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真之收缩论与真之膨胀论——从塔斯基的“真”理论谈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96 次 更新时间:2016-06-28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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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平(华南师大) (进入专栏)  


摘要:塔斯基自称其关于真之定义的T模式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古典符合论。本文指出塔斯基有断章取义之嫌。T模式具有一定的歧义性,引起日后真之收缩论和真之膨胀论的分野。由于收缩论取消了真概念的实质性意义,逐渐被真之多元论所代替。各种多元论之间有一个共同点,即把各种古典理论——如符合论、融贯论和实用论等——作为不同的元素包含在内,同时把借塔斯基T模式而兴起的真之收缩论也包含在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膨胀论与收缩论的统一,甚至一元论与多元论的统一。


关于“真”(truth)的讨论历来在哲学中占据核心位置。不过,自上一世纪前半叶塔斯基(Alfred Tarski)提出一种关于“真”的定义模式即T模式之后,关于“真”的讨论便有了很大的改观,大大不同于传统的真之理论。塔斯基声称他的“真”理论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古典符合论,而其他学者则从T模式引申出各种各样的真之理论,如蒯因、霍里奇等人提出真之收缩论,戴维森提出真之初始论,还有些哲学家对塔斯基的“真”理论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如普特南认为此理论没有触及真的实质。其实,在塔斯基之前的古典“真”理论中已经出现不同的派别,如符合论、融贯论、实用论、冗余论和等同论等等。面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近二、三十年来真之多元论应用而生。真之多元论属于真之膨胀论或真之实质论,在这方面它似乎回到真之古典理论;但在另一方面,它却像真之收缩论一样反对古典“真”理论的一元论倾向。总之,塔斯基的“真”理论留下许多遗产,包括真之收缩论和真之膨胀论之间的对峙。


一、塔斯基的T模式与古典符合论

塔斯基的真之理论的核心是真之定义即著名的T模式,其内容是:

T:“p”是真的,当且仅当,p。

例如:“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请注意,T模式的右边只有p,没有任何谓词用于其上,而其左边则将“真”谓词用于“p”。塔斯基强调,左边的“p”是该命题的名称,属于元语言,右边单独出现的p是命题本身,属于对象语言,或对象语言在元语言中的翻译。[1]

塔斯基还指出,内容恰当性(materially adequate)和形式正确性(formally correct)是令人满意的真之定义的两个必要条件。T模式的内容恰当性在于,它与亚里士多德的真之符合论是一致的。在塔斯基看来,亚里士多德对“真”的定义比一般的“真”定义要恰当一些;为了进行比较,他把一般的“真”定义表述为:

一个语句是真的,如果它指称一种存在着的事态(an existing state of affairs)[2]

这里的“事态”(state of affairs)是指“一个语句的指称对象”(the designata of a sentence)。我们知道,“指称”(designate,refer to)和“指称对象”(designata,referent)通常是对名称而言的,在这里,塔斯基对它们的用法作了一种推广,从名称推广到语句。[3]正如一个名称的指称对象不等于相应的客体(object),只有当该指称对象存在时它才等于那个客体,一个语句的指称对象即事态也不等于相应的事实(fact),只有当该指称对象即事态存在时它才等于那个事实。不过,“事态”是有歧义的,为了避免混淆,我们还是把“事态”和“客体”、“事实”、“现实”(reality)等归入同一范畴即“存在者”(existent),以同名称或语句的指称对象区别开来。塔斯基把上面的古典定义又表述为:

语句之真在于它对现实的一致(agreement)或符合(correspondence)。[4]

塔斯基进一步指出,像“客体”、“事实”以及“现实”这些哲学术语是很含混的,因此他决定避开这些术语。他说:“所有这些表达能够导致各种误解,因为它们之中没有一个足够地精确或清晰(尽管最初的亚里士多德的表达要比其他表达好得多);总之,这两个表达都不能被看作令人满意的真之定义,这就需要我们去寻找符合我们直觉的更为精确的定义。”[5]

为什么塔斯基认为亚里士多德关于“真”的最初的符合论表达要比一般的古典符合论表达好得多呢?那是因为亚里士多德的表达没有明确提及存在者之类的概念。塔斯基所引用的亚里士多德的那个“真”定义是:

说非者是,或是者非,即为假;说是者是,或非者非,即为真。(To say of what is that it is not, or of what is not that it is , is false, while to say of what is that it is, or of what is not that it is not, is true.)[6]

不过,从亚里士多德在其他地方的表述来看,这里的“是者”(“what is”)和“非者”(“what is not”)是指“存在者”和“非存在者”,但亚里士多德在这段话中却没有明说,这便留下歧义性。在塔斯基看来,这种歧义性比起用“客体”、“事实”和“现实”等更为含混的术语来表达还要好些;事实上,他正是利用这种歧义性而把“存在者”删除,从而得出真之定义的T模式,同时可以说,T模式与亚里士多德关于“真”的符合论定义是接近的,因而是有历史传承性的。

真之T模式具有历史传承性,这在塔斯基看来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是真之定义的内容恰当性的一个方面。塔斯基谈道:“所期待的定义并非是要为一个熟悉的语词指定一种意义,用以表达一种新的概念;相反,其目的是要抓住一个旧概念的实际意义。”[7]塔斯基所抓住的“真”这个旧概念的“实际意义”就是他所引用的亚里士多德的那个定义。

我们有必要考查一下亚里士多德关于“真”的定义究竟是什么。前面提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是者”和“非者”就是“存在者”和“非存在者”。例如,亚里士多德在其《范畴篇》14b小节中谈道:“某人存在这一事实,就蕴涵了肯定他存在之命题的真实,反之亦然。如若他存在,则肯定这一事物的命题便是真实的;如若这个命题是真实的,那么我们便可以推出这个人必然存在。但真实的命题不是一个人存在的原因,然而他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说,似乎是这一命题真实的原因。因为后者的真实或虚假乃是根据一个人是否存在来判断的。”[8]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命题指称对象的存在性是该命题为真的原因,这正是一般符合论的观点。事实上,一般的符合论都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论,二者之间的区别并没有塔斯基所说的那么大,甚至可以说,一般符合论的鼻祖就是亚里士多德。

有鉴于此,我们不得不说,塔斯基对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有断章取义之嫌,他的T模式实际上阉割了亚里士多德的真之定义的实质内容,以致引起日后关于“真”的收缩论和膨胀论之间的激烈争论。


二、真之收缩论与真之膨胀论的分野

塔斯基的T模式——“p”是真的,当且仅当,p——告诉我们,其左边的“真”谓词可以在右边消掉。不少学者据此得出真之收缩论(deflationary theory of truth或deflationism),它与已经存在的真之冗余论(redundancy theory of truth)结合起来,成为当代真之理论的一个颇具影响的派别。真之收缩论的核心观点是:塔斯基的T模式给出真之“性质”的全部,即断言一个语句是真的就是断言该语句本身,除此之外,真再没有更多的性质。以往的哲学家们试图寻找真的额外性质,这种努力注定是会失败的,如符合论、融贯论、实用论、等同论等。[9] 这无异于说,“真”这个谓词是无实质内容的,因而是多余的;如果说“真”有什么作用的话,那就是使T模式左边“p”的引号可以取消。正因为此,真之收缩论又叫做“非实质论”(insubstantial theory或insubstantialism)、“冗余论”、“去引号理论”(disquotational theory)和“极小理论”(minimalist theory)等。

真之收缩论的倡导者中不乏著名学者,包括拉姆齐(F.P.Ramsey)艾耶尔(A.J.Ayer)和蒯因(W.V.O.Quine)等,甚至可以追溯到弗雷格。蒯因曾提到:“说‘布鲁图杀了恺撒’这个陈述是真的,或者说‘钠的原子量为23’是真的,实际上不过是说布鲁图杀了恺撒或钠的原子量为23。”并在注脚中说,塔斯基给出这一观点的经典表述。[10]

近十多年来该理论的有力倡导者包括霍里奇(P. Horwich)和菲尔德(H. Field)等人。霍里奇又把收缩论叫做“极小理论”,试图弥补先前的冗余论在表述上的某些不足,但就其基本观点是一致的。霍里奇在其力作《真》的前言中说道:“尽管得到那些有力的支持,所谓的‘真之冗余论’并未受到普遍欢迎;我相信这是因为对它的充分说明从未被给出。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填补这个空白。”[11]

霍里奇把极小理论的观点概括为三:“首先,真概念的功能仅仅是允许对某种概括给以表达(如,我们可以说,‘p→p’的每一个例子都是真的……)第二,‘真’这个词的意义并非来自人们所熟悉的那种显定义,而是来自人们的一种推理倾向即:从‘p是真的’推出‘p’,反之亦然。第三,这样一个平庸的(trivial)逻辑概念不能对哲学的理论化起到基础性的作用,而这种作用经常在有关讨论中被赋予真概念……”[12]

霍里奇所说的第一点是关于真概念的功能或作用的,这种作用常被称为“盲目归属”(blind ascription)。例如,“《圣经》的每一句话都是真的”,“张三的下一句话是真的”,其中的“真”不能去掉。第二点是关于真之定义的,即塔斯基的T模式不是“真”的显定义,至多是一种隐定义,隐含在T模式左右两边可以互相推导的倾向之中。第三点是要否定真概念的哲学作用,真概念除了盲目归属之类的断言性作用以外再无其他,特别是对深层的形而上学(underlying metaphysics)没有任何作用。这样,霍里奇一方面不像冗余论那样完全否认真概念的作用,另一方面他把真概念的作用限制到最小,以致到了平庸的地步。

与收缩论相对立的理论有时被称之为“真之膨胀论”(inflationary theory of truth或inflationism)或“真之实质论”(substantial theory of truth或subltantialism)。收缩论所极力反对的传统的真之理论如符合论、融贯论和实用论等均属此列。不过,当代的真之膨胀论或实质论在反传统一元论的倾向上是与收缩论保持一致的,而且也是在继承或批判塔斯基T模式的基础上展开的,其主要方向是基于实用主义的语境论和多元论。在这方面,普特南(Hilary Putnam)堪称领军人物。

普特南在其力作《理性、真理与历史》中谈道:“等价原则在哲学上是中性的。塔斯基的工作也是如此。根据任何真理论,‘雪是白的’等值于‘‘雪是白的’是真的’。”[13]然而,这样的真之理论对普特南来说是远远不够的,真之理论必须给人们提供一个语句是真或是假的标准,尽管这个标准不必是传统的形而上学标准。他指出:“将确定雪是否白的科学方法与确定雪是否白的其他方法区分开来,将确定电流是否通过电线的科学方法与确定电流是否通电线的其他方法区分开来,需要一些合理可接受的标准。只要我们对这个合理可接受的标准系统一无所知,这些纯形式的陈述也将是完全空洞无物的。”[14]

为了使塔斯基的T模式不至于沦为空洞无物的东西,普特南试图提出一个真之标准,即“合理可接受性的标准”。这个标准是相对语言系统或概念框架而言的,而语言系统或概念框架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所以合理可接受性的标准也是多元的;相应地,真之标准及其密切相关的实在论也是多元的。


三、普特南的多元实在论及其真之定义

普特南的哲学观点有两个显著特点即深刻性和多变性。帕斯莫尔(John Passmore)评论说:试图捕捉普特南的哲学思想就像“用鱼网捕捉风”。不过,《希拉里·

普特南》的作者希基(Lance P. Hickey)并不这么看,他说道:“普特南思想的一致性要比当前哲学界所看到的多得多。这不仅仅是就其内容而言的——即普特南的转变最好被看作其研究重点的变化,而不是从整体上对以前观点的摈弃——而且是就方法论而言的。我的看法是,普特南一向使用实用主义方法论,据此,哲学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批判性分析来澄清哲学概念,这些概念来自我们实际的社会语言学实践(sociolinguistic practices)。”[15]

笔者认为希基对普特南学说的评价是中肯的和有说服力的。普特南这种基于社会语言学实践的哲学方法论导致两个重要的理论成果,即内在实在论(internal realism)和实用主义多元论(pragmatic pluralism)。这两种理论倾向可以说是一体两面,从其学术发展中期形成并贯穿到底,成为普特南哲学思想的鲜明标志。[16]

普特南学术发展中期的代表作是发表于1981年的《理性、真理和历史》,该书从多元内在实在论的立场出发,对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形而上学实在论(metaphysical realism)亦即外在实在论(external realism)给以猛烈抨击。普特南指出,外在实在论把那个实在的世界看作独立于人的心灵或头脑的,并且是唯一的,既然如此,只有上帝才能看到它,这是一种“上帝之眼观点”(God’s Eye point of view)。在普特南看来,这是很奇怪的,作为人的哲学家有何资格以上帝之眼来看问题,这样的哲学立场注定导致荒谬结论。与之不同,普特南则以内在实在论自居,正如他的一本书名所标示的——《戴着人类面具的实在论》,而不是出于上帝之眼的实在论。内在实在论的核心主张是:实在的东西或实在的世界本质上是概念性的或语言性的,只有在这种意义上,符合论才能成立,因为语言只能同语言相符合;实在不是独立于人心或人脑的,也不是唯一的,因为语言共同体及其实践不是唯一的,这便是内在实在论的多元性。

既然内在实在论是多元的,相应的真之理论也是多元的。从内在论的观点看:“构成世界的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只有在某个理论或某种描述之内提出,才有意义。许多(尽管不是所有)‘内在论’哲学家还进一步主张,对世界的‘真的’理论或描述不止一个。在内在论者看来,‘真理’是某种(理想化的)合理的可接受性。……并不存在我们能知道或能有效地想象的上帝的眼光;存在着的只是现实的人的各种看法,这些现实的人思考着他们的理论或描述为之服务的各种利益和目的。”[17]

普特南将其实用主义多元论的观点表达得十分明确,并且从实在论扩展到真理论。无论实在论还是真理论都不是出自上帝之眼,而是出自现实中活着的人的观点,最终是为人的利益和目的服务的。对于人的利益和目的而言,一种思想或理论的可接受性在于它的合理性,即它有助于达到人之目的的性质。于是,普特南把一种思想或理论的合理可接受性(rational acceptability)作为真之定义。

普特南进一步谈道:“我要辩护的观点,简单地说是,在真理概念和合理性概念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粗略说来,用以判断什么是事实的唯一标准就是什么能合理地加以接受。……但是合理可接受性和真理之间的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一个陈述可能一时是合理地可接受的,但却并不是真的。”[18]“真不能直接成为合理的可接受性,有一个根本的理由;真应当是一陈述不可或缺的一种性质,而被判明正当则是一陈述可以失去的性质。……事实上,合理可接受性既是有时间性的,又是相对于某个人的。”[19]

普特南一方面把“真”定义为“合理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又看到二者之间的差异,于是他对这个定义作了一点补充,即:真是理想化的合理可接受性。这是用“理想化”对“合理可接受性”加以限制,使合理可接受性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不至于带有太多的时间性和个人性以致与真概念不相匹配。普特南还用物理学中的“无磨擦的平面”来说明理想化条件:“我们不可能真地得到认识论上的理想条件,甚至也不能绝对保证我们已经充分接近了这种条件。但是无磨擦平面也不可能真地得到,然而讨论无磨擦平面还是有‘兑现价值’的,因为我们对它们的接近,可以达到一个相当高的程度。”[20]

普特南对理想化条件的这番解释,使其真之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又回到外在论或古典符合论的真之理论上,并受到人们的质疑;因为这样的理想化是人永远看不到的,只有上帝之眼才能看到。普特南在其《戴着人类面具的实在论》的前言中谈到,他对“理想化条件”所引起的误解感到遗憾,并进一步解释说:“宣称一个语句是真的,就是宣称在它的位置、在它的语境、在它的概念框架里它是真的;粗略地说,就是宣称,在认识条件充分好的情况下它可以得到辩护。”[21]

普特南把以前用来定义真思想或真语句的“理想化的合理可接受性”解释为“在认识条件充分好的情况下它可以得到辩护”,并举例说:“那里有一张椅子”在我的研究之中,其理想的认识情境就是:有充足的光线,我的视觉没有出错,头脑没有混乱,没有吃药或被催眠,等等。普特南强调:“对认识情境本身的描述使用了具体的对象语言。……其要点是把关于真的运作限制于我们正在谈论它的某种语言之内。”[22]

在这种解释下,所谓的“理想化条件”或“理想认识情境”并不是人们可望而不可及的,因为思想或语句的真实性成为在一定语境中的可辩护性。然而,当普特南把真之定义从上帝之眼收回人类视野之后,他原先试图通过“理想化”来解决的问题又出现了,即:如何使语句的真假性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摆脱在一定语境下进行辩护的特殊性,即摆脱合理可接受性的时间性和私人性。这个问题反映了真概念与合理可接受性之间的某种冲突,普特南未能对之给以令人满意的解决,而是把它与内在论、语境论和实用主义等一道传给以后的真之多元论,成为贯串于多元论讨论的焦点问题。


四、真之多元论的新进展:收缩论与膨胀论的统一

在普特南之后,赖特(Crispin Wright)提出真之论域多元论(discourse pluralism of truth)。一方面他发展了普特南的真之实质论(膨胀论)和多元论,另一方面他对普特南的真之定义提出批评。他指出,普特南把“真”定义为“理想化的合理可接受性”或“在认识条件充分好的情况下的可辩护性”,这样的定义过于理想化了,离人们的社会实践过于遥远。赖特指出:“在任何实用主义‘真’概念背后的思想是,把这个概念放在普通的人类评价实践和认识价值的基础之上。因此,某种形式的理想化的可断言性(assertibility)是关于那个观念的最为自然的具体解释。但是,我认为皮尔斯和普特南的概念是在错误的方向上对可断言性加以理想化。”[23]

赖特的论域多元论则采取“基于习规的策略”。(platitude-based strategy)。所谓“习规”(platitude)是指在某一论域(region of discourse)中得到公认的或无争议的表述。相对于不同的论域,习规往往是不同的,因而真谓词的内容或真性质也是不同的。这样,基于习规的策略便导致真之多元论,并且习规的世俗性使真概念更贴近普通人的社会实践。

在指出真概念的多元性的同时,赖特还指出真概念的统一性,即任何一个真概念都满足最小的一组习规,也就是说,这个最小的习规组合构成真的普遍性质;尽管不同论域的真性质各有不同,但它们都满足最小组合的习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赖特把自己的理论也称为“极小理论”(minimalism);确切地说,应该叫做“极小膨胀理论”,以区别于霍里奇的“极小收缩理论”,因为前者是把后者包含在内的。

赖特的最小组合习规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在其2001年的表述中包括如下五条:透明习规(Transparency)、内嵌习规(Embedding)、符合习规(Correspondence)、对比习规(Contrast)、晦暗习规(Opacity)、稳定习规(Stability)和绝对习规(Absoluteness)。其中透明规则相当于霍里奇的收缩规则,符合规则相当于古典符合论的规则。这样,赖特便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真之收缩论和膨胀论的统一。[24]

不过,在一些学者看来,赖特的真之理论过于“世俗化”了,以致使“真”具有很大的歧义性。例如,物理学论域的“真”和数学论域中的“真”以及法律学论域的“真”,其含义有很大的区别。林奇(Michael P. Lynch)指出,真之多元论受到怀疑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真之类型的多元性似乎蕴涵真之概念的多元性。而真之概念的多元性蕴涵‘真’这个词是歧义性的。”他进一步指出,真之歧义性(ambiguity)会带来两个严重的后果。其一是使真概念丧失“盲目”概括的功能,另一是使逻辑推理的保真性变得不可理解。[25]

为此,林奇主张,真概念必须具有跨语境同义性(uniform across context);同时他强调,这并不意味着真的深层性质(underlying nature of truth)必须具有类似的同义性。“我们可以是真概念的一元论者,同时是真的深层性质的多元论者。关键在于把真概念看作多重实现性质(multiply realizable property)的概念。”[26]这样,林奇便把功能主义特别是“多重实现”的概念引入真之理论。

林奇把真性质看作一种功能,类似于心灵哲学的功能主义把心理性质看作一种功能。例如,疼这种心理状态是神经系统的一种功能作用,但是实现这种功能作用的机制却是各不相同的,如人和其他各种动物;这些不同的机制就是疼这种功能作用的实现者;所谓“功能的多重实现”就是指一种功能作用可以在不同的实现者那里得到。这意味着,心理状态或心理性质与其实现者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一对多的关系。许多心灵哲学家据此得出结论:心理状态不能还原为其实现者的物理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心理状态的实在性和相对的独立性。这种主张属于心灵哲学的非还原论。与之相反,心灵哲学的还原论主张,心理性质是可以还原为其实现者的物理性质的;如把疼还原为动物神经系统的某种性质。

在林奇看来,真之功能主义理论也面临类似的选择。不同的论域或语境相当于不同的真之功能的实现者,真概念是否可以还原为各个论域实现者的性质?换言之,真概念所表达的是一种“高阶性质”(higher-order property)还是其实现者的“一阶性质”(first-order property)?对此,林奇的回答是高阶性质,即采纳了非还原论的观点。其理由有二:“首先,把真等同于它在某个语境的实现者的性质(它可能表现为融贯性、符合性或其他什么),这将立即引起可憎的歧义性问题。事实表明在不同的语境(context)中真的作用是由不同的性质实现的,我们将不再能够简单地谈论真,而只能谈论道德的真、数学的真、物理的真,等等。其次,真是我们主要的认知目标。我们之所以想使我们的信念是融贯的或符合事实的,因为我们想使它们为真,而不是相反。但是这意味着我们的认知目标是对准真本身的,而不是例示真或实现真的那些性质。”[27]

由于引入“多重实现”的概念,林奇的功能多元论比赖特的论域多元论有着显著的优点,但是真概念的歧义性问题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于是,谢尔(Gila Sher)等人提出“功能多元论的真之符合论”(functional-pluralist 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也可简称为“真之符合多元论”(correspondence pluralism of truth)。其基本思路是在林奇的功能多元论的基础上,对真之功能的实现者加以修改,即在林奇的多元化的实现者中只选其一元即符合,但符合的形式却是多样化的,在这个意义上实现了一元论和多元论的统一。

谢尔在对林奇的理论做出若干批评之后指出:“为对付林奇的真之功能多元论所面对的那些批评,一种方案是对其‘作用’概念和真之实现者做出调整。林奇是在各种习规的范围内考虑真之作用的,而我则提议在符合的范围内考虑真之作用;当林奇把真之实现者看作一堆混合的东西,其中包括因果符合、融贯和理想辩护等,我则提议以更为统一的方式来看待它们,即把它们看作符合的多种形式。”[28]

我们看到,谢尔先把林奇的多元化的功能实现者如因果符合、融贯和理想辩护等合而为一即符合,然后让符合具有不同的形式,其中包括因果符合形式、融贯形式、和理想辩护形式等,这样便达到真之实现者的一元和多元的统一。这个一元实际上是真之标准的一元化,也可看作给出一种真之定义模式,不妨记为  T^:

T^:“p”是真的,当且仅当,p符合……。

T^模式是语义不完整的,因为“符合”表达一种关系,至少是二项关系,命题p与之符合的另一项是什么,取决于符合的形式是什么。与之相比,林奇关于真之多重实现的概念也可看作给出一个真之定义模式,即:

T^^:“p”是真的,当且仅当,p真被……实现。

T^^模式如同T^模式也是语义不完整的,有待具体的真之实现者被填入。其左边的“真”是高阶的,而其右边的“真”是一阶的,即被不同的实现者所产生的不同性质的真。高阶的真是对一阶真的某种概括,因而具有一定的单义性,但这种单义性是后验综合的,而不是先验分析的;当被填入的真之实现者发生太大变化时,其二阶真的意义难免发生变化。这表明,谢尔的符合多元论如同林奇的功能多元论,未能很好地解决真概念的歧义性问题;二者相比,可以说是“换汤不换药”,并无实质的进展。

总之,真之多元论势头正旺,方兴未艾。尽管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在笔者看来,其目标代表着真之理论的发展方向,即把真概念的多义性与单一性统一起来,进而把真之多元论与一元论统一起来。需要指出,在各种多元论之间有一个共同点,即把各种属于膨胀论或实质论的古典理论——如符合论、融贯论和实用论等——作为不同的元素包含在内,同时把借塔斯基T模式而兴起的真之收缩论也包含在内。这显示出真之多元论具有海纳百川的“宏大气势”,其生命力由此可见一斑。


参考文献:

[1] 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4 (3), pp. 341-376.

[2]陈晓平:《对塔斯基的“真”理论批评与重建》(待发)

[3] 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上),余纪元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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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orwich, P., Truth, 2ed. Oxford:Blackwell 1998。

[7] 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

[8] Hickey, Lance p., Hilary Putnam,London: 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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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Wright, Crispin,, 2001, ‘Minimalism,deflationism, pragmatism, pluralism’ in Michael Lynch (ed.) The Nature of Truth: 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pp.751–787.

[11] Lynch, Michael P., ‘A Functionalist Theory of Truth’, in Michael Lynch (ed.) The Nature of Truth: 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pp. 723–749.

[12] Sher,G., ‘Functional pluralism’ Philosophical Books, 46,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5

[13] Pedersen, Nikolaj Jang Lee Linding and Wright, Cory, ‘Pluralist Theories of Truth’,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pring 2013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URL =


注释:

[1]不过紧接着,塔斯基出于某种不恰当的理由而把其中的“p”换成X,同时注明“X是p的名称”;出于类似的理由,他又用“满足”来定义“真”。笔者在拙著《评塔斯基的“真”理论》中指出,塔斯基对T模式的这两项修改都是不必要的,是混淆元理论中的语法和语义的结果。因此,本文是以塔斯基最初提出的T模式为参照的。

[2] 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4 (3), P. 343.

[3] 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 343.

[4] 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 343.

[5] 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 343.

[6] 这段话原来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第1011b小节。转引自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343。中译文参照了《语言哲学》,牟博等人编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84页。

[7] 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 341.

[8] 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上),余纪元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3页。

[9] 参阅Stoljar, Daniel and Damnjanovic, Nic, ‘The Deflationary Theory of Truth’,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ummer 2012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URL =.

[10] 蒯因:《语词和对象》,陈启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11] Horwich, P., Truth,2ed. Oxford: Blackwell 1998, Preface to the First Edition. 

[12] Horwich, P.,Truth, 2ed., Abstract.

[13]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第140页。

[14]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第140-141页。

[15] Hickey, Lance p., Hilary Putnam, London: 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 2009, pp. 1-2.

[16] Hickey, Lance p., Hilary Putnam p.4.,p. 136.

[17]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第55-56页。

[18]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第2页。

[19]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第61页。

[20]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第62页。

[21] Putnam, H., Realism with a Human Face, ed. James Conan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VII

[22] Putnam, H., Realism with a Human Face, p.VIII.

[23] Wright, C., ‘Minimalism, Deflationism, Pragmatism, Pluralism’, in Lynch, M. P.(ed.), The Nature of Truth,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2001, p. 770.

[24] 参阅Wright, C., ‘Minimalism,Deflationism, Pragmatism, Pluralism’, p. 760. 

[25] 参阅Lynch, Michael P., ‘A Functionalist Theory of Truth’, in Michael Lynch (ed.) The Nature of Truth: 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 Cambridge,MA: MIT Press, 2001.

[26] Lynch, Michael P., ‘A Functionalist Theory of Truth’, p.727.

[27] Lynch, Michael P., ‘A Functionalist Theory of Truth’, pp.734-735.

[28] Sher,G., ‘Functional pluralism’ Philosophical Books, 46,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5, p.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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