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鹏 孙仕德:论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终结的路径及制度选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18 次 更新时间:2014-03-10 15:46

进入专题: 城乡一体化   农地流转   农业现代化  

王如鹏   孙仕德  


【内容提要】城乡一体化的实质在于城乡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同质化,即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实现城乡经济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结构的一体化。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路径就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即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我国农村,要想实现农业现代化这一目标,必须进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城乡土地制度的一体化和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

【关 键 词】城乡一体化/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现代化

 

城乡分割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城市和乡村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导致城市和乡村分离的基本动因和历史条件是社会分工。城乡分离与对立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导致城乡分立,社会分工首先导致工商业与农业的分离和城市的出现,从而进一步引起城乡利益的对立[1]。另一方面,生产力发展水平又不够高,旧的社会分工的存在。城市和乡村生产力和生产要素分布不均只是工农业发展水平不够高的表现,这种差异会影响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2]。

中国城乡二元格局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形成过程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恢复生产,维护国家的主权,实现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对物力和人力资源进行计划调配。一方面,由于农村实行均田制,取消了利用土地剥削的阶级,劳动力的供给数量增加,但生产技术没有改进,收益率的降低,大批的农村人口开始涌入城市;另一方面大量的军转人员安置在城市,而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较低,容纳能力有限的城市不堪重负,所以实行限制农村人口进城。尽管解放后第一部宪法第90条赋予了中国公民有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但在以后的几十年里先后颁布了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禁止农民流入城市。《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文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户籍制度,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全方位的权利义务差别,把中国公民分为农民和市民两部分,完全强化了社会两大分工。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农村土地制度是城乡二元格局的经济基础。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城市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容纳人口的能力越来越强,农民工对城市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与来越大,城市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农民工。但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却仍然约束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城乡土地制度的差异是造成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农村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城乡利益分配失衡的主要原因,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造成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发展大大滞后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严重影响到工业化进程和城乡发展一体化。

城乡关系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结构的基础,它的变化能够引起社会结构的一系列变迁。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认为城乡关系的改变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面貌的改变。所以,要想实现城乡统一必须首先消除城乡之间的对立[3]。马克思认为,城乡的统一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之上,到那时,城乡居民只有分工的区别,没有阶级的划分,最终才能够消除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及脑体力差别。接下来的城乡关系将是结合城乡生活方式的优点、避免两者的缺点的相互和谐的统一体。恩格斯说过:“我们的小农正如任何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的走向死亡”[4]。遵循这个理论指导,我们现阶段所要做的应当是改变农村小农经济的状况,在农民与土地分离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社会化大生产,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把现在的农民大部分转变成农业产业工人。社会成员只有工种的不同,没有身份的差别。

 

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路径

城乡一体化的含义是城乡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共同发展,不是把农民都搬迁到城市里去,也不是把农村都变为城市,而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生产、生活方式的趋同。这就需要实现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即农业现代化。

一、农业现代化是消除城乡差别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城乡的对立和差别“只是工农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的表现”[5]。如果每个人的生产力水平能够提高数倍,生产出可供更多消费的产品,那么城市将会有更大的力量来支援农村的发展,科学技术将被大量的运用于农业,实现农业的工业化、科学化[6]。所以,农业现代化是提高生产力水平、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基本路径。

所谓农业现代化是指以现代科学技术装备农业生产,以科学方法管理和组织农业生产,使农业生产转变到当代先进水平的过程。现代化农业与传统农业相对应,其基本特征:一是科学化。现代农业是以科技创新为增长点的农业,以当今最先进的农业生产和研发技术、最为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方法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模式为支撑;二是集约化。强调精耕细作,注重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提高了综合效益;三是产业化。农业产业化使农业生产有了分工和协作,提高了专业化水平和劳动效率,不仅让农民获得生产环节的效益,而且能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四是社会化。农业生产社会化要求立足于整个社会来组织各种农业生产资源、在充分社会分工的基础上进行农业资源的优化与配置。它集合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资源,相互配合,相互依赖,互济共生,协调发展,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五是商品化、市场化。农产品商品化,意味着农民围绕着社会需求而生产,以市场为导向,面向市场来组织生产,为社会提供产品,只有实现农产品商品化,才有可能在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实现规模化生产,以提高农业产值,增加收入。

现代化农业的表现形式是土地的高产出率、高资源产出率、高劳动生产率和高产品商品率,是实现农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农业。它建立在高度的社会分工基础之上,是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就业、实现城乡统一的必经之路,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历史必然。

二、农业现代化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平等的基础。农业现代化可实现农民身份的转变,为城乡社会一体化发展奠定社会基础。中国城乡居民社会地位不平等皆因农民身份。因户籍而产生的身份差异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权利义务上的差异,如就业、受教育、社保福利、乃至居住权等方面所享受到的权力都不平等。中国农民只要不改变户籍身份,不管现在干什么工作,也不论你穷富,依然还是“农民”。比如:“农民工”、“农民企业家”等。不改变户籍,“农民”的身份永远也抹不掉。

建立现代化农业,使农民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解放了土地,也就解放了农民,农民转化为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农业产业工人。即农民转让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后,不论是到城市里的工厂上班成为worker,还是留在当地的农场或其他农业经合组织里成为farmer,都可以像城市里的居民一样,成为真正的靠出卖自己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从理念上、法律上自然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社会身份与地位。从而平等地享受到国家所设置的各种福利待遇。

三、农业现代化可以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的收入。我国农业人多地少,2009年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农业部课题组认为,按照现在的农业技术水平,每个劳动力大约可以种12.7亩地,中国有1.96亿农业劳动力足够了[7]。而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2005年我国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为29975.5万人。把这两个数据进行对照可以得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大约在一亿左右。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主要是以农业剩余劳动时间的形式存在,属于隐性失业。这就说明我国的农村劳动力资源存在严重的浪费,劳动效率低下,这也是造成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现代农业是一种“大农业”。它不仅包括传统农业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等,还包括产前的农业机械、农药、化肥、水利和地膜,产后的加工、储藏、运输、营销以及进出口贸易等,实际上贯穿了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环节,成为一个以市场为中心的庞大产业群。产业链延伸到农产品的加工、运输、贸易、优良品种的研发等部门。农业生产链条的延长,增加了就业岗位,可以在农业部门内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在于增加农民收入。一般人在谈到“三农”问题时,往往强调人均耕地面积不足,把农民的收入过低归结于人多地少。其实在现代化农业中,资本和技术才是影响农业效益的关键性因素,土地只不过是个基础性的条件。人均国土面积和耕地面积与人均收入及国民经济的发达之间并不成正比例关系。荷兰人口密度为419人每平方公里,2004年人均GDP26310美元,世界排名13。俄罗斯人口密度为8.6人/,是世界上人口密度较小的国家[8]。但其国民生产总值目前刚过一万亿美元,在一般年份,国内的粮食不能自给。而与俄罗斯纬度相同的荷兰,人口密度是它的40多倍,却是欧洲粮食出口大国,人均GDP是它的6倍多。这说明,决定经济社会发达程度及国民收入的关键因素不是人均土地,而是土地的产出率。中国传统农业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率一直领先于世界,但劳动生产率则相对低得多。我们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只相当于美国的1%,即便在我国内部相比,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也仅相当于第二产业劳动生产率的1/3,相当于第三产业劳动生产率的1/4。如此低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不能够保证国家农产品的供应和粮食安全的,也不能支撑现代化的工业和现代化的城市的发展[9]。低效率的农业只能贬低农民的劳动力价值,农民的收入是不可能迅速提高的。当前难以提高农业效率的原因在于农业劳动力外部转移受限和农业内部分工不足。劳动力向外部转移取决于工商对劳动力的吸收水平,我国的城市相对于庞大的人口来说,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还是有限的,不仅取决于城市化的政策,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工业化的水平。劳动力向外部的转移不是解决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根本措施。问题的根本在于农业生产实现工业化、乡村城镇化。从农业内部解决剩余劳动力问题和收入问题。

我国的农业一直实行的是数量型的农业发展模式,目的在于解决温饱问题。这一发展模式使我国农产品的供给由长期短缺转变为供需总量大体平衡,继而转变为结构性和地区性的相对过剩,“菜篮子工程”的直接目的就是解决城镇人口的吃饭问题,而不是为了农民的增收。其产生的直接效果就是农民增产不增收。再者,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小,农业生产的利润率又低,能够获取的利润非常有限,而面临的市场风险却很大。在城市化、工业化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农民的收入相对下降是个必然。只有发展现代化农业,在规模化的基础上,农户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为目的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调整,发展效益型农业,才是农民增收的必然途径[10]。

四、农业现代化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途径。发展现代农业,既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城乡发展失衡会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城乡一体化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最佳方式,城乡融合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更高境界。我们要实现完全小康社会,城乡必须均衡发展,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现代化的农业、农村和农民,发达昌盛的城市也不可能建立起来。根据“木桶理论”,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不是取决于发展最快的那个部门,而是取决于发展最慢的那个部门。农业实现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业工业化的目标才能实现,城乡统筹才能实现。

 

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制度选择

建立现代农业,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比如物权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农村信贷制度、农村住宅流转制度、土地征用制度等等。当前首要的是农地制度的创新。

一、土地制度创新——国有基础上的土地流转制度。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解决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以实现各成员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对生产力的能动作用,对社会及经济结构的构建有着重大作用。当一种制度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时候,必须进行改革。

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发生分离,给予农民充分的自主经营权,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伟大创新。但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土地使用的封闭性、凝固性出现了土地的分散占用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人人分地、户户种田、小而全的小农经济致使农民的积累水平低、无力依靠自己的积累来实施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规模化、产业化、工厂化,影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这种制度安排把农户束缚在狭小分散的土地上,加强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现象,阻碍了工业化的进程[11]。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第一,建立更加明晰的农地产权制度。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中国经济已经转型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产权明晰、利益多元化,应该实行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土地私有制;还有人认为应该通过土地整体国有化,实现永佃制[12]、“永包制”[13]。笔者认为,农村产权制度的核心是打破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确保农民对土地有更充分的、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一是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国家成为农村土地的唯一所有权主体;二是农民对国有化后的农村土地享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之所以规定70年的使用权,就是要实现与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属性及权年限完全相同;

第二,建立完善的农地流转市场。当前我国农户过于分散的经营制约了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步伐,生产力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变迁。突破土地使用权的封闭性和凝固性,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土地有序地向一些农户或者农业经营组织适当集中,这样一方面可让一些不肯种或不愿多种田的农民有序地出让土地,另一方面又使想种田的农户获得更多的土地。以适应农业生产技术变化的需要,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做到:首先,土地的流转必须由权力部门和政府作出科学的规划,划分出农用地和非农用地。不同用途的土地流转的途径和审批方式不同。其次,赋予农民独立的农村土地流转权,农民自己有权决定土地使用权是转还是不转,转让及收回时间,转让的具体条件等。政府在交易的过程中只起到监管、引导、激励作用,监督农村土地的流转途径是否合法、是否公平,是否符合转让的法定条件等程序和过程。政府不再是农村土地交易的一方,不能凭借行政权力干预农民土地流转,更不能从农村土地的流转中获取交易上的利益。再次,土地流转方式实行市场化。由交易双方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进行农村土地的流转。需要配套的是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机制、管理机制、利益机制和风险机制。总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设置一定要保护18亿亩耕地并保障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总的目的就是让农村土地可以以转包、转让、抵押、出租等方式自由流转。同时为了限制农村土地过分集中和强制性的交易,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对于转让的土地,国家通过税收等方式进行调控。

二、组织创新——加强新型农业合作社建设。生产组织是生产资源的配置单位,是生产方式的体现者和承载者,它对生产力的发展有着巨大的能动作用。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从本质上说,并没有改变农村社会固有的经济结构,仅仅是一种生产组织上的回归,这次改革打破了激进时期超越农村生产力水平的组织制度,使生产组织由生产队重新回到家庭。不论是高级时期合作社还是人民公社时期,中国的农村经济都是自然或半自然经济,在这种经济条件下,家庭的内部分工及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使得家庭生产成本低、效率高,比其他生产组织更具优越性,体现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所以家庭承包制促进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发展现代化农业,仅靠家庭组织是不能胜任的。必须培育与先进生产力相符合的生产组织。从农业发展史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生产组织:家庭、村集体、农业股份公司、农场、农庄等。这几种农业生产组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各自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家庭经营,它贯穿整个农业发展的历史。我们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客观上需要建立与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相匹配的经济组织。依据我国的国体及生产力发展的趋势,农业合作组织就是理想的选择。对此,党的十七大又对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作了重要论述,即:“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明确提出,农民将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通过合作社组合成大规模经济。恩格斯在另一篇文章《共产主义原理》中也指出了城乡融合的组织形式,即实行农民合作社。通过合作社组合成大规模经济,实现城乡融合。

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是具有劳动力所有权和可支配的财产所有权或土地占有权的个人自愿联合的经济形式。在这个组织体中,个人的权利不是被取消,而是将其部分权能派生、集合成相对独立的公共权力,在个人权利的支配下,选举或聘任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并监督他们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和结果,保持对其罢免的权利。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公共权力不是来自于国家,而是来自全体参加合作社的成员个人权利所派生出来的权能与集合。参加合作社后,成员个人的权利不是被取消,而是集合一部分权能形成总体的公共权力,并且个体成员保留控制这个总体性公共权力的权力以及推出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农业合作社是拥有人身权、劳动力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劳动者的联合,是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利益、发展自己的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组织形式。合作社的性质是集体组织,马克思对它有高度的评价:“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痉挛现象,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就是共产主义吗?”[14]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根本利益的保障在于向工业生产方式转化,个体小农经济不可能实现这个目的。合作社中,劳动力所有权成为第一经济权利,它所派生的劳动力占有权成为合作社中的总体权利,并支配劳动力的使用权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小块的土地占有权派生出来的使用权集合起来,形成较大块土地的使用权,这是规模经营必备的条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占有权集合起来,形成较大规模生产资料和资金的占有、使用权。这是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机械化,农业科技研发投入的必要条件。

也许有人会拿上世纪五十年初我国的农业合作社作为例证来反对在搞农业合作社。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农业合作社,是在政府的强制外力的作用下而集合在一起的,并不是在分工协作基础上的真正合作社。并且没等全面推行便被社会性的政治运动卷入集体化的人民公社。这种合作社与我们为你所要实施的农业合作社有着质的区别,形同神不同。上世纪的合作社发展到后期,不再承认农民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集合起来的生产资料被异化为合作社成员不能驾控的“集体财产”,合作社的公共权利不是有成员的所有权派生集合成的,而是来源于国家的授权。合作社的农民也无权处分入社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更为严重的是合作社的成员对自己的劳动力失去了所有权。所以,合作社中既不是以投入为依据进行分配,也不是按照劳动力的投入来分配,成员怠工或“搭乘车”现象十分普遍。那绝不是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取得政权以后所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社。

我们这里所要建的农民合作社最大的特点是农民不会失去土地控制权,成员随时可以退出合作社。成员之间是一种生产经营上的合作关系,绝没有行政管理的色彩,是纯粹的经济上的自治组织。合作社并不是回到过去的人民公社,而是联合起来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经营组织。对于合作社的形式,全国不用一刀切,因为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实行不同性质的经济联合体。可以设为法人,也可以设为非法人性质的经济实体。但有一点必须强调,即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应当赋予农民在一定情况下赎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当经济实体破产时,农民有优先赎回土地的权利。

在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下,分散、弱小的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结机制,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农民在整个的经济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的筹码小,造成他们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必然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利益受损。小规模的农户难以分享与农业相关联的二、三产业的增值利润,从而造成利益的流失。经验证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构建以农产品供应链为纽带的农业产业体系,实施产业化经营,可以改变农民生产经营分散的情况下对自己不利的局面,减少机会损失,减少各种交易成本。培育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农业规模经济是建立现代化农业、实现农民增产增收的必然选择。其实早在1990年3月3日,邓小平在与中央几位负责人的谈话中,高瞻远瞩地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农业进行第二个飞跃的战略思想。他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坚持长期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是很长的过程”[15]。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说过:“不仅是通过生产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合作组织建立起来之后,农业剩余经营出现规模经济,依靠成员之间的协作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互通有无、取长补短,避免了生产设备重复投资,提高了资本的利用率。分工协作使合作组织的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所长,进行专职工作,提高了劳动熟练程度,客观上提高了农业生产率。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24-2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57.转引自陈伟东、张大维,马克思恩格斯的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57.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 487.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223.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5:470.

[7]农业部课题组:21世纪我国农村就业及剩余劳动力利用问题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0, (5).

[8]庞昌伟:俄罗斯人口危机与移民政策透视.《西伯利亚研究》,2006,(2).

[9]张红宇:新农村建设意义深远.中国农业信息网,2006-01-17.

[10]黄丽萍:路径依赖作用下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方向,《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8).

[11]蒋永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及其创新,《经济学家》,2003, (3).

[12]钟涨宝、狄金华: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江苏社会科学》,2008,(1).

[13]党国英:解决土地问题要科学不要“革命”.新京报,2008-01-16.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379.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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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术交流》2013年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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