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生命权都是天赋的,而天赋的权利是不可让与的。既然任何人的生命权不可让与,那么,构成生命体之器官也是不可让与的。一个人的大脑、心脏、肝脏一旦让与出去,固然等同于生命权的让与,即使当下并不会危及性命的单肾或眼角膜的让与,也是部分地让与了生命权;因为让与出去任何器官,不但会使生命的质量降低,也使生命的期限缩短。
坚持器官移植的势力,总是谆谆教导老百姓说:“应该为了他人的幸福无私地奉献,包括奉献自己的器官。为他人奉献永远是光荣的!”这种说教不过是富人对穷人的诡计,有权者对无权者的圈套,聪明人对笨人的欺骗。从来都是穷人、无权的人和愚笨的人向有钱的人、有权有势的人和聪明伶俐的人献出器官,相反的情况永远也不会发生。
或曰,一个人有权处理自己的生命,例如自杀。既然一个人连自己的生命都可以放弃,自愿放弃自己的器官又有何不可呢?
在一个利益分立,有钱人剥削穷人,有权者压迫平民,聪明人欺骗老实人的社会里,“自杀”都是被逼上绝路的。在这里,所有的自杀实质上都是他杀。如果一个人竟然“自愿”捐献自己的器官,也都是被迫的:被贫穷所迫,被权势所迫,被某种恐怖所迫,被某种蛊惑人心的邪恶观念所迫。在这样的社会里,穷人、无权者和被愚弄的人,丧失了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能力,任何不利于自己生命权的“自愿”,事实上都是被迫的。
特别是那些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更无法保持自己的自由意志,更不可能保持自由表达的权利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自愿献出器官”的表述,都是被迫的。因此,在现时,首先应坚决废除被关押者和行动上、政治上不自由人士“自愿捐献器官”的食人做法。
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死亡者的器官,亦不可做移植之用,因为那些需要他人器官的有钱有势的人,为了自己的苟延残喘,总是会人为地制造事故假象,通过“合法”杀人取得需要的器官。一旦事故死亡者的器官被取走时,人类发明的法律和人类的智慧,永远也无法弄清:死者究竟是故意杀人计谋的牺牲者,还是某种过失的受害者?
一个奉行自由民主的社会,尚且不可能杜绝人类所有的恶,更不必说那些独裁专制的国家了。在后者那里,权力机关、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可能,为了肮脏的利益,结成出卖人体器官的杀人黑帮。那里供应的任何人体器官,其来源都是可疑的,其“清白”都是无法证实的,其底细都是经不起调查追究的,因而首先应受到坚决的拒绝和谴责。
就生命的本质而言,有生即有死,无死即无生,生和死,都是自然过程。生命的意义不在于其寿命长短,而在于生命享受自由和展现其丰富与充实的程度,所以庄子有言:“寿莫过于殇子,而彭祖为夭。”通过移植人体器官而苟延生命是违背自然的,也是犯罪的行为。在古代,人类的不平等有一个界限,越不过在生与死面前人人平等的门坎。当上帝或自然赋与每一个人生与死的平等底线被破坏后,再来侈谈什么“和谐社会”,就尤其显得虚伪而可憎了。一个和谐社会,是在生与死平等的基础上,对人人天赋的平等权利的保障和扩大,而绝不是相反。向和谐社会的回归,应先从废除人体器官移植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