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真诚邀请国际组织帮助中国扶贫的大背景下,自福特基金会1990年援助云南省的扶贫项目始,世界银行、联合国各组织、发达国家政府、大的慈善组织等国际援华农村发展项目陆续进行,其中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尤为活跃,规模较大的组织至今仍有300多个。如果用扶贫到户、扶持弱势群体、可持续性等指标考量,做得比较好的大约有100多家。
但是,由于国际援华小额信贷大都是以项目的名义出现并存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临时性的,再加上国际项目的复杂性,中国金融主管部门至今都没有正式承认过其“合法性”,更没有向其发放“许可证”而纳入管理的范畴。于是,有的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也就随着项目结束而结束了,而更多的项目及项目工作人员则希望纳入被管理,以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一、国际援华小额信贷的状况
1980年代末尤其1990年代初,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ICEF)、联合国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通过贷款和无偿援助,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等形式,在中国中西部地区组织了若干个小额信贷扶贫的试点。随之,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福特基金会、国际小母牛组织、国际渐进组织、世界银行、世界宣明会、香港乐施会等国家政府、多国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等也在一些中西部贫困地区进行了小额信贷扶贫的试验。
国际援华小额信贷,大约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国际组织出资、国际组织派出主管官员、国际组织运作、吸收中国官员与专家参与、中国贫困地区老百姓受益的小额信贷。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援助中国的小额信贷项目,是由国家商务部中国国际交流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在试点的48个县中,小额信贷本金达到60,000万人民币,贷款农户累计接近10万。该项目借鉴中国社科院试点的经验,选择了四川仪陇和云南金平、麻栗坡等最偏远贫困的地区进行试点,促使云南、四川等省政府首先在省内积极推广并取得成功,最后被中央扶贫机构接受并在全国推广。项目试点县组织结构则是在各地不同的政府部门成立专门的项目办公室来管理和实施,后来都成为各省的小额信贷示范点。特别是四川仪陇县的小额信贷管理,得到国内和国际专家的高度评价,是国内最好的小额信贷示范点之一,很多省份派人参观取经,一些国际组织主动与仪陇洽谈合作。菲律宾、伊朗等发展中国家的扶贫机构也派人到交流中心访问交流。项目的大部分都成立了在当地注册的乡村发展协会或类似的社团组织,并招聘了一批在基层从事项目工作和信贷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被称之为“中国社区工作队”队员。该项目被公认为国内管理最完善、效果最好的外援项目之一,并成为在国际“小额信贷高峰会议”组织中注册的最大的中国项目,排在全球前30位之列,在亚洲排名第18位。
再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出资,中国地方政府具体组织的“贫困地区儿童规划与发展项目”(简称LPAC项目)。到2005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已为该项目提供了800万美元的无偿援助,同期云南省项目区共得到400余万元人民币的援助。LPAC项目于2001年启动,在我国11个省、市、自治区的34个县开展,云南省的腾冲、漾濞、泸水3个县参与了该项目的实施,项目活动期限为五年。项目以推动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以小额信贷为切入点,以开发培训和创收活动为载体,以贫困地区妇女为服务对象,开展的各类项目活动把贫困妇女组织起来,对她们进行创收技能和健康知识的培训,并向她们传授其所应有的权利方面的知识(例如,女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妇女有参与家庭、社会决策的权利等)。截止2004年12月,分别在的漾濞、腾冲、泸水三县10个乡35村,共投入资金约600多万元。其中,小额信贷资金390万元(儿基会270万元,政府配套120万元)。累计贷款5731笔,累计滚动贷款总额4200余万元,贷款利率为9.6%年;培训费、固定资产约330万元(汽车、电脑、打印、复印、传真设备、电视机和DVD等)。此外,项目县还得到了儿童基金会的女童助学、校舍修建及卫生厕所的修建资金,以及一些社会慈善机构的援助。例如,泸水县曾得到儿童基金会、澳大利亚玛丽斯特慈善会、台湾慈济会援助102余万元;漾濞县曾得到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香港委员会及香港市民应善良先生的无偿援助21万元。三个项目县共组建贷款大组156个,贷款小组900个,受益农户4567户约20 000余人。参与贷款妇女利用贷款,主要从事种植业(蔬菜、水果等)、养殖业(猪、牛、羊、鸡、鹅等)、加工业(做豆腐、剥核桃)、商业(小本生意、小买卖)。总的看,贷款资金运行态势良好,还贷率高达98.2%,其中漾濞98%,腾冲100%,泸水96.6%,贷款妇女热情高涨。
第二类以中国为主筹措资金、国际组织资金扶持、中国官员与专家运作、中国贫困地区老百姓受益的小额信贷。
杜晓山教授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小额信贷扶贫”课题组和“中国扶贫经济合作社”,得到中国社科院领导和国务院扶贫办领导的支持,同时也得到了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以后又获得了孟加拉乡村银行的低息贷款、台湾企业家杨麟先生、花旗银行等多家国际组织和人士的资助。从1994年开始,先后在6个县建立小额信贷扶贫试验点,边研究边试验,完成了一批带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在小额信贷扶贫理论研究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也通过试验点直接对贫困农户提供了信贷帮助和其他一些扶贫活动。先后共投入贷款资本金1500万元,累计发放贷款1亿多元,目前正在获贷款支持的贫困户16000多户,累计受益农户3—4万户,覆盖贫困人口约15万人。
第三类是中国半官方机构代理世界银行等援助项目
中国半官方机构代理世界银行等援助项目中,以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项目最为突出。1996年开始,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前身负责实施中国秦巴山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的小额信贷项目。主要服务于那些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又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人群。此后,中国扶贫基金会的项目扩展至全国13个贫困县,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金额大,受益广。十几年来累计向13万多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近3亿元,共有50多万贫困人口直接从中受益。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下,在福建、山西、辽宁、贵州、湖南、河北和海南7省的10个贫困县建立了小额信贷分支机构。2007年放款1.06亿元,成为国内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项目中规模最大的扶贫项目。二是“输血”、“造血”相结合,设计了“信贷业务+农民培训”的模式,不仅为贫困农户提供金融支持,还为这些项目农户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法律知识等多方面的培训和市场信息服务。三是大大提高了农村妇女地位。项目一直坚持优先支持妇女发展的原则,在2007年贷款客户中,有52%的客户属于女性客户,大大提高了妇女地位和参与能力。该项目深受农村贫困人群的欢迎,被誉为“中国的穷人银行家”。2006年底,更是得到了国家级金融机构的认可,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的亿元批发贷款授信。截至2007年2月,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全国共成立了10个分支机构,管理贷款本金6850万元人民币,有效贷款客户超过21,000人
二、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全部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
300多家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全部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这是没有疑问的,而且这些项目的每个工作人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经历作一番表述。我由于曾考察过多个国际组织资助云南省的小额信贷,研究过多个省区的小额信贷,自己也主持过小额信贷项目,因此对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感触尤深,一直对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取得的成就激动不已。在我看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就是国内扶贫所值得学习的。
首先,是实现了扶贫到户的目标。
我国自1980年代中期开展大规模扶贫后,经历过把扶贫对象定位于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贫困山系、贫困老区、贫困边疆、贫困企业等的演进。由于农户贫困,县、乡、村也贫困,政府更贫困,因而在中国的扶贫进程中,就扶持对象来看,也就曾经经历过“扶工不扶农”、“扶富不扶贫”、“扶官不扶民”和“扶强不扶弱”的偏向和缺限,而且屡屡出现。到1994年《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才终于确定了扶贫到户的目标。
扶贫到户,就要把资金、技术等宝贵的扶贫资源直接送达贫困农户手里。那么,怎样才能把资金、技术等宝贵的扶贫资源直接送达贫困农户手里,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自1997年后云南、四川、陕西等地政府学习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模式,开展的卓有成效的试验,不久便在国务院某部门领导的所谓“规范”农村金融的名义下,异化为传统的“贷富不贷穷”的农村金融了。在为数不少的地方政府官员头脑里,贫困农户愚昧落后、素质低、金融信誉差、不会使用政府的扶贫贴息贷款资金,而必须由农村干部、农村大户和富裕户代为使用,因而贫困农户也就与扶贫贴息贷款资金始终不沾边。这样一来,中央决策的扶贫到户也就始终是纸上的空文,贯彻落实不了。
然而,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却不一样,他们始终坚持小额信贷的原则,因而实现了真正的扶贫到户。这些小额信贷的原则,一是坚持小额度、短周期贷款。适应了贫困户的实际,而富裕户需要的大都是大额度、长周期贷款,小额信贷当然满足不了,也就把他们排除在外;二是向穷人贷款不需要抵押与担保、穷人贷款必须结成5户“互助互督互保”的小组。而富裕户一般都不愿与贫困户合作,也就把他们排除了在外;三是一定的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富裕户是农村强势人群,他们需要贷款一般可以从农村信用合作社获得,而且利率低,因而不愿意贷高利率的小额信贷,也才轮到穷人使用;四是以贫困农户中的妇女为主要承贷对象,这是富裕农户男主人所不乐意的。如此等等。小额信贷扶贫的资金也就真正地到了贫困农户手里。
其次,是引入、传授国际上新的发展理念。
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之所以能够坚持上述原则,是与国际上推崇的流行的一系列新理念做指导的。国际上推崇的流行的这些新理念很多,据我接触的,主要的有以下方面:
一是如何判断贫困的原因?传统的中国观点往往把贫困归结为自然环境差、贫困者素质低等,而国际新理论却从社会方面找原因,得出了社会没有给贫困者以发展的机会的更深刻的结论,因而扶贫的指导思想就是把发展的机会和发展权利,直接送给贫困者;
二是贫困者会不会利用发展机会?传统的中国观点都认为贫困者不会利用发展机会,必须由非贫困者帮助利用;而国际新理论却用大量的事实真相证明,贫困者只要得到发展机会,都会十分珍惜,都会好好使用,都焕发出了聪明才智;
三是贫困者有没有金融意识?传统的中国观点都认为贫困者没有金融意识,不愿使用贷款,不会使用贷款,使用不好贷款,政府的扶贫贴息贷款不能让贫困户用;而国际新理论却认为贫困者的金融意识同城里人一样的强,一点不比城里人差。
如此等等。上述几个理论观点的差异,反映了我国社会科学的落后。
再次,是培训了一大批本土人才。
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从一开始,都很重视培训项目工作人员,把此作为项目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这与中国人设计项目、作项目形成了鲜明地对照。我曾参与主持福特基金会援助云南省的两个农村发展项目:一个是扶贫项目、一个是社会(区)林业项目,就先后资助、选送云南省70多位年青学者,赴国外大学攻读农村发展方面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这两个项目于1990年代初期开始时,我国国内学者中绝大部分人,都还对国际上先进的农村发展理论不很清楚,而且英语不过关,无法与国际项目的资助者、管理者交流。特别是,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日益增多的国际组织援助农村发展项目,急需大批能胜任的专家。而国际市场上的专家有点供不应求,再加上国际专家并不了解中国情况,工作困难重重。为此,福特基金会援助云南省的农村发展项目培训的学者,就成为了许多国际援华农村发展项争聘的抢手货。我曾亲自送出国的10多位的学者,归国后的工作日程无一不是排的满满的。
三、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但是,由于中国的体制改革的滞后,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无一没有碰到一连串的困难与问题,特别是预后发展与出路,更是不少人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的可以归纳为“三没有”:
一是至今没有纳入中国有关部门的管理
这里说的国际援华小额信贷组织并未纳入中国有关部门的管理,指的是纳入国家金融主管理部门的管理。虽然,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及其组织都经过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但却不是国家金融主管理部门的批准。据我所知,他们都一直希望纳入中国政府有关金融主观部门的管理。根据中国政府规定,进入中国从事扶贫、农村发展的国际组织,在中央政府部门一级,都进行了分工,也就是说,哪些国际组织需要由哪个中央政府部门管理。比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所有项目,一开始就归口为国家外经贸部管理,外经贸部被撤消后则归口为国家商业部管理。由于UNDP援助中国的小额信贷项目最多,归口管理的国家商业部也就比较重视。在杜晓山等发起筹备中国小额信贷促进网络过程中,国家商业部及其领导给予了全力支持,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国际援华小额信贷组织希望、要求纳入国家金融主管理部门的管理,说到底,是要取得与国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的优惠政策待遇。
二是没有享受政府政策的优惠
大家知道,我国农村发展制定并执行着一整套政府优惠政策,例如工商登记、减免税收、土地优价、人员培训、等等。农村信用合作社就不但获得许多优惠政策,而且还获得了在农村垄断经营的特权。然而,国际援华小额信贷组织却一项也没有享受到,这当然是很不公平的。
三是没有可持续性的资金补充
在我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后续资金供给,主要是人民银行执掌的再贷款指标,以及亏损补贴等。获得了再贷款指标,就可以再放贷。然而,国际援华小额信贷组织却没有享受到再贷款指标,也不能从其他商业银行融资;更不能吸收老百姓的存款,因为我国规定吸收存款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权力,是一条“高压线”,谁也不能碰,谁碰了就毫不留情的收拾谁,而且不是一般的收拾,是动用专政工具,把当事人逮捕。这当然也是很不公平的。
四、国际援华小额信贷组织的去向
300多家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的将来发展方向,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更是这些小额信贷项目工作人员所迷惘的大问题。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可选择的意见。
(一)一部分可以转为村镇银行
300多家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中的一部分,已经有了管理严格的体制与机制,风险防范能力较强;有了一支经验丰富的队伍,人员素质较高;有了一定规模的客户,盈利能力较强。达到了这样的条件,就可以不失时机地转变为村镇银行。
当然,按照国家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 )的规定,村镇银行必须有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而我国国内的商业银行,至今没有一家涉及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的,也就是说全部不符合银监会的规定,那么也就是说都不能转变为村镇银行了。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也就是这样想的、这样行事的。
我觉得,这是一种很要不得的思维和行事规则。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正处于改革的初期,农民、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机构和哪些服务,哪些机构可以提供优质服务,哪些规定是合理的,需要出台什么样的政策,如此等等,都需要实践的检验。因此,仅仅用银监会的一个并不成熟的暂行规定,来套改革开放中的新事物,而且不允许试验,显然是非常错误的,非常有害的,非常要不得的。
(二)一部分转为贷款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是根据人民银行的试点、国家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而设立的、“只存不贷”的机构。所谓的贷款公司有三种:
第一类是人民银行2005年5月确定在四川、陕西、山西、贵州和内蒙古进行的贷款公司的试点,特点是民营企业及其老板可以成为发起人组建,当然均是用自己的钱向“三农”贷款,而且不许吸收存款,叫做“只贷不存”;投放于“三农”领域的资金比例不低于70%,原则上不能跨区域经营;单笔贷款总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类是国家银监会2007年1月22日发布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性质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类是国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2008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而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特点是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三类贷款公司各有特点,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模式。
(三)一部分转为农村资金互助社
根据国家银监会2007年1月22日发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国际援华小额信贷的一部分,可以转为农村资金互助社。
按照银监会规定,所谓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还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一部分转为农村资金互助社,也和资助者的宗旨、初衷相差不远。
(四)一部分转为村基金
所谓村基金,是指由政府、村民出资,村民所有、村民管理、村民收益、村民监督的农村互助资金。在我国,最早试验村基金的,当数贵州省威宁县草海保护区,由美国鹤类基金和美国渐进组织所资助下的村民保护基金,按照小额信贷的方式对村民贷款。可惜的是,该基金后来由于具体负责人调动,村干部把着使用,一般老百姓贷不着,而归于失败。另一个试点规模稍大一点的村基金,是由我主持的全球环境基金(GEF)立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执行的“中国云南省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项目(YUEP项目)”小额信贷子项目,从2001年3月启动,先后在48个村成立了46个村基金,投入本金80万元,至2007年末,已对3560个贫困村民贷款358.6万元,村民项目成功率95%,按期还款率100%。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开办发 [2006] 35 号文“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河北、山西等14个省(区)的140个村开展了“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试点”,旨在探索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新机制,缓解贫困村、贫困户生产发展资金缺乏、贷款难问题,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提高贫困村、贫困户自我积累、互助互济和持续发展能力。2007年,试点扩大到27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省(区、市),新增试点村274个。目标有4个:一是帮助贫困村建立互助资金组织,放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量,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创新扶贫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探索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促进贫困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提高贫困村生产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三是提高贫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四是总结经验,探索路子,培育典型,示范推广,逐步在全国有条件、有需要的贫困村建立互助组织。
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的一部分转为村基金的形式,最好是捐赠。这是因为,在国际组织援助运作小额信贷的地方,都是贫困地区,老百姓很贫困,不可能拿出钱来购买。而捐赠为村基金,也符合捐赠者的捐赠本意。
(五)有的项目结束后可转为慈善组织
由于长期来计划经济体制与机制的影响,中国不少人误认为只有政府才能成立慈善组织,才能办慈善事业;民间成立慈善组织,办慈善事业,就是所谓的资本主义,就要亡党亡国,就必须加以取缔。实践证明,这是想法与理论是非常错误的,这种行为是非常有害的,导致了我国的慈善组织至今发育残缺不全,很不充分。一方面,政府办的慈善组织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而且效率很低,腐败不断;另一方面,民间慈善组织处于被禁绝状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越来越看到,除了个别几个专制国家外,所有的国家的民间慈善组织都很发达,不但数量特多,而且素质很高,效率特高,成为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抗灾救灾的主体。援助中国的300多个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的绝大多数,都是民间慈善组织、民间基金会等精心组织的。特别是,有的发达国家政府援助中国的农村发展项目,也是该国政府委托该国的民间慈善组织、民间基金会实施的。例如,我曾主持评估过的德国政府援助中国云南省的造林项目(德国政府共援助中国15个省、区的造林项目),发现德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协议后,政府机关并不直接操作,而是委托德国复兴银行来代管,德国复兴银行也不直接操作,而是通过招标,委托一家专家咨询机构来操作。这样一来,德国政府、德国复兴银行就很中立,而是全力作好监督工作,也就无法腐败;通过投标中标的专家咨询机构,由于来自不易,也就全心全意来操作。
因此,有的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在项目结束后,转为慈善组织,让他们按照慈善组织国际惯例来运作,这对于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必将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六)一部分仍旧按照各自的宗旨而继续试验
国际上的民间组织,都有各自很明确的成立宗旨、目标和管理要求。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也是这样,也都有各自援华的宗旨、目标和管理要求。例如,我曾主持评估过的联合国儿童基金援助“云南省贫困地区儿童规划与发展项目”(简称LPAC项目),宗旨就是以推动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以小额信贷为切入点,以开发培训和创收活动为载体,以贫困地区妇女为服务对象,开展的各类项目活动把贫困妇女组织起来,对她们进行创收技能和健康知识的培训,并向她们传授其所应有的权利方面的知识(例如,女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妇女有参与家庭、社会决策的权利等)。再如,我主持的全球环境基金(GEF)立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执行的“中国云南省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项目(YUEP项目)”,主要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而为了有效动员保护区周边社区贫困农户参与保护,就不可避免地要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因而设计并实施了村民基金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子项目。
因此,根据并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有的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继续在中国项目区试验,是非常必要的。
五、政府要给予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的去向以帮助
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的去向,不论采用哪种去向,中国政府都应该给予帮助。就我所知,这些帮助大约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更开放些
目前,我国金融的监管是银监会。我们看到,有关农村金融的法规的制订与颁布、试点方案的制定与颁布、全国试点的推广、新的农村金融组织设立的申请审批、考核、监管、惩罚等等,均是银监会。大家知道,这样一来,银监会就变成了地地道道的法规制定者、实施者、监督者、裁判者,这显然与市场经济的法则不符。一是自己制定的法规必定向着实施者的自己;二是政府机构作为法规实施者,怎样避免腐败,是一个难解的难题;三是自己对自己执法,能公平吗!?如此等等。但是,对这些问题,当然有一个深入研究的过程,在此不多叙。
我想说的是,国家银监会对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要多调查研究、多过问帮助。在杜晓山先生主持召开的全国小额信贷网络的会议上,我曾和应邀出席的国家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大会上辩论10多个回合,其主题之一就是要求国家银监会对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给予承认、调研与帮助。遗憾的是,辩论到最后,银监会的意见仍然是两条:一是口头上支持,行动上不对所有项目履行管理义务;二是只要不吸储,其它业务就一概不过问、不干预。我觉得这是一种消极态度。
二是工商管理部门要主动给予注册服务
工商管理部门给予注册服务,应该没有问题。问题在于注什么册?鉴于是应该免税的扶贫慈善组织,因此建议开辟新的注册公司。
三是税务部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给予免税
税务部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给予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免税。理由有三:一是真正的小额信贷项目,每笔贷款都不大,因而作为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组织,就需要雇佣较多的工作人员、花费更多的时间、所需更高的成本;而且,即使免税也不一定弥补成本;二是几乎所有的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都发现了这样一个现实:贫困农村地区的老百姓特别是穷人都处在嗷嗷待哺状态,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根本满足不了要求,让即使免税也不一定弥补成本的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交税,这不是要扼杀他们吗?!三是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的本金,有的来源于对人家所在国老百姓的募捐,人家老百姓捐款目的是要救助穷人的,不是向中国政府交税的;有的是所在国的政府财政拨款,人家所在国的政府财政拨款目的是要救助穷人的,也不是向中国政府交税的。
四是政府扶贫机构要多协作
自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开始实施以来,中国各级政府扶贫办都给予了有力的支持、比较充分的合作。今后,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走向村镇银行等正式金融组织、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非金融组织、慈善机构等,但是无论哪种模式,都没有脱离扶贫、帮助弱势群体这个根本宗旨和目标,仍然是全国扶贫大“家庭”中的一员。因此,政府扶贫办不宜把它们从扶贫名单中剔除,仍然要给予有力支持和比较充分的合作。毕竟,在中国,以扶贫为目标的非政府组织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
五是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支持。
鉴于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的目标,恰恰是政府财政的份内工作。因此,政府财政向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就不但是题中之义,而且毫无推脱理由。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支持,可以在两个方面:一是列入财政支出科目,每年拨出专款,补充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资金之不足;二是制定特殊的政策,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国际援华小额信贷项目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