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恂诚:近代上海钱业习惯法初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48 次 更新时间:2010-05-31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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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恂诚  

【内容提要】近代上海钱庄业具有很高的行业信用,是与其习惯法密不可分的。钱业习惯法主要体现为各种行业规则,加入钱业公会的会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则。这些行业规则通过各种途径向外界扩散,成为公认的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机环节。在弱政府的环境下,上海钱业公会是以习惯法进行自我治理的同业组织,体现出一些西方学者所谓“第三方实施机制”的制度特征,可视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兴型案例。

在近代中国,特别是在晚清和北洋时期,政府干预经济的能力相当弱,当时的市场信用之所以得以树立,是与行业协会的作用密不可分的。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上海钱业公会。之所以说它最典型,是因为参加协会的汇兑钱庄的信用不仅通行于上海,而且通行于全中国。在币制紊乱的情况下,著名的“申汇”(即主要是上海入会钱庄开出的庄票)在埠际贸易中信用度极高,通行无阻,起着贸易的清算、支付工具等作用。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很长一段时期里,钱业信用并不亚于银行信用,当时银行业还没有票据交换场所,通常是委托大钱庄在汇划总会为它们代理交换票据。洋厘(银元与银两的比价)和银拆(拆借市场利率,同时又是当时上海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也是由上海钱业公会决定的,这是上海钱业信用的集中体现。那么,上海钱庄的信用是如何树立起来的?过去研究钱庄,一般都把钱庄信用作为一种前提来看待,本文则要研究钱庄信用的依据和制度因素。通过具体行业的个案来研究中国近代行业协会与行业信用之间的关系,是本文的研究宗旨。

一、钱业习惯法:行业信用的制度支撑

实际上,要研究上海钱业信用的制度依据,与研究上海钱业公会的习惯法密不可分,因为行业协会的习惯法维持和保证了钱业信用。道格拉斯·诺思说:“区分宪法、执行法和行为规范法则是有益的,虽然事实上它们之间常常重叠。”他具体界定说:“宪法是基本法则,它的制定是用以界定国家的产权和控制的基本结构。与执行法相比,它显得难以修改。执行法包括成文法、习惯法和自愿性契约,它在宪法框架内界定交换条件。行为规范是合乎宪法和执行法的行为准则。”①根据诺思的定位,习惯法属于执行法的范畴。

西方学者格雷夫(A.Greif)对中世纪后期意大利热那亚的马格里布商人和热那亚商人进行了卓越的研究,把马格里布商人归类为集体主义的,而把热那亚商人归类为个人主义的。他们在信誉机制上,建立起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即第二方实施机制和第三方实施机制,②以便左右贸易商和代理商的关系,并且鼓励诚实。热那亚商人属于前者,即只有受骗的商人会以停止雇用代理人的方式惩罚行骗者;而马格里布商人属于后者,即代理商只要对任何一个贸易商有过欺诈行为,即便是那些没有被他欺骗的商人也会对他进行报复,都终止同他的业务往来。在个人主义社会里,热那亚人为了实现贸易商和代理商的利益均衡,有必要建立一种外在机制(如以国家为后盾的法律制度),以便限制代理商侵占贸易商资金的可能性。而尽管马格里布人也能获得法律制度的支持,但他们更倾向于以非正规方式缔约,使用非正规的行为符号,并且总是试图以非正规方式解决争端。

上述关于中世纪晚期西欧商人协会在维护市场操作层面秩序上的作为给行业协会研究提供了很好的例证。但总的来看,由于时代久远和经济生活的幼稚,中世纪晚期西欧商人行会的组织还是较为简单的,历史记载也可能并不完整。

在日本的江户时代,幕府裁判所从1661年至1843年间曾发布过10次“相对济令”,宣布对金钱债权关系的诉讼(金公事)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当时的公共权力对财产所有权并不实行保护。那么当时的日本人为什么会有积极性从事经济活动呢?日本学者冈崎哲二等研究了被称为“株仲间”的组织。株仲间是一种具有营业特权的同业组织。以往在研究株仲间时,人们往往强调它的垄断作用。但除垄断作用之外,它还具有“权益维护”、“调整”、“信用保持”等多种机能。在株仲间的协议规定中,大多有这样的条款:同行之中的一位商人受到了别的商人的不公正伤害,同行业的全体商人便停止与有不公正行为的商人进行的交易。这在制度上弥补了公共权力的不作为,保护了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③

与中世纪晚期西欧商人行会及日本的株仲间相比,近代中国的各种商业行会在维护市场操作层面秩序方面提供了更为丰富多彩、具体生动的案例。在上海众多的商业行会中,上海钱业公会是最为突出、最为典型的一个行会组织。笔者在仔细查阅该行业协会历史档案资料后发现,上海钱业公会的一套做法酷似格雷夫所分析的中世纪后期集体主义的马格里布商人社会。

过去学界对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功能的研究,多侧重于三个方面:保护会员利益、抗争政府的压迫和参加反帝爱国运动。其实在这些功能之外,商会和同业公会还在习惯法层面的制度建设上建树较多。在中国近代社会中,适合新的经济成分和新的中心城市功能的各项制度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单个企业力量有限,而政府又是羸弱的,于是商会和同业公会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在市场操作层面创建和完善制度秩序的责任。从这个视角研究商会和同业公会,可以为我们展现一片崭新的天地。

上海钱业公会为维护和发展上海钱庄业及相关行业(包括各式商业、银行业等)的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尽管绝大部分是形成文字的,但这类文字大抵只在行业内及相关行业与人士中流传,既没有通过任何一级中国政府的立法程序,也没有通过租界当局的立法程序,因而算不得正式的文字法规,只能归于非正式的习惯法。

习惯法不是任何人的凭空设计,而是产生于实际的交易需要,因而具有切实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并且具有切实的保障条款。当然,经济生活不断向前推进,市场主体和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时习惯法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或补充,以期在新的条件下仍然具有可操作性和保障性。

钱业习惯法的本质是为了维护钱业信用,使各种交易活动得以持续进行,同时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无章可循的交易必然同时是无信用的交易,因为大家没有同一的、规范的承诺可以信守。

1935年前,上海钱业公会还依习惯法履行了若干后来由政府或中央银行履行的职责。例如,对行业准入、退出的审核;对经营困难的会员钱庄的扶持和主持对破产会员的清算;建立防范风险的票现基金和钱业联合准备库等。这些职能的履行大大提高了上海钱业公会的权威性。由此也可以联想到,社会职能的分工具有相对性,而非绝对化和理想化的。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权的扩大以及中央银行的产生,尽管集中了调控经济、金融的相当一部分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和中央银行是天生包办这类权力的。这类权力向政府和中央银行集中确实是出于现代大市场的发展需要,但其他的组织和机构也可以在它们的行业或市场幅度之内,尽可能地制定一些有利于经济和金融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稳定发展的行规、业规,这些行规和业规可以作为政府或中央银行操作性法规的诠释、延伸和补充。这是笔者在写作本文时所想到的现实意义。

二 钱业规则的制定与对外影响

钱业规则是钱业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钱业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则,从总体上说,不是从无到有的设计,不是某些人头脑中的发明,而是对早已在执行中的商业习惯的确认。1868年上海知县朱凤娣的告示,1893年上海钱业董事对上海知县的禀文,1899年上海知县王豫熙的告示,都讲到了钱业规则,所谓“向来定章”、“历来循办”等,④但那时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文字。商业习惯有一个从无文字到有文字的进展。从目前已见到的史料来看,1900年之前,上海钱业的商业习惯是无文字的,1900年则形成了第一个文字规则。制定行业规则的出发点是维护行业信用,正如上海钱业公会在1922年的一份致入会同业书中所说,“市上恒言钱业为百业领袖,凡我同业对于业务应如何慎重以期名实相副,稍一不慎难免为人所轻视”,“同业在市场上不能不守种种规则,增进声誉。上海为我国第一商场,我同业又为人所注意,观瞻所在,厥责匪轻,应即组织市场委员会编订市场规则,俾同业在市场上有所遵循”。⑤从中可以看出钱业组织对“守规则”和“增进声誉”的高度重视,并且对本行业所处“百业领袖”地位的珍视。

1900年形成文字的“重整条规”,强调了重订钱业条规的宗旨:“近来人心不古,往往不循市规,亟应整顿,以杜流弊,爰此邀集同人,重订章程。”⑥这次所订的条规共七条,主要是围绕着庄票信用问题作出若干明确的规定,如遭天灾而失去或遗失的庄票可以挂失、止付,而受骗发出的庄票不能挂失、止付等。由于是第一次形成文字,所以只突出了当时大家认为最紧要的几条规则,而没有面面俱到,故显得比较简单。所谓“重整”,意味着过去习惯上已有这些规则,此次只是重新强调、重新明确而已。

1904年发布的“重整条规”,其“宗旨”与1900年那次相同,但内容增加了很多。新增的内容主要是有关会馆经费的筹集和拆借规则方面,而尤为侧重于拆借,如第二条对银拆的上限以及借还办法做了规定;同时,对于庄票使用规则,也作了增补。⑦1905年“重整条规”比1904年条规多出四项条款,⑧1907年的“重整条规”又比1905年的条规多出三项规定,⑨这样逐步走向完备,充分体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中路径依赖的特征。

1917年初,在上海钱业公会成立前不久,钱业同行颁布过一个新修订的营业章程,共39条。⑩这次制定的营业章程不仅增加了不少条款,而且对先前已有的部分条款也作了文字上的改动,使之变得更为明确,操作性更强。

1918年4月27日,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及《施行办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同业组织的法规,确定了同业公会的非营利原则声明:“以维持同业公共利益,矫正营业上之弊害为宗旨。”施行办法则对公会的组织机构作出了规定。(11)新法规的出台是一个方面,经济生活的发展是另一个方面。在1920年6月9日致上海总商会的一封信中,上海钱业公会认为,虽然在1918年农商部未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以前,“南北市全体同业”修订过一次公会的章程和营业规则,但那次所订的章程和规则“为时已久,事过境迁,间有未甚适宜之处,不能不妥事修正,以期完密而免疏虞”。(12)因此,再次修订营业规则。

这次修订的营业规则与先前几次在实质内容上一以贯之,而在体例设置上有很大不同。这次规则共7章62条,每一章是一个专题。这7章的专题依次为:本埠、外埠、票类、防弊、同业、停业、附则。(13)虽然各个专题的规则都比以前细化,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但最具特色的专题是停业。这个专题总共只有1条,即第60条,却包含7个子目。这是因为有关停业的案例已经触发了同业内部以及同业与外界的诸多歧义和纠纷,因此有必要将规则定细。

1923年上海钱业营业规则在体例上又作了较大的改动,取消章,分25条,而以条作为专题,除了前面的两条和后面的三条外,其余都是专题性的条款,共20条,大部分条款再分若干子目将专题细化。(14)这次所修正的规则与1920年公布的规则相比,至少有三点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其一是对庄票特性作了前所未有的界定。第13条乙款说庄票“关系信用甚巨,不论何人,凡执有庄票者,视为现款”。庄票的信用可以“视为现款”,这是在规则中第一次明白提出。其二是关于各种放款办法的具体化和细化。1920年规则涉及放款的条文内容还比较简单和原则,而1923年规则中第10条专题是“各种放款办法”,下分6个子目,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引起争议的内容规定得明明白白。其三是制定了对“倒欠户”的制裁规定。第19条称:“凡有倒欠行号,折偿庄款者,须将该股东及经理姓名报告本公会立册备考,由月报宣布。其嗣后若再营业,入会同业均拒绝其往来,但事后补偿者不在此例。”这与马格里布商人的第三方实施机制是一致的。

在1933年南京政府“废两改元”之后,上海钱业同业公会又修改过一次业规,原业规中凡涉及银两之处都做了改动。洋厘不复存在,拆息也由银两单位改为银元单位。1923年营业规则中庄票被“视为现款”的字样被删除,表明在废两改元之后,钱庄地位明显下降。1933年业规共分13章57条,以章为专题。由于废两,一些业务比过去简单了。还有一个与过去明显不同之处是:过去的业规只须报送政府等各部门备案即可,而此次业规则规定须经上海市社会局核准,社会局并有权在必要时下令让公会修改业规。(15)抗战期间上海钱业业规被破坏。1947年又修改过一次。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协议中留有缺口是被允许的。(16)同样,作为习惯法的业规也会留有缺口。任何市场共识或市场习惯都是在摩擦、碰撞、争论中形成的,形成以后仍会留有缺口,仍会继续产生争论,但这种争论产生的概率大大减少了,市场的无序也大大减少了,因而总的交易成本下降了。

维护庄票信用是钱业规则的核心内容,而争论也多由此而产生。许多争论演化为诉讼。1924年7月间,上海中华银行、信裕钱庄为立票人陈凤记不付票款一案向上海地审厅诉讼,“经地审厅按照票据法通例,判令陈凤记除依照票面金额偿付原告外,并负担逾期利息及讼费,各报登载,有案可稽。按诸惯例,证诸法律,立票人自应负完全责任”。(17)所谓“地审厅按照票据法通例”,不是指按中国的票据法,因为1924年该法还没有颁布,而是指按照各国票据法的通行准则。这起案例,以后成为经典,经常被人引以为据。1928年11月,上海钱业公会会员永聚、义生两钱庄收到江西客商付来的多项汇票不能兑现,根据上海钱业营业规则第12条乙项、丁项的规定,如果付款人对汇票不能照付时,执票人可以向立票人追取,因为立票人在立票时已负完全责任。上海的“银行业亦照此办理。不特惯例为然,即法律上亦成为铁案”,所指即1924年陈凤记案。上海钱业公会根据两庄所请,致函江西上饶商会,请其分别转函各立票人加以督促,“各将所出票款如数理楚,以全信用”。(18)上海钱业公会还根据入会同业永聚、信成、滋丰三庄所请,也因江西客商付来的汇票兑现不成而致函江西抚州商会,要求其督促各立票人付票。(19)

上海钱业公会曾在1923年1月间将当时新修订的营业规则呈送租界会审公廨。上海租界会审公廨检察处于3月9日在此呈文上批:“准予备案修正规则一份存查。”(20)公会法律顾问冯炳南律师给公会领导人秦润卿的信中也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当局对上海钱业规则都已批准立案。(21)上海钱业公会甚至要求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公开宣布对钱业规则批准立案,(22)以便今后判案不再发生有违钱业规则的事情,这类事情过去是发生过的,当然,会审公廨不会把事情做得很绝对,但是,在以后大多数情况下,会审公廨在判案时,是能够充分考虑上海钱业业规的,特别是当上海钱业公会出面交涉时。这在1923年10月的一件公廨改判案例中得到印证。郑子钧请廨谕止付庄票一案,本来公廨是判原告胜诉的,但上海钱业公会认为此项廨判与公会营业规则第13条乙款相抵触,即庄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止付的,因此公会出面“呈廨请求撤消原谕”,最终达到目的。(23)像这类根据钱业营业规则判案,甚至改判的事情多有发生,当然,违背钱业规则的判例也是有的,这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不过,总的趋势是,作为习惯法要件的上海钱业营业规则得到社会各方面越来越高度的认同。这种认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上海市总商会(上海市商会)等商业组织向上海钱业公会询问其商业习惯,通过这样的途径其习惯法得以扩散,也得以被众多组织所认同。如:1927年5月14日上海总商会林康侯分别致函上海银钱两公会,询问金融业汇划惯例;(24)1927年9月9日上海总商会临时委员会常务执行委员穆藕初分别致函上海钱业公会田祈原、秦润卿,询问上海商界租用他人牌号后“应否加记之习惯”;(25)1927年10月14日,上海总商会分别致函上海钱业公会等各业公会,询问合伙制无限责任的界限问题;(26)等等。上海钱业公会对此都一一作了详细的解答。值得注意的是,每次钱业公会作出回答之后,银行公会都会派人来要一份复函的抄件,回去研究后再作出他们自己的回答,可见钱业公会的影响力。

其二,法院及律师询问上海钱业公会的营业规则,作为诉讼和判案的依据。这类询问非常多,如:1928年1月28日,上海钱业公会写信答复严荫武律师关于上海支票习惯的询问,并附录1924年7月间上海地审厅判决信裕庄与陈凤记一案的案例以资参考;(27)1928年1月30日,公会复函江苏上海地方法院,回答其有关划条与支票性质上的区分问题的咨询,并随信附寄上海钱业1923年修正营业规则一份;(28)1928年2月8日和18日,公会两次复函上海租界上诉院,回答有关支票习惯的两次询问;(29)1931年5月9日,公会回答周孝庵律师关于利息习惯的询问;(30)等等。

其三,通过外地钱业公会扩大影响。上海钱业组织在全国各地的钱业组织中居于中心地位,这种中心地位体现于:第一,上海钱业公会向外地钱业公会寄送其营业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上海钱业公会对之变得越来越自觉;第二,上海的入会钱庄在与外地钱庄、商号产生业务纠纷时,公会会主动与外地公会协调矛盾,这一协调过程实际上就是具体宣传上海钱业规则,使各地规则与上海规则靠拢,特别是强调了某些基本规则的共同性,促使大家共同遵守;第三,通过司法部门的案例判决,扩大上海钱业规则对外地同业的影响。上海钱业公会修订1923年营业规则后,寄送各省埠总商会共54处,包括京师、天津及华北、东北等地各大城市;寄送各地钱业公会16处,大致是有较多及持续业务往来的地方,计有南京、苏州、镇江、丹阳、武进、无锡、宁波、湖北黄石港、汉口、杭州、南昌、长沙、沙市、嘉善、上饶、宝应等;寄送本埠各团体72处。(31)外地钱业在制定规则时不可能不参考上海钱业规则,如:1931年初南昌市钱业同业公会制定规则时就是希望以上海钱业规则为蓝本;(32)1934年汉口钱业同业公会组织准备库等机构,希望以上海钱业的经验“作楷模”;(33)等等。

三 准入与退出管理

准入与退出管理也是钱业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代意义上说,金融机构的准入与退出管理是中央银行和政府的事情。但在政府很弱的集体主义社会中,行业协会组织一度担当起了准入与退出管理的历史责任。

近代中国的商业银行在成立时是向中央政府申请注册的,晚清是向农工商部,北洋政府时期是向农商部,南京政府时期是向财政部金融监管局,但谈不上有严格的审查,主要只是登记备案。但在1930年代之前,就连颇有形式的管理钱庄申请注册的官方主管机关也是没有的。

由于没有官方监管机构来管理钱庄的准入和退出,为了达到钱业信用的要求,上海钱业公会实际上担当起了对要求加入公会的钱庄的准入审查和退出管理的职责。任何人都可以设立钱庄,但并不是任何钱庄都可以加入公会。加入公会是获取一种资格,能够加入公会的就取得汇兑庄这一崇高的信誉资质等级,不能加入公会的则不具备这样的信用资质等级。

1919年2月13日(旧历正月十三日),上海钱业公会在内园开会,决定了两件事:第一,同业各庄应将本庄资本总额、股东姓氏、所得股数以及见议人姓名详细开列,报告公会,再由公会分函各庄见议,请其承认,以资慎重。此为同业注册之标准;第二,“为尊重入会资格起见”,今后凡遇有新庄及未入园之上牌者报告入会,应依商会办法召集会员分投黑白子表决,需有出席会员三分之二赞成,方为合格,以示慎重。(34)

第一件是说已入会钱庄需要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应将各庄的基本信息报告公会。钱庄是合伙组织,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叫议单或议据,合伙人签订议单时的见证人被称为“见议人”,一般都邀请资深或有名气的业内人士担任。钱庄如经营不善倒闭,见议人负查账清理的责任。第二件是讲新入会会员的准入审批,应通过黑白子投子表决,需有出席会员三分之二赞成方为合格。这里“为尊重入会资格起见”这一句,隐含着这一入会资格是较高的。有意思的是,这里并没有把具体的“资格”细列出来,而由人们心目中的潜标准来决定。钱庄的资本规模容易评估,一目了然,但股东、经理人的信誉也许更为重要。

不少公会的年会出于对见议人的信任,对新会员的准入投子表决不大重视,正如1923年2月28日的公会内园年会所指出的那样,“近来对于入会投子,各庄经理多未亲到,亦有误会,以新庄组合,其订立议单,多系会董见议,视投子为无足轻重。”年会要求大家纠正这种不重视准入投子的心态。(35)

1920年代,上海新开钱庄的数量增长很快,为了保证入会钱庄的品质,1924年8月公会董事会提议改变准入审批程序,由原先的全体大会一次投子表决,改为由公会董事会及全体大会两次投子表决,并规范了投子方法,体现对准入审批“慎益加慎”的态度,此项提议获得全体会员的一致同意。(36)公会董事都是业内资深人士,对业内情况比较了解,增加了一道由董事投子表决的程序,确实体现了“慎益加慎”的准入宗旨。

新入会的钱庄要接受公会的准入审查,已入会会员如发生股权、资本、牌号、经理人员等变动,也须向公会报告。特别是1927年以后,新成立的钱庄较少,改组的钱庄很多,通过更改报告制度,公会可以及时了解会员的重要信息变化。这对公会采取正确的行业政策和措施,维护行业稳定是十分有利的。

1923年2月28日的公会内园年会作出决议,要求同业各庄顺应潮流,增加资本,这肯定对风险的防范是有利的。决议指出,“我同业营业范围近年来顺潮流而增进,是以资本一项亦逐年增长继高,有加无已”,因此要求“入会同业每于分派盈余年份,除在事职员酬金照给外,其余酌加资本以固事业而彰信用”。(37)公会要求同业各庄少分红利,将盈余转化为资本,这种稳健经营的理念已然是对当时大多数中国人所办的企业不重视资本积累的做法的否定,也显示了官利制度的松懈。由于公会的号召,各庄的增资重组渐渐频繁起来。1930年5月1日,均泰庄因资本更改事写给公会的信说:“小庄原定资本规元20万两,今庚国历四月底为3年满账之期,每股计派红利1万两,兹遵各东之意,将股东应得之红利元10万两作为附本,如是小庄自国历五月起原有资本规元20万两,再加附本规元10万两,相应函请查照。再查贵会定章凡满账分派红利,应提百分之一拨助会费,今将应提之元1000两刻已如数送交司月庆大庄收入贵会户。”(38)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满账”的概念,钱庄的营业以3年为1期,未到3年不分红利,3年满账,如有盈余,则可分配红利。从均泰的情况看,原有资本20万两,3年分派红利10万两,年资本利润率16.5%以上,应该是相当可观的。分派红利时应提1%资助公会会费,这样,经营越好、分派越多的钱庄对公会的贡献也越大。

根据1923年上海钱业公会章程,一家钱庄的改动,只要不改换牌号,只需向公会报告并备案、注册即可。但1933年上海市钱业同业公会章程规定更严,入会钱庄凡更换股东、更动股份、更换经理、改换牌号、另加记号及改换记号都需重新经历一次入会审查程序,即由公会执行委员会和会员大会两次投子表决,审查通过才得重新注册。(39)这说明公会的监管职能强化了。1933年为执行废两改元政策,钱业各庄的资本都改为以银元为单位,同时许多钱庄增加了资本,据笔者统计,1933年有增资行为的入会钱庄共有28家之多。(40)

钱庄停业分自动停业和突然停业两种:“甲、年终结束之后,次年不上市者系自动歇业,名曰清理,收账还账或股东垫银,一切各事均由该庄自行清理;乙、如在营业期间,当日应付庄票支票及各款延至当晚12时尚不能兑付者系突然停业,名曰倒闭,彼时股东一时不能召集,经理已无控制能力,故有敝会营业规则二十二条之规定。”(41)

公会对自动停业清理的钱庄所能做的确实不多,但对突然停业的钱庄,公会则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一般而言,自动停业不大会引起连锁反应,而突然停业则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因此在后一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同业的信用和稳定,公会有必要出面干预,主持清算。外界经常提及的1923年上海钱业营业规则的第22条,就是讲入会同业如有突然停业者,由公会主持清理,具体细则有七项。这七项细则早在1920年上海钱业营业规则的第6章第60条就得到体现了。值得玩味的是,1933年的规则中不见了这七项细则,可能是因为那时已有中央银行,尽管还不名实相符,但公会已无须像过去那样独肩钱业稳定的责任。

七项细则只规定了由公会主持清理、不得私相抵划债务以及存欠款项处理的一般原则和一般手续,实际上,公会做得更多、更细。潜规则在文字上还没能充分地反映出来。已成文字的和未成文字的规则,总起来一句话,就是尽量维护钱业信用和钱业稳定。

1924年8月,受公债价跌和江浙军阀战争的双重影响,上海钱业发生危机,挑打庄(规模较小,未入会的钱庄)永春倒闭在前,汇划钱庄裕丰和未入会钱庄隆裕、庆丰等三庄又相继不支,市面发生恐慌。就在裕丰庄搁浅后的第二天,即8月21日,公会召开临时会员特会,商讨如何“维持大局”。钱业领袖、公会副董秦润卿在这次大会上慷慨陈词,成为会议的基调。他说,当前“谣诼紧张,金融骤受影响”,裕丰搁浅,“倘不事具体办理,清理设有短少,不仅全部信用为之波累,恐未来者或不止此”。为此,他提出了一个“通力合作办法”,即“设同业中有营业并不空虚,查明确实其缺单,由同业全体接数派垫,一面暂同清理。其空虚者不在此例。如此办法实属轻而易举,于大局极有裨益”。大家对秦润卿的意见一致表示同意,“当场均签字认可”。(42)

所谓“营业并不空虚”和“确实其缺单”,是说钱庄业务并没有因亏损而伤及元气,只是一时资金周转不过来而已,“缺单”就是欠别人的款项一时付清不了。在这种时候,公会不仅主持清理,而且应动用全体会员的资金来解开清理庄资金周转不过来的“结”,以此维护大局的稳定。在以后的几起公会主持的清理案例中,果然出现了公会为了金融稳定而安排的垫款支持,其中有的是全体会员的垫款,有的则是会长、会董所代表的大钱庄给予垫款。(43)会长、会董以身作则,垫款在前,是这一退出维持机制得以开展和延续的重要保证。这种做法的缺点是对会长、会董的优先垫款并无补偿或奖励措施,似乎是道德因素在其中起作用。

1929年2月,裕成庄宣告清理,作为无限责任的股东每股应垫款5万两,其他股东都能按股数照垫,惟刘子鹤四股,无现金可措,表示愿将安徽的田产作抵押,请求公会设法代垫。经反复斟酌,公会终于作出了为刘氏代垫款项的决定,(44)具体办法是:以公会名义筹垫现银20万两,除由刘子鹤同乡所谓“山帮”各庄协助外,公会尚需筹银10万两,请公会执行委员(以前称会董)各庄每庄分垫银6000两,计15庄合银9万两,尚少1万两由公会暂垫。嗣后该项垫款银10万两,如有损失归全体会员共同负担。刘氏则须办妥土地的抵押手续,由公会保存。(45)所谓“山帮”,据考证即为苏州洞庭山帮,从这年2月24日公会致垫款经手庄敦余庄的信中看,山帮八庄中六庄各垫11000两,两庄各垫17000两,合成10万两。(46)代垫款项的清偿并不顺利,拖了很长的时间,刘子鹤一直无力偿还,后来刘氏又去世,抵押的田产因无人受买,无法兑现,直到1941年底,刘家还欠垫款7万两,刘氏后裔以5万元将抵押的2600余亩田产“赎还以作了结”。(47)这场旷日持久的追讨案经历了13年,公会在精力和物质两方面都遭到不小损失,但以此换取钱业的稳定,比较起来还是非常值得的。

在退出案例中,上海房地产巨商程霖生(又名龄孙)的衡吉、衡余钱庄的破产退出历时既久,涉及最广,公会所起的作用也最大。特别是对衡余钱庄,从维持到垫款清算,在上海近代金融史上不可不提。程霖生做标金投机失败,便向自己投资的钱庄借钱,企图翻本,结果越陷越深,不仅标金期货的本没有捞回来,而且钱庄也被拖垮了。(48)从1929年10月起,公会两次借与程氏银50万两和130万两,为衡余垫款101万两,其中一般会员每家垫款1万两,执行委员每家3万两,但1930年衡余仍有较大的解付缺额,公会执委会委员各庄又合垫24万两,但衡余终于还是歇业了。(49)在这期间,公会还牵头组织了程氏债权银团,参加者有钱庄49家,银行12家,中央信托公司,个人两人,堂、记、栈15家,以及上海钱业公会,宁波有关钱庄代表等,(50)债务总金额达2037万两之巨,(51)清理时间长达6年之久。如果没有公会的竭力维护大局,上海金融出现动荡是无法避免的。

四 对会员的督导、惩戒、扶持和对违约对手的抵制

所谓督导,就是督促、引导的意思。要求入会同业履行规则,是督导的主要涵义。公会通过会议、决议、通告、公函等各种形式督导入会同业理解规则、遵守规则和维护规则。除此之外,公会在一些涉及同业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告知以利害轻重,劝导同业规避风险,共同维护行业的稳定。

1921年曾经爆发过一次滥设信托公司和交易所的金融风潮,史称“民十信交风潮”。这年5月,上海钱业公会发现“近来交易所股票价格飞涨,虽各营各业,惟于我同业究竟有无关系,不能不预事研究”。5月9日公会常会上,公会以决议形式告诫全体同业“一勿贪套利息,二勿收受押款”,要远离交易所股票和交易所放款。(52)事实证明,公会此举颇有先见之明,在后来发生的金融风潮中,上海钱业所受损失很小。

1925年2月5日举行的公会年会上,公会向全体会员提出“银行拆票劝告同业案”供讨论,提醒同业:鉴于历史经验,外商银行很可能在市场银根紧急时收缩拆票,给钱业造成危机,劝告同业尽可能不要向外商银行拆款。(53)

利率是金融业的一个核心问题,在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基本前提下,公会有时也讨论决定利率的上下限,以此对市场利率进行引导。1921年4月23日公会第4期常会讨论了长期放款的利率问题,决定“6个月的放款最低以[每千两利息]8两为限”;(54)1927年1月5日公会第21期常会决定:“信用放款,利息最少以每千两7两为起点;如押款有优等抵押品,其利息酌减少数。”(55)当时上海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是银拆,其他利率参照银拆由各市场主体酌情制定。一般来说,这不会发生什么问题。但在某些时期,不能排除无序状况的出现,也可以说是一种市场失灵。于是,公会的督导作用就凸现出来,在当时缺乏中央银行等权威机构的条件下,弥补了市场调节的不足。此外,公会还协调或大致统一入会同业的薪酬标准。(56)

惩戒是行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违反行业规章的入会同业进行惩戒,可以维护行业规范,进而有利于维护行业信用。1917年钱业营业章程第4条规定:“公议本外埠往来票贴,以1钱起至5钱为度,如有不遵议规,察出罚银200两,以昭划一。”(57)当时上海华界地方政府认为这条规定制定得不妥,似有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意味,要求上海钱业公会加以修改。公会全体会议为此作出决议:“道尹公署以营业章程第四条须修改一节,诚如总商会解释,罚金一项系同业对内问题,章程为同业所公定,倘有违背规则,照章议罚,自作自受,无所谓强制于国家法律,亦不至有所抵触,立论正当,即函请总商会照复道公署。”(58)

1918年3月14日(旧历二月初二日)公会第1届常会作出有关拆息的决议:“本年正月份拆息,公议存账一律不开,欠账按四两五钱作底照加。如有违背议案者,罚在北会馆演戏一台以资儆戒而维统一。”(59)以演戏作惩戒,可谓一大发明。1922年10月6日公会第16期常会作出决议,对“违反规定,私相买卖低质银辅币”的贞字号小同行同豫钱庄处以在钱行“撤销该庄牌号”的处罚。(60)1925年2月24日的公会第1期常会作出阴历正月不开存息的决定,如有违反,将受到开除会员资格的严惩。(61)由于处罚非常严厉,违反业规得不偿失,实际上,今日在档案中也就见不到在这方面违规被罚的例子。1926年7月11日,鉴于一些钱庄所开出的庄票在期限上“漫无限制”的情况,公会全体会议决定:“自应按照定章至多以10天为限,不得逾越。嗣后倘有违背定章,即请收票庄家报告公会,将违章庄家[之名]实贴议场以儆。”(62)钱业商人十分好面子,在同业范围内公开披露违章,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一种触动,促使其行为“不逾规矩”。因此,披露违章信息,是十分有效的抑制违章的手段。1927年2月14日内园年会作出了驱逐丧失信用的同业人员的决议。决议称:“今后无论入会同业及元字同行经理人,其经理庄家倘有倒欠人款折偿未清者,该经理如日后重营钱业,我同业概不认其为同业;其股东有不将应负责任完全清楚者亦照此办理。”(63)这是一项很重的惩戒条款,凡不按照行业规则办事从而丧失信用的钱庄经理和股东,就会被同业共同驱逐出这个行业。这对约束钱庄经理和股东的行为是很关键的。1932年1月31日的公会临时会员大会通过了“惩戒同业持本票托洋商银行收现案”,决定若发生此类事情,对当事人“每千两罚50两,以赏报信者,并由公会公布之”。(64)这些严厉的惩戒措施具有震慑作用和引而不发的意味在内,真正运用极少,但惩戒条文如达摩克利斯剑悬在众人头顶上,如有违反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因而行业秩序也就得到很好的维护。

公会为入会同业主张利益的事情随处可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会为会员追讨欠款和会员在困难时给予资金支持的情况。欠款事件可能发生在本地,也可能发生在外地。如果发生在本地,公会一般会直接找欠款者索欠,并为清款扫清障碍。1922年1月16日,南市同业董事王廷圻给公会会长写信说,据益慎庄等来信,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64号经纪人、松泰、兆丰号主贾荫希于上年10月间倒欠益慎、生大、润余、亢发、志成、鼎康、永安等7家钱庄共计“规元柒万数千两”之多,并查得该号所存保证金及卖出牌子所得,照该所章程除先给还委托人之外,尚有余款可多,所以请求公会出面致函该所将余款扣留,拨归益慎庄具领,以便摊还各庄。(65)公会接到此信后,当即给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写信,为益慎等7庄主张权利。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复函称:“查该经纪人剩余财产,除照章给还委托人优先债权外,尚余现金银元5031.95元,民新银行股份100股,广州交易所股50股,元六公债票面洋5000元,此款余款暂由本所保存,应俟普通债权人提出相当之保证再行办理。”(66)王廷圻请求公会出面,为益慎等7庄作保证,(67)公会慨然允诺,去信为7庄作保证,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同意所请,让益慎等庄到清算人陆竹坪处“接洽领取”贾荫希的剩余财产。(68)

公会为成员追讨外地欠款,在程序上稍微复杂些,一般要通过上海总商会(上海市商会)出面,与某外地商会联系,并在该地商会的协助和督促下,向逃债人追讨欠款。或者与该地钱业公会联系,取得该地钱业公会的支持和配合。受交通、通讯手段的制约,这类追讨欠款行动往往持续时间较长,成本较大。正因为追讨成本大,发生的几率也比较大。这样的案例,在公会的档案记载中是比较多的。

1924年8月18日公会会员裕丰钱庄经手售予大德昌汇兑银号名下港票5000两,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名下港票2500两,裕丰倒闭后,港票的承兑人汉口敦义、敦孚两钱庄未能按期承兑。大德昌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两家认为,他们“所购进之港票出票人与兑票人俱无问题,徒以裕丰之经手关系停止兑付,殊与票据规例有所不合。查汉帮在申出售港票为数绝巨,售票者不止敦义、敦孚两庄,购票者亦不止敝号等两处,敝号等此次吃亏事小,而影响于汉帮港票之信用甚大”。他们希望上海钱业公会出面与汉口钱业公会接洽;妥善解决汉帮的港票信用问题,否则他们“不得已只有向裕丰清理处领回摊派之款,一方面当联络本埠同行一致拒绝购买汉帮港票”。(69)上海钱业公会于11月27日致函汉口钱业公会,要求后者“鼎力周旋,切劝敦义等庄,万勿因此而伤和气,致碍大局为幸万分”。(70)

敦孚庄息事宁人,先前已单独与上海方面“直接办理完全了结”,而敦义庄经汉口钱业公会开导后,仍认为理亏是在上海两家机构。敦义庄承兑的港票数额为5500两,“原因尔时银根紧迫,出票之家且有特别情形以致不能按期应兑。照商场习惯,汇票误兑应当退还经手,小庄曾将误兑情形函复公会,请转咨上海钱业公会速饬裕丰庄即行退还以了经手云云,乃该号等[按:指大德昌、上海两家]固执己见,不惮再三函牍论事,绝无商量余地”。但看在“沪汉一家”和上海、汉口两地钱业公会“殷殷相劝”的份上,敦义庄表示愿意采取“变通”的办法:“该两号仍向裕丰清理处照数摊收,设或不敷,归小庄每千两认补规元100两,至该原汇券5500两须即日退还以符手续。”(71)裕丰清理处按80%的比例摊还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会有20%的损失,敦义愿意补偿10%,是一种双方分担部分损失的做法。而大德昌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两家之所以能接受这个方案,是因为他们最终无须承担损失,“将来裕丰续派港票名下数目不足550两,由秦会长个人担保”。(72)清理处会继续清收入欠款项,收到一定数目会续派债权人,如补不足总额的10%,秦润卿会长承诺其个人来补上缺额。正是在沪汉双方的退让和努力下,债务纠纷得以“和平解决”。

公会在会员资金出现困难的时候给予支持,意在让它们渡过难关,继续营业。1931年11月,公会会员同新钱庄“因市面紧张,周转不灵”,各股东已先后垫付了银50万两,但缺口仍有约50万两之数,不得已致函公会请求维持。公会执委会决定由执委会成员各钱庄担当垫款责任,帮助同新钱庄。(73)1935年2月1日,公会会员信康钱庄遇到资金困难,公会一方面以钱业联合准备库向该庄借出银5万元,另一方面由执委会成员各庄向其拆借银两共计22.5万元。(74)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钱业联合准备库的设立就是为了依靠钱业自身的力量,来帮助其成员解决一些日常的资金等困难。这也是其实施自我管理的例证。

1923年上海钱业营业规则的第19条是一项非常明确的对违约对手的抵制条款:“凡有倒欠行号,折偿庄款者,须将该股东及经理姓名报告本公会立册备考,由月报公布。其嗣后若再营业,入会同业均拒绝其往来,但事后补偿者不在此例。”(75)早在这条规则成文之前,公会就已经实行对违约对手的共同抵制。1919年1月2日,公会在内园的一次全体会议上作出了对江西帮汇票的抵制决定。原来,江西帮王鹤记倒闭后,它所经手的江西汇票银3.8万两未予承付,上海钱业公会会员鼎康庄是收票人,到江西力争,只肯付银1.7万两,引起上海钱业的公愤。公会认为,“若果迁就收来,恐贻大局后害。今日公议无论大小同行,自明年起各庄与江西全帮汇票不收,不予往来。此案非常重要,鼎康等情[愿]牺牲壹万柒仟两之银,必须请各宝庄始终遵守;如私自违背,大小同行逐出同业,不收本票,幸各照行。至江西帮牌号及押脚何家,由鼎康等调查后布告。当由南北同业全体会员在内园议案簿上签字,允为遵守”。(76)这里把联合抵制与同业惩戒结合起来,对于不遵守联合抵制决议的同业会实行严厉的开除惩罚。

1925年9月19日公会第15期常会讨论了联合抵制的问题。信裕庄受抵传子记菜饼提单被元和昌无理阻挠,请同业后援。公会决定除信裕庄提起诉讼外,还采取两种方法:第一,凡元和昌所出本票,同业一致拒绝不收;第二,同业与元和昌有往来者迅将存欠款项一律收付清讫,不再往来。(77)但是,公会并不经常使用联合抵制的手段,联合抵制成本太高,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公会以联合抵制为最后手段,却引而不发,晓以利害。

1925年2月,公会会员信孚等12庄向公会报告:去年汉口帮德润康号搁浅,计欠汉口各庄60余万两、上海各庄3万余两,“阅时数月,未有办法”,向其追讨,则“迁延不理,希图减折”,他们建议,“为自计为同业计,该号债务未解决以前,只得对于驻沪汉帮暂停交易以维债权而杜后患,请通告同业一致照办”。公会则决定先礼后兵,于2月14日致函汉口总商会,信中说上海同业对于德润康号的拖欠巨款“群情愤激,经敝公会婉劝,汉沪两埠向敦睦谊,似未可以一家关系牵动全局,应先函请汉口总商会谆嘱德润康股东赶将沪款如数理楚,如其仍事迁延或于沪款有所异视,各庄因此自危,则设法自卫,作最后之对付,本会亦未便长抑。停止汉帮交往一节,现时暂从缓议”。(78)这就是所谓引而不发。在大多数情况下,引而不发,将利害告知对违约方有约束权的团体,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正像本案后来所进展的那样。因为如果联合抵制真的实行起来,抵制方的成本也是很大的。

1929年8月2日(阴历六月二十七日),会员恒大庄的往来客户义兴银号付给恒大注期汇票元5000两,承兑人是昌记丝栈,到期恒大向昌记丝栈收款,该栈“托词津电止付。一再交涉,置之不理”。恒大请公会讨论对策。公会认为,昌记丝栈申庄系山东帮,“先函请山东会馆秉公开导,若仍无效,再联合银行公会”联合抵制。(79)

1930年4月2日公会常会讨论“客帮余仁记不承认志裕退还裕大庄票案”,决定“先由同业中与余仁记有往来者诚意开导,如其仍执己见,无可理喻”,则“同业皆拒绝其往来”。(80)此举果然奏效,过了两个星期,在1930年4月16日公会常会上,主席向大家报告:据志裕庄来函,“已由余仁记挽中说妥,所有票银500两如数缴到,请将是案取消”。(81)

1931年11月,会员同余永记庄执有新乡驻申同和裕银号支上海银行11月20日票一纸,计规元1.5万两,届期收取无着,便要求公会“通告同业,此项支票未解决前停收该号支票”。公会全体会议认为不必马上采取联合抵制的手段,“应由会据情先向该银号交涉,如仍延不照付,再议相当办法”。(82)

上海钱业同业公会组织以习惯法来自我管理、维护信用秩序的职能,还有其他方面的内容,由于篇幅关系,本文暂不展开分析。通过当时落后国家——近代中国一定阶段中的这个“集体主义社会的第三方实施机制”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从中引发一些思考:其一,当一个政府足够强大时,是否一定要像南京政府那样否定钱业习惯法,全面地取代公会的公共地位和公共作用?其二,公会有哪些作用在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兴起后仍然可以保留的?其三,公会在行业信用建设方面的作用今天是否还有其现实意义?这些思考或许对我们今天的制度建设能提供一些借鉴。

注释:

①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227页。一般而言,专制社会谈不上宪法,但执行法仍是可以成立的。

②按照格雷夫的意思,第二方实施机制,就是只有受欺骗的当事人会采取行动;第三方实施机制,就是所有该商人协会的成员都会采取行动。

③冈崎哲二:《经济史上的教训》,何平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196-198页。

④参阅冯绍霆:《略述上海钱业业规的制订》,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高校都市E文化研究院联合主办上海开埠160周年(1843-2003)国际学术讨论会会议论文集(打印本),2003年12月。

⑤《上海钱业公会致入会同业书》,1922年6月(19日前),上海市档案馆档案(以下简称“上档”)S174-1-15。

⑥上海南北钱业公启:《重整条规》,《申报》1900年2月23日(无版页编号)。

⑦上海南北钱庄公启:《上海钱业重整条规》,光绪三十年甲辰正月,上档S174-1-15。

⑧《光绪三十一年乙巳岁上海南北钱业公议重整条规》,上档S174-1-11。

⑨《光绪三十三年丁未岁上海南北市钱业公会重整条规》,上档S174-1-11。

⑩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682-686页。

(11)彭泽益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985-995页。

(12)《上海钱业公会致上海总商会函》,1920年6月9日,上档S174-1-11。

(13)《上海钱业营业规则》(1920年1月遵令修正之本),上档S174-1-11。

(14)《上海钱业公会修正上海钱业营业规则》(1923年1月修正),上档S174-1-11。

(15)《上海钱庄史料》,第703-711页。

(16)菲吕博顿、瑞切特编:《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1页。

(17)《上海钱业公会致江西上饶商会函》,1928年12月1日,上档S174-2-148。

(18)《上海钱业同业公会致江西上饶商会函》,1928年12月1日,上档S174-2-148。

(19)《上海钱业同业公会致江西抚州商会函》,1928年12月13日,上档S174-2-148。

(20)《上海会审公廨检察处批钱业公会呈》,1923年3月9日,上档S174-2-11。

(21)《冯炳南致秦润卿函》,1923年8月20日,上档S174-2-11。

(22)《上海钱业公会致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函》,1923年8月,上档S174-2-11。

(23)《本公会请求撤消廨谕止付庄票案》,《上海钱业公会第15期常会议案录》,1923年10月11日,上档S174-1-1。

(24)《上海总商会林康侯分别致上海银钱两公会函》,1927年5月14日,上档S174-2-147。

(25)《上海总商会临时委员会常务执行委员穆藕初分别致上海钱业公会田祈原、秦润卿函》,1927年9月9日,上档S174-2-147。

(26)《上海总商会分函上海钱业公会等各业公会》,1927年10月14日,上档S174-2-147。

(27)《上海钱业公会复严荫武律师函》,1928年1月28日,上档S174-2-147。

(28)《上海钱业公会复江苏上海地方法院函》,1928年1月30日,上档S174-2-147。

(29)《上海钱业公会复上海租界上诉院函》,1928年2月8、18日,上档S174-2-147。

(30)《上海钱业公会复周孝庵律师函》,1931年5月9日,上档S174-2-111。

(31)《上海钱业公会致本、各埠总商会及钱业公会或公所各团体公启》,1923年6月4日,上档S174-2-11。

(32)《南昌市钱业同业公会致上海钱业公会函》,1931年1月16日,上档S174-2-43。

(33)《汉口市钱业同业公会致上海市钱业同业公会函》,1934年3月7日,上档S174-2-363。

(34)《上海钱业公会内园会议议案录》,1919年2月13日,上档S174-1-1。

(35)《上海钱业公会内园年会议案录》,1923年2月28日,上档S174-1-1。

(36)《上海钱业公会第11期常会议案录》,1924年8月2日,上档S174-1-2。

(37)《上海钱业公会内园年会决议案》,1923年2月28日,上档S174-1-1。

(38)《均泰庄致上海钱业公会函》,1930年5月1日,上档S174-1-21。

(39)《上海钱庄史料》,第662-663、665页。

(40)《上海钱业同业公会1届19次会员代表常会议案录》,1933年5月2日;《1届20次会员代表常会议案录》,1933年6月2日;《1届21次会员代表常会议案录》,1933年7月2日,上档S174-1-6;《预开1届37次执委会议事录》,1933年4月9日,上档S174-1-8。

(41)《上海钱业公会复陈霆锐律师函》,1929年5月18日,上档S174-2-43。

(42)《上海钱业公会临时会员特会议事录》,1924年8月21日,上档S174-1-2。

(43)如1927年初对同昶庄的垫款,见《上海钱业公会内园年会议案录》,1927年2月14日,上档S174-1-2。在更多的案例中,会长、会董钱庄在承担全体会员的平均垫款数之外,再承担一个与约定总数的差额数。

(44)《上海钱业公会分别致裕成股东万振声、奚萼衔函》,1929年2月22日,上档S174-2-90。

(45)《上海钱业公会分函通知执行委员各庄》,1929年2月24日,上档S174-2-90。

(46)《上海钱业公会致敦余庄函》,1929年2月24日,上档S174-2-90。

(47)原件没有清楚标明时间,但从1942年1月19日的公会议事录中所称“裕成庄20万两欠款还清”来判断,了结的时间估计在1941年底,见上档S174-1-6。

(48)成言:《房地产巨富程霖生、程贻泽》,政协上海市委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旧上海的房地产经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67-74页。

(49)《上海钱业公会第3期常会议案录》,1930年2月2日;《第19期常会议案录》,1930年10月2日,上档S174-1-4。

(50)《程氏全体债权人会议录》,1931年1月5日,上档S174-1-37。

(51)《程氏债权银团会议录》,1929年12月27日,上档S174-1-37。

(52)《上海钱业公会第5期常会议案录》,1921年5月9日,上档S174-1-1。

(53)《上海钱业公会年会议案录》,1925年2月5日,上档S174-1-2。

(54)《上海钱业公会第4期常会议案录》,1921年4月23日,上档S174-1-1。

(55)《上海钱业公会第21期常会议案录》,1927年1月5日,上档S174-1-2。

(56)《上海钱业公会常会议案录》,1919年12月23日,上档S174-1-1。

(57)《上海钱庄史料》,第683页。

(58)《上海钱业公会常会议案录》,1917年4月22日,上档S174-1-1。

(59)《上海钱业公会1届常会议案录》,1918年3月14日,上档S174-1-1。

(60)《上海钱业公会第16期常会议案录》,1922年10月6日,上档S174-1-1。未入会小同行分元贞利亨四档。

(61)《上海钱业公会第1期常会议案录》,1925年2月24日,上档S174-1-2。

(62)《上海钱业公会第9期常会议案录》,1926年7月11日,上档S174-1-2。

(63)《上海钱业公会内园年会议案录》,1927年2月14日,上档S174-1-2。

(64)《上海钱业公会临时会员大会议案录》,1932年1月31日,上档S174-1-6。

(65)《王廷圻致上海钱业公会会长函》,1922年1月16日,上档S174-2-55。

(66)《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复上海钱业公会函》,1922年1月17日,上档S174-2-55。

(67)《王廷圻致上海钱业公会函》,1922年1月18日,上档S174-2-55。

(68)《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复上海钱业公会函》,1922年1月19日,上档S174-2-55。

(69)《大德昌汇兑银号、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致上海钱业公会函》,1924年11月25日,上档S174-2-35。

(70)《上海钱业公会致汉口钱业公会函》,1924年11月27日,上档S174-2-35。

(71)《汉口钱业公会致上海钱业公会函》,1924年12月30日,上档S174-2-35。

(72)《上海钱业公会复汉口钱业公会函》,1924年12月31日,上档S174-2-35。

(73)《上海钱业同业公会执委会临时会议议事录》,1931年11月16日,上档S174-1-5。

(74)《上海钱业同业公会执委会临时会议议事录》,1935年2月1日,上档S174-1-8。

(75)《上海钱业公会修正上海钱业营业规则》(1923年1月修正),上档S174-1-11;又可见《上海钱庄史料》,第701页。

(76)《上海钱业公会议案录》,1919年1月2日,上档S174-1-1。

(77)《上海钱业公会会员特会(元字同行亦预会)议案录》,1925年8月25日,上档S174-1-2。

(78)《上海钱业公会致汉口总商会函》,1925年2月14日,上档S174-2-55。

(79)《上海钱业公会第11期常会议案录》,1929年8月6日,上档S174-1-3。

(80)《上海钱业公会第7期常会议案录》,1930年4月2日,上档S174-1-4。

(81)《上海钱业公会第8期常会议案录》,1930年4月16日,上档S174-1-4。

(82)《上海钱业同业公会1届2次代表常会》,1931年12月2日,上档S1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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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历史研究》2006.1,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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