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当今所生活的世界,有道德良知的人们普遍相信,每个人作为人类个体都具有平等的尊严,值得平等的尊重和对待。倘若我们进一步假设,人们不应该因为出身于不同的家庭、拥有不同的公民身份、持有不同的宗教信仰等“道德上任意”的因素而在生活前景方面具有重大差别,那么上述信念和这一假设就为全球正义奠定了核心基础。然而,即使全球正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有识之士的有力呼声,但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遭遇了一系列阻碍和困难。从实践层面上说,仍然有不少国家将国家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不愿意谋求全人类的共同发展,而且在尝试解决人类目前面临的困境方面也畏缩不前。从理论层面来看,研究全球正义的学者在某些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存在重大争议或分歧。例如,从世界公民主义的角度对正义问题的探讨究竟具有什么独特性?对道德平等的承诺是否要求实施某种意义上的全球正义?全球正义是否要求建立一个单一的全球性国家,抑或可以在维护民族国家独立自主的情况下得到实现?对于上述问题,康德在其学术生涯晚期(1784—1798年)撰写的一系列政治—历史论文以及《道德形而上学》等论著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启示,有助于我们在今天恰当地构想全球正义的理念及其合理的实现途径。
世界公民主义的思想根基
康德的世界公民主义观念立足于他对人性和人类命运的思考,在不同方面体现了他对一系列重要思想所作的批判性吸收和理论整合。大致说来,他从斯多亚学派那里继承了“大自然并非徒劳无益”的观念,认为理性能力的行使构成人类自由,而自由是人类通过在政治上推行世界公民主义所能取得的最高成就。他接受奥古斯丁的思想,认为人类历史体现了某种“天意”,但强调这种“天意”是通过人类自身的努力而在人类历史中得到实现的。他同意格劳秀斯的说法,承认在各个民族国家当中存在着制约政治权利和道德权利的自然法,但同时又抵制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的权威来源的解释,也不像格劳秀斯那样认为人天性就是友善合群的。康德还接受了霍布斯的一个基本认识,即人们之所以形成政治组织并要求和平,是因为他们理性地认识到竞争和冲突会对自我保持产生严重威胁,但他以不同方式来构想如何确立理性的公民组织。
此外,就像孟德维尔、莱布尼茨和亚当·斯密一样,康德认为在自然(或者人类本性)中有一种“隐藏的模式”,这种模式为人类基于狭隘自我利益的破坏性活动奠定了基础,但又可以使这些活动变得“和谐”。不过,与孟德维尔不同的是,康德并不认为公共美德源自私人美德。斯密认为道德所要求的自我立法的反思性活动来自道德情感的发展。与此相比,康德坚定地将这种活动的根源置于人们的理性意志中。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康德的政治思想在卢梭那里获得了最大教益,但与卢梭不同,他并不认为那种能够为公民的自由和自主性提供保障的政治组织只能在孤立的小型社会中获得,反而认为只有一种世界公民主义的政治组织才能确保人类的永久和平,从而使个人真正地享有自由和自主性。对康德来说,自由不是一种个人成就,而是每个人的自由都在根本上取决于全人类的自由。这实际上是他的世界公民主义最为核心的主张。
从康德对这些思想资源的批判性继承和整合来看,他对永久和平的条件和人类进步之可能性的论述为我们恰当地理解其世界公民主义提供了关键线索。康德是在讨论人类充分发展之可能性条件的语境中引入世界公民主义观念。对康德来说,人本质上是能够具有理性能力的存在者,人类历史的最终目标就在于人通过行使理性能力充分地实现自己的道德潜力,在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最终都变得自由和自主:一方面严格地按照自我立法的道德要求行动,另一方面使自身行动的外在自由完全符合所有人的、同样的自由。但是,对任何特定的人类个体来说,理性能力并不是生而具有的,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发展出来的。这种发展实际上取决于人类已经被赋予的原始禀赋,特别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一方面,人类需要彼此交往,惟其如此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的自然禀赋;另一方面,他们也有一种将自己孤立出来的强烈倾向,因为他们往往出于狭隘的自我利益的考虑而希望为自己获取更多东西(财产、名声、地位、权力等),并且意识到自己在这样做时会遭到他人抵抗。康德实际上将这种抵抗理解为人类从原始状态向文明状态转变的主要动力,因为这种抵抗“唤醒了所有人的能力,使人类能够克服懒散的趋向”,从而获得各项技能并促进理性能力的发展。人类一方面渴望进入社会,另一方面又通过这种抵抗而不断地制造社会冲突。康德把人性中呈现出来的这种张力称为“人的不完全社会化的社会性”。
通过诉诸斯多亚学派、亚当·斯密以及霍布斯等人的思想,以及康德自己在《判断力批判》中提出的自然目的论假设,康德试图表明,正是人类自身固有的“不完全社会化的社会性”让人类最终认识到,惟有通过确立一个公民社会,人才能拥有最大程度的自由,他们之间的竞争在推动文明进步的同时才不会导致社会解体。通过建立一个由法律和法权来制约的公民社会,人们虽然放弃了自然状态下不受约束的自由,但获得了由法律保障的公民自由,在满足“外在自由彼此相容”这一原则的条件下可以自由地追求个人幸福。
由世界公民主义达致永久和平
在康德看来,在每个民族国家建立他所说的“共和政体”是确保每个公民的正当自由得到保障的唯一方式。然而,即使这样一个国家已经实现了自己的内部和平,但只要其他国家仍然对其造成敌对威胁,公民自由就不可能得到充分保障。康德相信,他用以说明公民社会如何确立的那套逻辑也适用于由各个民族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一方面,已经拥有共和政体的国家会发现,对外发动侵略战争是不明智的,因为战争的成本会转嫁到各个公民身上,因此破坏他们自己对自由和幸福的追求;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尚不具有共和政体的国家发动不正义的战争,它就会遭到其他国家的强烈抵抗,其国家利益以及公民的自由和福祉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就像个人一样,它迟早会认识到与其他国家缔结和平的重要性。
康德所说的“国际法权”旨在制约各国之间的和平关系。然而,对康德来说,仅仅具有国内法权和国际法权,对于实现永久和平来说是不够的,因为个人(或者由个人构成的非正式群体)也有同其他国家的人民进行交往的需要。以和平方式访问其他国家或寻求避难的权利可以被视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康德以如下说法来为这项权利辩护:所有人“都有权共同享有地球表面……最初,没有任何人比别人更有权呆在地球上的任何地方”。在某些倡导全球正义的理论家看来,康德的说法不仅意味着国界没有道德上的重要性,而且还暗示一种全球分配正义的必要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对这项权利(即所谓“世界公民法权”)提出了明确的界定:这项权利仅仅涉及“尝试与原住民进行交往的可能性条件”——在不受敌意或暴力对待的情况下向其他国家及其人民介绍自身并与对方进行接触的权利。因此,康德所说的“世界公民法权”可能并不具有上述理论家赋予这项权利的那种“厚实”含义。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只是一种被其他国家友善地接待的权利,其根据在于对每个人的平等尊重,而不管这样一个人属于哪个国家或者具有什么民族身份。总而言之,康德相信,完整意义上的和平要求公共法权在国内法权、国际法权和世界公民法权这三个层面上同时得到实现,惟其如此才能实现永久和平。
国际法权设定了各国之间交往的规范原则。那么,国际法权的切实履行要求什么样的政治安排呢?康德在不同时期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不一样的。在18世纪80年代,他似乎倡导确立一种类似于国家的国际联邦,但是到了90年代,他又意识到这样一种联邦最终可能会变成“一种普遍的君主制”,因此建议在各个国家之间建立一种自愿的、非强制性的联盟。因此,即使康德持有我们今天所说的“道德意义上的世界公民主义”,但从他晚期的政治—历史论著来看,我们也可以合理地假设,他不仅不倡导设立一个“世界政府”,而且大概也不会支持一种超越了罗尔斯对国际正义的基本构想的“全球分配正义”。之所以如此,不仅因为康德始终强调各国通过最终实现共和政体来实施自我管理的重要性,并因此充分尊重每个这样的国家在政治上的自主性,而且也因为他坚信,在人类那种“不完全社会化的社会性”当中所展现出来的“对立情绪”,在适当条件下其实构成了人类文明发展的主要动力。康德晚年对永久和平及人类未来的思考整合了他对每个人的平等尊严的强调,以及对人类文化或文明的多样性的尊重。这是他在政治思想领域留给我们的最珍贵遗产,至今仍对我们深入思考全球正义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具有重要启示。
(作者系浙江大学哲学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