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资本下乡无错,官商勾结抢夺农民土地有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74 次 更新时间:2008-12-1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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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臣 (进入专栏)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前后,学者们就农村土地改革问题展开了一轮新的讨论,焦点之一是围绕发展现代农业中的资本与农民关系,就资本(老板)要不要、能不能与农民合作等问题。多数学者从经济发展的规律出发,认为资本可以也必须、必然和农民结合,以实现“双赢”;另有的学者则把资本与农民的结合认定为不可行,甚至于有害无益,还有的朋友更进一步提出了资本下乡是“资本家剥削小农”的论点。

这就出现了令人费解的问题,一方面,农民增收、农业产业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政府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农民和农业中小企业都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各级官员和农民都在为资金发愁,想方设法招商引资;另一方面,有的学者则把愿意下乡的资本看成是有害行为,持批判态度。这不是很矛盾吗?!

当然,有的学者可能会说,他们之所以反对资本下乡,并不是反对农民增收、农业产业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而是主张需要的资金不能由城市里的企业、企业家、老板特别是资本提供。

应该看到,资本下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我们只有研究这个规律、适应这个规律,按照这个规律办事,才能比较好的解决农村资金供应不足的问题。

资本下乡之所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是由大量的统计资料所证明了的真理。在中外历史上,至今尚未发现资本不下乡、或者说不依靠资金的核心作用,农村经济社会就能够得到顺利发展的先例。这也就是说,凡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好的,都是正确地依靠了资本的力量,发挥了资本的核心作用。或者进一步说,至今尚未发现不依靠资本的力量,而农村经济社也可以得到顺利大发展的先例。这一现象早已党和国家领导人所接受。邓小平1991年1月28日——2月18日在上海视察的过程中,同上海市负责同志谈话时提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66页)”。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07年8月28日下午进行第四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引用邓小平的论断,要求充分认识做好金融工作重要性,推动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把邓小平的论点写进了决定并做了发挥,深刻指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那么,为什么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有资本的力量呢?这是因为,新价值的创造,必须是资本、劳动者和生产对象三者的有机结合。没有资本,只有劳动者和生产对象,是什么也创造不出来的。大家都承认,农民增收,唯一的出路有两条,一是发展家庭经营,二是出外打工。发展家庭经营没有资本垫本只能是一句空话;农村经济发展更是需要大批资金投入,没有资本支持是不行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发展新的、高效的、优质的、绿色的农村品,更是需要大规模资本投入的带动。

其实,就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看,资本下乡不是多了,而是少得很。据我调查的一些地区的农村,至今都没有过资本下乡来,可以说是患上了资本短缺症。在这些地方,招商招不来,引资引不进。究其原因,在于发展的环境不利于资本们进入“安家”和扩张。说的通俗一点,是资本觉得下乡与在城市对比不能增值,或者不能尽快增值,或者说不能大比例增值。

笔者曾经调查过一批资本下乡做得好的案例。2008年5月,我曾经赴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调研,考察过云南涵轩集团公司在该县断山区域,租赁农民土地开发优质核桃,核桃林下种玉米,玉米制成饲料饲养森林野猪和雪山乌鸡,猪粪鸡粪用作核桃和玉米肥料,形成了种植、养殖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在涵轩公司没有必要来开发前,附近白章、白羊和湾坡3个村委会不通公路,2000多户、6000多村民只能步行或靠骡马运输。涵轩公司2002年3月进入后,先修公路(主道40公里、辅道30公里),老百姓从此有公路可走;近几年来农民为公司打工已达180万个、每工日30元(2008年已提高为50元)、累计使当地农户创收5400万元,户均收入6600元;特 别是,农 民从公司学到了核桃嫁接、栽培技术和公司供应的优质苗木后,也仿效发展,大见成效。最多的杜琼林一户,女儿大学毕业后被公司招聘成职员,全家种植优质核桃150亩,2007年收入达12.8万元。现在,3个村委会2000多户村民,家家都买来了摩托车,另有20户买进20辆汽车,有史以来靠步行和骡马运输的状况成为了历史。我曾经和包括杜琼林在内的几个农民访谈,看到他们无不表露出对公司的感激之情。该县主要领导反复对我说,在他们县象涵轩公司这样的公司、这样的老板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

二、农民合作组织自己筹措资金值得提倡,但却是缓慢的过程

有的学者可能会说,他们并不是反对农民增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而是反对资本下乡剥削农民;农民增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可以、也只能由新成立的农民合作组织自己筹措、自己使用、自己收益、自己监督。

农民合作组织自己筹措、自己使用、自己收益、自己监督的资金,确实是个很好的制度设计,也很理想,我举双手赞同。我国台湾、日本、韩国就是由农协举办农村金融的,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问题是,我国农村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缓慢过程,而且将来即使发展起来了,也未必全部都具备从事农村金融的条件和能力。如果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不能从事农村金融,把“宝”压在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岂不是要抓瞎!

在我国长期来执行的严禁农民成立政治性组织、金融业组织的政策下,把希望寄托在农民组织办金融,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至于今后什么时候能够允许农民成立自己的政治性组织、金融业组织,还是一个未知数。作为学者,当然可以、也必须论证、呼吁政府允许农民成立政治性组织、金融业组织,但是却不能强求政府。这是因为,政府的决策是从政治上考虑的,有一个策略性的比较。

三、江西省铜鼓林权纠纷能不能旁证资本下乡有罪?

有的学者之所以提出资本下乡有错乃至于有罪,我猜想他们可能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现实中,确实出现了资本下乡、与当地政府官员勾结,强夺农民土地的案例。但是,确实也有为数不少的公司、民营企业家,采用“公司 农户”、“公司 基地 农户”等形式,或种植、或养殖、或农产品加工,或贸易,不但自己赚了钱,而且 带动了参与的农户也增加了收入,实现了公司与农户的双赢。

有学者曾用江西省铜鼓林权纠纷案例旁证资本下乡有罪的论点。据中国农村研究网2008年11月12日转载南方周末报道《资本上山,林改失范, 江西铜鼓平息林权纠纷》称,1980年代中期开始,在世界银行贷款的支持下,江西省铜鼓县的人工造林轰轰烈烈地展开。20年过去了,优质的杉木正在进入最佳砍伐期。2004年,浙江绿海公司老板许伟林被引到铜鼓,实施了收购10万亩杉木林、建立原材料基地的计划。县里的文件精神一层层向下传达, 要 鼓励“流转”。好一些的林子,绿海公司开出的价格是每亩80元;略差一点的每亩70元。后来每年每亩补偿5元,补到2014年,到时每亩的价格估计达到125元。之后不久林权改革启动,木材价格逐步上升,到2005年4月大塅镇新木材交易中心收购木材的保护价是260元每立方,市场价格已达每亩400元上下。进入2007年,几乎所有林农都为巨大的价格反差而不安,把绿海公司称作铜鼓的“南霸天”,气愤地说:“当年卖一亩山的钱,现在连一棵树的价钱都赶不上啊!” 因此时有偷盗林木现象。而绿海公司却拥有执法权,对于盗伐者扣押车辆、罚款,甚至没收林木,终于暴发了双红村冲突。

如果我们认真分析铜鼓林权纠纷事件,发现并不能证明资本下乡有罪。从现象上看,这虽然是一起因企业老板下乡而与当地农民的纠纷,但是仔细分析不难发现,纠纷的深刻原因在于当地政府的介入:

一是当地政府采取了一种不正当的手段、大规模地动员农民把林地卖给企业老板。这在当时,政府的主观动机、出发点应该是好的。在农民没有其它创收机会、创收平台的情况下,引进外地公司老板及其资金,通过购买当农民的林地上林木,开发当地资源,实现农民增收和老板赚钱的双赢,与此同时,当地政府也获得了经济增长的政绩。这就是当时的处境与政府作法。表面上看,当地政府并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中市场价格的变动特别是上升,制定出应对方案,以保护农民利益。问题还在于,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政府没有站在农民一边,心平气和地、实事求是地和企业老板谈判磋商,任凭企业老板大把大把地赚钱,就值得深思了!

二是当地政府把本来是属于自己的林业执法权,拱手让给绿海公司企业老板。大家知道,包括林业执法权在内的所有行政执法权,都只能是政府机构,而不能是非政府组织,不能是企业,不能随随便便地让渡给老板。在铜鼓林权纠纷事件中,绿海公司企业老板作为纠纷利益的一方,轻轻易易地就拿到了执法权,也就必然利用执法权维护自己的利益,矛盾激化就在预料之中。

三是就法律上看,绿海公司老板与当地农民签订的出售林木合同,由于没有市场变化后的价格调整的条文约定,显然是不完善的合同。在发生不完善合同的时候,当地政府、特别是当地政法部门、法律界,都没有人站出来替利益受损失的农民主持公道,真是咄咄怪事!在此,人们不禁要问一声:以代表人民利益为己任的当地政府,你们是怎样践行“三个代表”的?!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4日下发了《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介绍,2008年前十个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有关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48396件。有关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等案件逐年增多,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群体诉讼,呈现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为了确保司法保护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 ?font size="3">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因此,江西省铜鼓利益受损农民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请求当地法院判决与绿海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讨回自己的林地林木权益。

四、官商勾结抢夺农民土地的问题不可轻视

应该承认,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也确实出现过资本剥削小农户的案例,值得各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注意。官商勾结抢夺农民土地的表现,主要发生在城市及其郊区。政府为了城市扩张,一般的做法,是低价从农民手里把地征购过来,水、电、路“三通一平”后转手卖给开发商,地价翻了好几倍,开发商开发成房地产后卖出去,当中必然赚了更多的钱。在这个过程中,也有政府和开发商一开始就联手从农民手里征地的。这样一来,据有的专家估计,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土地被证用后的损失在6000亿元以上。

在上述过程中,被强行征地的失地农民、被强行拆除房屋的城市弱势居民,唯一的应对就是变成所谓的“钉子户”。令人不能容忍的是,有的学者朋友不但不认真研究官商勾结抢夺农民土地的表现与危害,反而为这种行为叫好,研究出中国政府与开发商的强行征地是为了建设的理论,讥笑印度等国家不会强行征地而导致城市建设、高速公路建设不快的问题!这种迎合掌权者、讨得掌权者欢心,而不顾老百姓死活的的理论与行为,显然与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相违背。

有的学者提出资本下乡后,出现了很多小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外来的老板即资本通过租赁而丧失的现象,以为是很严重的事件。我通过调研发现,多数地方的问题并不是很严重,有的不但不严重,而且受到农民欢迎。这是因为,包括小农户在内的广大农户,和城里人、专家学者一样都是理性经济人,虽然他们斗不过资本,斗不过城里老板,但是如果没有当地政府参与的话,他们的一个法宝就是租金达不到自己的预期的话,无论如何就不会同意租赁出去,从而就会让资本们兴高采列而来,两手空空地扫兴败兴而去。除非象铜鼓林权纠纷事件中,老百姓不知道、没有预测到不久的市场价格会上涨,因而签订了不完善的合同,而当地政府又把屁股坐在了公司老板一边。

据我的调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农民们还是精明的,也很会与老板打交道,会维护自己的利益。例如,昆明市郊区的农民就很会与老板打交道,多年来的土地出租的租金并不吃亏。一般来说,远郊区的土地年租金在800元以上,近郊区在2000元以上,而且签合同时都规定了每隔5年递增10倍的租金,照顾到了今后市场中土地收益不断增长的总趋势。我经常惊叹,如果没有那些与开发商勾结的政府个别官员,我们的城市郊区建设用地,可能就不会乱到这般地步!可能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失地农民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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