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前后小额信贷扶贫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杜晓山等人引入中国以后,人们对于小额信贷扶贫实行高利率一直表示不理解,有的甚至把高利率当成了“罪过”,提出了许多质疑、责难。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曾先后发表文章,反复论述了小额信贷扶贫之所以采用高利率,原因在于低利率贷款很容易被农村中的强势人群“抢夺”、作为农村中弱势人群的贫困户轮不上低利率贷款、高利率才排除了非贫困户、高利率才能弥补小额信贷机构的成本等道理。然而,人们的思想转弯并不是轻而易举的。直到2006年6月,亚行高级小额信贷专家费尔南多撰写的报告《小额信贷高利率的理解及处理办法》发表;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博士发表谈话指出,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应当比市场贷款利率稍高一些;2007年3月1日,亚行驻中国代表处副代表兼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博士在《中国青年报》发表《小额信贷为什么要有高利率》后,许多人才不持反对态度。
近年来,坚持反对小额信贷高利率的人又提出了以下反对理由:一是农民不愿意贷高利率的小额信贷款,因为贷款只够给银行做贡献;二是高利率最有可能产生农民还不起款,成为“贷奴”,进而被迫丧失信誉;三是高利率其实是高利贷盘剥贫困户。
作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实践者和研究者之一,笔者认为有必要用试点村的实践和贫困户的要求,来说明问题。
一、贫困户为什么愿意接受并欢迎高利率?
我在农村调查时,曾多次听到贫困户要求小额信贷服务的强烈呼声。至于利率,我听到的有两种声音:一种是地方政府官员、村干部和富裕户的声音,他们要求利率越低越好;另一种是贫困户的声音,他们当然也希望利率越低越好,但是当他们弄明白低利率轮不着他们使用的时候,也就一致同意高利率了。
在此,举一个我亲历的事件。2006年7月2日——5日,联合国大学高级官员梁洛辉博士、泰国清迈大学卡诺科(Kanok)教授来华,对我主持的全球环境基金(GEF)/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援助的“中国云南省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试验示范项目(YUEP)”进行终期评估,当评估到小额信贷子项目时,项目村村民在村民大会上一致称赞小额信贷对他们的帮助;一致要求小额信贷项目继续下去,并扩大规模;而对于项目小额信贷高于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利率(年利率9.6%——12%),没有一个村民认为高了;由于村民们不认为小额信贷利率高,村干部和富裕户也就不便持否定意见。
那末,贫困户为什么愿意接受并欢迎高利率呢?其中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低利率轮不到他们。
低利率当然意味着贫困贷款者的收入增加。如果一个社会、或者说一个村庄里中没有贫富之分,大家都处于同等的贫困之中,那么,政府和社会从扶贫出发的小额信贷,就完全可以采用低利率贷款、乃至于贴息贷款。但是在一个贫困地区的村庄里,总是有一些农户由于文化水平较高、会经营、关系广、家庭劳动力多等种种原因而相对富裕些,另一些农户相对贫困些。在出现贫富差距的村庄,相对富裕些的农户作为村里的强势人群,往往掌握者资源、机会等的决策权、分配权乃至于话语权。当国家、社会有了诸如低利率贷款、贴息贷款等某种优惠政策时,村里的强势人群就一定是自己、自己的亲朋好友优先占有、垄断享受。这种优先占有、垄断享受,可以是明目张胆式的、巧取豪夺式的,也可以是事出有因式的、理直气壮式的。而贫困户由于是弱势人群,在村里没有势力,没有话语权、决策权,当然就轮不上了。
我国自1980年代中期大规模扶贫以来,曾经实行过的低利率扶贫贷款和贴息扶贫贷款等大量事实证明,低利率扶贫贷款和贴息扶贫贷款先是被地方政府用于大办工业项目,而工业项目极少成功,即使个别成功者,提供的就业机会还不够党政干部的子女们就业呢!在此,我不但不反对党政干部的子女们就业,而且认为社会应当提供更多岗位让他们就业。问题在于,贫困地区用低利率扶贫贷款和贴息扶贫贷款搞的扶贫工业项目,名义上是扶贫,实际上是“扶富”,真正的贫困户根本就不沾边。尔后,我们纠正了工业扶贫的思路,转而推行农业开发扶贫,而农业开发中的低利率贷款和贴息贷款,大部分也被农村中的大户、相对富裕户和村干部们等强势人群使用了。我们当然可以用贫困户没有能力来解释。这种解释认为,只有大户、相对富裕户和村干部们才有能力,让他们用低利率扶贫贷款和贴息扶贫贷款办农业扶贫开发“公司”,让“公司”带动贫困农户就业、做种养基地,从而实现“双赢”。但是,人们都可以看到,不少地方的“公司+贫困农户”的结果,最终公司赚钱了,却没有带动多少贫困户。至于那些大户、相对富裕户和村干部们采用种种欺诈、瞒骗等非法手段,侵吞低利率扶贫贷款、贴息扶贫贷款,各地都屡屡发生,禁而不绝,更是说明这种低利率扶贫贷款、贴息扶贫贷款的制度设计出了问题,也可以说并不是一种好的扶贫制度。
研究到这里,有的社会精英提出了两个质疑:一是为什么不对地方官员、村干部、农村中富裕户进行道德教育?二是为什么财政不多拨些低利率扶贫贷款、贴息扶贫贷款,满足农村重的各类农户需求?我觉得,这两个质疑问的好。先看道德教育。道德教育对于人们的行为是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的,但是总的看制度的作用更为重要、更为根本。邓小平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防止人犯错误,制度不好,连毛泽东那样的伟人也会犯错误。低利率扶贫贷款和贴息扶贫贷款,就是不好的制度设计,因此我们不能怪罪农村中的村干部、相对富裕户的道德不好。再看财政拨款,低利率扶贫贷款和贴息扶贫贷款当然是拨的越多越好,但是财政拨款是一个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我们至今尚没有找到让财政多拨些扶贫贷款的体制与机制。
经济学、社会学乃至于所有的科学,研究的第一个前提是弄清楚研究的约束条件。研究问题离开了现实的环境条件,那不叫科学研究,不过是空想主义者的“乌托邦”和“愤青”式发发牢骚而已!我先后调查过数十个小额信贷项目,从没有听到过贫困户不顾现实条件而提出过分低利率的、不切实际的要求的。我为此常常感叹,贫困农民怎么就比城市里精英还明白事理呢?!
二、高利率是怎样把富人和强势人群排除在扶贫活动之外的?
高利率才把富人和强势人群排除在扶贫活动之外,这是中外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一个基本原则和普遍经验。这是因为,大户、村干部和富人等强势人群,当然也是要发展家庭经营的,他们需要的贷款可以轻而易举的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而且利率没有小额信贷的高;反过来说,小额信贷实行高利率,他们如果大脑思维正常,也就不会看上眼了。由此而来,大户、村干部和富人等强势人群看不上了,那么,高利率的小额信贷也就留给了贫困户使用。
当然,小额信贷还有其它的制度设计,共同防止了大户、村干部和富人等强势人群与贫困户“抢夺”:例如,小额度,使他们看不上;短周期,使他们不屑于使用;整贷零还,使他们不耐烦使用;贷款者会议,使他们觉得使用不划算;如此等等。
三、高利率在适应贫困户家庭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同时,还赋予其作为人的尊严
贫困户在使用高利率的小额信贷的过程中,还自然而然的养成了一种与先富裕起来的人群一样的尊严。在没有小额信贷时,他们在村庄里是贫困户,不但家庭收入少,生活质量不高,而且心情受到压抑。这主要是我国社会环境不正常,例如贫困者被排在了曾被各级政府官员和我国主流媒体所谓“治穷先治愚”和“治穷先治懒”的“愚昧”、“懒惰”之另册,久而久之,往往滋生了一种矮人一截、低人一等的心理,在村庄里人、特别是先富裕起来的人群面前抬不起头来。
奇怪的是,我们的各级政府官员和主流媒体利用所谓的“治穷先治愚”和“治穷先治懒”等完全错误的理论和口号,把贫困户打入“愚昧”、“懒惰”之另册,另一方面又装模作样的提出“扶贫先扶志”、“扶贫先扶智”等模棱两可的理论与口号,真有点不把贫困户折腾成“精神错乱”不罢休的味道!在这样的社会舆论环境条件下,贫困户那里还能抬得起头来?!
令人欣慰和鼓舞的是,在那些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地方,贫困户中的女主人、男主人共同使用高于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利率的小额贷款创业,而不是吃救济,腰杆子一开始就直了起来,或做种植业、养殖业,或做小买卖,都是靠自己的本领赚钱。当他们拿到自己一笔久盼的创收收入时,这怎么不令他们分外的高兴!?虽然是小额信贷,本钱不多,赚的钱有限,有的还不够城里的富人一包香烟钱,更不沟到酒店的一顿饭钱,但是对于贫困户来说,却是他们的劳动报酬,更是一种希望。这种希望能让他们全家振作精神,能让家中主人公重拾信心,可以使他们在村里、在社会上获得作为人的尊严和一定的话语权。在与人平等交往的欢乐中,他们理直气壮了起来!
四、贫困户付得起高利率吗?
贫困户之所以付得起小额信贷的高利率,原因在于他们原有的家庭经营起点太低,发展的空间太少,赚钱的空间很大。例如,他们的家庭种植业,由于贫困,他们原来就很少采用良种,很少施用化肥,因此产量不高,一年的收获不够温饱。他们不是不想采用良种,也更不是不想施用化肥,而是他们没有现金收入,买不起。如果他们能够从小额信贷组织贷到几百元钱,那么就可以购买良种和化肥,就可以使产量大幅度增加。而在种植业产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一方面就可以“填饱肚子”,解决温饱问题;另一方面也就可以归还小额信贷的高利息。
五、利率多高才合适?
那么,小额信贷的利率,究竟多高才合适?总的说,小额信贷的利率一定要高于官方利率。之所以要高于官方利率,是从排除农村中的大户、富裕户和村干部等强势人群、让他们到现有“官办”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去贷低一些的、以官方利率为准的贷款。
在国外,小额信贷的利率普遍较高。小额信贷的发源地——孟加拉国乡村银行GB模式在1991年前,一年期的年利率为16%,1991年上升到20%。汤敏先生指出:“小额贷款的利率高与不高,要看跟谁比。小额贷款是给贫困人群的贷款。他们很难拿到商业贷款。虽然商业利率较低,但对他们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高利贷才是他们唯一有可能借到的钱。如果与农村的高利贷相比,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高。表一也列出了各国高利贷的利率。例如, 在印度尼西亚,高利贷的利率要高达120%以上,远远高于28%的小额贷款利率。”
表一: 商业银行、高利贷、小额贷款机构的年利率 (2003年)
国家 商业银行年利率 小额贷款机构年利率 非正规资源(如高利贷)年利率
印度尼西亚 18% 28-63% 120%
柬埔寨 18% 45% 120-180%
尼泊尔 11.5% 18-24% 60-120%
印度 12-15% 20-40% 24-120%
菲律宾 24-29% 60-80% 120+%
孟加拉国 10-13% 20-35% 180-240%
资料来源:汤敏:小额信贷为什么要有高利率,新浪财经2007年3月1日。
汤敏先生的论述,也回答了有的人关于小额信贷利率有可能变成农村中新高利贷的疑问。其实,如果我们用经济学的供求定律来观察,就可以发现,当农村中“官办”金融、正规金融比较繁荣,能够满足各类农民贷款需求的情况下,高利贷也就没有存在的条件。高利贷之所以能够在我国农村各地普遍存在,而且禁而不绝,恰恰说明我国的农村金融太落后、太萧条了。而改革农村金融、繁荣农村金融,至今尚看不出有什么真正的举措。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给贫困户一个贷款的机会,这对于遏制农村高利贷,显然也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让贫困户在小额信贷和高利贷之间作个选择,贫困户难道不会选择小额信贷吗?!
有种议论认为,高利贷残酷剥削获贷者,只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就可以天下太平,也就没有必要允许小额信贷高利率的存在。这种议论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但是这种议论忘记了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是,有关部门从来就是对高利贷严厉打击、坚决取缔的,不过从来就没有消灭过。这是因为,一是农村社会有很大的贷款需求,贫困户有很大的贷款需求;二是我们的所谓“农村金融主力军”根本就满足不了社会对贷款的需求,更满足不了贫困户对贷款的需求。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的法律还是实事求是的。最高法院曾对农村高利贷作过司法解释,规定法律保护国家所定利率4倍以内的民间借贷。这也就是说,小额信贷的高利率不能、也不会高于最高法院规定的官方利率的4倍。
六、社会上对高利率的指责说明了什么?
我在农村调查时,曾经看到过三类要求小额信贷低利率的机构和个人:一类是农村中的大户、富人和村干部等强势人群,他们要求低利率,当然是出于自己“抢夺”小额信贷这块扶贫资源“蛋糕”之目的;二是各级政府官员,他们主要是对于小额信贷的宗旨、特征和运作不熟悉,怕高利率被人指责为“不是扶贫”;三是社会精英,他们主要是对于中国的国情、社情、村情不了解,凡事从自以为“良好”的愿望出发,至于有什么效果则是不管的。对于这些朋友,我的判断是他们肯定不是真心帮助贫困户,而是帮助非贫困户。当然,非贫困户也是需要得到帮助的,因为我国的农村金融毕竟离农民的需求,呈现出机构太少、产品太单一、服务太差、监督太薄弱、内部治理太糟糕了!
特别是,我国地方政府自1990年代后期运作的小额信贷,后来在所谓“规范”的旗号下,普遍放弃了高利率以及其它小额信贷的特证,从而也就被“异化”为传统的农村信贷,贫困户普遍贷不着,也就不再是扶贫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扶贫经济社先后在河北省易县、涞水,河南省虞城、南召和陕西丹凤县建立了扶贫分社,进行小额信贷试验。陕西丹凤试验点后来演变成了当地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利率由8%降到了3%。政府的主观意图是好的,就是通过低利率贷款帮助农民脱贫,但这混淆了信贷与救济的区别,扶贫社长期的亏空就难以弥补。杜晓山教授回答记者提问时曾指出,经验表明,政府干预程度越大,经营效果往往越差。如果是短期项目,还可以依靠政府,但如果是长期运作,则一定要与政府脱钩。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他们最后关闭了在丹凤的试点。如今,河北易县、涞水、河南南召、虞城等四个试点项目都已经与政府脱钩。
七、农村信用合作社迅速调高利率说明了什么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小额信贷高利率被我国有关部门接受后,很快便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推广应用。2001年12月7 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可以适当优惠,实际上就是放开上浮的限制。这样一来,由于缺乏竞争,农信社在贷款利率定价方面完全处于“强势”地位,特别是放宽利率限制后,针对农户的贷款利率定价偏高,部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更是一浮到顶。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全辖农信社实行基准利率及下浮的贷款额只占总贷款的1.6%,利率定价在(1,1.3)、(1.3,1.5)、(1.5,2)三个区间的占比分别为29.80%、41.64%、26.93%,一年期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达8.3592%,实行贷款上浮定价的比例明显偏高。“三农”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普遍在上浮20%一50%的水平,其中小额信贷利率普通上浮30一40%,个别县小额信贷最高上浮达100%。其它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情况大同小异,也都趁机提高了利率,但是其它方面的服务,并不见有什么改进。其结果,高利率的小额贷款与低收益水平的农业生产矛盾十分突出,小额贷款体现不出缓解农户贷款难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农民贷款的利息支出,影响了农户申请信贷的积极性。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这样高的利率,还压制了以扶贫为目的的小额信贷的发展空间。
八、小额信贷的利息怎样分配?
小额信贷的利息分配原则,主要是弥补组织的成本以及保障可持续发展。在孟加拉国乡村银行GB模式中,利息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的报酬。因为他们工作人员的待遇高于其它正规金融机构,这是因为小额信贷组织是“送贷上门”,工作量远远大于其它正规金融机构,同时也有一个使其热爱小额信贷工作、激励并稳定人心的作用。
中国的小额信贷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目前仍在维持的,主要是两个方面的组织:一是国际组织援助的组织,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杜晓山等人的扶贫经济社等,大约有300多家,特点是有国际背景,规模不是很大,运作相对规范,利息主要用于补充机构的成本;另一是中国政府出资、或政府给予特殊优惠政策背景的、后来由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运作的、并不特别以扶贫为对象的、实际上的传统的农业贷款中的小额度贷款,运作虽然早已背离小额信贷规范,但是毕竟面对着的是农村中的一批低收入户,利息主要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利润。
这样一来,政府应该出于扶贫的目的,对于小额信贷组织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清理中的事。但是,在我国尚不见政府有此方面的规定。
在我主持的全球环境基金(GEF)/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援助的“中国云南省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试验示范项目(YUEP)”小额信贷子项目,由于小额信贷的性质是“村民所有,村民运作,村民监督,村民受益”,不允许项目村外的乡镇和县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分享利息,因此村民讨论决定的利息分配采用“三三三制”,即1/3用于运作者(新成立的村保护与发展组织)的误工补贴;1/3用于自然保护区保护;1/3用于扩大小额信贷基金的本金。这样,就使项目实现了扶贫、保护区保护和村民民主的“三赢”,也使项目具有了可持续性。由于是国际性的保护与扶贫项目,也就没有交税的事。
参考文献:
1.汤敏:小额信贷为什么要有高利率,新浪财经2007年03月01日。
2.周善葆:西部山区农村小额信贷发展问题探析,南方金触2007年第8期。
3.袁蓉君:亚行:降低小额贷款利率关键是减少成本,搜狐财经2006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