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名字是谁的?名字既然是"我"的,怎么还存在谁的问题?但这确实是个问题。从最一般的角度说,"我的名字是谁的?"是个玄妙的哲学命题。从实际生活说,它又是我们中国人客观存在的闹心问题。12月7日《新闻晨报》刊登了一条消息,说上海有一位王女士,丈夫是日本柴冈家的继子,觉得自己作为柴冈家媳妇,当然要改名柴冈某某,她的改名要求被派出所驳回,于是,她就把派出所告上了法庭,法庭暂时还没有判决。在民告官难的中国为名字而跟官打官司,真是够闹心了。
从法律言,王女士的名字官司自然应该是赢的。《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1958年沿用至今的《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第二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国家法律大体上是支持王女士的。
然而,从司法实践言,王女士的名字官司更会输掉。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写得简洁明了,但是从那个年代始,我们中国人的中文水平江河日下,如此简洁明了的话是写不出来了,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第一个顿号便是用错,使该款成为了一个破句,不仅是破句,而且起草人自觉写不清楚,就用了个"依照规定",这一用,就为司法实践限制甚至取消人们的姓名权打下了法律基础,因为如何规定实在是件可以很任意的事。
到了《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民法通则》条文变成了:"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有特殊情况的,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姓名",有了"特殊情况"和"证明"两个限制,尤其这"特殊情况",只能是由制定这"暂行规定"的上海市公安局单方面判定了。不仅如此,上海市公安局另外又搞了个市民要经过申请查阅批准了才给看的《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进一步变成了必须因户口登记差错、重名过多、谐音有损人格等特殊情况才可以更改姓名,以内部的或秘密的行政方式对国家法律进行了完全限制。
也就是说,《民法通则》的漏洞赋予了公安局本不该有的司法解释权,公安局利用这一额外特权限制甚至取消了人们的姓名权。虽然这可能并不是公安局的真实用意,但客观上绝对减少了人们更改自己姓名的机会,大大消解了自己的行政工作量,获得了偷懒的实际利益。
中国人本有多名、改名的传统现象,老一辈国家领导人大多有过数个名字,比如朱德总司令幼时叫狗娃子,上私塾后叫朱代珍,后来又起了个叫玉阶的字,进云南讲武堂时改名朱德;女性出阁前如果本姓张,嫁了李家,婚后便是李张氏。这是一种文化现象。随着公安局工作轻松了,中国的这一传统也就被阻断了。日本的文化与中国本有一定血缘关系,王女士随夫家改姓名,虽然遵循的是日本传统,但也可以认为是无意中遵循了中国本有的传统。这种传统我们自己丢掉了,但日本没有。
问题不仅在于我们丢掉了自己的传统,而更在于我们丢掉了作为人的姓名权,在实际操作中把私权利剥夺为了公权利,在失去传统的同时,也违背和拒绝了现代性。仅仅从更改姓名的法律文本角度说,我们今天的《民法通则》比之1950年代的《户口登记条例》,不是进步了,而是大大退步了,条款文字既是个破句,是丢掉文化、学习浮躁的结果,其内容、精神又隐藏着深刻的反现代意识。在这种不上不下、不前不后、形进实退的情况下,"我的名字是谁的?"实在就是个得不出答案的闹心问题。
2004/12/7
补记:
本月王女士改名案一审已经判决,如我文章所说,王女士自然是输了。此文本是为一家报纸写的评论,大概因为我在案件未判前就断定了结果,编辑不敢妄信,所以也就不敢妄发表。其实,在中国,很多案子的输赢在未判前都可以知道结果,而且并不需要许多法律知识,一般人仅凭社会经验就可以估计出来。
王女士的名字官司是件很小的案子,我撰此文并非因为这点。案子虽小,但影响不小,许多人纷纷谴责王女士,把她该日本名字提高到了卖国的高度。上海的报纸也有文章做这论调。讨论卖国不卖国,题目很大,不是一篇短文能说清道理的。我就避开了这个问题,单从法律角度说明王女士在国家法上的合法性和在地方法规上的不合法规性,既说明改名字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对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混乱作一个实例批判。
有认真的网友读到这篇文章后认为我是小题大做了,认为:"姓名的基本功能很简单,只是个体的代号而已,要求姓名的相对固定,是社会定位,组织有序互动的需要,并没有楼主说的如此高深:'其内容精神隐藏着深刻的反现代意识'。设置改名的某些前提条件,如因户口登记差错、重名过多、谐音有损人格等,有其合理的考虑。如果你今天叫张三,明天叫李四,后天又成了王五麻子,人人如此,会给社会增加不少麻烦。就象X今天等于5,明天等于9,整个社会机器的运转恐怕会错误百出。有点类似于离婚自由的CASE,法律并不禁止离婚,但适当增加离婚的成本,却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当然,如果你是荒岛上的鲁滨逊,你可以随心所欲的称呼自己,直到'星期五'的出现。"这可能也反映了不少人的观点。
这当中有些观念还是有必要予以讨论:
一,姓名是否仅仅就是个体的一个简单代号?
对此我很不以为然。至少,姓名属于一个民族的文化形式之一。正因为此,很多人才谴责王女士是卖国。当然,这谴责是不恰当的,因为,卖国不卖国的,已经不是一个文化问题,而是过度地上升到了政治层面。当今中国读外语、说外语的很多,很多人都为此起了个外文名字用,难道他们都成了卖国贼或准卖国贼了?这种情况,包括王女士的情况,与政治并没有什么关系,但确实是中国现代文化运变中发生的一种现象,是中国与外国有了很多交流的结果。记得少年时代,一个女孩的名字是很可以让我想象出许多美丽的意思出来的。可见,姓名实在不是什么简单的代号。否则,中国人就都象监牢里一样,叫几号几号就可以了。
二,关于反现代意识的问题:
我文章标题是"我的名字是谁的?"虽然文章里并没有直接回答,但实际已经作了回答。从人的权利和公民的权利来说,名字当然是自己的,是"我"的。所以,我们的国家法并没有取消个人的姓名权。但到了地方法规当中,名字就不再是"我"的名字,而成了政府机构的名字,个人失去了对自己名字的支配权。把名字的私权利变成了公权利,实在是件很反现代的事情。要知道,连名字这种私物都可以很随意地剥夺为公物,还有什么不可以剥夺的?现代性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不是一个大而统的东西,它体现在一系列具体的、细小的实际当中。
三,关于社会的麻烦:
一些人改名字,社会真的会很麻烦吗?我在文章里特意提了中国传统的问题,其中一个目的就是指出了社会并不会因此而麻烦。几千年来,中国从来没有因为一些人有多个名字而麻烦过,今天就突然麻烦起来了?如果真会有什么麻烦,那也是改名字的个人自己首先有麻烦,管社会什么事?所以,当名字作为私物时,就无所谓麻烦,那是私人的事情;当名字作为公物的时候,社会也并不麻烦,但政府机构会觉得麻烦,--这就是麻烦的所在。另外要指出一点:社会与政府机构是两个概念,但我们的一些政府机构经常会混淆这两个概念,明明是自己觉得麻烦,偏不会说是自己怕麻烦,而会说是社会发生麻烦。
四,关于增加成本与社会稳定的问题:
在逻辑上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不能因为人们有改名自由、离婚自由,就推论出张三、李四都要改名、离婚了,要"人人如此"了,这种逻辑推论是不恰当的;另一个问题,不能把改名与离婚并论,改名对政府机构来说是低成本甚至可以忽略成本的事情,现有的户籍警足够承担这一事务,户籍登记文本也只要改变一下格式即可以,离婚的成本则很大,不是涉及公务的成本大,而是离婚通常要涉及孩子、财产、道德等问题,与改名完全不可同语。即使这样,离婚在当代中国的高速增长也并没有导致社会失去稳定,改名更是与社会稳定问题相去遥远。社会成本或公务成本不是想当然压缩的,该增长成本的就只能增长。社会的运行有其自然的规则,不是由政府机构人为制造的。顺应自然规则,这才可以得到真正的社会稳定。对该增长的成本进行强行压缩,反会破坏社会稳定。过去离婚难,导致了多少人间悲剧?改个名字,社会就乱了?王女士一审输掉,使她十分悲愤,法规高于法律的实际使法律失去了威信,这才是对社会稳定大不利的事情。
200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