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主张以动态的眼光来研究中国近代社会阶层排序问题,认为阶层的排序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是与制度因素紧密相关的,在近代军阀官僚政府尚不能有效控制政局和经济时,军阀官僚与上层工商业者并列为社会阶层序列的首席;而一旦军阀官僚得以控制政局和经济时,特权官僚就成为唯一高高在上的等级,国民收入的分配也会发生相应的剧变。过去简单地以“国家资本”的概念来替代“官僚资本”的概念失之于草率;“官僚资本”的概念尽管可能有某种不清晰之处,却包含着传统政权利用对新式经济的控制权及运作形式来为自己牟利的丰富的历史内涵。
一、 关于近代中国社会阶层划分的研究成果
关于近代中国社会阶层的划分及收入分配的情况,学界已有若干研究成果。巫宝三主编的《中国国民所得,1933》根据1926年一项关于北平住户的调查,将非农业人口分成上户、中户、下户三类,并以北平各类户数所占百分比去推算全国各地的情况(注:巫宝三主编:《中国国民所得,1933》(上),中华书局1947年版,第161-162页。)。虞和平在他的著作《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中分析1936年中国国民所得时,就是以巫宝三的上中下户分类标准作为依据的(注: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97-405页。)。
忻平在他的《从上海发现历史》一书中将上海社会阶层分为上、中、下三层,主要以身份或职业来划分,而不是以家庭收支数字来划分。根据他的分类,社会上层由官僚、绅士、资产阶级所构成;社会中层由职员、专业人员、知识分子及自由职业者等所构成;社会下层则由工人、苦力所构成(注:忻平:《从上海发现历史——现代化进程中的上海人及其生活,1927-1937》,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165页。)。
罗苏文等则创造性地提出了“三大类别”说,认为中国“社会结构原有的士农工商四大系被中产阶级、产业工人(职工)、都市贫民三大类别所取代,三者的社会来源、生活程度、社会地位、流动范围不尽相同”。而他们所定义的“中产阶级”,“是个多层次、谋生手段多变、流动性大的松散群体。其范围大致包括工商业者、自由职业者、中高级专业人员”(注:罗苏文、宋钻友:《民国社会》,载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9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3-74页。)。作者在《民国社会》中对“三大类别”的分析十分精细,观点有创见,自成一说。
巫宝三主编的《中国国民所得,1933》是一项大型的统计,涉及面很广,在社会分层方面,其“上户、中户、下户”的分类方法似较简单,可能是受了当时统计手段的局限。以身份或职业来划分阶层又稍嫌静态。同为军阀官僚,是不是控制政局,是不是控制经济至关重要,当权力与资源控制和寻租利益相结合时,官僚阶层就居于其他一切社会阶层之上了。因此,社会阶层的排序也应该是动态的、变化的,而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三大类别”说中“中产阶级”的提出新意颇浓,但似乎意犹未尽。西欧史中中产阶级的出现是相对于特权等级而言的,特权等级不会自动消亡。在近代中国社会中,即使在上海,军阀和官僚仍然应在社会序列中占有一席之地,特别是在他们当政当权、垄断经济的情况下。本文试图对如何动态地理解社会阶层的排序,特别是如何动态地理解“社会上层”的涵义提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需要说明的是:阶层分析并不是与阶级分析相抵触的,只是侧重不同而已。本文侧重于讨论制度因素与阶层排序的关联性。
二、官僚阶层
改革开放之初,学术界对近代中国军阀官僚的批判性认识,多从政治着眼,一般都是说他们代表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或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以及外国列强的利益,实行专制统治,剥削、压迫中国人民。那时盛行沿用已久的“官僚资本”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包容性极大,凡认为是反动的东西,几乎都可以往这两个概念的“筐子”里装。
一本研究旧中国买办阶级的颇有代表性的著作认为:“外国侵略者从雇用买办从事侵略的活动中得到了好处,逐步形成为一种代理制度,这就是买办制度。以后,外国侵略者与中国人打交道都照例物色代理人,而那些为外国侵略者服务并甘心充当他们代理人的中国人,如为军阀向帝国主义借外债、买军火的经手人,在帝国主义同反动政府之间担任穿针引线、谈判卖国条约的政客,以及贩卖帝国主义腐朽和反动文化的掮客,都称之为买办。买办这个名词,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便被赋予广泛的意义,成为极不光彩的帝国主义奴才和爪牙的通称了。”于是,“买办”的概念便由“职业买办”向“政治买办”、“文化买办”扩散(注:黄逸峰等:《旧中国的买办阶级》,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5页。),它的内涵就变得不十分确定,而带有很强的主观判断色彩。一个生意人,到底是把他划为民族资产阶级,还是买办资产阶级,往往要根据他的政治立场,而没有统一的经济依据(注:参阅丁日初、杜恂诚:《虞洽卿简论》,《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即使是政治立场,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与阶级的内涵不清相对应的,是“官僚资本”的内涵同样不清。官办企业属于官僚资本,那么官僚私人所办的企业算不算官僚资本?在阶级内涵政治化的情况下,很难为官僚资本的边界作一个清晰的界定。许涤新在一套书的第一卷总序言中认为,“官僚资本是个通俗名称,原义并不明确”,“它的实质,用政治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这些不同政权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吴承明在这套书的第二卷中解释许涤新的上述意思时说:“国家资本主义是个政治经济学范畴,不便用于经济史著作,写历史最好用历史上已有的或习用的称谓,因而我们仍用官僚资本这个通俗的名称。”(注:许涤新等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总序言;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10页。)
丁日初认为,“官僚资本”这个概念既然不明确,而且用它会产生某些问题,那么就应当改用国家资本或国家资本主义为妥”(注:丁日初:《近代中国的现代化与资本家阶级》,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页。)。笔者也曾认为,由于“官僚资本”的“内涵混乱,时限不清,因而它的外延也变得十分模糊,实际上它的界限已经无法确定了。这对中国近代经济史的研究造成了困难”,因此主张弃用“官僚资本”,改用较为科学的“国家资本”和“国家资本主义”的定义(注:拙著:《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近10年来,在经济史研究或近代史研究中,沿用“官僚资本”说法的,果然越来越少了。人们在阅读经济史或近代史著作时,一般已不再会困扰于资本的属性:国家资本已与私人资本分得很清楚了。但问题在于:当我们弃用“官僚资本”,而采用“国家资本”或“国家资本主义”时,后者果然能够覆盖前者的全部涵义吗?我们会感到:原来通过“官僚资本”的阐述所表达的意思,现在已经不能表达得很完整了。那么,是什么被遗漏了呢?
李达在《中国产业革命概况》一书中,说清代官僚在借外债时,“从中渔利,自肥私囊,形成官僚资本”(注:许涤新等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总序言;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10页。)。显然,“官僚资本”的这一定义是“国家资本”或“国家资本主义”所没有包含的。其实,人们对近代“官僚资本”的切齿和抨击,主要也就在近代权贵们化公为私、藉国家利益之名而行窃国之实这一点上。吴承明说,“官僚资本”这个名称是1940年才盛行的,当时是指国民党大官僚在抗日战争中搜刮民财、垄断工商业的事情,一时报刊揭批,于是家喻户晓(注: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16页。)。如果将这一层意思抽去,就等于抽去了“官僚资本”这一概念的灵魂。
因此,我们当然不可否认,在对资本类型作分类统计或分类研究的场合,“国家资本”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确有比“官僚资本”清晰的一面,但“国家资本”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学概括并不完整,在许多场合,“官僚资本”的概念仍不应被弃用。在阅读了郑会欣的新作后,这种感觉就更加强烈了。郑先生解剖了中国建设银公司这个案例,认为这是“官僚与财阀相互结合的一个典型机构。一旦这些掌握国家财经大权的官僚和控制金融命脉的财阀通过不正当的途径结合在一起,大量腐败的现象必然会随之发生。他们就可以利用这种产权不明的特点,化公为私,赚了是自己的,赔了是国家的”(注:郑会欣:《从投资公司到“官办商行”——中国建设银公司的创立及其经营活动》,(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页。)。
当我们接触了越来越多的经济学理论(如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寻租理论等)以后,发现光用“国家资本”这样一个简单的名词概念来说明以至替代“官僚资本”是远远不够的。在近代中国这样一个落后、缺乏对权贵的制度约束的社会中,国有经济或政府控制的经济成分的产权是不清晰的,政府要员利用对信息的独占和对资源的控制,可以轻易地寻求个人收益最大化而不受惩罚,至于“国有经济”的成败并不与他们利害相关。以这样的考虑,笔者对“官僚资本”重新定义如下:
“官僚资本”是指:在中国近代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官僚利用对资源的控制,利用对信息的独占,利用对企业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转让权的掌握,牟取私利并损害全社会福利的一种经济和社会形态。
这里所说的“国家资本主义”,是指官办或由政府直接控制的经济成分,有的企业虽然是民间出资的,但一旦由政府直接控制,就纳入了国家资本主义体系。这里所说的“官僚”,是指有权势的官员,并不包括一般的政府办事人员。对于前述政治化、扩大化地解释“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说法,笔者不敢同意。官僚阶层就是应该由官僚组成的,买办、没有官僚身份的工商业者、地主等都不应包括在内。“官僚资本”的得益者,首先和主要是官僚这个阶层本身。近代中国官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体现着一种独立的社会利益。当然,这并不妨碍他们会代表其他阶级和阶层的利益。
比较20世纪30年代中国与西方国家在金融和经济领域所发动的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发现十分明显的带有根本性的差异(注:参阅拙作:《近代中外金融制度变迁比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西方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此仍然维护私有产权制度,新法规与旧法规接轨,“存在明显有利于先期存在规则的倾向”(注: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仍然维护市场原有的主体,所成立的新机构决不是为了替代市场原来的微观主体地位的,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立很好地解决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问题,使商业银行的破产率大大降低,以此重建人们对市场的信心(注:M. Friedman and A. Schwartz, A Monetary His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3, pp438-439.)。但是在中国,情况就完全不同。无论在市场主体、市场制度和法律法规等各个方面,南京国民政府都将过去市场长期发育的成果完全抛弃,而代之以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所培育的新的市场微观主体,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新的制度。这体现了全新的利益再分配,而这种利益再分配是向其自身倾斜的。
因此,我们在对近代中国的社会阶层进行排序研究时,不能忽略了这一制度因素。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官僚阶层的社会地位应该是有很大差异的。我们可以以官僚阶层是否基本上有效地控制了国民经济的主体来检验制度条件的不同。当官僚政府基本有效地控制社会和经济,而官僚阶层的行为又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时,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呈现出一种非市场化的倾向,同时由于缺乏以“公平”为理念的二次分配,分配的不公趋于极端。官僚阶层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攫夺国民财富:
第一,在实施纸币制度之前,通过税收等渠道掌握了相当比例的国民收入,而其财政支出则主要用于军费和债务费,即用于争夺和维护政府的合法性之上,用于经济建设的费用少得可怜,用于社会福利的则几乎为零(注:许涤新等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61页。)。而在实行纸币制度和中央银行制度之后,官僚阶层则更可坐收货币发行税和通胀税的双重好处,在更大程度上控制和支配国民收入,实行掠夺性财政。
第二,利用他们所掌握的有关政府决策的核心机密和对政府金融机构的资金控制权,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利用或制造市场波动,在股票、美金公债、黄金、外汇买卖等多种场合攫夺巨额财产。在这方面,历史材料颇多,兹举一个抗战后期美金债券的例子来加以说明。揭发此事的人叫陈赓雅,抗战后期曾任全国节约建国储蓄劝储委员会云南分会委员兼主任干事,主持过云南全省的美金公债推销工作。陈又是国民参政会的参政员。1945年7月在重庆开参政会时,一些爱国人士激于义愤,将孔祥熙、吕咸贪污美金公债的罪行材料提供给陈,由陈整理成检举材料。因此陈的回忆文章应该是有确凿依据的(注:陈赓雅:《孔祥熙鲸吞美金公债的内幕》,载寿充一编:《孔祥熙其人其事》,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据陈回忆,1942年底1943年初,美金公债是以一美元合法币20元的官价开始销售的,一度销售并不很顺畅,但通胀加剧后,美金公债的价格也就节节上涨。1944年1月,市场的美金公债为每美元合法币250元至273元之间。财政部密函国库局,提议将当时尚未售完的5000万元美金公债全部由中央银行业务局购进,将好处留给政府。而国库局长吕咸秉承孔祥熙的意旨,阴谋将未售完的美金公债分期分批侵吞朋分,将好处留给高官们自己。他们以一年前刚开盘时美金公债的官价即1美元合法币20元的价格购进第一批债券共3504260美元,照官价折合法币70085200元,尽先送归孔祥熙一人独吞。不久,他们又第二批购买美券7995740美元,照官价折合法币159914800元,在高宫中朋分。在这样的内幕交易中,有几点值得引起我们关注:其一是中央银行的相关机构在账务处理时,各个环节都做了手脚,而不同于常规的会计准则和责任程序;其二,购买美券的价格极低,而即使是如此低的成本,也是由中央银行垫支的,而不是孔祥熙等高官们自己拿出来的;其三,市场价(每美元合法币250-273元)与官价(每美元合法币20元)之间的差价归高官们个人所得。这一化公为私的官僚行为模式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另外一个例子是抗战前作为财政部长的孔祥熙就整理公债发行统一公债一事制造虚假舆论,造成市场低价抛售,孔则动用中央银行资金大量购进,待价格回升后再抛出,获利3000万元法币则归孔个人(注:许涤新:《官僚资本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2页。)。
第三,控制官办企业,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收益权、处置权、转让权以及买汇特权来谋取官僚个人的利益。例如官僚利用对中国建设银公司的控制,将原来国家银行所持有的股份通过贱价出售而变为私人拥有(注:郑会欣:《从投资公司到“官办商行”——中国建设银公司的创立及其经营活动》,第332-333页。)。傅斯年在1947年一篇题为《论豪门资本之必须铲除》的文章中,称宋子文有着“无限制的极狂蛮的支配欲”,通过中国建设银公司,经营或收买下戚墅堰电厂、首都电厂、既济水电公司、淮南煤矿、鄱乐煤矿等厂矿,变“国营”为“宋营”(注:《世纪评论》第1卷第8期(1947年2月22日),转见吴景平:《宋于文评传》,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05页。)。在1946年3月到11月的8个月内,中央银行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许多奢侈品的进口都在禁止之列,售汇总计3.81亿美元,而宋孔家族背景的孚中公司和扬子公司竟结汇3.34多亿美元,占了总额的近88%,其中大量用于进口奢侈品,抢夺市场暴利。这两家公司之外,尚有中国建设银公司(注:本报讯:《孚中暨扬子等公司破坏进出口条例,财经两部奉命查明》,《中央日报》1947年7月29日。)。
第四,对外借款和推销军火拿回扣。在经手对外借款和推销军火中,官僚个人拿回扣,这是中国旧政治的传统,只是国民政府时期做得比北洋军阀时期隐蔽一些而已(注:参阅谭光:《孔祥熙与国民政府的军火贸易》,载寿充一编:《孔祥熙其人其事》。)。
第五,将军队当私产,以军事实力换取个人好处。在当时的乱世时代,文官没有地位,正如于右任所感叹的那样,只有在要作对联、祭文、通电时才想到文人,平时没人把他们瞧在眼里(注:冯玉祥:《我的生活》,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74页。),而掌握军队就完全不同了。军队是政治筹码,同时也是旧中国的财富筹码。
第六,掠夺地方,滥收税费。以财政入不敷出为借口横征暴敛,特别是在农村,主事者层层加码,贪污中饱(注:参见拙作:《民国时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之所以对前3点稍作展开,是因为这3个渠道正是体现了一种独有的制度条件,以区别于军阀政府的失控状况。在军阀政府的失控条件下,国民收入的分配是以市场化分配为主,而以非市场化分配为次。官僚和军阀虽然仍不失为那个时代最富有的阶层(注:参见魏明:《论北洋军阀官僚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活动》,《近代史研究》1985年第2期。),但从获取财富的途径来看,大抵是通过上述后3个渠道,他们还不能通过对货币金融和国民经济主体的全面控制来攫取私益。制度条件的不同决定了官僚阶层在社会阶层排序中的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
三、国民收入市场化分配时的阶层排序
过去涉及社会阶层,有一种划分过于宽泛的倾向:第一是以“阶级”代替“阶层”,如一个“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阶级概念“大箩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阶层的概念被淡化了;第二是把原本政治意义上的两个对立的阶级甚至合而为一,形成一个更大的社会人群概念,如“农”。也许早先提出“士农工商”排序的人并没有把劳动大众的社会地位都考虑周全,但“农”之类的大概念是不适合近代中国社会的阶层研究的。
政府官员有特权和一般之分,本文所说的官僚,专指特权等级而言。工商业者也有大中小之分,当我们分析其收入水平和阶层排序时,是不宜打统账的。我们以工商业者的情况来说明这一点。
1952年,上海共有私营工商业16万多户,而工商业上层人士303户则由市直接掌握;1954年前参加公私合营的上海的工业企业,是在行业中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条件较好、有关国计民生的共244户企业,合营户数虽然只占全市工业总户数的0.9%,而合营工业产值却占了全市工业总产值的20.3%(注:中共上海市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15、27页。)。工商业者上层正是很小的一个人群,多少年来一直是这么一种状况。
笔者曾经与人合作编写过一本《上海永安公司的产生、发展和改造》,从永安公司的原始账册中计算过公司创办人郭乐1930年一年中从上海永安公司获得的收入达到9.55万余元(注: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上海永安公司的产生、发展与改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8页。)。郭乐在香港永安公司等其他企业中还有很多投资,因而他1930年的总收入应该远远不止这个数字。我们会为他收入的丰厚而留下深刻的印象。但这种收入水平在上海的百货业中并没有广泛的代表性。根据1934年2月对上海百货商店的调查(不包括少数大型百货公司),“已加入同业者计102家,中以广东帮及宁波帮最占势力。总资本为215万元,会员最大资本为10万元,约占会员总数10%,最小为1000元,约占会员总数20%,普通资本为2万元,约占会员总数70%”(注:本刊调查:《上海之百货商店业》,《工商半月刊》6卷5期,1934年3月1日。)。这些百货商店的规模与永安、先施等大百货公司有非常大的区别,店主收入有限,绝不能与郭乐相比。以上述占最大多数比重的2万元资本规模的百货店来测算,如果其净资本利润率为5%,那么一年的总利润只有1000元,如果净资本利润率为10%,总利润也不过2000元,即使是独资店,利润归一个人所有,而店主又是在店里干活,兼拿工资的,那他一年的总收入也仅仅二三千元左右。而这种收入在百货商店业中已经可以算是中等水平了,据1934年《申报年鉴》记述,当时上海没有加入同业公会的小百货店(不计烟纸店)尚有五六百家,规模更小,一般资本不过数百元,全年营业额亦只有二三千元,大多是夫妻家庭店或仅有个别学徒(注:上海百货公司等编:《上海近代百货商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60页。)。这样的小百货店的店主也应算作小工商业者,只是其收入水平更低。但可以肯定:中小百货业主之间的收入差距远远不能跟郭乐与中等百货业主之间的收入差距相比。
中国近代著名企业家荣宗敬1932年一年从茂、福、申新系统的收入达到236.4万元,等于14070个纱厂工人的收入总和(注: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60页。)。这自然令人震惊,但如果以为,荣宗敬与工人的收入差距代表了所有工商业者与工人的收入差距,那就失之偏颇。近代中国的工业企业,小型的占了绝大多数。大多数资本额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都未能列入统计资料,而在列入统计的工业企业中,到1927年为止,家数占了66.6%的大多数企业,资本额合在一起不过占了总数的12.2%,而家数只占4.7%的少数大企业,资本额却占了总数的47.7%(注:拙作:《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页。)。这说明大企业主的数量有限。其实,许多中小企业主,一年也就二三千元的收入水平,荣宗敬仅在茂福申新系统的收入要合到千人左右中小企业主的总收入。由此看来,在以收入水平来划分社会阶层时,有必要将上层与中下层工商业者区分开来,同理,也应把特权官僚与一般的政府办事人员区分开来,以利于人们考察社会财富的集中程度。
当近代中国的官僚政府还不能基本有效地控制国民经济时,国民收入的分配是以市场化分配为主,而以非市场化分配次之。工商业者相对独立,上层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很高。这时中国社会的城市序列阶层排序为:第一等级:特权官僚和上层工商业者;第二等级:一般工商业者、一般政府职员、中高级专业人员;第三等级:办事员、低级职员;第四等级:工人;第五等级:城市贫民。而农村序列的阶层排序则为:第一等级:特权官僚;第二等级:官吏、大地主;第三等级:小地主、富农;第四等级:自耕农;第五等级:贫雇农。
之所以有城市序列和农村序列之分,主要是因为考虑到近代中国是一个二元社会,农村经济和都市经济分属于不同的经济类型和分配制度,很难将农村中的地主、农民安插到城市序列的合适位置当中,一个落后地区的小地主的收入也许比不上大城市一个非常普通的公司低级职员。既然缺乏可比性,就不去简单地拼凑成一个序列。当然,这只是笔者一个很粗浅的想法,不知是否得当,提出来供讨论批评。
在城市序列中,最突出的标志是上层工商业者与特权官僚并列为第一等级。上层工商业者位列首席的理由有三个:第一,他们是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人群,二、三产业的发展主要应归功于他们在创办企业、开辟市场、更新技术等方面的首创性,在国民财富的市场化分配模式中(当然不排除中外不平等关系和局部的非市场化分配机制),他们的所得并没有受到政治权力的显著影响;第二,这一阶段上层工商业者的独立性强,并不依附于政治;第三,上层工商业者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当政府很弱而不能解决一些公共事务时,上层工商业者常挺身而出发表意见,甚至在战乱或经济动荡之时领导工商组织或团体代行维持地方经济和社会稳定的职责。
四、国民收入非市场化分配时的阶层排序
当近代中国的官僚政府能够基本有效地控制国民经济时,城市序列的阶层排序就会发生变化。所谓基本有效地控制国民经济,具有三层涵义:首先是指政治上的行政控制能力,这是经济控制和财政控制的基础;其次是指政府对货币金融的统一和控制,特别是不兑现纸币制度和中央银行制度的实行以及主要金融机构的官办化,使得政府手中平添了一根操纵国民经济和国民收入的“魔杖”;其三是这种控制逐渐由经济“中枢”扩大到产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近代中国,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从1935年起正式开始的,而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到1935年之间的这8年时间,可以看作过渡阶段。在过渡阶段中,虽然政府早已有意对国民经济实施全面控制,并已有若干准备措施的实行,但总的来说,国民收入的分配还是以市场化分配为主的。从1935年政府实施金融垄断起,中国城市居民的社会阶层排序发生了变化,其唯一变化是特权官僚单独成为第一等级,上层工商业者变为第二等级,以下的社会层次序列不变。特权官僚之所以单独位列首席,是因为那时的国民收入分配已开始演变为以非市场化分配为主的模式,特权官僚利用对资源和信息的控制权,在制度制约和权力制约双重缺损的条件下,可以有比上层工商业者绝对领先的自利机会。管制权越多,信息越不透明,特权官僚自利的机会越多。
一般来说,上层工商业者与政府的关系都是比较接近的,但即使如此,在政府严厉掌控经济,特别是在恶性通胀的条件下,上层工商业者从正常渠道的获利机会大大减少,景况今非昔比。曾经风光无限的郭氏家族惨淡经营的上海永安公司,1948年与1931年相比,进货额仅为13.9%,销货额仅为20.4%,消除物价影响的全年利润额仅为0.66%,永安总经理郭琳爽对“未来局面”发出“不堪设想”的哀叹(注: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上海永安公司的产生、发展和改造》,第221、223页.)。中国最大的民营纺织企业申新纱厂连维持生产的流动资金都无法凑集,向国有银行申请购棉贷款手续繁杂,不仅缓不济急,而且要得到贷款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申新只好靠抛售“空头栈单”来换取部分现金。“空头栈单”就是期货。栈单抛出后,棉花不易及时补进,花价却天天上涨。所以空头栈单抛得越多,亏得越大,而且到期客户来提货,很多不能兑现(注: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30-633页。)。荣氏企业的生产节节下降,而1948年8月政府的限价政策更使损失率达到一半以上(注:许维雍、黄汉民:《荣家企业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2-254页。)。刘鸿生企业抗战后在资金上“不得不仰赖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的支持”,结果,正如刘鸿生自己所说的,“他由一个民族资本的大老板变成了官僚资本的伙计”(注: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刘鸿生企业史料》(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前言、第2页。)。从“大老板”到“官僚资本的伙计”的变化,正是从社会第一等级降到第二等级的生动写照。
实际上,靠正当收入的各个社会阶层的经济状况都是下降的,特权官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非市场的,是由其特权所支撑的,所以是各阶层中唯一的例外。但是,到底每年有多少财富集中到这群人数极少的人手中,历史上说法甚多,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适当的测算方法。
我们在考察近代中国社会的阶层划分和收入分配时,发现还有两点值得引起关注:第一是缺乏旨在公平的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现代西方国家政府财政的一个主旨是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制度和机制追求一种社会公平。而当近代中国的国民政府控制了国民经济后,面对庞大的城乡弱势群体,可以说是无所作为的。由于农村经济破产,所以尽管城市中有那么多的人失业,人口还是源源不断地从农村流向城市。政府当局不采取有效措施来帮助城市失业人群和贫民,后者的出路只有饥饿、贫病和死亡;第二是人口压力对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农村过剩人口大量涌进城市,对城市劳动力构成巨大的竞争压力,使城市劳动力的收入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上。由于受篇幅限制,本文对此就不展开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