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阐释》是理论哲学中的里程碑,正如《正义论》在1970年代早期成为实践哲学的里程碑一样。布兰顿对分析的语言哲学中错综复杂的讨论驾驭自如,终于成功完成了在语言哲学中的系统规划,而这项规划已由其他哲学家勾勒出来;[1]当然,布兰顿在其探究的重要细节中,也始终未曾忽略激发这项工作的远见卓识。布兰顿的工作之所以能够出类拔萃,要归因于思辨冲动和持久耐力在他身上的罕见结合。正是这种结合,才历尽艰辛,在形式语用学与推理语义学之间实现了富有创新性的关联,清晰地阐明了自我理解——它虽然已有传统可资利用,但也需要更新。布兰顿运用复杂的语言理论这一工具,令人信服地成功描述了这样的实践活动:在其中,有言行能力的主体的理性和自律被表现出来。
布兰顿为康德式的有限心智观提供了新的语用学语汇,将概念解放出来,而概念既在独立于它的世界的限制当中理性地发挥作用,也在社会环境的范围内自力更生:“用我们的理性和理解能力而把我们从万事万物中分辨出来,表达了这样一种承诺:作为一系列特征而把我们区分出来的,是智识(sapience)而非感知(sentience)。我们与非语言性动物(例如猫)一样,都具有感知能力,即在清醒的意义上有所意识的能力。……而智识涉及的是理解或智力,而非反应性或兴奋能力。”[2]我们是实质上参与到“给出和寻求理由”的实践活动当中的存在者。当我们相互要求给予解释的时候,我们就在彼此之间为一切所作所为担负起责任。我们让自己为理由所打动,这就是说,让自己以“更好的论证的约束力”赢得支持。凡是我们运用概念,凡是我们服从推理性思想的语义规则和规范的时候,我们就活动在“理由空间当中”,也正是在这个领域当中,理由才算是理由。[3]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一至三节),我将在总体上描述布兰顿方法的特征,讨论他将形式语用学和推理语义学的富有创新性的结合,以此开始本文的论述。在第二节中,我要处理的问题被布兰顿本人视为核心问题:为什么我们会对我们言说的内容要求客观有效性。是第三节中,我们将勾勒布兰顿对此问题的回答。这三节用以批判性地重构一种思想链条,这一链条最终使我们超越了由我们这些参与者本身所采取的视角所能分辨的东西。在第二部分(四至六节),我将考察对概念实在论的后果,而这一理论正是布兰顿在处理客观性问题时,认为他不得不采取的。
一
1.布兰顿集中讨论的是交谈(discourse)当中言语行为的作用,从而确定其语言分析的方向为语用学的。断言式的言语行为(assertoric speech acts)被视为基础性的,既用作获取真值论断(“claims”)的工具,也用作支持或反对真值论断的理由。理由能否算作好的,取决于在主体间得到遵守的逻辑的和概念性-语义学的(conceptual-semantic)规则。这些皆可解读为语言共同体的实践活动。[4]对这一分析来说,具有最终决定性的是“是”或“否”的立场,参与者凭借这些立场而对彼此之间的有效性论断做出回应。[5]因此,布兰顿对语言的分析,参照了这样一个例子:通过交互“记分”的方式来调节交往行为的交流。每一个参与者都拿自己的有效性论断与他人的相比较,以此来评价他人的有效性论断,并记清楚每个人都得了多少分。这一语义学思路源于维特根斯坦的洞见:(1)如何做事的实践知识优先于清晰地专题化的知识,正如(2)语言共同体的社会实践优先于个别说话者的私人意向。
(1)布兰顿将言行的规范作为起点,而这些规范通过隐含的知识指导着行为。在整体上构造起来的语言,构成了说话者在以谓词方式去判断之前(prepredicatively)就已知道的生活世界,而这个说话者知道人们如何进行言说(utterances)和理解言说;要做到这一点,他们无须具有关于规则和原则的清晰知识。不过,在获取自然语言过程中,参与者同时也获取了一种能力,能够将随之而发生、仅仅是习惯性的“知道如何去做”(know-how)变得清楚明白,并将其转化为专题性的“知-识”(know-that)。具有言行能力的主体,对于在实践中他们是怎样做的,原则上能够通过反思重新获得并清楚表达他们所知的一切。布兰顿认为这种“表达性能力”与能够说出我们如何做事的能力有关。逻辑语汇便服务于这一目的。我们的语汇如何以遵守规则的方式来使用?——借助逻辑表达式的帮助,我们就可以清晰阐释对这个问题的直觉知识:“在较弱的意义上,任何参与语言活动,从而运用概念的东西,都是理性的存在者;在较强的意义上,理性的存在者不仅是使用语言的存在者,至少也潜在地是运用逻辑的存在者。这就是我们应当采取的理解自身的方式:即满足这一双重表达性条件的存在者。”(第xxi页)
布兰顿自己的理论在方法上就利用了这一倾向,即通过自我恢复和反思来改善已被纳入语言当中的自身。正如逻辑学首次把人们自然而然掌握的逻辑规则清晰地说出来,形式语用学(如此书标题所示)就应当重新构造关于“语言如何通过交往而被使用”的知识:“表达理论……要说明清楚分明的(explicit)东西如何从隐含不明的(implicit)东西中产生”。首先,它必须说明命题性内容(即清晰的东西的形式)是通过规范被赋予的,而这规范却是隐含在推论性实践当中的,这就是说,必须说明具有这一内容的用法的正当性何在。其次,表达理论还必须说明,这些隐含不明的、赋予内容的规范又如何能够使自身在规则或原则的形式中成为清楚分明的。”(第77页)
(2)随着语言的转向,认识的权威从主体的私人经验转到语言共同体的公共实践手中。当然,当我们对被传达的句子内容的理解,取代了“对对象的表象”的时候,这一转折并不只是远离了知识的表象模式,同时也是向达成理解(Verst?ndigung)的交往模式的转折,从而就语言共同体的成员彼此相互承认为有责任能力的主体而言,为社会性模式的优先性钤上了证明的印信。借助交往的社会化,他们开始卷入主体间关系的网络,在那里,他们必须相互负责,做出解释。由于这种可负责性(answerability)必须兑换为各种理由的硬币,给出和寻求理由的推论性实践也就构成日常交往的基础设施。
而且,社会性的优先性也与方法论的抉择息息相关,这个抉择就是理论家采取了第二人称态度,并从交往中另一个参与者的视角出发,分析说话者的言说。布兰顿在这里追随实用主义传统,通过从完成行为的行动者的观点出发,来分析相关现象的方式,避免了客观化的心灵主义(mentalism)。因此,举例来说,“真”是什么或意味什么的描述性问题就被下面这种完成行为式的问题所取代:当我们处理像“真的”这种东西的时候,我们是怎样做的;例如,强调我们是在采纳真的陈述,或是强调把我们对这些陈述的接受推荐给别人,抑或强调我们通常发现这些陈述是有用的,等等。布兰顿采取这种反客观主义的策略,用以考察一般意义上的推论活动:“这一模式所面临的说明性的基本挑战在于,为了把一组社会实践活动恰当地理解为包含着这样的实际态度,即将完成行为接受为或处理为具有论断或断言的意蕴,这组活动必须展现的结构是什么。”(第141页以下)但是,我们将看到,语言分析家不仅必须采取试图理解言说内容的倾听者的视角,还必须采取互动过程中参与者的完成行为式态度,而作为参与者,他“接受或处理”对话者的言语行为,以便查明他本人是否能够接受这个断言为真。
2.如果参与者[就某论断]而采取了某种立场,而从其接受者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说话者的言说,这样的方法论抉择就有其重要的结果。意义理论的基本问题是:理解断言或命题究竟是什么意思?而这一问题现在被另一个问题所取代:当解释者“正确地”把说话者“接受或处理”为以其言语行为而提出真值论断者的时候,他在做什么?在此必须区分两个步骤。
其一,当解释者把言语行为归于说话人,后者以此断言语句“p”为真,从而使自己对“p”做出承诺。这种表示态度的行为(“承担”)被解释者理解为说话人方面的自我约束行为(“承诺”)。在选择断定语态时,说话人会感到必要时有义务给出理由,说明他为什么认为“p”为真。不过,除非他同时也掂量了这些理由的“分量”,否则它们就不可能被理解。其二,这就说明了为什么解释者反过来就被他归之于说话人的有效性论断而采取了立场。他也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估量了一下“p”是不是正确的。他会承认说话人有资格断言“p”,这当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即便解释者未曾得出任何结论性的评价,并暂时放弃赞同或否弃该论断,这自然也是采取了立场。)
因此,布兰顿就把断定描述为说话人的言说,允许解释者只要认为它合适,就可以把真值论断和相应的承诺归之于说话人。命题“p”的地位决定了说话人是否有资格断定“p”,这一地位取决于解释者如何评价说话人提出的真值论断,即取决于他是否采纳了被归之于说话人的有效性论断。由此,这一分析就从解释者的实际态度开始,特别是与他对真值论断的“是”或“否”的回应相关。这样,言语行为对解释者来说看起来如何,他认为它如何,就成为决定性的。
正是支持把言语行为分析为“被接受”的言语行为这一抉择,说明了交往活动参与者的态度相对于其言说地位的优先性。这一优先性也激发了“记分”隐喻,而且实际上也促成了交谈与篮球赛的全面比较。就其基本情形而言,推论性实践活动在于交换断定、疑问和答复,对话者将这些东西都相互归于彼此,并就可能的理由进行评估;在这里,每个人都从自己的观点出发,记录下谁有资格进行何种言语行为,谁诚心诚意接受了何种断言,最后,谁透支了通常一致认可的可信度帐户,因为与这一可信度相关的有效性论断并未以推论的方式得到确证,从而使自己在其队友眼中丧失了信用。每个参与者都根据自己的贡献记录下“得分”,与此同时也在计算着其他人根据各自的贡献而达到的“分数”。
3.布兰顿的原创性不仅在于形式语用学的特殊构想,更多的在于另一个天才的策略,即把推理活动的描述与语义学理论联系起来,使二者像嵌齿轮那样相互连锁。为此,布兰顿借用了达米特对意义的知识性解释:如果我们既知道断言性语句在何种条件下被断定,也知道对于参与者来说,由于接受该断言所导致的后果,那么,我们也就理解了它。关于语言理解的这一知识性构想,被修改成适合于第二人称的视角,作为第二人称的人能够要求知道满足可断定性条件的理由,也能从被接受的断言中得出其后果。布兰顿进一步追随塞拉斯,假定这种对正当性的辩护,由于它与表达式的可能运用的语境和后果相关,因此得到“有实际内容的”推理关系的支持,这种关系已经固定在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内容当中,不可分离。[6]根据推理性的语义学,语言表达式的概念内容可以借助这一表达式在实质性推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来分析,而这种语义学就与(作为其镜像的)关于交谈的设想十分符合,从而被布兰顿界定为“理由的生产与消费”。参与交谈的人是借助理由来理解表达式的,因为正是这些理由,在该表达式正确运用的条件和结果方面,使之成为可接受的。布兰顿当然也承认用于“直接判断”的经验理由,用这种判断就能斩断辩护的链条,而这种判断实际上就是知觉,虽可算作理由,但无须反过来要求进一步的证明,由此,布兰顿使自己摆脱了超出合理限度的推理主义。
不过,是语言知识而非经验知识,为解释者配备了关于规则的知识,这些规则确立了语言表达式正确使用的条件和后果。无论如何,从语义学的角度看,这就是语义学与语用学之间的关系看起来的样子:推论性实践似乎使固定在语言的语汇当中的推理关系网络生效了。就有效性论断的相互归属而言,参与交谈的人在这方面所采取的立场,其运行轨迹是由给定的言说内容的语义学推论所标画出来的。以推论的方式展开的概念,因语义学而预先成为可用的概念。但另一方面,布兰顿的实用主义的气息太过浓厚,以至于作为交谈之“家”的语言图像无法令他信服。无论如何,他反驳了以语言揭示世界的观念论(idealism),而对于持另一种构想的特定语言共同体的诸成员来说,他们却无法逃避这种观念论:他并不把推论性实践设想为先天接受的意义知识的抵押品,而是视为概念的发生器。
从语义学角度看,概念性规范是与语言知识一道被给出的;从语用学角度看,概念性规范则可被视为结果。不过,潜在意义的语义学储备与推理性实践的关系也由此则被翻转过来:
当表达式在实践中被使用时,就开始意味着它们所意味的东西,而意向性状态和态度被归结于谁,就借助它们在谁的行为体系中发挥的功能,而拥有它们实际具有的内容。根据推理的正当性可以理解内容,而这些正当性可以根据设立规范的态度来理解,这一态度也就是把行动步骤接受或处理为实践中适当或不适当的态度。因此,从人们做什么到人们意谓什么,从人们的实践到人们的状态和表达的内容,理论性路线就在这一过程中成为可行的。通过这种方式,合适的语用学理论就能够为推理主义的语义学理论提供基础[!——哈贝马斯];可在实践中把推理视为正确的是怎么一回事呢?这种语用学理论对此问题的解释,就是什么东西最终批准了对推理的实质正当性的热切要求,从而这个东西就作为语义学根词(primitive)发挥着作用。(第134页)
不过,“在实践中”是什么意思?尽管通过参与者的“行为体系”及其态度的“设立规范”的力量,即可阐明这一确证性根据,但它从未真正得到说明。如果相互归属和评价真值论断的实践活动,不可能通过在语义学上建立实质性的有效推理就已经得到保证,那么,[对真(理)]的约束属于什么类型呢?某种东西必须确证概念运用的正确性,这便是“真理评价”。
参与交谈者的实践态度被赋予了相对于语义学规则的优先性,在此之后的几页里,我们读到下面一段话:
关于正确推理在语义学上的恰当概念,必须产生关于概念内容的可接受的概念。但这样一种概念必须为客观的真值条件的观念,因此也为客观的正确推理提供资助。这种判断和推理的优先性,超过了把判断和推理接受或处理为正确的这样一种实际态度。它们是由事情实际上如何所决定的,而独立于把事物视为怎样的。我们的认知态度最终必须与这些超越态度的(attitude-transcendent)事实相符合。(第137页)
这种“实在论”的反驳,似乎是布兰顿提出来反对他自己的,很难与“现象论的”(phenomenalist)立场一致。现象论(即内在语言)的前进方式,迫使分析者不仅谈论真与指称,而且要谈论真和指称如何向解释者显现,而解释者则把真值论断和指称归于他的队友。[7]布兰顿事实上会认为尝试中的这一路径,能够满足实在论直观的需要。不过,在我们追随他继续讨论此问题之前,我倒是想从客观性本身出发讨论一下客观性问题。
二
只要我们的说明应从参与交谈者的“态度”开始,经由他们的言说的“地位”,直至其内容的“客观性”,那么,对有效性论断的归属和评价行为就必须承担这样的责任:说明交往的真实内容。前面已提到,这些“实践态度”在布兰顿那里,对于“记分”的推论性逻辑的规范性特征,起着关键作用。在特定的意义上,交谈的参与者将规范性地位赋予其言说。通过把断言归于他人,并承认其正确性,某位对话者似乎就赋予这一言说以(被推断为客观的)内容,并为其设立真断言的地位。布兰顿根据确立了积极权利的契约主义(contractualist)模式,把这一“设立”(instituting)规范性地位的步骤设想为这样的:“我们的行为设立规范……行为者形成偏好,排定顺序,达成一致,或褒或贬,估量评价,从而使规范性意蕴被强加于非规范性的世界之上,如同用斗篷罩住其赤裸状态一样。”。(第48页)
规范并非自然本性的固有部分,而是通过理智存在者的意志,被强制实行于行为的自然倾向和模式之上。受规范指导的行为区别于单纯的习惯行为,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主体知道别人对他们有何预期,并遵循着他们也能违反的某个规范的概念。这样,布兰顿就根据如下事实说明了这一类规范的起源:某共同体赞誉或制裁某种行为模式,视之为正确的或越轨的。立法者对行为采取了二元的编码方式,分别编码为合意的或不合意的,并对相应的规范性行为预期施以强制性的奖罚。不过,这一经验主义的说明始终未能适当地处理那些让自己遵循理性动机指导的人的特性。[8]立法本身必须遵从理性标准:“我们作为理性存在者的尊严恰恰在于:我们只受我们认可的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乃是我们(如同奥德赛面对塞壬[9]时那样)自由选择的,用以约束我们自身。”(第50页)
布兰顿采用了康德的自律概念,以区分理性的立法与纯粹的自由选择行为(Willkür)。当立法者依照概念性规范,以洞见为基础,选择了某些规范,并完全以它们来约束自己的时候,他就是在以自律的方式行动。自由意志是允许自身被好的理由所确定的理性意志:“我们因为是理性的从而是自由的,也因为是理性的从而被规范所约束——康德使二者并行不悖,从而使我们具有受特殊类型的即合乎理性的规范所约束的自由,因此,在这二者之间达成的一致就包含这样的观点:把道德义务的规范性地位视为由规范性态度所设立的”。(第51页)不过,恰恰是这一结论表明,在道德哲学和法哲学之间所做的比较,并不足以使参与者的“规范性态度”相对于其言说的规范性地位的优先性成为可能。因为(康德和卢梭意义上的)自身立法的模式已经预设了这样的观点:指导立法者的正是合理性规范,而这种合理性按说是首先必须被“赋予的”,这就是说,归根结底,亟待解决的问题正是这些概念性规范的“设立”问题。必须保证规范的“理性的”确立符合合理性规范,因此这一确立不可能自己提供规范性的说明模式。在参与交谈的人达到行为规范的“立法者”这一阶段之前,他们“总是已经”从内在于言语结构的概念性规范中获得滋养了。
布兰顿对自己的误解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因为他利用了过度综合性的规范性构想,并将最广泛意义上的合理性规范(既包括逻辑的、概念的和语义的规则,也包括语用学规则)同化为行为规范了。自然,论辩的实践使自己特别适于从权利和义务方面去描述。真值论断的支持者有必要给出有效性辩护,而其反对者也有权与支持者相对立。双方都受制于交往的预设和论辩的规则,正是这些规则限定了“理由空间”。在这一“空间”中,理由能够自由漂移,并将其由理性促动的力量展开为未受阻碍的,从而能够以正确的方式影响心灵,即参与交谈者的“实际态度”。正是论辩中权力和义务的意义部分,让更好的论证发挥出无拘无束的奇妙效力。不过,被理由所影响,与被规范所强制,是迥然有别的。当行为规范约束了行为者的意志时,合理性的规范和一般意义上的概念性规范则引导了他们的心灵。
布兰顿同化二者的倾向,或许与他对实践的设想的起源有关联。其中一个来源是维特根斯坦,他认为语言游戏的语法是生活形式的根基;基于这样的设想,他将逻辑的、数学的和语法的规则还原为具有文化模式和行为规范的公分母。他的设想一视同仁地欣然接受认知规则和社会-文化规则。不过,布兰顿对“推理性实践”的设想受惠于他对《存在与时间》第一部分的非同寻常的解读,绝不亚于他对维特根斯坦的接受。
著名的用具分析(Zeuganalyse)泄露出海德格尔与实用主义的接近——当然他不会承认。在达成理解(Verst?ndigung)的一切推理性过程之前,“在世界中存在”已根据“关联语境”(Bewandtniszusammenh?nge)[10]而被界定,我们则在与事物操作性地打交道中,实际地揭示了关联语境。在一篇论海德格尔的文章中,布兰顿对《存在与时间》第一部分提出了一种诠释,接近于我们所谓的先验社会学。[11]在典型的施事行动(action-performances)中,我们如何对事物做出反应;在特定的情形下,某共同体承认为适合和适当的反应是什么——正是上述这两种情形决定了“用具”的意义,而这意义就在于我们将其视为什么。不过,与海德格尔本人的解释相反,布兰顿是从社会因素的优先性形开始的。基于这种解读,社会实践的概念性联结决定了语言共同体对世界的诠释,即他们与世界所打的交道在诠释学意义上“作为什么”(‘as’)。就个体情形而言,这种在谓词判断之前的对世界的理解是在这样一种意向中表达出来的:即像他人那样以同样的方式去对类似的刺激“做出回应”。这样,语言共同体的成员就通过相互承认其典型的回应为“适合而适当的”,而“设立”了意义。在这一过程中,其成员当中的认知性根据,便与共同体的社会性根据协同合作了。
就我们当前的目的而言,重要的是布兰顿的这一论证:推理性实践首先是从这一前谓词判断的世界理解所形成的混合物中浮现出来的。随着“命题作为新的社会性的反应模式”,到目前为止仅只是“上手”的东西被转换为“现成”的东西:“命题,与使之成为可能的给出和寻求理由的实践一道,其本身都是特殊类型的实践活动。用关于某物的命题对该物做出反应,意味着将其视为某种现成的东西”。[12]这一背景使我们能够理解布兰顿何以把优先性赋予参与交谈者的实际态度,而非被交谈者彼此给予各自陈述的规范性地位。它也让我们理解了布兰顿何以倾向于将理性的有效性同化为社会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布兰顿论文的最后一部分,虽然从语文学上说更易受攻击,但从客观性上说则更有趣,这一部分也让我们有可能理解,为什么布兰顿并不认可那些由后期维特根斯坦和后期海德格尔提出的推论。他与语言游戏的语境论保持着距离,与在语言上揭示世界的观念论也保持着同样的距离。
对海德格尔来说,关于现成事物的范畴总是带有“客观主义”的贬义内涵,与关于现成事物的命题一同出现。布兰顿反对这种对客观主义进行批判的解读方式,他精心阐述了独立的认知功能,这种功能基于这样一种优越性:在命题上得以区分的言语和推论性实践比以前谓词方式与纯系上手事物的打交道活动更优越。也许有人会说,他将海德格尔的用具分析,从其文化批判的伤感中解放出来。断定性言语(constative speech)把上手的事物从兴趣的背景中抽取出来,而兴趣指导着实际的筹划,并将其带入推理性思想的推论性语境中,作为被陈述的事实的对象:
在曾经像锤子那样上手,而现在则现成在手的对象中,如果我们察觉到它具有“沉”的性质,则断定了一个命题,而这个命题是否适当,就其可用于特定的实际意图而言,是不成问题的。……在给出和寻求理由的游戏中,决定命题是否适当(即是否为真)的根据,则退出了服务于实际意图的有用性领域。[13]
由此就产生了一条直接的道路,通往布兰顿关于“社会性因素的优先性”所做的重要限制。在知识上的有效性问题上,某个特定语言共同体达成的共识并不是下结论。就命题的真假而言,既然每个个体都知道人人都会犯错,也就必须为自己澄清事实。有趣的是,那篇关于海德格尔的文章使两个方面成为可能:一是他将合理性规范同化为行为规范的倾向,二是他对达致理解(Verst?ndigung)的实践活动的合理性充满信心。因为布兰顿对可错性的限制性条文做出断言,这一条文甚至对作为整体的集体也使用,这就导致了如下问题:当某个言说的地位取决于解释者对理由的归属和评价的时候,这个言说如何可能逐渐具有客观性的内容,而这一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超出了解释者在给定语境中所能够知道和践行的东西呢?
言说的真假问题,以及其内容的客观性问题,与从语用学前进到语义学的说明性策略格格不入:
……对于将某事物接受或处理为正确的这一行为来说,[如果]其实际的实践态度确立了在内容上正确的推理所具有的规范性地位,并且,[如果]推理所具有的内容上的正当性反过来又带来概念性内容,但这内容却包含着客观的正当性,而作为意义基础的实践态度本身符合于这种正当性。[那么,]我们使用表达式,并赋予表达式以内容,而这内容至少在某些情形下解决了这个问题,即在该表达式的正确使用上,我们都可能会犯错,那么,这如何可能呢?将概念运用接受或处理为正确或不正确的这种规范性态度,又如何能够设立规范性地位呢?——因为这种地位超越了这样的态度:我们能够根据那些被设立的规范而评价这些具有设立功能的态度,并找出那些不合乎标准的。(第137页,重点为笔者所加)
由此可见,尽管在思路上是现象论的,但布兰顿显然想满足实在论的直观。
从语言转向中我们得出结论:对我们来说,语言与实在纠结缠绕,斩不断理还乱;而上述一系列论证对于得出此结论的思路而言并非是不典型的。只有求助于为真的东西,我们才能说明实际所是的东西。而且由于信念和句子都只有借助其他信念和句子才能够得到辩护或批判,我们也就无法走出语言的魔圈。出于这种不得已的原因,实用主义索性告别符合论思想,并在完成行为式态度的基础上分析“为真的东西”,而这种态度属于“把某事物处理为真”的人。当然,今天的实用主义呈现为各种不同的形态。我们可以区分这些形态:一方面根据它们是将实在论的直观视为别具说服力的,还是想为它们找出修正论的描述;另一方面,根据它们是将我们的实践活动与世界的联系视为行为中的直接照面,还是以交谈中的矛盾为中介。就前一方面而言,布兰顿的立场或可区别于理查德·罗蒂的新实用主义;就后一方面而言,则区别于希拉里·普特南的内在实在论。
有两个基本的实在论直观,分别可用不同的镜式隐喻来表述,其一关于陈述的真,其二涉及我们与世界的联系(对对象的指称)。就前者而言,真值谓词的“警戒性用法”(cautionary use)蕴涵着这样的看法:无论陈述可以得到多么好的辩护,它们也能够在新的证据面前被证明为错误的。相应的,就真与辩护(justification)之间的区分而言,若其涉及指称,则是这样一种假设:一个并非由我们创造的世界会把偶然的约束强加于我们,当这些约束使我们的期望化为泡影时,我们就与之“不期而遇”了。就第二个直观而言,真值谓词的的用法,在无条件有效的意义上,蕴涵着这样的观点:真的陈述值得被天下所有人接受为有效的陈述。相应的,真之普遍性若涉及指称,则是这样一种假设:世界对任何人来说都始终如一,而无论我们从何种视角出发指称世界中的什么东西。这样,我们既预设了可能对象的存在,能够陈述关于它们的事实,也预设了我们的指称体系的可通约性,这允许我们识别出不同描述下的相同对象。
基于这一背景,我们能把布兰顿的观点置于罗蒂的和普特南的立场之间。罗蒂想满足上面提到的两个直观中的第一个,并让第二个等待修正;一般认定真值论断可独立于语境,但罗蒂驳斥了这种看法,同时也考虑到对世界的不同诠释之间的不可通约性。而布兰顿则相反,他既想考虑真理对普遍性的要求,也想考虑对同一世界的假定。另一方面,他并不认为我们与世界的接触,就其约束了我们应对实在的尝试而言,是令人惊讶的。换言之,布兰顿试图避免罗蒂的语境论,却不想就我们如何在与世界打交道中进行学习的问题,而把普特南式的分析纳入他的语用学。
[接下来哈贝马斯首先讨论了两条论证线索,以便说明那些语义学和概念性规范的客观的、“超越态度”的内容,正是这些规范指导着参与交谈的人:“……概念性规范的客观性……在于坚持这样一个区分:与这些规范结合在一起的规范性地位,以及甚至属于整个共同体的规范性态度;与此同时,对这些地位的理解却是通过共同体成员的实际的规范性态度和评价来设立的。”(第55页)布兰顿从现象论的观点出发,用它们解释了言说的客观性内容(第三节)。这些解释的尝试促使他最终走向了关于客观观念论在语言上的变种,但这种观念论并不适合于到目前为止所阐发的经过实用主义转型的康德主义图景(第四节)。从康德到黑格尔的这一路径说明了交流的客观主义构想无法适当处理第二人称的作用,而布兰顿自己则认为自己适当处理了这种作用(第五节)。进而,从道德理论的观点看,断言性言语行为在方法论上被赋予的特权,也导致了不幸的后果。(由于篇幅限制,下面的内容在此略去)]
(Jürgen Habermas. “From Kant to Hegel: On Robert Brandom’s Pragmatic Philosophy of Language”.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00) 8:3 pp. 322–355. Translated by Maeve Cooke,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Frankfurt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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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德语背景而言,出现在我们脑海中的,是其与爱尔兰根学派的建构主义诸方面的共鸣,特别是卡姆巴特(F. Kambartel)对建构主义的维特根斯坦式的发展, 以及与阿佩尔(K.-O. Apel)的先验语用学的共鸣。布兰顿的工作与我自己发展形式语用学的努力也有会合点,我的工作始于1970-1971年关于社会学的语言学基础的高斯讲座,以及1976年的论文“何谓普遍语用学”。
[2] Brandom, R. (1994), Making it Explicit(《清晰阐释》).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 5.
[3] “概念运用的各种正确性是在评价真和表象的总标题下被讨论的;推理的各种正确性是在评价合理性的总标题下被讨论的。”(Brandom 1994: 18)
[4] 布兰顿《清晰阐释》第253页:“要成为理由就要首先从这一方面被理解:对于共同体来说,在实践中把某个事物作为理由,……作为论断的理由……来处理,是怎么一回事。”
[5] J. Habermas, ‘Action, Speech Acts, Linguistically Mediated Interactions, and the Lifeworld’, in Habermas, J. (1998), On the Pragmatics of Communication, edited by M. Cooke.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p. 215–55.
[6] 参见:Brandom 1994: 102–116。
[7] 参见:Brandom (1988), ‘Pragmatism, Phenomenalism, and Truth-Talk’ in 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 XII, pp. 75–93。
[8] 罗森就强调了这一点:“某些反事实的评价必须故意为之的。但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现在随之而来:这种理想化的特征如何被刻画呢?”(Rosen, G. (1997), ‘Who Makes the Rules Around Here?’, 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LVII, pp. 163–71.)
[9] 塞壬(Sirens):半人半鸟的女海妖,用她们美妙的歌声诱惑船只上的海员,从而使船只在岛屿周围触礁沉没。奥德赛经过时用一块蜡封住耳朵,吩咐同伴用绳索将他帮在桅杆上,这样他们顺利地通过了岛屿,而海妖在绝望中跳入海底,变成了石头。——译者注
[10] 英文为contexts of involvement。Bewandtniszusammenh?nge在《存在与时间》中译本中被译为“因缘联系”。——译者注
[11] Brandom. (1997b), ‘Heideggers Kategorien in “Sein und Zeit” ‘, in Deutsche 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e 4, pp. 531–49.
[12] Brandom (1997b), ‘Heideggers Kategorien in “Sein und Zeit” ‘, in Deutsche 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e 4, p. 546.
[13] 同上,p. 547。
(韩东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