尽管有利于生产,但因为属于“一小二私”而受到批判和抑制。之后,包产到户上升到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高度,从而引发了旷日持久的“文化大革命”。直到农村政策松动,包产到户才合法化,并成为农村改革的核心部分。我在书中写道:
当历史遭到不应有的重重阻力时,必然会以其固有的韧性为自己寻求出路。尽管农村承包制反复受到批判压制,成为不可逾越的禁区;尽管因主张“包产到户”而命运多艰,甚至付出宝贵生命的人难以计数,以致人们谈“包”色变,但一旦左的锁链稍有松动,它就会如野火后的春草,顽强地在广阔的原野上生长起来,直到1979年遍及全国,形成颇具创造性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回顾包产到户三起三落的沉浮,可以看出,最关键的是对“一家一户”地位的理解。“一家一户”曾经是不可逾越的政治红线。我通过写作《包产到户沉浮录》一书,对于“一家一户”问题有了深刻的印象。没有想到小小的“一家一户”会引发大大的“革命”!我本人实地考察了包产到户的发源地,还让我的博士生专门到浙江省永嘉县对1956年率先试行包产到户但遭受打击的当事人戴洁天老人进行了口述史专访。
二、理论尚不彻底与再识农户
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村改革又从包产到户开始,并建立起家庭承包制这一基本经营制度。但是,由于农村改革及其引发的改革进程非常迅猛,家庭承包制合法化了,但在合理化方面还很不够,理论尙不彻底。例如,在政策上主张家庭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双重经营。但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地方的集体统一经营不复存在,家庭经营成为主要的经营方式。
1990年代,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日益严重,家庭经营再次成为社会关注和理论争论的焦点,并出现了否定家庭经营的倾向。其理由便是家庭经营没有能够让农民富裕起来,反而是坚持集体统一经营的才富了起来。前者如包产到户发源地的小岗村,是“一夜之间脱贫,二十年没有致富”。后者如山西大寨、河南刘庄和南街、江苏的华西等富村。“一家一户”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对于这一焦点性问题,我们不可能置身事外。但是,我们没有参与讨论,更没有直接参与争论,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自己的看法。只是这一看法来自于对包产到户三起三落历史的了解,也来自于农村实地调查的底气。
1990年代以来,我们便从事农村实地调查。一些先富起来的“明星村”我去过不少。去得多了,我发现这些明星村有个共同特点,便是依靠工业富起来。大寨曾经是全国农业学习的样板。我下农村时的生产队长到大寨学习回来,照大寨的样板深挖土壤,结果将生土翻了起来,第二年收成大减。后来我到大寨去考察,发现大寨田下面挖大矿,主要依靠煤矿赚大钱。河南的刘庄是全国最早建立人民公社的村庄,改革开放举办药厂而富裕起来。河南省的南街村我去过两次,号称坚持集体经济的典范,主要是进行农业加工。江苏的华西村更是依靠工业发家,成为“天下第一村”。这些明星村无不是依靠工业致富。而原有的集体经济基础恰恰有利于工业发展,因为不用支付土地成本。这或许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意外之处。正因为如此,我专门写一篇《“种瓜得豆”:农村集体经济的不同产业绩效及动因》(《社会科学家》2016年第6期)的论文。但是,这种在极少数村庄发展工业的模式难以复制。首先,村庄都发展工业,农业怎么办,农地没有了怎么办?其次,这种在集体经济基础上依靠工业致富的村,都有特殊的主客观条件。我直接问过南街村所在的县委领导,为什么其他村不学南街?他直接了当地回答:没法学!
与此同时,我也调查了更多的主要实行家庭经营的村庄。在问及是否想再实行集体经营时,有一农民形象地回答,竹子已划开了还能合起来吗?更多的农民回答的是分田到户后最大的好处是“自由了”,种田划不来,可以打工找钱。“自由了”是农民对家庭经营的普遍认识。我之后专门写过一篇论文《东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发掘--兼论西方话语中的“东方专制主义”》便与调查所受启发有关。
正是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我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发表《“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一文,指出:
现阶段,中国仍然有近2.5亿农户。中国将长期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体制。农户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单位,同时也是基本的生活、交往单位,还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政治单元。因此,农户构成中国农村社会的“细胞”,也是认识和分析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出发点。但在相当长时间里,家庭经营因其生产规模小而被称之为小农,由小农构成的经济被视为小农经济,小农经济则被视之为落后的代名词,是改造的对象。根据这一理论逻辑,家庭经营就缺乏基本的理论和现实根基。而这一理论逻辑是建立在传统的封闭的自然经济形态基础之上的。如果从历史变迁过程的角度考察,我们会发现,当今的小农户已不再是局限于与世隔绝的“桃花源”里,而越来越深地进入或者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来,与传统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进入到社会化小农的阶段。农户生产、生活和交往的社会化过程大大提升着农户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
为了回应当时的争论,我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发表《如何认识当今的农民、农民合作与农民组织》一文,就存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一是“组织农民合作”还是“农民合作组织”;二是“原子化小农”还是“社会化小农”;三是“农民善分不善合”还是“农民善分也善合”;四是封闭的“集体合作”还是开放的“专业合作”?文章特别强调农民的主体性,主张在家户农民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合作。
与组织农民合作不同,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基于农民内在需要而建立的组织,是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整合。这种整合有两个特点:一是自愿,农民自愿合作,并通过建立合作组织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二是自主,它没有外部性的强制性力量,完全依靠愿意合作和参加组织的农民自己形成的共同规则来维持合作及组织的延续和存在。农民可以参加合作组织,也可以不参加;可以参加这一组织,也可以参加另一组织,有自动进入和退出的机制。在这种合作和组织中,自始至终都体现着农民的主体地位。可以说,没有农民的主体性,也就没有农民合作组织。
农村改革以来,尽管实行分户经营,但农民之间的合作仍然存在。无论是生产过程中的邻里相助,还是生活领域的患难相恤,社会交往中的信息沟通,到处都可以看到合作的行为。一个十分简单的事实:中国现有上亿农民在外打工,他们大多结伴而行,处处可见合作的影子。只是这种合作是非组织化和非制度性的,主要依靠行动者之间利益默契和长期形成的乡情信赖而产生。这种合作是一种低成本的,是基于其合作收益而作的理性选择。
农民善分不善合本不是“天注定”,一切归结于分合能否带给农民以“好处”。当今,农民要求合作,要求建立合作组织,是因为只有合作,只有合作组织,才能维护和扩展其权益,才能过更好的日子。
当下的农民合作更需要的是超出地域、行政限制的专业性合作。这种专业性合作不仅不排斥分工分业分化,反而建立在分工分业和分化基础上,目的是通过合作达到多方共赢,实现“和而不同”。更重要的是“专业合作”是非同质化的合作,合作过程中将会生产和再生产出新的生产要素和社会关系,从而提升生产力水平。
三、理论认识不一致与家户制
在中国,一向是实践在先,理论滞后。尽管农村家庭承包制已进行了若干年,但有关基础理论研究还很不够,由此导致人们在一些基本概念的使用方面缺乏共识。
2011年4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中南海召集10名专家座谈农村发展会议。办公室主任、著名学者陈锡文在会上谈到在一个有着悠久的东方村社传统的中国如何推动农村发展的问题,并希望专家们加以研究。在这之前,我经常听到农业经济专家提到集体村社制。特别是1990年代后期以来,这一提法更为流行。根据我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著作的理解,农业经济学者眼中的“村社制”可能是一种本土化的理解。由此便涉及到,中国传统究竟是村社制还是其他什么制度?这一问题涉及到农村本体性制度问题,如果不弄清,很容易发生偏差。
我在《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发表《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的一文,就注意到中国农村的基本组织单位,指出:
古代乡村社会既不是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地方主义,也不是近代西方的个体主义,而是家户本位的“家—户主义”。
2012年5月4日,在复旦大学陈树渠比较政治发展研究中心开幕演讲中,我发表了题为“莫把外国当中国——东方村社制与家户制比较”的主题演讲,从方法上提出了理解历史变迁的三个基本命题:第一,起点决定路径;第二,原型规制转型;第三,以微观机理理解宏大问题。那么,中国农村发展的起点、原型和微观组织是什么呢?我在《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发表了《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比较》的长文。论文开宗明义提出:
当下中国正处于传统与现代的历史转换之中。在探索现代社会发展道路的过程中,注重传统的“延续性”与注重超越传统的“创新性”同样重要。那些能够对现代社会产生长远影响的本源型传统,构成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历史起点和给定条件。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为其著作中译本写的序言说:“中国必须在建设其未来的同时不背弃其过去”,并特别引述了一句中国经典名句“与古为新”。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农业文明传统的东方大国,由此型构了当代中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大国小农”,即由数亿个农户构成的农民大国;并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了特有的“中国特性”,其中包括特有的中国家户传统。
论文提出要对“传统”和“东方”再认识。从对当今影响的角度,可以将传统定义为能够对当今、甚至未来会发生影响的价值、行为和规范及其与此相关的历史条件。由此可以对传统加以分类:一是本源型传统,即能够对当下和未来产生深远影响并长期发挥作用的传统。这种传统对于现代社会发展具有本源性,构成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也可以说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本体。二是次生型传统,即在历史上产生并会对当下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传统。三是派生型传统,即在历史上产生但属于本源型传统派生出来并发挥当下影响的传统。在讨论中国农村发展道路时,有人将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作为传统加以继承。其实,人民公社虽然存在20多年,但在某些方面,它恰恰与中国的本源型传统是脱节和背离的,甚至是反传统的,如“一大二公”的公社正是对中国长期历史上的“一小二私”的家户传统的否定。在相当程度上,人民公社是借鉴苏联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是“以俄为师”的产物。由此,就需要进一步讨论东方社会。
论文提出了两种东方传统:村社制与家户制:
家户制与村社制的内容和特性有极大的不同。村社制具有一元性、一体性,更强调整体性和个体对整体的依赖性、依从性;家户制具有二元性、混合性,更强调个体性(非西方意义的自然人个体,而是家户个体)和个体之于整体的相对独立性、差异性。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看,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与中国的家户制有以下典型差异:一是村社制的财产属于村社共有,家户制的财产属于家户个体所有;二是村社制下的纳税单位是村社,家户制下的纳税单位是家户;三是村社制下的村社是地方自治单位,具有行政功能和地方权威性,家户制下的村落是家户基础上自然形成的自然村,主要是家族自治功能。
同为东方的俄国和印度,其本源性传统和本体性制度是村社制。而中国很早就超越了村社制传统,进入更高的层次——家户制。在当下和未来的中国农村发展中,必须高度重视和深入挖掘这一基础性制度和本源型传统,精心厘定本国的制度传统资源,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否则,“中国特色”很可能是“他国特色”,“中国道路”很可能是“别国道路”。论文从家户经营传统与农业经营组织、农工商结合传统与农工商互补经济、家户互助合作传统与农村合作道路、家国共治传统与农村治理体系等方面阐述了中国农村发展道路,其核心底色是家户制。论文最后指出:
从中国农村发展道路变迁可以看出,与同为东方世界的俄国、印度的村社制不同,家户制才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属于可以能够不断再生和复制的本源型传统。尽管在历史进程中的表现不一样,但形式和内核相同。尽管一度中断,但总是会顽强地存在和再生。在现代化进程中,需要尊重家户传统,而不是蔑视;完全可以利用家户传统,而不是简单的“决裂”。相反,不考虑历史持续性的“现代”,很可能是貌似现代,其实很传统;貌似进步,其实很落后。这是因为,“制度和文化的持续性曾经产生了体现为气势澎湃和坚守既定方针的惯性,而并非不动的惰性”。“家户制”作为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本体,在中国农村发展中产生的是历史的惯性,而不是历史的惰性,完全可以“与古为新”。
“一家一户”、包产到户、个体户等话语早已为人耳熟能详。本论文的最大贡献是将“家户制”作为一个学术性概念提了出来,是相对“村社制”而言的,并将其视为农村本源性传统和本体性制度。由此为中国经历了人民公社体制之后为何实行家庭经营并长期坚持提供了理论依据。论文获得由杜润生先生发起的“中国农村发展研究奖”。
为了进一步研究家户制,我指导我的博士生陈明到农村做实地调查,撰写了博士学位论文《家户主义的行为逻辑及其公共治理》,后于2018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陈明还撰写了一系列相关学术论文,如《“家户”:中国农村治理研究新视角的建构》(《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年第6期)、《家户主义:中国农村治理的逻辑与底色》(《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年第6期)等。
四、将家户制置于历史比较中
“家户制”的提出是农村研究中基础理论领域的一个重要进展,但还需要作出进一步论证,特别是置于历史比较中发现其特性。我在《社会科学研究》2016年第4期发表《历史制度底色下世界土地改革进程与成效比较》一文指出,土地制度改革是现代化的重要起点,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之后的现代化路径。如被称之为“中国农村改革之父”的杜润生先生所说:“土地改革:奠定今日农村基础。”世界大多数国家进入现代化门槛时都进行了政府主导下的土地改革,但其进程与成效却有所不同。其重要原因便是历史制度底色不同。在世界历史上,家户制、村社制及其庄园制是典型的农村社会组织制度,它们对土地改革进程及其成效具有重要影响,构成土地改革的历史制度底色。
东亚国家的土地改革在形式、方法上有诸多不同,甚至很大差异,但也有共同特点。一是改革的时间不长,均在3-5年内;二是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三是农民积极性得以调动,经济得到发展,为工业化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四是政治格局得以稳定,农民纳入现代政治体系,由潜在的革命性力量变为现政府的积极支持力量。
东亚国家和地区进行土地改革之前所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是什么呢?最基本的条件就是长期历史形成的农村家户制。家户制是由一家一户作为产权、生产经营、分配、消费、继承、生育、纳税等活动的基本单位而形成的社会微观制度。一家一户,农业为主,农业与手工业结合,自给自足,可以说是家户制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的基础性内容,并在长期历史上形成一种家户制度。
家户制社会的基本特点是“有效率无保障”。在家户制度下,一家一户为独立的血缘和利益单位。这种单位具有天然的内聚性和排他性,并会产生相互间的竞争。竞争带来效率的提高,促使人们为了生存和家族延续而团结一致,勤奋劳作。……家户农业可以说是一种有效率的农业,家户农民可说是勤劳而有效率的农民。
然而,家户制又是一种缺乏保障的制度。家庭在历史传承中会发生分化和裂变。在家户制度下,家户之间的竞争提升了效率,但也会造成社会分化,一部分家庭获得和占有较多土地和财富,大多数家庭占有较少土地,有的甚至没有土地。缺少或者没有土地者不得不租佃较多土地拥有者的土地。由此形成土地产权方面的地主经济和租佃经济。这种经济导致农民生产生活极度缺乏保障,经常会出现破产。这也是东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最为典型的中国经常会因为民不聊生而激起农民反抗的重要原因。
但是,在家户制下,无论土地多少,有无土地,都是以家庭为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并在长期历史上获得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能力。对于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来讲,他们最为缺乏的,也是最为渴求的是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以其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当他们通过土地改革以后,可以很快独立从事农业生产,并保持,甚至进一步提升生产效率。这是东亚国家和地区土地改革获得成功的基本制度基础。
在世界土地改革进程中,俄国的土地改革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其付出的代价也十分沉重。
俄国的土地改革经历数十年时间,期间先后发生了1905年革命、1917年革命、1930年代农业集体化。土地改革的目的是获得稳定,但带来的却是愈益极端的革命;土地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但农业发展长期停滞,愈是激进的措施,其农业发展的消极后果愈益严重;土地改革本来是废除原有的农村村社制度,但最终形成的农村制度又与要废除的制度有诸多相似之处……。历史好象给人们开了一个巨大的玩笑,形成所谓土地改革的“俄国悖论”。这其中的原因很多很多,但与俄国长期传承下来的历史制度底色——村社制及其相应的农奴制密切相关。
拉丁美洲和南部非洲在世界上占有很大面积,也是一块“新大陆”。在这片土地上进行的土地改革,过程艰难曲折,不断反复,成果也很有限。
拉美与南非的土地改革尽管各有特色,但有共同特点:一是土地改革的时间漫长,有的长达数十年;二是许多国家原有的大土地集中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三是土地改革进程的激进与缓慢相伴随,往往进两步退一步;四是技术改良多于制度变革;五是改革成效不甚显著,有的在改革之初还发生了经济倒退。造成以上结果的原因与各国的改革举措相关,更受到长期以来形成的大庄园制及其相应的农奴制这一历史制度底色所制约。
家户制是在中国历史进程中产生,并发生变化的。只有将其置于中国农村组织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才能深刻理解其地位和特性。我在《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6期发表《公平与效率:中国农村组织制度变迁与内生机理》一文,以“公平与效率”作为坐标,对家户制的产生和命运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家户制度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主要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与农业生产的特质最为吻合。效率是在利用资源进行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生产对象制约着效率。农业生产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并在与自然交换中进行的生产活动,其生产过程复杂、琐碎和难以掌控,地域性、季节性、周期性强,对组织管理的成本要求高。……家庭共同体相互依赖、利益相关、熟悉信任、感情相系、优势互补,非常适宜于农业生产活动,并不需要额外的组织管理成本。
二是受传统农业社会特质的支配。效率不仅体现在人与自然条件的交换中,而且体现在人与人的交互活动之中,与特定的社会关系环境相关。……家户制在本质上是一种责任制,即在特定的外部环境下家户成员对自己的行为与境况的自我负责。
而家户制在创造效率的同时,却产生的是社会分化和不均等的结果。
农业集体化进程中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体制的重要使命是克服社会分化和不均等的结果,其特点表现为“强公平弱效率”,且只是一种狭隘的地域集体公平,由此引发了农村改革,实行“家庭承包制”,其特点是“强效率弱公平”。中国社会及其农村变迁是持续不断又不断往复的进程。家庭承包制的限度及其受到质疑,使人们不能不思考未来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是传统的家户制,还是曾经有过的公社制,抑或是现代公司制?本文认为,可取的是现代家户制。
现代家户制是独立的法人团体,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传统的家户制是与生俱来、自然形成的,现代家户制具有建构性,除与生俱来的家户以外,其他成员也可以通过注册登记成为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户与其他工商业经营户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现代家户制是社会化的家户单位。在传统的家户制下,一家一户是一个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单位,并因其封闭性而染上了“惰性”。……现代家户制可以说是“大社会,小家户”,是一种“社会化的小农”。
现代家户制是受国家保护和支持的家户单位。在传统家户制下,家户主要是责任单位,国家对于家户的存在不负责任。随着现代国家的建构,农民成为平等的公民,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并由于农业的先天弱势性,享有国家特殊的保护与支持。因此,现代家户制可以说是“小家户,大保护”。
2015年启动的“深度中国调查”,分七大区域对全国农村进行传统形态调查。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许多边疆地区并不实行家户制,而保留着更为原始形态的农村组织制度。在实地调查基础上,我的两个博士生在《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发表了《关系叠加视角下的村寨制政治形态——以西南传统侗族村落社会调查为基点》和《关系叠加视角下的家支制政治形态——以传统彝族家支社会调查为基点》。同期,我发表了《关系叠加视角下的家户制政治形态——以传统汉族地区家户社会为基点》一文。论文以关系叠加为视角,对家户制作了进一步阐述。
我们进行了大规模的田野调查,包括传统村庄形态和家户调查。通过调查和历史研究,我们发现中国的家户制作为一项制度也有一个形成过程。“村社在中国也是原始的形式”,只是其表现不同,且得以向具有更高形态的个体家庭转变。
在中国,“分家”与“立户”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其重要特点是以家立户,即在分开的小农家庭基础上编制户口,从而形成“一家一户”。家庭是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经济社会单位,编户是地域关系为基础的政治社会单位。“‘家’和‘户’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异称:‘家’是对家庭作为一个基本亲属组织的称谓,‘户’则是一个具有行政管理意义的名词。”将家和户合为一体,是传统中国制度的重要特征,反映了血缘关系与地域关系的双重叠加。
从意识形态看,家户制度体现的是家户主义价值观。它包括两个不可分离的方面:一是社会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家庭至上,家庭成员个体依附于家庭整体;二是国家以“编户”为基本单位,编户为基,作为国家的编户高度依附于国家。家户制形塑着中国特有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模式。
家户制度在中国的国家进程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并在历史变迁中发挥着特有的功能。
国家立户是为了获得税役。过重的税役会引起农民反抗。反抗的结果是王朝的更迭。更迭后的王朝仍然以家户制度为基础。王朝可变,家户不变。“历史上,大动乱所摧毁的是旧王朝的国家组织,而家庭是没有而且也不可能被动乱消灭的。”这正是中国数千年王朝不断更替而又不断再生的秘密所在。所以,家户制对于中国的意义与村社制对于印度的意义相同,都是维系古老国家长期延续的基础性制度。
在近代进入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全球关系时代之后,家户制的内在缺陷已难以适应。正是基于国破家亡的危机感,20世纪中国产生了“破家为国”、“毁家”的激进主义,要求将人民从家庭制度的堡垒中解放出来,以更为广泛的方式将人们联结起来。这一激进主义浪潮具有破坏性创新的特点,发挥过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它在无情的批判中也忽略了家户制度内在的某些超越时空的价值。如将家庭作为生产单位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愈来愈个体化的社会里,家庭仍然有文化教育、社会和谐等不可替代的功能;在因为利益而造成的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中,家户制蕴含的社会与国家的相互渗透仍然有值得重视的价值。这就需要从历史的维度认识家户主义的存续条件,从国家治理的高度认识家户主义的多面价值。
五、将家户带入国家进程研究
“家户制”的提出不仅是农村研究基础理论领域的一个重要进展,更重要的是将家户带入中国国家进程的研究,从而将田野与政治学直接联系起来。
自我在《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发表了《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比较》的长文之后,家户制便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2015年启动的“深度中国调查”,我专门设计了以家户为单位的调查。之后,《政治学研究》杂志负责人得知我们长期做田野调查,请我组稿。进行了实地调查的青年老师黄振华和任路撰写,并在《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4期发表了《“家国同构”底色下的家户产权治理与国家治理——基于“深度中国调查”材料的认识》和《“家”与“户”: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社会基础——基于“深度中国调查”材料的认识》的论文。
《“家国同构”底色下的家户产权治理与国家治理》一文基于调查,从产权的角度,提出国家治理行为的家户逻辑:
从历史上看,“家国同构”是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底色与特性。这一国家治理特性之所以长期延续,重要原因在于国家治理深刻根植于家户治理之中,有着极为深厚的社会土壤。由此,家户构成国家治理的根基,也成为国家治理内生性演化的微观基础。基于“深度中国调查”的材料来看,中国的家户产权治理兼具“刚性”和“弹性”的双重治理逻辑,这既是家户治理的重要微观运行机理,也为我们认识中国的国家治理行为提供了一个解释视角。在此,尽管不能将家户治理与国家治理简单比照,但家户治理中所体现的“刚性治理”和“弹性治理”的双重治理逻辑仍可为中国的国家治理行为提供历史依据。事实上,纵观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确也不乏“刚性治理”和“弹性治理”的诸多历史事实,体现着国家治理行为的家户逻辑。
《“家”与“户”: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社会基础》一文,从国家治理的横向和纵向结构的角度提出国家治理的社会基础:
基于传统“集家成国”的演化逻辑,中国以“家”为基点形成三层的治理结构,最基本的是“家治”,即以家庭为单位形成的治理;其次是“族治”,即扩大的家,是指宗族范围内的治理;最后是“村治”,即村落空间内依靠家庭自身力量形成的治理。
在中国,基于“家”之上的“户”是国家纵向治理的基础。“家”是社会单位,“户”则是国家组织民众的政治单位,具有政治社会意义。“户”源于秦汉以来国家对于小农社会的“编户齐民”政策,国家以共同居住为标准将家庭和个人划分为责任单元。与此同时,国家辅之以“以民治民”的保甲制,逐渐形成以“户”为基点的国家纵向治理结构。“户”遂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组织、社会治安、赋税征收、壮丁分配和临时差役的单位。依托于“户”的单位,国家将其行政影响延伸到县级以下,表明国家权力对民众的控制已渗透到个体家庭这一层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称之为自上而下的纵向治理结构。
家户制传统之所以成为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根基,不仅仅在于“家”与“户”两个单位的作用,更在于“户”是巧妙地建立在“家”之上。……户主即是家长,通过编户而实现对于家的治理,实现了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和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的重叠,即“家户一体”,“家”和“户”两者结构上的同一性,是国家纵横治理结构有机衔接、保持韧性并能够长久延续的关键原因。
任路在以上论文的基础上又发表了一系列相关论文,如:《家户国家: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传统及其内在机制》(《东南学术》2019年第1期);《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原型与转型——基于家户制的视角》(《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组织基础——基于“深度中国调查”的认识与思考》(《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等。
以上论文的共同特点,便是将家户制度带入中国的国家进程研究。在中国,家与国联系紧密。“家国情怀”、“家是国的缩小,国是家的放大”、“齐家治国平天下”等话语耳熟能详。但是相关的政治学理论研究却相当少。以上论文的重要贡献:一是将“家”与“户”联为一体性的家户制度;二是基于实地调查材料,从多个方面发现家户与国家的联接机制;三是将家户制作为理解中国国家进程的重要基础和视角。正是由于其独创性贡献,任路的《“家”与“户”:中国国家纵横治理结构的社会基础——基于“深度中国调查”材料的认识》一文获得首届中国政治学会“青年政治学优秀成果奖”。2020年7月8日,在田野政治学举办的论坛上,黄振华副教授作了“家户制与家户国家”的演讲,指出社会基础决定国家形态,不同的基础性制度造就不同的国家形态。中国是一个以家户制为基础的国家,形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方式、以家长为主导的关系模式、以家户为中心的观念意识以及以户籍为标识的国家责任。以家户制为基础,中国的国家形态表现为一种“家户国家”。这一国家形态有其自身特性,包括强大的国家能力、国家运行的自给性特征以及国家纵向关系的强化。
六、理解中国特性的一把钥匙
田野政治学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就是,创建了“家户制”这一学术概念,并将其带入中国的文明和国家进程研究,进行理论表达。
马克思在谈到农民阶级的自在性和自为性时,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传统中国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是自然形成的农民社会。其重要特征便是对事实存在缺乏理论表达。在中国,“一家一户”早已存在,更是社会和国家的基础。但是,在漫长的历史上从未有过对这一事实的理论表达,并作为一种制度加以建构。当中国步入20世纪,才开始有了对这一事实的表述,但是作为否定性的事实加以表述的,且没有展开。只是经历了严重的挫折,才开始重新认识传统,并进行理论表达。我在2015年启动的“深度中国调查”时特别指出:
家户调查。主要是以家户为单位的调查,了解中国农村家户制度的基本特性及其变迁。中国在历史上创造了世界最为灿烂的农业文明,必然有其基本组织制度支撑。但长期以来,人们只知道世界上有成型的农村庄园制、部落制和村社制,而没有了解研究中国自己的农村基本组织制度。受20世纪以来的革命和现代化思维的影响,人们对传统一味否定,更忽视对中国农村传统制度的科学研究,以致我们在否定自己传统的同时引进和借鉴的体制并不一定更为高明,使得中国农村变迁还得在一定程度上向传统回归。实际上,中国有自己特有的农村基本组织制度,这就是延续上千年的家户制度。
任何一种事物,如果没有学术发现,没有理论表达,就难以为人知晓,更难以为人传递,就只是一种自在的存在。中国历史上有过“四大发明”,如果没有后人的总结和概括,就可能沉寂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人们视若无睹,更难以发掘和承继。中国创造了世界最为灿烂的农业文明,与家户制这一基本组织制度密切相关。“家户制”可以说比“四大发明”的影响更为深远和广阔。它比庄园制、部落制和村社制更为先进,创造的生产力水平更高。但是,由于缺乏理论表达,未能对“一家一户”的事实进行深入的学术研究,并加以概念化,使之内在的光芒长期被埋没。人们更多的是基于现代思维强化“一家一户”的脆弱性一面,而忽略了“一家一户”的生命力和韧性所在,从而付出了极为惨痛的代价。1949年后的中国两次性质完全不同的“革命”,即“文化大革命”和“改革”,都与“一家一户”密切相关。谁能意识到,小小的“一家一户”会产生如此大的政治效应呢!?
我们没有意识到,是因为我们的基础理论研究太弱。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大量的事实只是一种自然存在,没有理论研究。近代以来,因为“落后就要挨打”的事实逼迫人们追随外国,而忽略了对自己根基和国家特性的认识,缺乏对中国的深度理解。而国家的微观组织制度恰恰是理解一个国家特性的钥匙。马克思利用英国对印度实地调查的报告,发现了长期存在的“村社制”是理解印度的一把钥匙。“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通过对俄国“村社制”的了解,马克思得出了俄国可以不重复西欧资本主义道路,而跨越卡夫丁峡谷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结论。马克思也非常关注东方的中国,并注意到中国“一家一户”的特点,只是没有足够的材料,未能进行深度的研究。正是由于理论准备的严重不足,致使中国在对待“一家一户”问题上发生了偏差,直到付出了巨大代价后才重新认识到“一家一户”的生命力。即使如此,我们对“一家一户”的理论研究还十分欠缺,更没有提升到一种基础性制度来认识。
我将“一家一户”作为一个学术问题研究,并提出“家户制”的概念,不是偶然的。首先得益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训练。早在1992年出版的《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一书,就高度重视马克思将村社制作为理解东方社会的一把钥匙。后来写《包产到户沉浮录》一书,我注意到中国的人民公社模式深受俄国农村模式的影响。1990年代后期围绕家庭承包制产生的争论,将我的认识一步步引向深入,这就是必须对“一家一户”这一基础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并从作为本源性传统的本体性制度加以表达。由此有了“家户制”的构建,并将其导入中国国家进程的研究。
家户制是理解中国文明和国家进程的一把钥匙,可以通过家户制发现中国特性。但是,与家户制的实际效用相比,我们对家户制的理论表达还远远不够。英国人当年仅仅依靠一个东印度公司将一个面积与欧洲相当的印度变为自己的殖民地,重要原因是通过大量的实地考察,掌握了开启印度国门的钥匙,这就是“村社制”。我2018年去大英博物馆,专门考察了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实地考察报告的陈列地,其资料之丰富翔实,让人感叹不已!俄国对“村社制”的研究成果更是丰富浩瀚。列宁的巨著《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便是利用俄国村社调查资料写成的。法国的马克·布洛赫的名著《封建社会》的相当部分是对“庄园制”的研究。美国的汤普逊的名著《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也有大量“庄园制”的论述。“二战”后,随着殖民地体系的瓦解,部落制成为世界学术的热点,产生了大量研究成果。与以上三大制度研究相比,中国对家户制的研究才刚刚开始。
正是基于此,2015年启动的“深度中国调查”对传统家户形态进行了抢救式调查,积累了大量资料。前几年启动了世界农村调查,也试图从世界比较的角度发现中国家户制的特点。
尽管我们的研究才刚刚开始,但能将“一家一户”的事实学理化,建构“家户制”的概念,并将其引入中国文明和国家进程的研究中,我已深感欣慰!同时,我也深感,基于中国事实的原创性理论表达太重要了。古老而崭新、丰富而复杂的中国历史进程提供了无与伦比的学术资源。只是囿于思维的限制,身在宝山不识宝,导致大量重复性研究而不得自觉。更重要的是因为缺乏原创性理论表达,造成严重的学术不自信,从而陷入“被表达”和“代他人表达”的境地。尽管对“一家一户”的学理表达还只是初步的,但提供了学术自信。这就是只有基于事实,才能获得理论源泉;只有内生于事实的理论,才具有原创性;只有原创性,才能增强学术自信;只有学术自信,才能获得独特的研究成果,从而构成学派。这正是田野政治学一直坚持并要继续努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