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则徐:国家公器创收都是非良心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97 次 更新时间:2008-07-2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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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则徐  

国家公器是做什么的?也许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我在这篇短文里不做详细的探讨,但可以从不该做什么确定一条:任何国家公器都不能成为经营民众、获取利润的商业机构。

据《新周报》11月23日报道,1999年株洲工学院教授黄坚勇因莫须有的嫖娼名义被查处,今年虽然警方承认了错误并向蒙冤多年的黄教授道歉,退还了5000元"赞助款",但黄教授因案开除和免除的党籍、职务、职称至今未能恢复,人生和事业遭到了重大挫折。湖南省有关领导今年为纠正此案作了批示,要求"彻查此案,如有错误坚决纠正,我们的干警不能因为创收而丧失良心。"虽然这一批示的用心是好的,但我以为,批示仍然没有弄清国家公器不该做什么的问题,因此,即使纠正了黄教授的冤案,在观念和立场上也并不能杜绝今后"因为创收而丧失良心"的冤案事件继续发生。

政府和政府部门是国家公器,不是赚取利润的经营机器,政府官员不是这些公器的老板,而是纳税人养活的公务员。在民众交纳的税额当中,当然的开支包括了养活和维持政府和政府部门生存、运转的费用。公安作为政府的一个必要机构,其基本开支已经在所属政府的财政预算中进行了列支。因此,公安机构在任何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地位上,都不存在创收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可以把自己异化成一个创收机构。正是在这一点上,湖南省有关领导的批示仍然存在着观念和立场的模糊,没有直接批评导致黄教授冤案发生的根源--创收,而只是用"良心"对创收进行了限定,要求进行有良心的创收。

良心是个道德范畴,它当然应该贯穿在制度的整个设计和执行过程当中。但是,当一种制度是错误的时候,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制度的执行,就都是非良心的。也就是说,公安机构进行创收本就是做了作为国家公器所不可以做的事情,即使有千万条理由,也是错误的,是违背良心的。在这前提下,一切创收,不管是否造成冤案,都是非良心的。正因为已经整个都是非良心的,所以,在创收过程中,失去了良心的国家公器就一定会经常造就出冤案来。黄教授的冤案是一例,那些更难以理喻的少女卖淫案也是因此造就出的冤案;进一步说,这些冤案在创收当中,其发生具有必然性,都只是非良心制度的沧海一粟而已。

当然,一切创收活动都有其最有力的"理由":财政拨款太少,经费太少。但"财政拨款太少,经费太少"决不是政府部门利用公权力来创收的理由。而且,怎么拨款、拨多少款、如何用款是政府自己的事,与民众无关,民众已经按照自己的公民责任和义务交纳了税款,政府自己的事就请不要跟民众纠缠!不仅不能纠缠,而且还要向作为纳税人的民众如实交待。

作为国家公器,凡创收都是非良心的--这是必须要牢记的。(《南方都市报》2004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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