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论公众舆论的概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71 次 更新时间:2018-11-0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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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国家法虚构的公众舆论以及对公众舆论概念的社会心理学解释


“公众舆论”作为批判力量或作为展示和操纵力量,其含义是不同的;前者使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实施得以公开,而后者则公开了个人与机构、消费品与供货单。虽然这两种形式的公共性在公共领域中形成一种紧张关系,但是,公众舆论是二者共同的接收者。那么,公众舆论这一形式自身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呢?

公共性和公众舆论的两个方面,并不是规范与事实的关系,——就好像此处涉及的是同一个原则,只不过该原则的实际效果没有达到原先预定的效果罢了(相应地,公众的实际行为也没有达到原先所期待的水平)。如果是这样,那么,公众舆论的理想形式就能够与它的实际形式相吻合了;然而,事实显然并非如此。相反,公共性的批判功能与操纵功能之间判然有别。它们处在相反的社会功能结构当中。公共性的两种功能形式对应着公众行为的两种不同的期待,如果沿用前文的区分方式,那么可以说,一种期待以公众舆论为前提,另一种则以非公众舆论为前提。批判的公共性及其接收者绝不是规范。从资产阶级法治国没落以后,无论公共性的社会基础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作为一种宪法规范,批判的公共性毕竟决定了实施和均衡政治权力实际上所应遵守的那些程序中一个重要的部分。确实“存在着”这种公共性和接收者——当然不是所有的公众,但确实是能够发挥作用的替代者。可以由经验决定的另一个问题是,公共性在哪些领域中能够发挥它的这种功能,以及当今属于这一公共性的公众存在于何种范围何种条件之下。另一方面,公共性的另一种形式及其接收者也决不是事实。它具有一种特殊性的自我理解,其规范属性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共劳动”的实际利益相矛盾。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自我理解恰恰是从另一种公共性那里吸收了若干基本的要素。

从宪法和政治科学的角度出发,结合社会福利国家大众民主的宪法现实,对宪法规范所作的分析,必须坚持公众舆论的机制是一种虚构,而不能直接将公众舆论视为公众行为的现实形式。朗兹胡特曾经指出这种状况所引发的疑难。一方面,他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

公众舆论被一种不确定的情绪化倾向所取代。这种倾向容易被具体事件所左右。这种情绪化倾向,就像颠簸船上的货物一样。

另一方面,他提醒说,社会福利国家大众民主的宪政机构期望一种纯粹的公众舆论,毕竟,这种公众舆论仍旧是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唯一得到认可的基础:

现代国家把人民主权当作其自身存在的前提,而这种主权就是公众舆论。如果没有这一前提,如果没有将公众舆论作为一切权力(能够对所有人产生约束力的决定权力)的起源,那么,现代民主政体就缺少其存在的根据。

如果我们不想为了实际上已经崩溃的公共领域而彻底放弃隐含在宪法中的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这一前提,如果我们想坚持中统治合理化的观念,那么,界定公众舆论这一概念便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定义可以追溯到自由主义的立场,它试图在一个解体的公共领域之中,挽救一个内部成员之间的交往行为,这些成员有能力形成公众,并能提出看法,换言之,在仅仅表示拥护与赞成的公众之中,他们具有批判意识:

显然,从紊乱的情绪、纷扰的观点以及被大众传媒所播散的流行看法之中形成公众舆论,比起从是民生和会一些彼此论争的理智的意见中形成公众舆论,要困难得多。因此必须承认,公众舆论的形成要比以往困难得多。

当然,赫尼斯阐述这一事实,只是为了表明某些举措的紧迫性,这些举措的目标是,人们应该重视“相对来说最有教养、最勤勉的、最富道德感的公民所代表的观点”,相对于普通意见,这些观点便是公众舆论。人们应该挽救公共领域的理性因素,而摒弃其大众因素。在此过程中,由于无法再倚靠旧的基础,那些旧时的技能便自然而然地变成了具有等级特征的达标性的品质,前者曾是决定私人是否属于公众的标准,而私人能都在商品流通和社会劳动的领域中获得这些技能。在具体条件下,社会学再也不能对这种代表作出令人满意的界定了。

另一种公众舆论的概念完全不考虑诸如理性与代表这样的物质标准,而仅仅考虑机制标准。因此弗兰克尔将公众舆论等同于在议会中占统治地位,并对政府具有约束力的观点:“依靠议会讨论,公众舆论使政府了解自己的愿望,同时,政府亦使公众舆论了解自己的政策”——公众舆论虽说起主导作用,但它并不直接参与管理。莱布霍尔茨认为,把政府与作为公众舆论的传声筒的议会对应起来,这种做法并不恰当;他主张,政治上两种相互对应的力量永远都应该是政党,它们不是执政党就是在野党。正当的意愿就是积极公民的意愿,因此,执政党总是代表公众舆论:

在以公民投票为基础的民主制度中,大多数主动公民的意愿与民众总体的意愿相符合,同样的,在以政党统治形式出现的民主国家中,政府和议会中多数派的意愿就是普遍意志。

只有通过政党,非公众舆论才能变成“公众”舆论。这两种观点都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形成大众民主意见和共识的过程中,如果民众意见独立于组织之外,那么,它几乎不再具有政治作用。但与此同时,这恰恰是该理论的弱点所在:在他们以机构代替作为公众舆论主体的公众的时候,这样一种公众舆论概念就成为中性的了。于是,我们就无法判断,这种“公众舆论”究竟是以公共交往的形式,还是以一方被剥夺了权利的非交往的形式,得以实现的;此外,应该如何理解这种“公众舆论”呢?它究竟是传达了大众自身无法表达出来的倾向,还是将完全有能力表达自己,却被强行加以整合的意见降低成一种公民表决中的随声附和?

宪法虚构的公众舆论不能在公众实际的行为中找到;如果公众舆论完全脱离了公众行为,那么,即便把它归属于具体的政治机构,它也摆脱不了虚构的特征。于是,经验主义的社会研究便满怀着实证主义的激情,回过头来直接确定“公众舆论”。当然,它这样做,反过来又脱离了机制层面,并很快就会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对公众舆论概念本身进行解释。

“公众舆论”在19世纪中叶,已经是自由主义的一个问题,而在19世纪的最后二十五年,就更是一个问题了。在1879年一篇名为《公众舆论的性质与价值》的论文中,作者以晚期自由主义消沉的口吻写道:

于是在今天,各种新鲜事物以及娱乐要求已经起着决定性作用,结果大众的意见缺乏坚实的历史传统……就像缺乏伟人的比较充分的思想准备,而这些伟人信念坚定,并为了信念不惜牺牲一切。一个世纪以前人们认为,公众舆论就是个人所要承担的社会原则,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公众舆论变成了一个口号,那些冷漠而有懒散的群众以此为借口逃避思考。

五年前,舍夫勒错误地以为,公众舆论是“大众的(一种)随意的反应”,是“普通大众或者任何特殊的公众的某些观点、价值判断或者意志倾向的表达”。这样一来,国家理论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就被打破了——公众舆论成了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塔德首次将公众舆论作为“大众意见”予以详细分析;这样一来,公众舆论就从政治机制的功能结构中分离出来,并马上失去了作为“公共”舆论的特征。它就成为大众内部交往过程的产物,这一交往过程既不受制于公众讨论的原则,和政治统治也不相关。

然而,像英国的迪赛和美国的布赖斯这样的政治理论家,他们的心目中还保留着一个正常运作的受欢迎的政府,当他们坚持认为公众舆论的社会心理学概念还处于这样一个语境当中,他们就容易受到这样的指责,即他们缺少经验上的可靠性。这种指责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本特莱早期所做的批评。他发现他们没有“从不同的角度对公众舆论进行定量分析”,也就是说,“(没有)观察每一大众群体隐藏在舆论下的真正欲求的事物,而这种观察的核心应包含时间、地点和环境这三个因素”。于是本特莱认为,“没有什么公众舆论……也没有什么行为能够反映或者代表某一群体或某些群体的行为”。

公众舆论成为对群体进程进行社会心理学分析的标签,它如下界定其对象:“公众舆论指的是当民众属于同一社会群体时,他们对于某一问题的态度。”该定义清楚地表明,经过数十年的理论发展,尤其是经验方法的发展,实证主义把哪些东西从公众舆论的历史概念中排除了出去。首先,作为公众舆论主体的“公众”被等同于“群众”,然后被等同于作为两个或者更多的个人之间交往互动过程的社会心理学基础的“群体”。“群体”完全不顾大量的社会历史条件,也不顾各种机制,以及众多的社会功能,所有这一切曾经决定了私人如何成为具有政治批判意识的公众。而且他们也把“意见”作为一种抽象之物来理解。起初它仍被等同于“对某一争论性话题的表达”,随后等同于“一种态度的表达”,再后则被等同于“态度”本身。最后,一种意见甚至无法用言语来表达;它不但包括一切思维习惯——一恶就是宗教、风俗、习俗和“偏见”所形成的意见(而且这种意见在18世纪本来是公众舆论批评的对象)——而且包含所有的行为方式。这种意见要想变成公众舆论,那它就必须把自己与群体的形成过程联系起来。将公众舆论界定为“个人意见的总合”,这种尝试很快被对群体关系的分析所修正:“我们所需要的概念,对群体而言,既是基本的,又是深刻的,同时也是普遍的。”一种群体的意见只有在主观上成为主导性的意见,它才是“公众”舆论:每一个群体成员都认为自己的意见和行为是重要的,这样认为是否正确,关键要看其他成员中有多少人以及哪些人支持他或者反对他所代表的习惯和观点。

与此同时,拉扎斯费尔德强烈指出,公众舆论的社会心理学概念抹煞了一切关键的社会学因素与政治学因素,而这一代价太过昂贵。他列举若干实例把社会心理学概念与传统的政治理论加以对比,但他仅仅陈述了“古典的经验主义式综合”是可取的而已。可是,将考察的范围从群体的动力扩展到公众舆论的机制,即扩展到大众传媒和舆论程序之间的关系,毕竟在这一方向上迈出了第一步。两步交往这一有趣的命题集中表明了,交往结构的研究使用了心理学关系而不是机制关系。当人们注意到公众舆论与政治权力机关之间迄今为止受压制的关系时,就在把公众舆论的古典概念及其社会心理学替代概念综合起来这一方向上,迈出了更为重要的一步。“公众舆论与统治之间是密切相关的……从政治角度说,公众舆论只能存在于权力机关与大众的特定关系之中。”

然而,和政治权力机构密切相关的公众舆论概念很少会达到非正式交往过程的维度,同样,把公众舆论解释成群体关系这一社会心理学概念和下面这一维度也不相干,在这一维度中,公众舆论的范畴曾经表现出其战略意义,今天,公众舆论范畴作为宪法的虚构仍旧存在,而它的存在并没有引起社会学家的充分重视。如果公众舆论的主体被还原成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差异保持中立的群体形式——其中所表达的是一种结构转型,而不是其概念——而且如果公众舆论本身被解释成为对理性交往与非理性服从之间的差异保持中立的群体关系,那么,群体意见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就只能放到一种研究管理的辅助科学的框架中加以解释:施密特辛便得出了如下的定义:

因此,任何一个民众群体的行为方式都可以被称为公众舆论,只要这些行为方式适合于修正或保护权力机关的结构、实践和目标。

这样一个概念全然忽视了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的意图,以至于这个概念从经验角度无法证明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是否存在。因为这样一种概念把公众舆论说成是行政实践和管理实践之间可能存在的一种摩擦,这样一种摩擦可以根据舆论研究的结果和加以加以诊断,并选择相应的手段予以控制:因为这些手段“使得政府及其机关能够面对由政策涉及到的那些人的反应所组成的现实。民意调查的使命在于把对这种现实所作的可靠的抽样分析反馈给有关的委员会和机构……这些委员会和机构的功能是要把民众的行为和政治目的协调起来”。该作者很有效地位其论点提供了证据。公众舆论从一开始就根据这样一种操纵来加以界定,政治统治者总是依靠这种操纵来尝试,把“民众倾向与政治教条和机构,与决策当时和结果协调起来”。公众舆论在迫使权力机关作出让步或者调整的时候,它也是被统治的对象。公众舆论既不受制于公众讨论的规则或其他表达形式,也不一定非得关注政治问题或者向政治权威发言。公众舆论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后来才有的。只要有助于实现社会福利国家的行政管理功能,那么,对于轿车和电冰箱的私人欲望,同任何群体的行为方式一样,都属于“公众舆论”的范畴。


一种社会学解释的尝试


民意调查的材料——各种人群所持的各种意见——之所以成为公众舆论,并不是因为它们被当作有关政治的思考、决策和措施的对象。无论是把民意调查得出的群体意见反馈到行政管理过程当中,还是反馈到受展示或者操纵的公共性影响的政治意愿形成过程当中,都不能弥合宪法虚构的公众舆论与社会心理学对此概念的解释之间的鸿沟。公众舆论这一概念,要想既充满历史意义,又满足社会福利国家的宪法要求,既在理论上清晰,又在经验中能够得到验证,那么,就只能从公共领域自身的结构转型及其发展维度中获得。两种不同形式的公共性之间的冲突,必须被作为社会福利国家民主化进程的测量仪而加以重视。非公众舆论大量存在,而这种公众舆论实际上却是一种虚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在一种相对的意义上把握公众舆论的概念,因为,社会福利国家的宪政现实必须被视为这样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民主的公共领域作为实施社会权力和政治统治的前提得以确立。衡量意见公共性的经验标准,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发展这一层面上得出来的;今天,从比较的意义上对公众舆论进行的这种经验主义界定,是最可靠的手段,依靠这种手段,我们可以有效地表达宪法的民主整合价值。

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种不同的政治交往领域:一个是非正式的、个人的、非公共的意见系统,另一个是正式的、机制化的权威意见系统。非正式的意见根据不同的约束程度而有所区别:在这一交往领域的最低层面上,是没有经过讨论的文化自明性,也就是从没有经过自己思考的文化适应过程中得出的十分粗糙的结论——比如说,对死刑和性道德等的态度。处于第二个层面上的是讨论较少的个人基本的生活经验,即,思考后积淀下来的社会震荡的沉重后果——比如,对于战争与和平的态度,以及对安全的渴望。处于第三个层面上的是人们经常讨论的文化工业的自明性,即,通过传媒不断灌输或者不断加工的短暂的结果,而消费者在自由时间主要面对的就是这些传媒。

作为一种历史积淀的文化自明性,可以说是一种自发的“意见”或“偏见”,其社会心理结构几乎没有任何改变,相对而言,文化工业的自明性具有一种更加短暂也更加人为的特征。这些意见形成与某一特殊群体“交换趣味和嗜好”的媒介之中。一般说来,家庭、同龄人、同时或者邻居是受外界操纵的意见的中心——每一群体皆有其信息传递和意见领导层的特殊结构,以确保群体意见具有约束力。当然,文化自明性在这些群体交换意见时也是谈到的话题,但它们和坚定的信念是不停的,而这些坚定的信念可以说在它们彻底消失之前仍旧在流传着,尽管它们知道自身毫无意义。与那些“意见”类似的是,它们也构成要求适应的规范系统,但其方式主要通过“时尚”来进行社会控制,而这些时尚易变的规则所要求的只是一时的热衷。如果说文化自明性是处于亚文化层面上的,其中介是根深蒂固的传统,那么,文化工业的自明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达到了后文学的阶段。文化工业所控制的舆论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到内心世界和人际关系,在整个18世纪,能够识字的,并且归属于公众的主体在一个未经触及的市民生活天地里,只有从心理学角度才能打开这个广阔的天地。当时,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关系还是受到保护的,因为公众批判还一直诉诸文学。相反,整合性的文化却将低级的心理文学保存下来,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供私人消费,而且是在群体交换意见的过程中对消费加以评点。这样一个群体与前市民社会的形态一样,不是“公众”,因为在前市民社会形态中,古老的意见出现了,并形成一种传统,它们未受非议就作为一种“舆论法则”传播开来。于是,群体研究和民意调查同时发展就并非偶然了。从这些群体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意见——捡现成的,表现灵活的,几乎不是内在的,而且不要承担太多责任的——这样一种“纯粹”的意见其本身就适合于研究。群体的交往过程受到大众传媒的影响,要么是直接的,要么更普遍一些,通过舆论引导者传达出来。这些领导者通常占有在文学和批判中形成的反思意见。但是,只要这些意见仍旧处于纯粹公众的交往范围之外,那么,它们也不是公众舆论,尽管它们显然不同于其他三个范畴。

非公众舆论的交往范围和准公众舆论的交往范围是相对应的。这些正式的意见可以还原成明确的机制;它们被官方地或半官方地视为通告、声明、宣言和谈话。这里所说的主要是在相对狭窄的范围内流通的意见,这些意见略过了大众,处于大型政治出版机构和具有政治功能的咨询机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之间。虽然这些准公众舆论可以面向广大公众,但是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它们不能满足公开批判的条件。作为机制化的意见,它们总是具有特权,并且和无组织的“大众”相互之间没有沟通。

当然,在这两个领域之间,也存在着一种总是由大众传媒控制的联系;它通过操纵的公共性建立起来,通过这种公共性,那些参与权力实施与权力均衡的群体力求使没有权力的公众广泛参与公民投票。我们也把这种受传媒影响的意见算作正式意见;但是它们作为“公众舆论”,应当和“准公众”舆论区分开来。在正式交往领域和非正式交往领域之间存在的这种普遍联系之外,在批判传媒和试图用文学来表达其意见的个别人之间还存在着微弱联系,这种意见具有公共性,但实际上还不是公众舆论,一部分解体为脱离公众的私人的非正式意见,另一份则汇聚成为公共权力机关的正式意见。没有组织的私人所形成的公众进入操纵的公共性这一漩涡时,所依靠的是公众舆论的交往,而不是公众交往。

反之,只有两个交往领域通过批判的公共性作为中介联系起来,才会产生严格意义上的公众舆论。当然在今天,只有让私人参与到公共领域所控制的正式交往过程中去,批判的公共性才能在一个具有社会学意义的秩序当中,把两个交往领域联系起来。诚然,少数私人是政党或者公共团体的成员。只要这些组织并不仅仅在官僚和管理者的层面上,而且在所有层面都允许一个内部的公共领域存在,那么私人的政治意见与准公众舆论之间就有可能联系起来。这种状况可以说明在整体上还很微弱的一种趋势;这一趋势的范围和实际效果还需要从经验上加以研究——这究竟是一种进步的趋势还是一种倒退的趋势,也需要从经验上加以研究。这一趋势对于公共舆论的社会学理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确定了一个维度,只有在这样一个维度内,公众舆论才能在社会福利国家大众民主条件下建立起来。

非正式意见进入到准公众舆论的循环当中,并且被这一循环所使用和改变,同样这种循环本身在公众的推广之下,也获得了公共性。当然,因为公众舆论本身其实并不存在,而且因为它最多只能辨别出一些趋势,所以对于公众舆论只能给出一个相对的定义。一种意见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公众舆论,取决于如下的标准:该意见是否从公众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中产生;以及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与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的交往程度,而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是在传播过程中,通过大众传媒在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之间形成的。

米尔斯在比较“公众”与“大众”之后,为公众舆论的定义提供了经验标准:

在公众当中,(1)事实上有许多人在表达意见和接受意见。(2)公众交往有了严密的组织,其结果是公众所表达的任何一种意见能立即得到有效的回应。(3)由这种讨论所形成的意见在有效的行动中,甚至是在反对主导性的权威体制中,随时可以找到一条发泄途径。(4)权威机构并不对公众进行渗透,因此公众在其行动之中或多或少是自主的。

相反,当意见陷入“大众”交往之中时,意见就不再是公众舆论了:

在大众当中,(1)表达意见的人比接受意见的人要少得多;因为公众群体成了受大众传媒影响的个人的抽象集合。(2)主要的交往有了严密的组织,其结果是个人很难或者不可能马上或者有效地回应。(3)运转中的意见能否实现,掌握在那些组织并且控制这一运转渠道的权威人士手中。(4)大众无法从机构中获得自主性;相反,权威机构的代理人渗透到大众当中,从而削减了大众通过讨论形成意见时任何自主性。

随着公共领域的瓦解而运转的意见过程中所具有的这些抽象的规定,在我们的历史发展模式的框架中很容易找到。大众交往的四种标准的满足与否,取决于非正式交往领域与正式交往领域是否只是由操纵的或展示的公众性联系起来;通过“文化工业的自明性”,非公众舆论在意见形成过程只能够不具有任何自主性。相对而言,社会福利国家大众民主的前提下的公众交往能否建立,仅仅取决于准公众舆论的封闭性循环与迄今为止非公众舆论的非正式领域之间是否以组织内部公共领域的批判的公共性为中介。

同样,权力实施与权力均衡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共识形式与冲突形式,也发生了改变。这样一种公众争论的方法,既能缓和通过压力产生的共识的强制形式,又能调和迄今为止公共领域不再具备的冲突的强制形式。冲突与共识并不是仍未被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触及的范畴。根据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我们可以研究其功能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形式决定,统治和权力的实施是一种否定的历史常量,还是一种变化的历史范畴。

原文载[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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