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户制是中国的本源性传统和本体性制度,是理解中国国家特性的一把钥匙。但是,正如孤立的个人难以存在一样,孤立的一家一户也难以存在。由若干家户构成一个村庄,并形成农民完整的生活世界。只有村庄才能构成一个小社会。田野政治学研究农民、家户,势必延伸到村庄。以村庄为单位的深度调查和研究,可以像物品切片一样,透视其内在的结构和机理,进而了解整个社会的特性和变化。田野政治学的重要贡献便是以村庄类型为切口,认识中国农村社会与国家治理的变迁和根基,从田野的路径进入社会形态,伸入到学界誉为“五朵金花”的领域。
一、超级村庄的崛起与能人型治理
农村是以农业为产业特征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群居住在一起而形成村庄。在长期历史上,村庄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改革后的农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是出现了社会分化。这种分化与过往的分化有所不同,分化不仅仅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而且发生在村庄与村庄之间。村与村的分化主要在于产业的变化。农村改革后,一部分村庄在原有的集体经济基础上发展非农产业,实现了村庄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造成了连执政者也没有意料到的“异军突起”。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出现了一批经济增长成百上千倍的“超级村庄”。当时非常流行的一句话是:“千万不要将村官不当官!”
我是从政治学的角度进行农村研究的。通过农村经济社会变化和“超级村庄”这一切口,我们要发现的是,它们给村庄治理会带来什么变化,或者说村庄治理在农村经济社会变化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我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发表《由能人到法治: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模式转换——以若干个案为例兼析能人政治现象》一文指出,由于放权式的农村改革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农村出现了一种“能人治理现象”。所谓能人,“是指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中具有超凡能力,并卓有成就的人士。”“具有超凡经营管理能力的人一旦进入公共权力运作领域,便会形成特有的能人治理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权威强大。能人同时是“强人”、“名人”、“奇人”,能够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积聚巨量社会资源,迅速实现经济增长。二是权力集中。除了基层党组织领导人以外,能人无不直接执掌着经济组织的最高领导权。三是威权治理。治理手段除了常规治理外,还具有经济控制、思想动员和传统支配等。
能人治理是在经济体制转变初期发生的一种特殊的治理模式,有助于一些村庄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构成所谓的“超级村庄”。但这一模式能否持久?带着这一问题,我于1990年代中期到广东省深圳市万丰村实地调查,先后发表数篇论文。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发表的《股份合作制崛起中的村治模式转换——以广东省万丰村为个案》指出:
同全国绝大多数村庄一样,经济改革前的万丰村是一个极为普通的小村。1978年人均收入仅350元。许多人因难以忍受贫穷的煎熬而南逃离该村不远的香港。1980年兴起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在该村推行得十分顺利。3000亩土地在一个星期内全部承包到户。由于土地承包,农业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的温饱生活得以满足,并破天荒有了节余。仅仅3年多时间,该村就出现了100多个专业户,300多个万元户。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万丰村已基本实现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的工业社会的转型,并成为年收入达亿元的超级村庄。
我在《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1期发表的《权力重组:能人权威的崛起与转换——广东省万丰村先行一步的放权改革及启示》一文分析了能人权威在推动经济增长中发挥的作用。
万丰村的巨变显然与村领导人的较强能力密切相关。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潘强恩的远见卓识,就不可能有万丰的巨变。因此,万丰村的变化过程,同时也是能人和能人权威的崛起过程。能人和能人权威是指,在经济转变时期那些具有较强经济才能的人作为社区领导人,推动社区经济迅速发展,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居于支配性地位,从而形成能人主导治理的能人权威。
能人治理通过权力集中,推动经济发展,由于经济发展形成强有力的权威。但这一治理模式难以持续,由此启动了放权式改革,但也遭遇到一些困难。这一案例提供了启示:
1.中国改革的趋向尽管是市场化和民主化,但改革的重点和时序会有所不同。第一步改革的重点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农民为改变其生活条件,有可能暂时让渡一些权利,让能人为他们当家作主。这也可能预示着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中会经历一个能人权威治理时期。
2.能人权威是经济社会转型中的一种特殊产物,随着经济社会变迁,必然会面临新的挑战,否则会影响社会的转变。
3.万丰村的改革虽然只在一村范围,较容易实行,但它所折射的政治光谱远远超出农村基层。在世界历史上,民主化进程大多从边缘地带的乡村启动,由社会民主向国家民主扩展。对于乡土中国来说,乡村民主化进程的影响不可小视。
4.由能人治理向以分权和民主为基础的法治治理转变是必然趋势。但这一转变需要相应的经济社会条件和权威人物的自身转变。万丰村的放权改革之所以能走在全国前列,最重要的原因是产权的共有制。由产权改革带来的放权改革和民主治理至少给我们提出了两个重要理论课题:一是民主和产权有着内在逻辑关联。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有时难以有效落实,与产权不明晰相关;二是产权明晰并不意味私有化,在产权共有,即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发展民主,这是对西方产权—民主理论的一个挑战。
5.能人权威的转换是一个复杂艰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情况,甚至会出现曲折和倒退。但是,能人权威由于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客观上为能人治理向现代法治治理创造了条件,因此,它可能是由传统治理向现代法治治理转变的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至少对有着深厚小农经济传统的中国农村是如此。
万丰村是一个非常独特的村庄。它有着深厚的宗族村庄底色,全村人都姓潘。它处于改革开放前沿,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率先一步。作为万丰村领导人的潘强恩也非常奇特,既有农民的底色,又有小知识分子的理想,被称之为“现代欧文”,主张财产人人共有,保证效率与公平的协调,以实现共同富裕的“共有制”理想。1992年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办了“万丰模式”的研讨。村庄里办有“文化大革命博物馆”。从他身上折射出多个时代叠加的色彩。两年前,我让我曾经指导,后在深圳工作的博士生吴记峰跟踪万丰村,并看望潘强恩这一传奇人物。从一个人,一个村庄去发现大时代,正是田野政治学的研究特点。
二、治理视角下的村庄分类与权威
农村改革后的村庄开始发生分化,并会影响村庄的治理形态。这意味着,对村庄治理的理解需要加以分类。用张厚安教授的话说,通过个案村调查实现“一滴血验全身”已远远不够。为此我们在全国范围选择了20多个村庄进行分类调查,并于2000年出版了《中国农村村级治理——22个村的调查与比较》一书。通过调查,我们发现:
中国农村村级治理的制度变迁,除了国家统一的制度安排外,愈来愈受到社区自身因素的影响。制度安排的统一性和制度运作的多样性并存,成为农村改革后村级治理的重要特点。它超越了人民公社时期村级治理体系高度同一性的模式。
在村级治理中,领导人由于直接掌握和运用公共管理权力而居主导地位。领导人的产生过程实际上是领导权力的获取过程,并直接关系到领导权力的运用。领导权力的运用成效又取决于领导权威。因此,领导人的产生及领导权威的获取是村级治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正是根据这一认识,我们将所调查的村庄分为以下治理模式:
(一)传统型
从村级治理看,中国乡村历来受两个方面的权力体系的影响。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权力体系;一是乡村农耕社会内生的村落共同体自治权力体系。在当今农村仍然存在这两个方面的权力,只是形式有所不同。……在当今的农村,事实上存在着两种传统:人民公社传统和村落共同体传统;存在着两种权威:外入的行政权威和内生的村落权威。受此影响,传统型的村治模式又可分为两类:
(1)传统—行政主导型。其特点是村级治理受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权力系统的支配,村级治理缺乏自主性和能动性,治理的内容主要是落实政府下派的各种任务,村领导人更多地扮演的是政府代理人角色。如四川省的白石村等。
(2)传统—村落权威主导型。其特点是村级治理受村落共同体内生的某一强势力量如家族、强人的影响,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威由于村落强势力量的消解甚至强力抵制而难有成效,村级治理寻求内生于村落共同体中的习俗、信仰、威慑等力量维持社区秩序。如江西省的桥下村、华村等。
(二)能人型
能人型村治的重要特点是,个别或少数能人在村级治理实际过程中居支配性地位,具有相当高的权威。因为在他们身上同时集中有两种权力,一是国家正式权威的认可和支持,二是社区成员的认同和服从。由于能人同时集聚着国家意志和社区意志,因此整个村治过程中都体现着能人的作用和影响。能人是相对于一般民众而言的。在不同的村落背景下,能人与一般民众的关系及其在治理中的地位和影响有所不同。能人型村治又可分为两类:
(1)能人支配型。其特点是个别能人在村级治理中居支配性地位,不仅一般民众,就是村级领导也对其高度认可和服从。能人的社区领袖地位具有神圣性和不可动摇性。社区成员将村治权力完全自愿地让渡于能人,大众基本上没有参与。如河南省的南街村。
(2)能人主导—大众参与型。其特点是个别或少数能人在村级治理中发挥主导性作用,但这种主导地位和作用要不断通过其特殊的才能加以证明,否则就会受到挑战。社区成员高度信任能人,但没有完全让渡其村治权力,并能够通过参与影响村治过程。如广东省的万丰村。
(三)法治型
法治型是指村级治理建立在法律规范和共同同意的基础上,治村过程有一套明确的规范和程序。农村改革后,国家治理农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乡村治理纳入到国家法律规范的轨道。……从所调查的村来看,这一转变和内化过程还处于初步阶段,且表现很不平衡。法治型村治大致可分为两类:
(1)外在-法治型。其特点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进入村治过程,但这种进入更多地是国家外部输入的结果,法律精神的渗透主要取决于政府力量的推动,村民自治形式上的意义高于实质,尚没有内化为村级治理行为,如村民的自治权主要体现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上,即使选举,也往往是流于形式。这一类型的村庄在被调查村中占多数。
(2)内化-法治型。其特点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仅进入村治过程,而且开始内化为村级治理的自觉行为。这主要表现为“依法建制,依制治村”,具体而言,村级治理根据国家法律精神,由村民共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等基本治村规则,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因此,国家法律成为村治的基本依据,村民共约的制度程序成为治村的直接起点,法律规范是治村的最高权威。在一些村民自治示范村,已具有这一治理类型的特点。如湖南省的白鹤村、广东省的坣岗村、四川省的张金村等。
上述只是纯粹形式上的分类,实际上的村治模式没有哪一种完全属于这种纯粹类型。从所调查的村来看,村级治理模式分别具有各种类型的特点。当然,不同的村级治理所体现的村治类型的特点有所不同,有的村更多地表现为传统型,有的村则主要表现为能人型或法治型。正因为如此,将被调查村的村治模式分为传统型、能人型和法治型仍然有实质上的意义。
应该说,从我们调查情况看,法治类型的村并不多,即使是这一类型,至多也只属于具有法治成分。但是,我们在1990年代便提出了法治的理想类型。这与20多年后中共十九大建立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构想是高度吻合的。
三、农村社区建设与微观组织再造
在中国,一家一户是基本的生产、生活和政治单元。但是,人们还有许多事务是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大量超越家户的公共事务需要更大范围的组织来解决,最重要的便是村庄。村庄构成农民完整的生活世界,成为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1949年后,通过集体化,建立起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不仅是生产组织单位,而且承担着所有的公共事务。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农业生产实行家庭承包,公共事务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解决。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村民自治组织大量承担的是政府下派的任务。特别是到1990年代,政府下派的任务愈来愈多,农民负担愈来愈沉重,农村群体性事件也日益增多。正是在此背景下,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及其相应的治理体制改革。这一改革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过去由农村税费所支撑的农村公共事务也陷入了无人管理的困境。这是农村发展面临的新问题。记得我在200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担任讲解时,时任政治局委员的俞正声提出的问题便是,税费改革后村庄公益事务实行“一事一议”,议不起来怎么办?
实践总是会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湖北省秭归县杨林桥镇进行农村社区建设探索,以解决税费改革后村庄公益事业如何办理的问题。当地领导联系我,希望从理论上提供支持。我本人和学生数次到当地调查。该镇属于深山区,交通不便,我先后换了数次交通工具,后来依靠步行再到现场。在实地调查基础上,我在《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发表《农村微观组织再造与社区自我整合——湖北省杨林桥镇农村社区建设的经验与启示》。论文指出:
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预想不到的后果是行政化治理进一步向村组渗透,而大量基于乡村社区内部,需要以自治的方式加以处理的公共事务却陷于无组织依托办理的困境。这实际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中的一个共同性问题,即一旦外部性的行政(党政)整合机制发生变化或者链条中断后,没有内生的自组织加以替代,缺乏自我整合的机制。要解决这一“治理真空”问题,必须重新构造微观组织体系,特别是注重内生的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湖北省杨林桥镇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产生的农村社区建设经验为我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提供了经验性范例。
受到铁炉冲依靠村民自己办理自己最需要的公益事业的启发,2003年5月,镇党委和政府引入当时正流行于城市的“社区建设”的理念,并首先在白鹤洞村进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试点成功后便在全镇统一推行。2003年7月1日,杨林桥镇正式开始撤销运行多年的村民小组建制,组建农村社区。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全镇14个村成立社区306个,互助组1034个。
杨林桥镇通过农村社区建设来解决税费改革后公共事务无人管理的问题,成效显著。“社区”既是对农村社会主要依靠村庄自组织解决公共事务传统的继承,又具有根据农村发展自上而下组织和推动的特点。
社区的概念原本就来自乡村,其核心精神是形成具有共同的认同和归属感的生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基础是共同体成员的公共需求,并主要依靠社区自身的力量进行整合。但长时间以来,由于单一的行政化治理,社区的理念未能进入乡村。杨林桥镇率先将社区的理念引入乡村治理中,并以社区体制重新构造农村微观组织体系,对于构建乡村自我整合机制具有重要启示性意义。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因此成为村庄的全新要素,它既非传统的农民自组织的自然村,也非基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村,而是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杨林桥镇的探索无疑走在全国前列,且当地不断进行新的探索,成为全国的典范。我多次前往跟踪观察。主持杨林桥镇社区探索的镇党委书记李修武是一位非常善于思考的基层领导干部,我们在调查时与同行的博士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他之后不断提升,2019年任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在中国,“一家一户”边界清晰,比较容量理解。村则是一个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的名词。有从长期历史自然形成的自组织角度界定的自然村,有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界定的行政村。人民公社体制通过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组织完全改变了过往的村庄组织体系。这种组织体制充分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管理特性。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在乡镇以下建立村民委员会,从性质上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但功能上又承担自上而下的行政事务。通常所称的村,主要是以建立村民委员会为标准的建制村。这一村组织规模较大,人口也较多,更多的是一种基于外部力量形成的集合体。
自建立人民公社开始,基本组织单元便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直到经过数年时间的探索,执政者才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毛泽东还专门指出,“队”是指生产小队。生产小队规模较小,人口不多,且大多以自然村为基础,属于有认同感的“熟人社会”。以生产小队为单位,有助于组织和管理。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全国大多数地方在原生产大队基础上建立村民委员会,在原生产小队基础上建立村民小组。但在相当长时间,建制村得到重视,特别是能够完成政府任务,因此被称之为“行政村”,村民小组的地位被忽视。
随着废除农业税和建设新农村,建设主体和相应的组织问题凸显出来。广东省云浮市在推动农村社会建设时,发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更有活力,也更有成效。时任广东省委书记的汪洋到云浮考察的典型村,便是一个自然村落。云浮市在启动农村社会建设时,便邀请我指导。我在调查基础上,在《河北学刊》2011年第5期发表《“组为基础,三级联动”:村民自治运行的长效机制———广东省云浮市探索的背景与价值》一文,指出:
云浮市在探索自己的发展道路时发现,要实现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农民,要进行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民,要在经济发展中实现对农村社会的有效管理更离不开农民。但现有体制却限制了农民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农民缺乏参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管理的制度性平台。为此,该市云安县率先在组(自然村)一级建立村民理事会。村民理事会理事由有威望、有能力的老党员、老教师、老模范、老干部以及村民代表、复员退伍军人、经济能人、外出乡贤等有影响的人员组成,采用“三议、三公开”的方式(理事会提议、理事走访商议、户代表开会决议;议案决议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进行民主议事。村民通过村民理事会这一平台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云浮市以“组为基础”,建立村民参与基层事务管理的平台,不仅破解了自身的难题,更具有普遍性的制度价值,有助于将村民自治引向深化。这是因为:
其一,组是最紧密的经济共同体。现行的村民小组建立在原生产队基础上。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大多属于村民小组,农民的生产活动范围更多在村民小组内进行,农民的生产互助活动也大多发生于相邻的村民小组内。因此,村民小组是农民最为直接的利益单位。农民的利益和利益关系绝大多数处于村民小组之内,而农民最关心的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
其二,组是最紧密的社会共同体。村民小组大多建立在自然村基础上。自然村是历史形成的,居民居住相近,早晚活动随时相见。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里,人们比较容易建立信任关系,也比较容易形成共同性规范,更有利于村民共同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在实际生活中,推选组长比选举村委会主任要简单和容易得多,且权威基础更坚实。其原因就在于村民对相邻的本组人有较为充分的了解。
其三,组是最紧密的文化共同体。村民小组是由若干相邻的家庭构成的社会群体。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种社会群体具有一定血缘和族缘关系。如许多自然村落是以姓氏命名的。由共同的血脉和族缘关系构成共同的文化,并强化村民对本共同体的认同和归属,而认同和归属是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基础。在现实中,村民参与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益事业的动力与愿望往往更为强烈。如广东省云浮市的外出“乡贤”很多,他们十分愿意为“家乡”建设出资出力,献计献策。而这一“家乡”更主要的是与自己有血缘和族缘关系的自然村落。云浮市在组一级设立村民理事会,正好满足了这一需求,这也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
湖北省秭归县杨林桥和广东云浮市的探索对于农村微观组织再造,特别是激发农村基层和农民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推动云浮市改革探索的市委书记后主政厦门、沈阳及国家建设部时,都非常注重通过制度创新激发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这也是共产党人的高明之处,不光自己带头干,更重要的是激发基层和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机制是创新制度,在农村就是村庄制度。而村庄制度涉及到对村庄的分类和认识。如果整齐划一的按照行政村的标准,就难以有基层和群众自己创造的农村“社区”,也难以有“组为基础”。
四、集体经营与个体经营的区域性
人们的认识与其环境和经历有关。我生长和生活在南方的长江边。从事农村研究后的主要调查点在南方。湖北省秭归县杨林桥和广东云浮市的探索都发生于南方。尽管201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鼓励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自治试点,但也存在不同看法。其中的重要原因便是南方和北方的村庄差异。南方的自然村较小,通常以自然村为基础建立村民小组。北方的自然村较大,通常是一个自然村基础上建立一个“建制村”。我在写作《包产到户沉浮录》时,便已注意到集体统一经营和分户个体经营的不同发源地。后来在农村调查,我发现集体统一经营的典型主要在北方,包产到户的发起者又主要在南方。联系湖北省秭归县杨林桥和广东云浮市的探索,我将区域性引入到村庄研究之中。我在《中共党史研究》2016年第4期发表了《区域社会视角下农村集体经营与家庭经营的根基与机理》的长文。文章首先阐述了中国的“区域性”。
在中国,最大的区域差异是北方与南方。中国地理分布的分界线之一是淮河,淮河以北为北方区域,淮河以南为南方区域。……在世界上,也很难找到有中国这样南北差异之大,并对经济社会政治产生巨大影响的国家。中国历史上就曾数度出现过南北分化、分裂、分治时期,如南朝、南宋。南北差异也给政治决策和走向带来影响,如开辟大运河,首都东移和北进,政治过程中的南巡和北伐等。这都表明中国北方和南方有着不同的自然—社会—历史土壤,会生长出不同的结果,由此也构成集体经营与家庭经营的区域社会根基。
我们要理解集体经营与家庭经营,首先要将其放在村庄这一空间中考察,而中国南北区域差异就最为直接地体现在村庄这一微观空间社会中。中国南、北农村居民的集居或散居形态,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由此造就了南北地区的“村庄性格”。
第一,北方集居村庄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小、与土地的空间距离大,更加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南方散居村庄因为人与地之间的空间距离小,与人的空间距离大,更加注意人与地的关系。
第二,北方集居村庄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整体性强,强调村庄的同一性和一致性。在北方村庄,居民基本都从事农业生产,居住的房屋形态大体一致,区别在于其大小。南方散居村庄则充分考虑自然地理因素,农村居民分工分业,差异性明显,村庄随山水而形成,民居也各不相同。
第三,北方集居村庄的组织性和集体行动能力强,各农户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大体相同,社会结构缺乏分化,更多的是平均式的平等。为防止外部力量的侵入或者改善自我生存条件,居民比较容易组织并形成集体行动能力,村庄集体本位强。就是要饭,也要“抱团”。村庄与农户的社会联结较紧,甚至离开村庄,农户便缺乏生存发展的条件。南方村庄各农户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则明显不同,社会结构有所分化。村庄各家户的自我生存能力强,不太依靠集体,家户个体本位强。村庄与农户的社会联结较弱。
第四,北方村庄集中居住,行政村与自然村往往合为一体,对外有较清晰的边界,对内有较强的内聚力。……而南方村庄顺应自然地形,居住分散,行政村与自然村二分分立,对外的边界模糊,内部的内聚力较弱。
第五,北方集村的集体人格权威强,为了维系组织性和整体性,管理公共事务,村庄集体一般都有一个权威性人格担任领导,如庄主、寨主。而南方散村的差异性大,公共事务不多,缺乏权威性人格。即使有,也不具有庄主、寨主那样的地位。
第六,北方村庄为了维护村庄的同一性,集体可以干预个体,并有惩罚机制。南方村庄则更多依靠村民自我认同的亲情和习俗这一“软实力”形成村落认同。
总体上看,北方村庄具有集体社会的特性,村庄社会成员集中居住,能够集合力量满足共同需要,通过集体人格权威集中权力,集合共同意志处理共同事务,其集体性强;而南方村庄具有个体社会的特性,村庄社会成员分散居住,主要以个体家户的力量满足自我需要,家户间的联系相对松散,缺乏与生俱来的共同需要和集体意志,其个体性强。南北区域集居与散居两种村庄形态,也为以“村集体”为单位的统一经营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户经营提供了村庄基础。
农村集体经营与个体家庭经营是20世纪后半叶发生在中国的两件大事,并引起社会的深刻变革。同时,这一过程也付出沉重的代价。本文从区域社会的角度研究集体经营与个体家庭经营的发生、发展与结果,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总结经验教训,从理论上探讨在一个区域差异大的超大国家,如何寻找基层地方多样性与国家整体一致性之间的合理张力,及其相应的农村政策选择。
正是经历了数十年的艰苦探索,中国目前已经形成农村基本的经营制度,即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但在实际进程中,为什么和怎么样才能做到“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却还有待深入继续探讨。在实践中往往出现的是:“统得过死,分得过多”,很难因地制宜作出决策。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地”的属性缺乏深入调查和研究,对整个国情的认识更多的是片断的、零碎的、表层的。这就需要学界对中国国情进行深入调查和深度研究,以为因地制宜的国家决策提供依据。
社会科学是现代社会分工的产物。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研究,重要的不是发表政策言论,而是为制定政策提供理论与实际依据,供决策者参考和选择。这是现代社会分工的要求。学者只有寻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位置,才能发挥自己独特的优势。长期历史以来,从事农村研究的学者不少,发表的成果更是浩如烟海,但是能够对决策层产生直接或间接,短期或长期影响的成果却少之甚少。作为学人,我们可以对政策发表意见,乃至评头论足,但最重要的是要反思,学者对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什么有独特价值的贡献?
五、“分与合”为分类标准的区域村庄
围绕集体经济和村民自治实现形式的探索和调查,由探索引发的争论,一步步将我们的视野引向深入,这就是不能停留在事物的表象,而需要深入到社会历史的深处,寻求和理解社会现象的内在机理。2015年我发起了“深度中国调查”,其中的主要内容便是以村庄为单位的农村社会形态调查。这一调查具有很强的规划性。为此,我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理论准备,并在《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发表《“分”与“合”:质性研究视角下农村区域性村庄分类》的长文,系统论述了农村村庄调查的目的和特点。
社会科学研究不同一般的言论发表,特别需要方法论的自觉,并选择最为适合的方法达到自己的研究目的。农村研究要准确把握“地”和“类”的属性和特质,需要研究者在学术目标指导下,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资料,通过分析来完成,因此特别适合于“质性研究”(又被称之为“质化研究”、“质的研究”)方法。
农村研究关注“因地”与“分类”,均涉及到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地”通常是指在一个国家整体内,由于不同条件形成不同地方的特点;“分类”通常是指对一个事物整体内的不同要素区分为不同类型。如何界定农村研究中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呢?这就需要寻找统一的维度。这一维度就是“分”与“合”。
“分”是由整体中分化或产生出部分,包括分开、分散、分化、分离等。“合”是指各个部分合为一个整体,包括合作、合成、整合、结合、联合等。“分”在于个别性、部分性,“合”在于一般性、整体性。
“分”与“合”是对人类社会的存在状态,也是农村研究的基本标准。由于自然—社会—历史的条件不同,“分”与“合”在一个国家内不同农村区域的表现形式不一样,使得某些村庄在一定区域存在多一些,某些村庄在一定区域存在少些,由此构成不同的区域性村庄。
根据“分”与“合”的维度与自然—社会—历史条件,执照典型化分类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中国农村分为以下七大区域性村庄:
1、“有分化更有整合”的华南宗族村庄。
“有分化更有整合”是宗族村庄的鲜明特征。宗族与氏族不同,它是以个体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如果说宗族是“大家”,那么,个体家庭则是“小家”,只是“小家”是由以共同的祖宗为纽带的宗族“大家”分化出来的。“小家”尽管有相对独立性,但是与宗族“大家”有紧密的联系,宗族村庄通过共同的血缘关系、财产关系、社会关系、文化关系和治理关系将各个小家和个人结合或者整合在一起,形成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共同体。这类村庄有“分”,但更有“合”,或者更强调“合”,并有促进“合”的机制。因此,宗族村庄以宗族整体性为最高标准,其内部存在差异性,但更有将差异性抑制在整体性框架内的机制,从而形成宗族村庄秩序。
2、“有分化缺整合”的长江家户村庄。
“有分化缺整合”是长江家户村庄的鲜明特征。如果将“聚族而居”的宗族村庄视之为大树的话,那么,“随水而居”的家户村庄则是大树的枝桠和树叶。只是与宗族村庄不同,家户村庄的个体家户与远祖缺乏内在的联系,犹如脱离了树干,散落在各地的枝叶。个体家户及其相近的亲族在日常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近亲愈近,远亲愈远,缺乏对共同祖宗崇拜、共同地域、共同财产、共同社会关系、共同价值、共同治理等机制将一个个个体家户联结起来,形成具有整体性的共同体。家户本位的私人性、差异性、竞争性强,村庄联系和合作的整体性、共同性弱。
3.“弱分化强整合”的黄河村户村庄。
“弱分化强整合”是黄河村户村庄的鲜明特征。由于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和历史境遇的同一性,使得黄河区域村庄内部的分化程度不高,或者分化比较简单。但是,黄河区域的农村社会成员的集聚度高,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紧密,村民之间的横向联系较强,特别是由于外部自然条件恶劣(如缺水)和社会条件严酷(如经常性战乱)的强制性整合,造成村庄的集体依赖性和整体性强。如果说,在中国,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后会“汉化”,那么,中原地区也会“胡化”。其游牧民族的部落群体对于中原,尤其是黄河区域有很大影响。这也是黄河区域村庄整体性强的重要原因。总体上看,黄河区域的村庄地域整体的地位高于血缘家户个体,集体意识和行动能力强。
4、“小分化大整合”的西北部落村庄。
“小分化大整合”是西北部落村庄的鲜明特征。家庭是部落构成的微小单元,但家户寓于部落之中,部落的地位远高于家户,共内部的分化程度非常小。同时,为了应对恶劣的环境,部落之间还会形成联盟,由此形成大整合。这种整合不同于黄河区域以村庄为单位的整合,而经常会超越一个个部落单位,从而获得更为强大的整体性和集体行动能力。传统游牧部落以“十户长、百户长、千户长”作为组织建制,便反映了大整合的特点。这也是游牧民族得以经常战胜农业民族的重要组织原因。
5、“低分化自整合”的西南村寨村庄。
“低分化自整合”是西南村寨村庄的鲜明特征。由于自然、社会和历史条件的同一性,西南村寨的社会分化程度很低,人们世世代代过着相同的生活,与外部交往很少。正是在封闭的生活空间里,形成了独特的习俗,人们根据世代传承的习俗进行自我调节,其自我整合的自治性强。与此同时,由于位置偏远,中央政府对于这些地区实行“因俗而治”的政策,使得村庄自我调节得以长期存续。
6、“高分化高整合”的东南农工村庄。
“高分化高整合”是东南农工村庄的鲜明特征。农工村庄的商品经济较为发达,开放度高,与市场和城市联系紧密,社会分化程度高。这种分化不再限于农业村庄,而是跨越村庄,与城市和市场相关。如1949年前,东南区域出现许多城居地主和工商业地主,这与其他区域主要是在村的“土地主”有所不同。伴随高分化的是高整合,这种整合也不再只是局限于村庄内部,而是跨城乡,以市场为中心的整合。人们之间的横向联系不仅仅限于乡土人情,更重要的是市场理性网络。村庄只是整个市场社会之中的一个环节。
7、“强分化弱整合”的东北大农村庄。
“强分化弱整合”是东北大农村庄的鲜明特征。开荒垦殖意味着原地荒无人烟,人们依靠强力获得土地而定居,并产生社会分化。这种分化不是长期历史自然形成的,而具有很显著的突然性、人为性和强力性。同时,由于国家治理的缺失,也造成了社会的强力占有和争夺,“匪气”和“匪患”严重。正因为如此,尽管东北村庄以集居方式存在,但相互间的横向联系纽带缺失,村庄犹如一个“拼盘”,人虽在一起,但缺乏共同财产和共同心理认同,村庄整合度弱。
以上划分只是基于已有调查和知识进行的一种理想类型的分类,以为实地调查提供一种指引。总体上看,“深度中国调查”的村庄调查主要是调查传统的农村社会形态,包括历史沿革、自然形态、经济形态、文化形态、社会形态和治理形态,调查提纲非常详尽。
六、历史延续性视角下的社会形态
“深度中国调查”计划以村庄为单位进行农村社会形态调查。对于为什么要调查传统农村社会形态,不是所有调查者都能理解。为了推动这一调查顺利进行,我撰写并在澳门大学《南国学术》2017年第4期发表《历史延续性与中国农村社会形态的认识——一论站在新的历史高点上的中国农村研究》的论文。“历史延续性”是我从调查和研究中提出的一个历史认识论座标。我在《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发表的《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比较》一文,开宗明义提出:“当下中国正处于传统与现代的历史转换之中。在探索现代社会发展道路的过程中,注重传统的“延续性”与注重超越传统的“创新性”同样重要。那些能够对现代社会产生长远影响的本源型传统,构成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历史起点和给定条件。”.我在《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发表《历史延续性视角下的中国道路》一文,指出“中国道路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其鲜明的特点是历史延续性而不是断裂性,而延续性的主要力量在于内在的动力与活力。”
20世纪是中国处于重大历史转变的世纪。翻天覆地的革命和现代化是这一历史转变的中心议题,包括对旧的统治制度和生产方式的革命性替代。由此产生了对农村社会形态的认识和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受时代所限,在思维方式方面存在历史断裂倾向,对传统的否定性理解较多。这也是新中国建立后农业集体化进程过快过急的重要原因。《历史延续性与中国农村社会形态的认识——一论站在新的历史高点上的中国农村研究》的论文在总结20世纪研究进程的基础上提出:
21世纪崭新的历史高点为中国农村研究提供了新历史条件,也提出了新的历史任务。而要完成这一历史任务,除了学术自觉以外,就是要建立思维方法自觉。通过引入历史延续性的视角,对中国农村社会形态进行长时段、整体性、特质性、遗传性、微观性和多样性研究。
(一)历史延续性视角下对中国农村社会形态的长时段认识。
确立历史延续性的长时段视角有助于认识和发现中国农村社会内生的各种要素的价值与限度,从而给予了准确的判断。
(二)历史延续性视角下对中国农村社会形态的整体性认识。
社会形态是一个由不同侧面和局部构成的整体。只有从整体上把握,才能完整地认识和发现社会形态的运行过程。
(三)历史延续性视角下对中国农村社会形态的特质性认识。
“社会形态”概念的提出,重要价值在于根据不同标准将人类社会分为不同的形态,关注其质的规定性和差异性。
(四)历史延续性视角下对中国农村社会形态的遗传性认识。
人类社会形态尽管有本质的差异,但并不意味不同社会形态是互不相干的不同体。新社会里有旧因素,旧社会中也有新元素,由此才能构成新旧更替。
(五)历史延续性视角下对中国农村社会形态的微观性认识。
人们很难从整体上去认识和把握一个社会与另一个社会的不同,但可以通过构成宏观社会的微观组织要素去反观宏观社会。
(六)历史延续性视角下对中国农村社会形态的多样性认识。
历史延续性的视角强调人类社会形态发展有基本规律可遵循的同时,也特别注意由于历史条件不同,人类社会形态的构成样式及其变化的多样性、丰富性和复杂性。不仅不同国家,就是一个国家内部的社会形态也可能不一样。
“深度中国调查”以村庄为单位进行传统农村社会形态调查,目的便是以村庄为切口,了解和理解农村社会形态的长时段、整体性、特质性、遗传性、微观性和多样性。为了推动大规模的调查,我接着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3期发表《历史延续性视角下中国农村调查回眸与走向——再论站在新的历史高点上的中国农村研究》,阐述了“深度中国调查”与过往调查的承接和开拓。
七、社会基本单元与内生政治形态
2015年启动的“深度中国调查”,重点是以村庄为单位的传统农村社会形态调查。之后的数年,博士生和青年老师都参与了这一调查。我本人实地考察100多个村庄。这一调查获得大量农村社会形态调查资料。
我们是从政治学的角度介入农村社会形态研究的,了解和认识农村社会形态,是希望认识中国农村治理的历史根基。这一历史根基随着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传统社会形态进行大规模改造后已发生很大变化,但它构成了改造和变革的社会底色。只是这一历史根基和社会底色未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我们在研究村民自治过程中一步步走向历史深处,并进行传统农村社会形态调查。社会形态调查最重要的是了解社会特性。这种社会特性通过社会基本单元的特性表现出来。正如摩尔根所说:“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了它所组成的上层体系的性质,只有通过基本单元的性质,才能阐明整个的社会体系。”中国乡村治理的多样性正是由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根基决定的,并通过基本单元表现出来。通过调查,我们希望发现在国家尚未对传统社会形态进行根本性改造的条件下,农村社会是如何在既有的社会形态基础上内生出政治形态的?这种内生型的政治形态与1949年之后国家对传统社会形态进行大规模现代性改造和社会形态发生重大变革后的政治形态,有着重大差别,也是过往学界很少关注的“空白”领域。
在大规模调查基础上,开始产出研究成果。我在《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主持了一个栏目,标题是“从微观政治形态发现国家政治的根基”,提出“国家是一个活动着的有机体,其特性是由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的。以社会基本单元为基础的微观政治形态是理解国家政治的一把钥匙。”我指导的博士生秦荣炎和张慧慧以他们调查的村庄为基础,在该栏目发表两篇论文。
秦荣炎在《关系叠加视角下的村寨制政治形态——以西南传统侗族村落社会调查为基点》一文中指出:
从永兴侗寨为中心的调查资料来看,1949年前的村寨具有典型的地缘共同体的特征。……地缘共同体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共同生活,二是共同占有土地。村寨共同体是地域关系的体现,也是地缘共同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村寨最初由少数几个家户发展而来,土地作为生存的最大倚仗,由全寨家户共同占领、共同维护、世代继承而来,每个家户所占有的土地,都有着其他家户共同付出的努力。同时,村寨共同体中的家户及其个体在村寨基本单元中共同生活,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由于受特殊地理条件的制约,村寨相对封闭,共同生活、共同防御、生产合作等多重需求,形成家户对村寨共同体的依附。此外,村寨共同体还有联合形成的共同秩序。如在应对匪患等重大公共事务方面,村寨通过款约、款盟等形式,组织家户及联盟村寨共同维持村寨单元的内部秩序和外部安全。
在西南地区,传统村寨基本单元基础上形成的村寨制,孕育了具有深厚自治传统的村寨共同体,表现出血缘关系与地域关系叠加的村寨制微型政治形态。在这一微型政治形态中,村寨基本单元是基础,寨老权主导的公共权力是核心,村寨规则主导的双层规则体系是关键,村寨主义价值观是至高原则。
在长期的村寨共同生活中,家寨一体的村寨制孕育了村寨共同体,形成西南地区内生性的自治传统。过往的村寨政治形态为之后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历史基础。随着现代国家建设的推进,国家对村寨的介入越来越广泛和深入,传统的村寨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瓦解,但是作为一种政治形态,村寨制的制度因子在一定时期还在潜移默化地调节着村寨的基础秩序,村寨共同体仍然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秦荣炎的论文解答了中国的村民自治为什么首先发源于西南村寨,且在西南村寨运行较为顺利的原因。这就是村寨社会形态内生的以村寨自治为特点的政治传统的自然延伸。我在家户制比较典型的长江区域进行过村民自治实验,也多次到西南村寨进行实地调查,并参加过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亲身体验到两个区域的自治成效的差别。因为有共同体的支持,村寨自治较易。村民自治最初发源于自然屯,就在于屯具有共同体的属性。而村更多是基于行政管理需要的集合体。
张慧慧在《关系叠加视角下的家支制政治形态——以传统彝族家支社会调查为基点》一文中指出:
民主改革以前,在森严的等级制度之下,为便于诺统治者对附属等级实施统治,产生了一套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支组织作为彝族地区所特有的社会政治结构。家支作为一种自然的血缘氏族,不仅是彝族社会的根基,也成为彝族社会的基本政治单元。但彝族社会的家支组织已不是原始形态的氏族,而是建立在奴隶制以及个体家庭基础上的再生的氏族。彝族社会在绵续的历史长河中,由诺统治者占据主导地位的家支氏族组织已非仅限于以诺等级为中心的血缘关系的世代延续,而是包含了曲诺与奴隶等级在内的再生的家支氏族。彝族社会在缺乏国家直接统治的“前国家”形态下,受生存环境的限制,其依托于血缘团体家支组织,将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经济对抗关系扩展至带有血缘亲情色彩的家支团体关系抑或拟制血缘关系,使得等级次序之上呈现出一种超越等级的生产、生活互动以及带有温情化色彩的共同体属性,从而形成家庭关系的放大,产生基于等级关系的彝族社会所特有的家支制度。
家支作为彝族社会的基本单元,在经济关系与血缘关系的双重支配下产生其特有的政治形态。在这一政治形态中,其以家支作为社会基本单元,构成以家支头人为核心的双向权力体系,并最终形成家支利益至上的稳固性等级身份秩序。
直至民主改革,彝族地区才因国家力量的逐步进入而从外部打破其以血缘支配权力的家支统治秩序,开启其“国家化”的进程。而放诸于今天,在国家权力不断深入彝族社会的进程中,由于国家行政权力与地方家支体系的并存,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支制度仍对彝区的政权建设发挥着重要影响。
张慧慧的论文解释了彝族奴隶制为何长期延续的原因。我到过她所调查的彝族村庄,还去过其他一些彝族地方。尽管这些地方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历史的残余没有很快消失,隐形的等级制仍然存在,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大凉山一个县城,我目睹了一位黑彝女性高贵优雅的风采,成为当地的一道风景线。
通过对传统社会形态内生的政治形态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政治整体格局下,基层治理的多样性,从而大大丰富了我们对中国政治的认知,也能为国家“因地制宜”决策提供依据。
八、将社会形态带入国家进程研究
田野政治学从研究村民自治着手,到对乡村治理的历史和和社会根基的发掘,进而调查传统社会形态,无意中触及了历史学界久负盛名的“五朵金花”领域。
说起来,我还是个历史学的业余爱好者。上大学报志愿,我有三个专业可选:中文,虚幻;政治,危险;毫不犹豫将历史作为第一志愿。因报考前务工,得空时便看报纸。批林批孔时的“梁效”文章,印象深刻。其中许多历史内容,自己不憧,激发了兴趣,且可以远离现实政治。尽管大学录取的是自己最不喜欢的政治专业,但一直保留着对历史的兴趣,多少知道一点“五朵金花”的说法。所谓“五朵金花”是20世纪中国历史学界研究较多的五大领域问题,包括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问题、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汉民族形成问题等。从根本上说是社会形态和社会性质问题。前些年,这五大领域问题一度沉寂,史界研究较为细碎化。近年来,又有呼吁加强社会形态等大问题的研究。
我们是以自己的路径进入历史学界“五朵金花”领域的,有自己特色。一是历史学界研究和讨论社会形态问题,是以中国整体为对象的,我们则是分区域的农村社会形态调查;二是历史学主要以历史文献为依据,我们则是实地调查,掌握了大量鲜活、具体、细致的第一手材料。这在于我们调查传统农村社会形态,是基于了解乡村治理的历史根基和社会底色,从政治学的角度将社会形态问题带入国家进程研究。
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积累了难以再现的资料,今后的重点是从政治学研究的角度加以开发。在开发中需要高度重视研究视角和方法,关键是从传统社会形态本身去发现和概括其特性,自我生成理论,而不是简单的理论剪裁和对既有理论的套用。历史学界“五朵金花”的社会形态研究之所以一度被漠视和冷落,缺陷之一便是对既有理论的简单套用,有贴标签的倾向。政治学研究更要加以避免。政治学是一门现代性很强的学科,其学术思想和话语体系大都是在现代社会基础上生成的。我们在运用政治学理论分析传统社会形态问题时,要高度重视已有理论的社会基础,避免将非常传统的社会形态与非常现代的政治学理论和话语作简单嫁接,将非常传统的社会形态置于非常现代的政治学理论和话语体系之下。这种生搬硬套的研究难以产生原创性成果,也有愧于辛辛苦苦的传统社会形态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从事实中内生出理论,当是田野政治学的路径。
对传统农村社会形态的调查只是为了更充分理解当下中国治理的历史根基和社会底色。而当下中国乡村治理所依赖的社会形态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规划“深度中国调查”时,我就提出待传统社会形态调查结束便转入时态调查,即对传统社会形态的变化及其政治形态进行调查。这一调查是传统社会形态调查的延伸,重点发现社会形态变迁后政治形态的变化。如我在华南宗族村庄调查中提炼出“祖赋人权”的概念,这一概念显然只是依据村庄的宗族底色。如今宗族村庄发生了很大变化,形成了丰富的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并可能会构成“叠加权利”。我计划让在读的博士生从政治学的权利入手,调查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人们权利的获得和结构。这或许是2020年田野政治学确立的新的目标,这就是有学术关怀的田野调查,由此将田野与政治学更为紧密的关联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