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写作的初衷在于辩正
本书是我研究农村问题的一本辑录。过去从事过的课题和多数文稿,凡是已经出版过的,不再重收。
取名《乡村振兴中的学者误读与实践偏差》,一方面是不同意有的学者的解读,另一方面是对有的地方实践中的某些做法的质疑。期望比较正确地解读、论证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战略,比较准确地反映底层农民的真实愿望。
本书收录文稿的时间以乡村战略实施后为主,也收录了之前新农村建设时期的。按照学界共识,乡村战略和新农村建设是一脉相承的关系;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升级版”,是新农村建设行动的提升。当然,在新农村建设之前,我的有些观点例如尊重农民、从普通农民的需要出发而不仅是从村干部的需要出发研究问题等,已经酝酿形成,并一直作为我研究农村问题的出发点与立场。
本书所有文稿写就后均在报刊或著名学术网站上发表过,并已注明了首发。
遗憾的是,至今尚没有受到质疑,这使我略感寂寞。我还是期待着实践的继续检验和读者的随时辩正。毕竟真理越辨越明。
二、我指出的学者的误读有哪些?
梳理我在书中指出的学者对乡村振兴战略的误读,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传统文化生不出新农村。
针对有学者期望传统文化里生出来新农村,我在《传统文化生不出新农村》[1]一文中认为,我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有许多优秀遗产,在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中当然要予以继承。但是传统文化里也有不少糟泊,需要摒弃。笼统地断定并期望从传统文化里生出新农村,是不现实的,也是中国历史一而再、再而三地证明了的事实。我还认为,新农村建设必将诞生新文化,例如以现代农业为首要任务,必将诞生现代农业新文化;新农村建设以农民生活宽裕为落脚点,必将诞生现代农民新的生活消费文化。
二是新农村建设怎能“新”在“克制私欲”。
针对有学者鼓吹新农村建设“新”在“克制私欲”的观点,我在《新农村建设怎能“新”在“克制私欲”?》[2]一文中认为,“私欲”是人的本能之一,有正面的和反面的两个方面,正面的“私欲”是不能“强调克制”的。我还认为,农村当前的主要矛盾是保护农民权益和政府增加对于“三农”的投入,而不是“强调克制私欲”;企图让大家继续搞那种“斗私批修”“灵魂深处闹革命”“狠斗私字一闪念”,那就不但不符合实际,而且要造成以下悲剧:一是导致撒谎、虚伪和欺骗,使国民素质大大降低;二是造成人与人相斗、诬陷、私刑、打砸抢,到处白色恐怖,国将不国,人将不人,结果抑制生产力发展与社会进步。
三是唱歌唱不出新农村,跳舞跳不出新农民。
针对有学者提出新农村建设要以文化为本位、要把唱歌跳舞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我在《唱歌唱不出新农村,跳舞跳不出新农民》[3]一文中认为,强调文化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是应该的,但是把文化建设提到比生产发展还高的地步,以至于要以文化为本位,那就不能不有点喧宾夺主了。新农村是干出来的,新农民是磨炼出来的,而不是唱歌唱出来的,也不是跳舞跳出来的。但我也不反对有的社会精英下乡后通过先组织村民唱唱歌、跳跳舞,从而拉近与村民的距离,然后顺利地进行自己下乡的目的活动。这可能是有的精英的经验,是不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普遍的意义,我不敢肯定。
四是新农民是在市场经济中磨练出来的
针对有学者和地方政府官员合伙掀起“培养新农民”的导向性讨论,试图通过他们把现在的“旧农民”培养成“新农民”,我在《新农民是在市场经济中磨练出来的》[4]一文中指出,他们在此是不明白一个常识,即新农民是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锻炼出来、磨练出来的,而不是在课堂里、书本里培养出来的。但是,我并不反对给予农民以各种职业技能培训,而且认为这种职业技能培训应该越快越多越好。此外还应看到,实践中用人单位无一例外地都自己出钱培训招聘的农民工。因此,怎么样的培训农民才有效率、效果才好?怎么样把政府财政有限的培训经费用在急需的地方,看来还得好好地研究一番。不过,由地方政府机关垄断着来做,肯定不是一个好的理性选择。
五是“农民懒惰致贫说”的荒谬性。
针对长期来人们一谈到穷人致贫原因,无一不归结为懒惰,我在《试论几个“农民致贫说”的荒谬性》一文中[5]认为,“穷人懒惰致贫说”的错误,首先是忽视了贫穷农户面临的主要矛盾是缺少赚钱门路;因懒惰致贫的案例在贫困地区、在穷人当中都是个别的,并不能代表所有的穷人,不能以偏概全。第二,即使在发达地区、已经富裕起来的人群当中,也可以寻找出一些被视为懒惰的典型例子,特别是在政府官员、学者当中也可以举出一些“等、靠、要”和爱睡懒觉乃至终日无所事事的例子,比如某些党政机关干部也是“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懒得十分出奇,但是我们却不能由此得出“党政官员懒惰”的结论。第三,穷人天生都是勤劳的,他们一时的懒惰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社会并没有为他们提供将其活劳动结合的足够的机会和生产资料,穷人主观上的辛勤劳作却没有对象。而且,我们实施的大规模扶贫开发项目,原意是为穷人创造就业和赚钱的机会,但是由于现有扶贫体制与机制设计上的弊端,使宝贵的扶贫资源难以送达真正的穷人;穷人眼巴巴地看着富人“争夺”扶贫资源而不得不无活可干。说到穷人“等、靠、要”,这是他们在生存不下去或不能体面生存时的理性选择,也正好说明了社会应该把温暖、机会和资源及时地送达他们。
六是“穷人愚昧说”忽视了维持生存的本能使贫穷农户慎重地接受新技术。
学者乃至社会不理解贫穷农户的另一行为,是他们慎重地接受新技术,以至于由此断言“穷人愚昧”。我认为,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尚有待健全完善的大环境下,贫困农户在农业技术采用上属于风险躲避型,权衡的结果往往是追求收入的稳定,以免使本已极低的生活水平因遭受意外的损失而降低到难以接受的程度和被饿死的可能。社会和扶贫者所要做的,不应该是口头上的说教和现行的非穷人示范。口头说教,尤如画饼充饥,难以使穷人相信;非穷人示范,并无示范作用。
七是“穷人不愿接受教育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学者乃至社会不理解贫穷农户的又一行为,是他们不愿意多接受教育。我认为,“穷人不愿接受教育说”仅是看到了现象,而没有抓住现象里边的本质,即我们对贫困地区教育的供给没有放在提高穷人素质上,因而对穷人的吸引力不强。更进一步的分析还可以看到,贫困地区本来不多的教育投资,大部分用在了以升学为主要目标上,但却没放在能使穷人家的子女跳出“农门”的基础教育上,贫困农户节衣缩食供孩子读完小学、中学后不但没有学到回乡脱贫致富的技术,反而因跳不出“农门”而扭曲了性情,使贫困农户觉得这样的学校与其上还不如不上。还有,贫困农户付不起越来越高的子女教育经费。令人沮丧的是,虽然我国几乎所有的农业开发和扶贫攻坚项目都安排了培训,也确实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这些培训有许多并没有瞄准贫穷农户。
八是“穷人酗酒说” 并不符合中国贫困农村真正酗酒者的实际。
学者乃至社会不理解贫穷农户的再一行为,是他们酗酒致贫。而我在农村的调查表明,穷人并不是经常喝酒的,更不要说酗酒了,仅有个别人偶尔喝酒致醉。典型调查村中的农民饮酒,除过年过节外,平时饮酒主要发生在亲属间举办红白喜事时;此外还有不少贫困农户一年中都没有饮酒,表明他们由于太贫穷了,不但过年买不起酒,而且也没有参加亲属间的红白喜事饮酒。与贫困农户极少饮酒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贫困县、乡、村社干部特别是城市,饮酒却非常频繁,许多人做到了天天饮酒。
九是“穷人多生子女致贫说”并不反映贫穷农户的生育观。
学者乃至社会不理解贫穷农户的还有一行为,是他们多生子女致贫。而我的调查表明,在我国农村现代化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尚需走较长路程的情况下,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农民仍然需要一定数量的人口才能维持生存下去。计划生育在我国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的重点、难点,不在贫困农户家庭,而在于农村中的村社干部和先富裕起来的农户身上。
十是“穷人破坏生态环境说”完全不符合我国生态被破坏的实际。
长期来,人们往往认为我国森林被过度砍伐、环境被破坏的责任者是农民,特别是穷人。我的调研表明这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大量的森林砍伐,一是国有森工企业的砍伐,直到1999年天然林禁伐才停止;二是政治运动对森林的破坏。而且还要看到,山区贫困农民要生存,就需要有一定量的土地生产粮食,就需要一定量的木柴用来煮饭、煮猪食、冬季取暖,而在我国现有科学技术和城乡二元经济难以很快消除的条件下,解决毁林开荒增加土地和陡坡垦殖等问题就一直是个难题。
十一是农民是最讲信用的。
我们国家仍处于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标志之一是社会信用有待重建和提升,于是有的学者和官员便一直指责农民是最不讲信用。我在《喜闻温家宝称赞“农民是最讲信用的”》[6]一文中认为,温总理这句称赞话里用的“最”字,就是指的在全国,没有比农民的信用再好的了。根据我的研究,目前就以金融信用程度来看,按照从高到低排序,依此是:1.农民;2.城镇居民;3.外资企业;4.民营企业;5.集体企业;6.国有企业;8.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后来中央严禁官员经商)。农民是最讲信用的,这是从大量统计资料分析中得出的结论。当然,这里谈的农民的高信用,是在一定的制度约束条件下。此外,农民之所以愿意“最讲信用”,还在于农民生活在农村熟人社会的舆论监督。
十二是怎样认识农民的民主意识。
有学者在珠江三角洲农村调查时发现,村民参加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每人每次可领补贴,因此参选率较高,由此认定农民们的民主意识不高。我在《不能轻易认定农民们的民主意识不高》[7]一文中认为,从粉碎“四人帮”后农民首创到全国推广直接选举村委会,足可以认定农民民主意识高的结论,至于参加选举领取补贴费的性质应定为村民误工补贴,是正当的,合情合理的。君不见城市里的选举,也是有补贴费的,为什么城市里拿补贴合理,村民拿补贴就不合理。再说,村民选举时拿的补贴费是村集体里积累,并没有让政府财政掏腰包,何错之有?!
十三是永远不要指责农民会患上财政依赖症。
针对有人指责农民患上了财政依赖症,我在《永远不要指责农民会患上财政依赖症》[8]一文中认为,当前农村第一位的问题,是长期来我们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太不够、太少的问题。农民作为国家弱势群体,几乎所有的国家财政都是给予补贴的,而且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补贴的面越大、补贴的数量越多。那么,是不是将来农业大发展了,农业现代化实现了,就不需要补贴了呢?也不是的。
十四是“农村代际剥削论”错在哪?
针对有学者指责农村父母对子女的赠予是代际剥削,我在《“农村代际剥削论”错在哪?》[9]一文中认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予是一个家庭内部的私事,社会和公权力不宜指责与干预。再说赠与还具有维系家庭的意义和重要的社会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或缓解社会矛盾。特别是,赠予与剥削是不能混同的,剥削是“阶级斗争学说”中不同阶级之间的敌对行为。把赠予说成是剥削,错就错在客观上为“煽动”“鼓动”亲属之间乃至社会上人们之间相互争斗,破坏社会和谐,提供了理论依据。我还觉得,老农民们把自己辛苦一生的积蓄赠予自己的子女,是光明磊落的。这比我国那些权贵们靠自己的权利为自己的子女升高官、发大财、出国留学、换取美国绿卡,要光明磊落得多!
十五是不能指责“公司+农户”是“资本家剥夺小农”。
针对有学者指责“公司+农户”是“资本家剥削小农”,我在《不能指责“公司+农户”是“资本家剥夺小农”》[10]一文中认为,作为贬义的“资本家”帽子,是不能随便乱扣的。即使是马克思在使用“资本家”这个词时,也是有特定含义和具体所指的,并没有主张统统打倒。作为龙头企业(私人企业)的所有者农民企业家,不能认定为剥削农民的资本家,反而应看成是带领农民致富的带头人。我在农村调查听到的反映,现在的农民企业家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此外,我们社会是不是产生了新资产阶级的问题,是一个十分重大、十分复杂、十分敏感的问题,不易匆忙下结论;重提“资本家剥削小农”,弄不好只会引起社会混乱。
十六是“农民工非理性消费有害论”不能成立。
针对有学者指责农民工在城市形成了高消费习惯,回农村后受消费刺激将会很快把积蓄花光,花光了积蓄就会偷盗抢劫,我在《农民工非理性消费有害论”不能成立》[11]一文中认为,这种“农民非理性消费有害论”是不能成立的。从农民也是理性经济人的理论来看,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赚的钱怎么消费,都是会理性算计的,轻信别人煽动而非理性消费的也有,但毕竟是个别的,不能以偏概全。就消费与生产的关系来看,在一个农户家庭虽然可以大致地加以划分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但是在多数时候却是很难区分的,包括学者在内的外来人的指手画脚往往都是瞎说。断言农民工形成了高消费的习惯,并以此得出“农民非理性消费”为时尚早。
三、我对有的地方实践偏离的质疑
乡村建设实践中,各地都曾出现过偏离正确轨道的行为,我曾经质疑过的有以下几点:
一是乡村振兴不宜再搞堆钱示范。
示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常见的一种工作方法。各地方各部门在执行上级有关重大战略时,往往选择几个点作为示范,一二把手亲自挂帅,财政拨出巨额资金,金融不计成本放贷,抽调精兵强将,在物资短缺时代还优先供应物资,试点当然搞得有模有样,鹤立鸡群。我在《乡村振兴不宜再搞堆钱示范》[12]一文中指出,堆钱示范在指导思想上存在着脱离现实的形式主义目标;虽然堆钱示范地方的官员自我感觉良好,但是后果很严重:一是偏离了政府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品的职能;二是这样的试点并不具有推广价值,示范点周边百姓普遍不服气,不愿意向他们学习;三是凡是堆钱示范的地方,一般都伴随着基层腐败,导致政府公信力降低。
二是乡村振兴不能搞政府补贴个别农户盖别墅。
我到云南一些贫困地区调研时,发现有的地方在搞“政府补贴个别农民盖别墅”,觉得这是一种偏离新农村建设宗旨的反常行为。于是写出《新农村建设不能搞“政府补贴农民盖别墅”》[13],我认为,这种“政府补贴农民盖别墅”错误很严重:首先并不是中央的要求;二是偏离了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三是偏离了政府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品的职能;四是仍然是堆钱示范的套路,导致了社会不公平;五是有的地方还搞摊派,偏离了政府不许搞摊派的要求。
三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能带有恩赐心态。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有的地方官员把自己执行中央决策所做的具体工作看成是对农民的“恩赐”“救济”“关照”“指引”“领导”。我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能带有恩赐心态》[14]一文中指出,恩赐是一种很不正常的心态和行为,错在没有看到我国的农民为国家做出的巨大贡献;没有看到现在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是整个国家建设的大局需要;没有看到现代国家必须平等对待农民的惯例;其中也暗藏着试图暗地里利用职权谋私腐败的企图。
四是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金融运作权。
针对有关部门迟迟不愿放开农村金融,我在《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金融运作权》[15]一文中指出,所谓农民金融运作权,指的是农民具有的在国家政策与法律允许下组建金融机构、运作金融产品与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以及从国家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农民运作金融权是农民应得的“货币资本化权”,是他们应得的“人权”之一。我和我的同事多次到农村调查时都发现,农民普遍要求获得金融贷款,普遍要求成立自己的金融组织,普遍要求金融运作权。满足农民需求,首先要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制农村金融的一整套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法规。
五是政府首先应把已经承诺的农村公共服务品切实兑现。
我在我们单位对口扶贫的云南省宁蒗县调研时发现,政府已经出台的不少有关农村公共服务品的好政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贯彻落实并不理想:有的新的好政策来了,老的、还没有完全落实的政策便被放到了一边。老百姓形容说是“好政策一个接一个,但有的却是‘猴子掰玉米,掰一个放一个’”。为此我写出《政府首先应把已经承诺的农村公共服务品切实兑现》[16],文中指出:小康村建设尚未“进村”便被搁置,接踵而来的新农村建设却是“雷声大,雨点小”和“政府机关得利多,农民受益微”;各个政府部门的“村村通”建设都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缺漏多,实用差”等问题;义务教育建设“标准低、补贴少、质量差、危房多”;新型合作医疗建设“补贴少、水平低、服务差”;环境建设中政府财政应该拿的钱太少,农民们反映要么没有直接受益,要么是“不够塞牙缝”;农村水利设施严重不足,江河治理任务艰巨,等。我的文章引起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当即批示有关部门解决。
六是政府不宜为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兜底”。
成都市是我国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最早的城市,第一个“吃螃蟹”,意义重大。成都市的试点方案规定:一旦出现违约,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成都市设立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按基准价格收购。这被称为“政府兜底”。我在初步研究成都试点的做法后觉得,这种“政府兜底”的做法只能是过渡措施,不宜作为中长期战略而提倡。为此,我写了《政府不宜为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兜底”》[17],指出,由于政府没有那么多的金钱,“政府兜底”不具有普遍意义。而且,政府以有限的金钱来“兜底”,就必然出现有的土地抵押贷款农户还不起款时获得了“兜底”,而另一些农户却不能获得“兜底”,从而产生新的不公平。特别是,政府的钱不能用于微观竞争性经济活动。成都的试点告诉我们,一定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创建农村金融保险新体系。
七是“扶贫”怎么就异化成了对富人的“造富”?
我国扶贫实践中屡屡出现宝贵的资金等扶贫资源被基层官员、富人和强势集团使用,从而使“扶贫”变成了对富人的“造富”“垒富”。我在《“扶贫”怎么就异化成了对富人的“造富”?》[18]一文中指出,有种说法叫“贫困地区艰苦,给贫困地区干部提供好的办公大楼和小汽车,才能使他们安心在贫困地区工作。”我觉得,最根本的在于解决制度缺陷问题,现有的制度设计的最大缺陷,就是假设政府机关和富人的道德水准很高,而实际上他们的道德水准和老百姓差不多。此外,如果我们放手发展一些有责任感、有专业精神的民间组织参与扶贫等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则专门负责监管,这样一来“扶贫造富”现象和问题,将会大大减少,而且出现了也不难纠正。
八是怎样看待农民进城享受市民待遇又不放弃家里的承包土地。
随着国家逐步让进城农民工享受市民待遇,有的地方就打算让这部分农民工放弃家里承包土地。我在《怎样看待农民工进城享受市民待遇又不放弃家里承包土地?》[19]一文中认为,农民进城享受市民待遇又不放弃家里的承包土地,这是国家与社会对农民长期被剥夺的一种补偿,体现了社会对农民的公平与合理。谈到农民利益被剥夺,学界长期的看法是农民不得不为国家做出的贡献,但是这种贡献却是无偿半无偿的,并不存在与农民的等价交换,因而有的学者直接归纳为被剥夺。再说农民进城享受市民待遇又不放弃家里承包土地,这是国家的法律规定。
九是向尚未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我在《向尚未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20]一文中提出,经过努力,凡是在城镇落了户的农民工,其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已经基本解决(标准有待提高);当前存在的问题是不够条件与不愿意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这是与他们对城镇城市做出的贡献相匹配的,是对他们做出的贡献的回报,是他们应该得到的份内补偿。当然有个政府财务支出问题。其实,只要把已经查出的那些贪官的充公财产拿出一部分,就完全可以解决了。
十是物业税决不能打农民住宅的主意。
针对有学者建议向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成员征收物业税,我在《物业税决不能打农民住宅的主意》[21]一文中中持反对态度,其理由:一是农民从总体上看仍然处于纳不起税的状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更为贫困;二是农民的住宅不但是住宅,还是维持家庭简单再生产的场所,向其征收物业税无疑是“杀鸡取卵”;三是农民为国家所做的贡献很大,而从国家得到的帮助仍然太少;四是就操作层面看,农民住宅物业税的征收成本太高,政府和社会都将负担不起。
十一是城市规划师怎么就画不出农民需要的新图纸?
有的学者曾献计请城市里的规划师下乡,设计什么新农村建设的图纸,试图以此把他们心目中的“旧农村”改造为“新农村”。我在《城市规划师怎么就画不出农民需要的图纸?》[22]一文中指出,这不是什么好主意!各地都曾出现城市规划师照抄照搬城市规划,“整齐划一”的街道改造,“样板农户”清一色水泥钢筋高楼,没有宅院,不能饲养家禽、牲畜。因为据设计师解释,家禽、牲畜太脏,很不符合“新农村”的卫生要求,只好忍痛割爱了;二是投入很大,村民负担不起,仅有极个别的当地政府的“样板村”“样板户”采纳(原因是政府出钱,不用“样板村”“样板户”出钱);三是要收取不菲的设计费,想发新农村建设规划设计的“财”,农民们出不起。再往深处研究,原来城市规划师们没有接受过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教育;当然我国目前尚不具备由城市规划师们为新农村设计的体制与机制。
十二是农民是森林、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性保护的敌人还是主人?
我在多篇文章中指出,现行的森林、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模式显然是以当地贫困村民不愿意、不能够管理自然资源为根据的。但实践证明,持续有效的保护必须以当地周边的农村发展并以当地社区村民为主体才能够真正实现,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周边农村进行合作管理或共管是中国保护区管理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选择。一是承认社区村民是当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的除外)的主人;二是充分相信村民愿意保护当地自然资源;三是相信当地村民具有管理好本社区资源的能力;四是依靠当地村民进行保护。
四、把研究理论付诸实施,在实施中发现与完善理论
回顾我从事经济学研究的历史,一个最大的幸运是曾经主持或参与实施过一批农村发展项目,有机会把理论观点付诸实践,又在实践中发现、验证理论观点。其中,我和我的同事曾致力于将国际上以下有关先进的理念进行了引进与推广。
一是在全国第一个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并本土化社会(区)林业的理论与方法。
社会(区)林业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世界上出现的一个新的概念、理论。所谓社会(区)林业,最简单的定义就是村民自己的林业。1992年,我的同事袁德政、郑宝华和于小刚合著《社会林业学概述》,为全国第一本引进的社会(区)林业学著作;1992—1998年,我以领导小组副组长身份与云南省林业厅联合主持国际基金资助中国第一个社会林业项目。社会林业与传统林业的根本区别,在于理论指导思想上相信不相信农民愿意管理、能够管理和可以管理林业。社会林业强调当地村民需要而且也能够从森林等自然资源中获取他们家庭生产生活的收益;当地村民喜欢并栽种适宜当地立地条件、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生态效益的树种,而不是有的政府官员头脑里那种村民“不愿意栽树”“不愿意保护树木”“不会保护树木”等意识。
二是在全国第一批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并本土化社区共管自然资源的理论与方法。
2000—2005年,我申请成功并主持全球环境基金(GEF)资助中国的第一个中型项目“中国云南省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试验示范项目”(YUEP)。项目试验的社区共管,当地县、乡政府林业局、保护局等机构官员则参与到社区共管组织中,以平等身份与村民委员会委员共同讨论管理好本社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协调好社区内的各种关系,及时解决各种矛盾、冲突,成为村民与政府部门交流、沟通的平台及机会。
三是社区共管组织成员由村民组合竞选。
2000年,在我主持的YUEP项目试验中,实践了由村民直接选举管理自然资源的社区共管组织;2007年12月,我以专家身份,将YUEP项目民主选举做法推广至广西金秀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参与式保护与社区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项目,也顺利进行了村民直接选举村保护与发展协会成员的实践,实现了赋权于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农民的初衷。其程序和我国已有的村级选举不同点在于:海选候选人,而不事先指定候选人;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介绍自己如能当选后的行动承诺,当场接受选民的质询;移植安徽社科院辛秋水研究员发明的组合竞选制等。
四是试验的贫困村基金项目经验在全国推广。
2000年,我在主持的YUEP项目的48个村中运作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一方面使贫困户有了创收的贷款支持;另一方面,基金利息成为共管组织持续性支持的经济基础。项目经验已由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以内参报中央参阅;我曾应邀在国家财政部召开的全国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工作会议上介绍;又在十多个核心期刊发表总结文章;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南方周末等媒体先后派记者采访报道。事过6年后的2006年,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财政部联合在全国推广这种贫困村级基金项目扶贫模式。
五是在全国第一次引入试验、推广并本土化参与式农村快速评估(PRA)的理论与方法。
所谓PRA,是在外来者(学者、志愿者或官员)的协助下,使当地人应用他们的知识,分析与他们自己生产生活有关的环境和条件,制定今后的发展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最终使当地人从中受益的一种理论、方法与实践活动。
1992年,我的同事袁德政、郑宝华和于小刚合著的全国第一本《社会林业学概述》中,在全国第一次介绍了“参与式农村快速评估(PRA)”。1989—1999年,我和我所在的研究所参与国际基金无偿援助中国第一个大型扶贫项目“中国云南省贫困山区综合开发试验示范与推广项目”(简称“云南扶贫项目,YUM”),我出任项目领导小组成员;YUM项目奖学金先后选送云南70多名(其中我所在的研究所12名)年轻学者,赴国外攻读农村发展的硕士博士学位,学成归国后替代国际专家成为国际组织援华农村发展项目咨询、培训与评估专家,在推广PRA理论与方法中发挥重大作用。1995年,我组织我所在的研究所为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IDRC)资助中国的23个农村发展项目进行包括PRA在内的《农村发展中的社会科学方法》培训。
针对现行的社会调查方法存在的信息失真、不可重复性等缺陷,我和我的同事把问卷调查和国际上流行的参与式会议法结合起来,较好地克服了现行农村调查方法的缺陷。这一方法认为,调研组进村后召开村民大会,讲明调研宗旨后,让村民自由结成5~8人的小组填写问卷表,由于共同讨论、互相补充、互相纠正,从而比单个农户填写节省了一半以上时间,而且填写的准确性大大增加,特别是可以使该调研结果具有了其他调研者的可重复性。
六是试行实物信贷扶贫。
20世纪90年代初,我作为云南社会林业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设计、试验实施了农户社会林业计划、对森林周边社区最贫困农户扶持的“母猪‘礼品’传递”(项目购买母猪并人工授精后,由一家贫困户先养,等下小猪后将母猪传给另一家贫困户,如此循环),以解决最贫困农户以温饱为目标的实物信贷试验等子项目。其中实物信贷的主要做法是:由贷款贫困农户协会将贷得的款额购买贷款农户所需要的良种、化肥、地膜、农药、农机具等物资转贷给贫困农户,并指导贫困农户实施;秋收后,贫困农户用增产的粮食归还贷款本息。这一做法的贡献,解决了贫困户发展生产缺贷款和运作风险的问题,有效地遏制了高利贷在农村的猖獗活动和对贫困农户的高利盘剥。
1999年2月5—6日,我在昆明主持召开了“扶持最贫困农户国际研讨会”,应邀出席的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官员郭瑞香,国内著名扶贫专家刘文璞教授、汪三贵博士等,光明日报理论部孙明泉编审等。我的同事赵鸭桥、董棣合作的专著《对极贫困人口扶贫的试验研究》,由云南科技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
[1] 本文首发爱思想网,2007-10-12。
[2] 本文原载《经济学消息报》2007年8月10日6版。
[3] 本文首发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7-11-20。
[4] 本文首发中央党校《学习时报》2007年10月15日4版。
[5] 本文删节稿曾发表于《红旗文稿》2003年第8期,原稿首发爱思想网,2006-4-24。
[6] 本文首发《中国改革报》2007年5月10日5版。
[7] 本文首发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7-6-26。
[8] 本文原载《经济学消息报》2007年5月25日3版。
[9] 本文首发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11-08-23。
[10] 本文首发《经济学消息报》2007年4月13日6版。
[11] 本文原载《经济学消息报》2009年2月20日1版转7版。
[12] 本文首发:中国乡村发现网,2018-10-10。
[13] 本文首发:三农中国网,2006-12-21。
[14] 本文首发:爱思想网,2018-10-05。
[15] 本文首发:中国改革论坛网,2012-06-25。
[16] 本文文摘要稿曾刊载于《中国乡村发现》2007年11月第6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4月版。
[17] 本文首发:中国智库网,2011-2-18。
[18] 本文首发:中国农村研究网,2007-4-16。
[19] 本文首发:农村土地网,2013-01-21。
[20] 本文首发:爱思想网,2014-11-18。
[21] 本文原载《经济学消息报》2009年7月10日1版。
[22] 本文首发:中国农村研究网,200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