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在四川成都,3岁的女孩李思怡因警察的失职饥饿而死。传媒的披露使世人震惊。事发地的政法委书记在批示中写到:“一个无辜的小生命就活活饿死在我们这些‘冷血者’手中。失职人员都应受到良心的谴责,受到法律的惩处”。事后,当地,市公安局决定:县公安局政委吴仕见引咎辞职,城郊派出所副所长王新、卢晓辉以涉嫌渎职罪移送检察院立案侦察,所长刘继国、副所长王际勇、民警黄小兵、王华麟停止执行职务,团结村派出所所长王富国免职、记大过,教导员邱小琳停止执行职务,警校实习生穆羽开除学籍。4个月后,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新、黄小兵嫌玩忽职守案。
李思怡,没有父亲,没有户口,只有一个没有职业并吸毒的母亲。在她没有生活来源的时候,她不享有最低生活补助;在她的母亲没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的时候,没有人承担监护责任。在她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后,邻居们追述她的乖巧,乞食,孤独。在她因母亲被强制戒毒无法从闭锁的房屋中出来时,竟没有人知道她最后的哭喊。我们知道的只是她死后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检验报告等所述的:上身穿背心和短袖T恤,下身赤裸,没有穿袜子和鞋,尸体高度腐败,头发大部分脱落,由于蝇蛆的啃噬,面颅、头颅骨的部分已裸露;胃完全排空,胃壁皱缩。
李思怡的母亲在被送强制戒毒前即告知了警察自己有个3岁的女儿锁在家中,要求先安顿好女儿再去戒毒;李思怡的母亲在被送强制戒毒时拉住车门不肯上车,在车经过其家时以头撞车门,哭喊、恳求警察照料她被锁在家里的孩子。但当邻居闻到腐臭味报案,警察打开李思怡被锁在其中的屋门,真正走进这间房屋时,是在17天后,李思怡已成腐尸。
今天,我们读到李思怡死后,人们为她写下的那些文字时,无不眼涩心酸,泪流不止;若非蛇蝎心性,豺狼心肝,何能坐视无言。
在李思怡辞世一年之后,想到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一个三岁的小女孩,在冷漠、无助之中,经受着饥饿、干渴、黑暗、孤独、恐惧和绝望的漫长煎熬而死去,每个活着的人,良知未泯,能不自责,能不奋起呼喊,能不尽自己的力为已经逝去了的李思怡和还活着的像李思怡那样的女孩和男孩做些什么。
为此,我们呼吁:
问责公职人员,依据《刑法》等法律和法规、党纪,以及现今所倡导的精神,谁应为李思怡之死承担刑事的、行政的、党纪的,以及道义上的责任。去年的10月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只对李思怡之死的涉案人员王新、黄小兵进行了庭审,且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案件应自受理起一月内宣判的审限规定,至今未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起开展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权的犯罪的专项活动,其中就包括“玩忽职守致人伤亡的案件”。对任公职的人应有高于一般人的要求。
落实已有规定,切实救助那些需要救助的儿童。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像李思怡这样的孩子应能得到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补助;依据《民法通则》,民政部门应该承担像李思怡这样的孩子的监护责任;依据《义务教育法》像李思怡这样的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应能接受义务教育。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对像李思怡这样的孩子的权利保护,都负有责任。
对于生存境况优于李思怡,能够自立的人,——特别是那些自许于人生中不只考虑和追求自身利益,而以天下为任,以公共关怀和道德批判为职的人,对像李思怡之死这样的事,能视之不见,缄口不言吗?我们所遵从的人类的共通的理念,——对人权的认可和对生命的尊严和价值的尊崇,我们的祖先所倡导和躬行的仁爱之心,恻隐之心,不忍之心,都对我们提出了要求。值此我们发出呼吁的同时,我们又应深感伦理之重负,反躬自责。
(200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