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转型之痛:资本与尊严的赛跑

——法政转型观察手记之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26 次 更新时间:2013-05-2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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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今年的劳动节别具意味,在国内主流媒体高扬劳动光荣的同时,重庆解放碑下却出现了一批现代的“爬行动物”,有男有女,环形更替,围观者众。如果这是行为艺术,我们还会惊叹于策划者的创意,然而不是,公司组织者自称是在进行员工挑战压力训练。警方劝离了爬行队伍并对公司组织者进行批评教育。这一事件及相关照片活现于笔者眼前时,一种时空的错乱感即刻产生。这一事件很容易使公众联想起18年前的孙天帅事件,当事人面对强横的外资女老板拒不下跪的姿态曾一度被引为民族尊严的符号。今天“爬行门”中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竟然高度默契,在警方介入之前似乎无人产生尊严抗议,公众反应也不甚热烈。这18年是资本与尊严的竞逐,人们的资本感受日益强烈,尊严意识却在倒退。从法律上讲,警方的劝离和批评教育是正确的,但责任偏轻,对事件性质与影响评估不足。该事件显然挑战了我们时代的法律尊严底线,需要严肃反思,审慎对待。

爬行训练的公共性与场地特征严重伤害了民族历史意识和社会尊严。这一活动不是企业内部的封闭训练,而是在重庆闹市区解放碑下的公开活动。“爬行”让人直观地感受到奴颜卑膝,感到“人格”的扭曲。扭曲的力量来自于资本,来自于雇佣关系,这一关系里的雇主方毫无道德敬畏和法律权利意识,雇员方尽管可能出于胁迫,但也欠缺了尊严意识和维权动力。18年来,“孙天帅”已经消失,他旁边千篇一律下跪的那些工友却存活下来。正是这种资本进步、尊严退步的时代价值变迁导致雇主方可以肆无忌惮地在公共场所开展这一活动。解放碑是抗战胜利和重庆解放的历史见证,是民族人格尊严所在。无论是内部革命还是对外抗战,“为四万万人争人格”的民族精神一以贯之,需要代代守护。同时,解放碑还是民权路、民族路和邹容路的交汇点。这场公共爬行秀伤害了太多的民族精神符号,折射了我们时代在历史意识和集体尊严上的麻痹特征。在此意义上,不仅雇主,甚至包括雇员,都应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是伤害历史的不自觉的合谋者。

公共爬行直接侵犯了雇员的人格权与人格尊严。如果说民族历史意识和社会尊严是根本的受害者,那么参与爬行的员工就是直接受害人了。对于他们而言,受到侵害的权利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民法上的人格权,据此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二是宪法上的人格尊严,这在法律上转化为国家机关的保护义务,警方的介入是一种保护,但远远不够,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从重处罚行为人。民法上的人格权直接对抗侵权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基本权利除了直接对抗国家公权力之外,还通过第三人效力间接对抗社会行为人。基于上述权利基础,雇员不仅可以在事前拒绝参与此种侵权性的公开活动,也可在事后以胁迫为由通过侵权之诉寻求救济。即使是企业的内部封闭训练也不能突破法律尊严和权利的底线。

警方在履行保护义务上存在瑕疵,应予改进。此事件中,在公众围观之下,警方介入并进行了简易处理。但警方的处理可能并非基于权利和尊严的考虑,而是出于维持公共秩序的考虑。从行为效果来看,该活动对公共秩序的危害极小,这也是警方从轻处理的主要理由,然而警方忽视了该活动对法律尊严的底线式挑战,忽视了历史意识、社会尊严与公民人格上的损害。警方的认知偏差导致了履行保护义务的严重瑕疵。尽管我们不认为警方应对此类公共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管制,相反应不干预并保障这种一般行为自由范畴内的社会活动,但警方毕竟是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与法律的守护人,在社会自由行为触及法律底线时应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准确定性,及时惩处。畸轻处理无法满足本案中保护义务的要求,无法形成公共教育效果,更可能是对企业行为的一种纵容。

这就是中国社会大转型之痛,是资本与尊严的赛跑。我们在盛赞资本对自由的支撑时,也需要严肃关注其对尊严的消解。我们的资本没有新教伦理,在雇佣关系中也不敬畏劳动伦理,而宪法与法律的纸面宣告也未必能够守住尊严的底线。我们看到的现实场景是:雇主对尊严的大无畏践踏;雇员对尊严的无原则弃守;围观公众的看客式心理;警察畸轻无果的简易处理。谁还感到了尊严的疼痛?谁还有意识和能力来捍卫自身的尊严和集体的尊严?西方社会的完善在于资本的充分发达和制约资本的尊严体系同步协调,如果我们在大转型时代缺失了这样的协调,中国社会将展现出极其粗鄙的一面。如果说18年前的孙天帅事件中还有外资方的专横,那么此次公共爬行事件则完全是中国人的自导自演,我们已经没有任何理由将丧失尊严的责任外推了。

总之,重庆爬行门事件活画出我们时代在历史意识和人格尊严上的病态以及资本逻辑改造下的公共道德心理的萎缩,这与政治上的尊严论和法律上日益完备的权利体系很不协调。如何在资本时代拯救我们的历史良知与法律尊严,是雇主、雇员、警察和公众需要共同反思与协作的严峻任务。

(本文原载《新产经》2013年第5期,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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