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关系—行为视角下的现代共同体构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2 次 更新时间:2024-11-23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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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华中师大) (进入专栏)  

 

摘 要:共同体作为一个古老的名词,在当下重新焕发生机,并成为我国的重要政策话语。共同体经典理论内含着方法论,即关系—行为方法。传统的共同体以土地为基础,人们的行为由人对群体的依存和人对人的依附关系所决定。人们的行为、生活、价值和命运都以整体作为归属。这种共同体是自然地、历史地形成的。现代社会以个人的独立性为前提条件,人们基于独立利益决定与他人的交往,并形成相应的关系。市场经济逻辑造成个人与社会的分离,甚至对立。人们基于相互依存关系,通过自己的行为构建紧密关系,形成现代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不是由先在的关系决定的,更强调人们自觉的社会行动,包括共同目标、共同价值、共同责任和共同行动。它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建成的。如果说传统共同体更多的是实体性的,是人不得不依赖其中的;那么,现代共同体更多的是功能性的,是人们基于特定目的共同结合而成的。

 

早在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经典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表示:“共同体是古老的;相反,无论作为事物还是名称,社会却是新的。”在相当长时间,“共同体”一词已成为过去时,但近些年,共同体一词重新流行。特别是我国将共同体作为一种政策目标话语,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共同体作为一个古老的名词,为什么在当下重新焕发生机?当下的共同体与传统的共同体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在共同体之前都要使用“构建”“铸牢”这样的行动性概念?本文从关系—行为的视角对以上问题作一探讨。

一、共同体理论的“关系—行为”方法

共同体是社会科学中使用的一个高频词。愈是高频,愈是会产生意义的变换,人们会从不同角度给予其定义。从19世纪有关共同体理论的经典论述来看,尽管没有给予共同体明确的定义,但可以看出共同体是一个关系性概念,通过这一概念描述人与人的结合,这种结合因为相互依存和紧密关系而形成稳定的人群组合。人与人的关系是理解共同体的基点。帕克认为:共同体“有一群按地域组织起来的人群;这些人程度不同地深深扎根在他们所生息的那块土地上,其中的每个人都生活在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中。”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结合状态,如是紧密的还是紧张的,一致的还是分离的,和谐的还是对立的;同时也是一种方法,为人们认识人与人的结合状态提供指引。

马克思从共同财产角度,对人类社会共同体的演变作了历史性的概括。包括最原始的“天然的共同体”、传统农业社会的各种共同体形式、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的“虚幻的共同体”、未来社会的“真正的共同体”。从马克思对不同共同体的界定看,都贯穿着一根主线,这就是由财产关系决定的人与人的结合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传统社会的各种共同体形式都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将人与人的关系变为物与物的关系,私有制造成人与人在结合中处于对立状态,因此产生的是“虚幻的共同体”。只有到了未来社会,在财产共同所有基础上的自由人的联合,才能获得人与人紧密结合的“真正的共同体”。

滕尼斯从共同生活的角度,将人与人的结合关系区分为“共同体”与“社会”两种形态。他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开宗明义指出:“人的意志(Die menschlichen Willen)存在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多种关系里。”关系是人们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一种状态。“对关系本身,因此也即结合而言,如果我们将它理解为真实的(reales)与有机的(organisches)生命,那么它就是共同体(Gemeinschaft)的本质;如果我们将它理解为想象的(ideelle)与机械的(mechanische),那么这就是社会(Gesellschaft)的概念。”他从亲属关系、邻里关系与友谊的关系角度界定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共同体”在于关系亲密、紧密;“社会”则在于关系紧张、对立。

马克思和滕尼斯都是从人与人结合的关系角度论述共同体的,至于个人在这种关系状态下如何活动,没有给予更多论述。继他们之后的韦伯则从行动者的角度理解共同体。社会行动是韦伯认识社会的起点。他认为:“我们谈到‘行动’时,指的是运行中的个人给他的表现附加了某种主观意义——不管那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被忽略还是被默认的意义。‘社会’行动则是指,该行动的主观意义还顾及到了他人的表现,并据此作为行动进程的取向。” “如果并且只要社会行动——无论是个别情况、一般情况还是纯粹类型——的取向是基于各方同属的主观感情,这种社会关系就可以叫作‘共同体’(Vergemeinschaftung)关系。”与马克思和滕尼斯相比,韦伯更强调人的主观意识、情感和行动对共同体的意义。他特别强调:“绝不是说存在着共同的素质、共同的处境和共同的表现模式就意味着会存在共同体的社会关系。”

从经典共同体理论看,共同体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内含着方法论价值,这就是“关系—行为”的认识视角。关系是人与人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合。任何人都不可能作为单个人的抽象物存在,他必须与他人结合,在各种因结合而产生的关系中存在。人的行为受各种关系支配。共同体是人与人的紧密结合,单个人不能构成共同体。与此同时,构成共同体的个人是有意识的、能动的行为者。个人的行为受一定关系支配,但也可能通过个人的行为形成或改变关系。关系紧密或紧张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它与人的行为相关。共同体的关系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与人们的主观活动相关。马克思将人类最初的共同体称为“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之后则不一样,除了客观条件的变化以外,还受人的主观行为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看,愈是人类高级阶级,在共同体构成过程中人的主观行为影响愈大。韦伯将社会行动引入对共同体的认识,强调行动者的主观选择。

经典共同体理论所蕴含的方法论价值是以往相关研究较为缺乏的,但对于我们认识不同形态的共同体,并致力于构建现代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系决定行为的传统共同体

共同体是通过人与人相互依存的紧密关系形成的稳定的人群组合。这一人群组合是一个变化过程,并表现出不同的形态。

马克思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将人类社会分为三种形态,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主要是指前资本主义或者前现代社会,通常称之为传统社会。

人的依赖关系指人与人之间直接的相互依赖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对群体的依存,二是人对他人的依附。正是这一基础上形成传统的共同体,其典型特征是关系决定行为,即人的行为活动受共同体关系支配。

“‘共同体’是一个描述群体而非分体的概念。”在传统社会,生产力低下,面临恶劣的外部环境,只有通过群体的力量才能获得生存和安全,由此产生马克思所说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不是人为选择的结果,完全是由环境因素造成的。原始共同体之后的传统共同体的重要特点是以土地为基础。随着人类因农业而定居下来,土地便成为存在的前提。“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土地是固定不动的。因为农业定居,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产生出家庭及扩大了的村落、部落、村社、庄园等小共同体。

家庭是共同体的最原始、最基本,也是最经典的形式。“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当一夫一妻制家庭产生以后,家庭便成为一个有物理、社会和心理边界的共同体。“野蛮人的每一个家庭都有自己的洞穴和茅舍,正如游牧人的每一个家庭都有独自的帐篷一样。”人们的全部生命活动都要通过家庭来完成。人们一出生便成为家庭的一员,通过血缘关系将各个家庭成员联系为一个整体。人们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产、共同生活,更有共同情感。家庭成为家庭成员间能够共同行动的单位,是关系紧密的稳固的血缘共同体。

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仅仅依靠单个的家庭难以独立生存。由若干家庭组成部落、村社、村落、庄园等地域性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有明确的物理、社会和心理边界。人们在共同的地域范围内居住,相互熟悉、相互信任,有共同的语言和习俗,是“熟人社会”。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描述的“熟人社会”就具有共同体的特征。

共同体的本质是人与人的紧密关系,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产生不同的共同体形式,其紧密关系也不一样。在土地为村社共同所有的条件下,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分配,村社成员自然结合为村社共同体,其行为由村社成员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所决定。“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村社作为一种共同体,其人与人的结合关系紧密,甚至不分彼此。随着土地占有形式的变化,共同体的形式及人与人的关系紧密程度也会变化。

在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下,不同的人通过一定关系结合为整体,并在整体中居于一定位置,获得一种身份以显示其不同的存在。这种身份具有与生俱来的先赋性,即人一出生便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和具有的身份。如孩子生下来便知道是子女,与父母是相对的。不同的位置和身份造成人对人的依附,即一个人为另一个人支配。这种依附关系在家庭便存在,后来扩展到更大范围,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即人身依附关系。在中世纪,“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人们正是根据自己位置和身份支配自己的行为。处于不同位置和身份的人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依赖,各自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条件。人的依赖关系决定了人必须与特定对象直接结合,形成紧密关系,并由这种紧密关系支配人的行为。就如传统社会的包办婚姻一样,当事人的婚姻行为是受父母子女紧密关系及其子女对父母的依附关系决定的。

由于人的依赖关系,人与人直接结合为紧密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这种规范性的行为又进一步强化人们之间的紧密关系。只是这种规范不是自然获得的,人对群体的依存与人对他人的依附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这在于人毕竟是有意识的,具体的单个的个人。除了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以外,人们要结合为关系紧密的共同体,需要通过人为的治理活动促使人们协调一致。在人的依赖关系下,治理以维持共同体的稳定性为宗旨,以抑制个人的独立性为条件。在这种共同体里,每一个人都不是独立的人,而是相互依赖关系中的人,并根据自己在关系中的位置决定自己的行为。在这里,关系是一种规范人的行为的制度。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将其行为限定在共同体能够允许的范围内,维持人与人的依存和依附关系。滕尼斯指出:“共同体的法施加于人的‘奴役’首先意味着个体依附于整体的一种方式,比如说一个人依恋着家,即使这种方式毋宁说是消极的(仿佛个体是被占有的物品那样),而非积极的(正如个体是他的生命的自主承载者)。”

村社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次生出来的共同体,虽然其整体性强,但村社毕竟是由不同的人和家庭组成的。要维持稳定的共同体,仅仅依靠共同财产的客观条件还不够,还需要相应的治理活动。在印度,村社制一直延续至19世纪。其重要条件是通过习惯、习惯法等方式加以治理,将人们的行为限定在村社共同体的秩序内。梅因指出:“印度的村庄共同体自身就是土地法的渊源。 ……这个法律限定了该群体中各个部分相互间的关系、群体自身和政府间的关系、与其他村庄共同体间的关系,以及与宣称对共同体拥有权利的那些人之间的关系。”

一直到19世纪,村社尚是俄罗斯的社会基础,并被视为“俄罗斯精神”。村社通过土地共有、定期重分、共同习俗与规则、共同精神和活动等一系列治理举措抑制分化和个体化,以强化整体性和共同性。人们的行为表现出整体划一性。“村社在力求按圣经的戒律安排生活。 ……当上述原则得到充分体现时,就会产生滕尼斯所定义的理想共同体,而当上述原则得不到任何重视时,便会产生社会。”

在中国,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既是生育单位,又是生产和生活单位,还是政治单位,是传统中国社会的基础。家庭本来是最为稳定的共同体,但是家庭不会自然而然成为人们遮风避雨、相依为命的共同体。家庭也会破败和衰落。这在于家庭毕竟是不同人的结合,它也需要通过治理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形成稳定的秩序。在家庭内,根据血缘关系确立每个人的身份并根据各自的身份支配自己的行为,达到“男女有别、长幼有序”。更重要的是,家庭是“同居共财”的财产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因此并不天然地是稳定的共同体。同一血缘关系中的家庭成员也可能因为利益而关系紧张和对立。“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为了维持家庭共同体的稳定,通过以礼俗为核心的治理,形成“礼治秩序”。每个人根据所处的位置,支配自己的行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动。”“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从每个人说,在他出生之前,已经有人替他准备下怎样去应对人生道上所可能发生的问题了。”

在人的依赖关系下形成的传统共同体的突出特征是个人缺乏独立性,并以整体为本位。人们的行为、生活、价值和命运都以整体作为归属。“个人只是作为一般化的个人隶属于这种共同体。” “那是一种紧紧编织在一起的共同体,其中并没有给个人爱好、感悟和动机留出多少空间。在这样的共同体里,考虑的不是个人,而是共同的目标。”这种共同体不是基于个人自愿选择,主要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即“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的土地。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人们居住的地方。土地是固定不动的。人们只要在土地上生活,就必须与他人直接结合,形成相互依赖的紧密关系。“这些关系以及由它们构成的生活秩序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它们必然同以‘土地’为核心的物质条件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同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形态。”继土地公有的村社制之后,产生了私有制和家庭自给劳动,有了利益分离。但是,个体家庭仍然不能脱离以土地为基础的共同体,“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是个人所有者存在的前提”。个人的行为受到固定不变的共同体关系所规范。以土地为基础的共同体因此具有超强的稳定性。可以说,在传统农业社会,人们都是以固定不变的土地共同体的方式存在和生活。共同体尽管不是人们都向往的,但是人们都不得不在其中生活的社会形式。人们遵循着“为他人而活”的行为逻辑。关系紧密是传统共同体的天然属性。滕尼斯之所以以共同体的概念界定传统社会的家庭、村落,是因为这种家庭和村落都以固定不变的土地为基础,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人与人以紧密的方式结合在一起。

三、行为决定关系的现代共同体

马克思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人类社会是一个从整体到个体的演变过程,共同体只是人类以整体方式存在和延续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个人结合为整体并从属于整体。

随着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特别是市场经济成为具有支配性的资源配置手段,社会的构成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从传统的土地共同体中走了出来,形成以独立的个人为基本单元的现代社会。

在市场经济支配下的现代社会,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交换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并从中获得了个人独立性。在传统社会,人们交往的对象是特定土地上的人,产生的是固定不变的社会关系,并形成对人的依赖。而现代社会的条件是人的自由,“直接生产者,劳动者,只有当他不再束缚于土地,不再隶属或从属于他人的时候,才能支配自身”。人们与市场交换不局限于特定对象,产生的不是基于特定对象的社会关系,而是超越了个人人身依附关系的社会关系,“普遍的需求和供给互相产生的压力,作为中介使漠不关心的人们发生联系”。这种联系大大超越了过往的土地共同体。“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生活中也成为商品。”与固定不动的土地不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支配地位的是“永不停止流动的货币”。人们为了生活,就会追随货币而流动,交往的对象会不断发生变化。流动的前提条件是人的独立性,其结果则强化了人的独立性。因此,现代社会是一个以人的独立性为条件和结果的开放的流动的社会。人们通过自己的行为活动建立起与他人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变动的。

但是,现代社会的人的独立性源于对物的依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关系为物与物的关系所掩盖。“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不是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物这一中介才能实现,人与人的结合通过物与物的交换才能实现,即物的依赖关系。人们生产产品是为了交换,交换是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外部世界服从于个人交换和利益的需要。对个人来说,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人与人的结合取决于个人利益及其相应的行为选择。

由市场经济产生了两个方面的社会结果:一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不再是过往的家庭、部落、村社这样的整体,而是独立的个人。自然人成为独立的行动单位,作为独立的个体不能再分化了。整个社会关系是以独立的个人为基础的。个人通过与市场交换直接获得生活资料,是独立的经济主体。作为自然人的独立个人是法律主体,独立的个人享有平等的保护和扩大自己利益的权利。“把社会成员铸造成个体,这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二是由独立的个人结合为社会。在这种结合中,每个人基于自己的利益。“每个人都把彼此看作与自己等同的人,但实际上每个人想的都是自己,而且每个人同所有其他的人对立,他只关心自己的重要性和自己将获得的利益。”

在以上两个方面社会结果的基础上,产生了一个不同于过往的社会形式,即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一方面是人与人结合的范围扩大并处于变动当中;另一方面这种结合是“因利而合”,看起来人们在一起,实际上每个人有自己的目的,“在一起”是不稳定的,特别是心不一定“在一起”。人们遵循着“为自己而活”的逻辑。正因为如此,滕尼斯运用两分法的方式,将人类结合方式抽象出“共同体”和“社会”两个概念,将现代社会与过往的共同体区别开来。在他看来,“共同体是持久的、真实的共同生活,社会却只是一种短暂的、表面的共同生活”。人们超越共同体,在更大范围更频繁地与他人结合,但结合中的人是独立的个人,并因为私人目的而结合,从而造成人与人结合的紧张,甚至对立。这种结合与传统的共同体不同,被滕尼斯定义为社会。他进一步从人与人结合的关系的角度揭示了“共同体”相对“社会”的本质特点:“在共同体里,尽管存在着各种分离的因素,但人们保持着结合,社会则与之相反,虽然其中存在着种种结合的因素,人们却保持着分离。 ……在这个地方,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并且每个人都处于同所有人对立的紧张状态。”马克思将“这个地方”称之为“虚幻的共同体”。

显然,从人的独立性的角度看,现代社会较传统的共同体是进步的,但这种进步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是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传统的共同体具有不变性和稳定性。现代社会充满着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这种变动充满着不确定性和风险。马克思从商品经济内在属性考察了这一状况。“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像我在别处说过的,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这种内含于商品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会扩展和延伸整个社会。“为自己而活——意味着失败也是属于自己的。”二是紧张性和对立性。当每个人“为自己而活”时,相互之间会因为利益、观念的不同而形成疏远、分离、紧张和对立,“人在一起,心在天边”。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代性的问题日益突出,共同体这一古老的名词重新焕发生机,赋予人们美好的想象。进入20世纪后,鲍曼从“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的角度对共同体的复兴作了具有想象力的描述。他指出:“词都有其含义;然而,有些词,它还是一种‘感觉’(feel),‘共同体’(community)这个词就是其中之一。‘共同体’给人的感觉总是不错的。”在他看来,共同体所传递的所有含义都预示着快乐。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它可以遮风避雨,给人以安全感,不像外面危机四伏。在共同体内,人们相互依靠对方,相互帮助,不像外面相互敌对,残酷无情。“我们怀念共同体是因为我们怀念安全感,安全感是幸福生活的至关重要的品质。” “与现代人实际所处的‘社会’生活相比,共同体意味着‘与自己人安全地生活在一起’。”因此,共同体体现着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即差异性中的共同性、不确定性中的确定性、变动性中的稳定性、分裂性中的团结性、危险性中的安全性等。正是这种特有的价值,使共同体这一概念在现代社会中重新焕发生机。之后,共同体一词用于更广泛的领域,不仅指小规模的组织,还包括民族、国家、世界这样更高层级的组织。我国提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正是对共同体一词的扩展。

从20世纪以来人们使用共同体一词看,是一种在现代化进程中使用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共同体。这一共同体与传统的共同体有共同特征,即都强调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和紧密关系。但是与传统共同体相比,现代共同体不仅是现实的社会实体,而且是一种需要通过人为构建才能获得的理想状态。现代共同体是在传统共同体解体之后,以人的独立性为基础构建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的人是“为自己而活”,构建共同体是“为自己活得更好”,将仅出于私人目的的紧张关系转变为具有相互受益的紧密关系。这种关系不像“自然形成的共同体”那样与生俱来,也不像传统土地共同体那样为人的依赖关系所限,而是具有独立性的个人或组织依靠自己的行为构建的,是行为决定关系。人们通过有共同目的的行为活动,在差异中不断获得共同性,形成相互依存和紧密的稳定的人群组合。共同体是基于独立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如现代社会婚姻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正是双方基于自愿的自主行为构建婚姻共同体,并依靠双方共同的行为加以维护。如果双方共同行为造成的关系紧密,婚姻共同体就会存续;反之,如果双方共同行为造成关系紧张,婚姻共同体就会解体。因此,现代共同体是变动的,其产生和延续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如果说传统共同体更多的是实体性的,是人不得不依赖其中的,是既定的共同体关系决定着个体行为;那么,现代共同体更多的是功能性的,是人们基于特定目的,共同结合而成的,是通过个体行为决定共同体关系。在现代共同体的构建中,认同成为一个重要概念。认同的起点是具有独立性的个人。不同的人们通过对某一价值观念的认可和赞同并持续不断的共同行动,从而构建稳定的共同体。

随着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共同体的形式也多样化,并扩展到更高层次。“在强大的现代传播技术的覆盖性影响下,共同体的塑造越来越不再受制于地理范围;即便是足够分散的居住者,也可以根据被强化的传播符号而将自己与某一群人视为分享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利益基础的‘同胞’。”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消除了造成人与人根本对立的制度条件,但在社会主义现阶段,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还存在着人与人的差异,存在不同的具体利益和价值,受市场经济逻辑的支配,还会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分离和紧张。我国提出共同体概念,就是试图解决现代社会中的关系紧张问题,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在解决现代性问题的历史自觉,并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按照共同体目标构建紧密关系。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反映了不同主体相互依存和紧密关系的理想目标,而实现这一理想目标的条件是相关主体共同建设、铸牢和构建的共同行动。

四、构建现代共同体的行为逻辑

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是新的,在社会基础上构建共同体更是新的。这在于现代共同体是在现代个体化社会基础上构建的,人与人结合的紧密关系依靠人的行为决定。它不是以抑制和牺牲人的独立性为条件的,相反要以人的能动的活动为前提条件。相比历史上的共同体,现代共同体的构建要困难得多。它需要人们通过与共同体的目标相一致且持续不断的行为加以构建。通向现代共同体的目标是由一系列的共同性行为所铸就。

其一,共同目标。人是有意识的产物。人与其他动物不同,人不仅是环境的产物,同时也不断改变环境,使环境更符合人的目的。正是超越现实的理想目标引导人类社会的前进。如果说传统共同体的紧密关系是基于客观条件限制的自在行为,那么,现代共同体的构建主要是基于人们理性选择的自觉行为。这种自觉行为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通过共同目标所牵引。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是一个由整体到个体的演变过程,将人类社会分为“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两种类型,高度评价了现代社会的进步,但是他又非常有远见地指出了现代社会基于私人目的的弊端,造成人与人的关系紧张和对立,因此提出了构建“真正的共同体”的理想目标。

共同体作为一个古老名词得以重新焕发生机,其基本依据是人与人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尽管进入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增强,遵循着“为自己而活”的原则,但是任何人都不能脱离他人、脱离社会、脱离世界。马克思在指出人类社会是由整体到个体演变过程的同时,强调:“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人们共同生活在同一个世界,不可能与世隔绝,即便是“为自己而活”也要在与他者的交往中才能实现。只有让他人活得好,自己才能活得更美好。人与人相互依存的紧密关系是人们所共同向往的。在现代社会,“‘共同体’意味的并不是一种我们可以获得和享受的世界,而是一种我们将热切希望栖息、希望重新拥有的世界”。我国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将人们的行为引导到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理想目标上来。

其二,共同价值。价值是评价的尺度。人的行为受一定目的支配。在韦伯看来,社会行动有四个方面的取向,分别是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情绪和传统。传统共同体是以整体为本位的,关系决定人的行为。个人从属于整体,个人的行为逻辑是为整体而活。进入现代社会,特别是受市场经济逻辑的支配,社会只是达到私人目的的手段,人们遵循为自己而活的法则。当每个人依照这一法则行动,必然造成社会关系的紧张、对立和冲突。“现代社会成员所拥有的主要不是‘共同利益’,而是以个人的权益及其诉求为形式的‘相同利益’;这些利益之间不仅存在多元分割,而且经常相互排斥和相互冲突。”要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构建关系紧密的共同体,必须构建新的共同价值,将此作为评价人的行为的重要依据。

现代共同体的共同价值不是要重新回到传统共同体的个人从属整体的价值取向中,“不是从一个‘以我为中心’的社会转向一个‘以我们为中心’的社会,而是像许多人指出的那样,要从一个强调‘我’和‘我们’的社会转变为一个强调‘我和我们’的社会”。构建现代共同体的意义在于:承认人的独立性和差异性,承认个人取向,但所追求的是在各种取向中凝聚共识、求同存异,在差异的世界寻求共同性,形成包含个人利益又超越个人利益的价值最大公约数。人们基于对共同价值的认识和遵循而开展各自的行动,形成相互间的紧密关系。社会治理的目的是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通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将政府、社会的力量凝聚起来,共同实现社会治理目的。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结合而成的,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同推进民族团结,形成各个民族亲如一家的紧密关系。当今世界是由独立的主权国家共同构成的,不同国家相互联系,有共同意愿。“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在于突出同一个世界的不同国家命运与共的共同价值。

其三,共同责任。人的行为基于对自己所处位置、身份的认识并确立其合理性。传统共同体的形成与持续在于个人从属于整体,人们以服从整体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原始部落属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传统共同体有了权利与义务的分别,但人的依赖关系使人们只能服从或屈从整体,行为依据是“为他人而活”。只是到了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人们开始“为自己而活”,并将这一行为视为理所应当的权利。人们的行为依据是基于个人利益的权利。但是,一个社会是由众多人构成的,除了个人利益以外,还有各个人共同的利益。由共同利益产生共同责任,基于共同责任的行为有助于将具有不同个人利益的人聚合为一体,形成相互依存的紧密关系。

构建现代共同体不是否定个人权利,而是强化人们的共同利益,并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共同承担责任。鲍曼指出:“如果说在这个个体的世界上存在着共同体的话,那它只可能是(而且必须是)一个用相互的,共同的关心编织起来的共同体;只可能是一个由做人的平等权利和对根据这一权利行动的平等能力的关注与责任编织起来的共同体。”良好的社会治理是对每个人有利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每个相关方承担自己的责任。我国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强化相关者的共同责任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各个民族的共同利益所在。只有各个民族共担责任,这一目标才能实现。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不同国家的相互联系愈来愈广泛,共同利益愈来愈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每个国家都承担实现共同利益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保护生态环境时指出:“人类是命运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责任。”

其四,共同行动。行动是行为的高级表现形式。与一般行为相比,行动更具有目的性和能动性。传统共同体是由关系决定行为。人们的行为更多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人们缺乏主体意识,也缺乏能动的行动。现代社会造就了人的独立性,个人不再是整体的从属者,而是一个不断获得多方面能力以满足自己日益扩大的需求的独立行动者。只是这种行动如果基于私人目的,会造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甚至对立。现代共同体的构建,是由行为决定关系。它要求将人们的个人行动转换为共同行动,只有通过共同行动,人们才能走出“为自己而活”的狭隘天地,挣脱物的依赖关系的束缚,推动人们相互间的交往、认识、沟通、理解,不断实现自己美好生活的目标。

传统的共同体是由关系决定行为。因土地结合而成的社会关系具有稳定性,并形成固定不变的行为模式。现代共同体是由行为决定关系。人们的紧密关系需要依靠持续不断的共同行动所维持,这种共同行动具有连续性。换言之,一旦共同行动不能持续,人们的紧密关系也难以维系。因此,现代共同体是动态的,是一个需要通过不断的共同行动才能实现的过程。我国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是一种持续不断的共同行动过程。

 

(注释略,转载引用等请参阅期刊原文。)

徐勇,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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