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三定:尊严是一种社会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63 次 更新时间:2012-07-0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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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三定 (进入专栏)  

尊严,作宽泛、广义的理解,可以包括民族的尊严、国家的尊严、法律的尊严等等;作狭义的理解,则主要指人的尊严。人的尊严,简言之就是人被作为人来尊重,或者说尊严就是人的权利被尊重。我认为,人的尊严,说到底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人被作为人来尊重”,和“人的权利被尊重”这两种表述的含义完全一致,“尊重”与“被尊重”之间就构成人与人的关系,或者说就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可以说,尊严总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显现出来,离开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谈不上尊严的问题。

我们今天的干部要做到有尊严,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做到两点:首先是要有自尊。自尊,就是自己尊重自己,自己爱护自己,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包括在道德上、纪律上、法律上能自觉遵循基本原则,无论何种情况下绝不突破道德、纪律、法律的底线。自觉、主动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力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一个干部的自尊与他的人格修养、敬业精神、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是有紧密联系的。自尊还包括了自信、自强。自信,就是自己信任自己,自己相信自己;自强,就是有上进心,就是自我激励,就是在人生的道路上胜不骄、败不馁,永不泄气、永不停歇。

其次是要尊重他人。我们的干部要真正做到,在同级面前、在上级面前、在下级面前(包括在普通老百姓面前)都要真诚地尊重对方。任何时候都要坚信,在人格上大家都是平等的,所有的干部有职务大小之别,但绝没有尊卑贵贱之分。有的干部在下级面前(特别是在普通老百姓面前)盛气凌人,颐指气使,怒目相对,听不进半点不同意见,遇到不顺眼者甚至破口大骂;在上级面前却是完全相反的表现,那就是巴结逢迎,拍马溜须,甚至摇尾乞怜。这样的干部不但让自己失去自尊、失去尊严,也同时伤害了别人的尊严。一般来说,在下级面前(包括在普通老百姓面前)能够真诚地尊重他人的,在上级面前也往往能做到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和应有的尊严。

中华民族有史以来就是重尊严的民族,中华传统文化是讲尊严的文化。“士可杀不可辱”、“三军可以夺帅,匹夫不可夺志”、“仍可站着死,不可跪着生”等等经典名言,都是在充分肯定人格尊严的可贵和崇高,这些可以说代表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至今仍然富有永恒的生命力和现实的激励力量。

在当今的社会里,如果我们每个人既能做到自尊,又能尊重他人,那么生活在我们社会中的人就是有尊严的人,我们的社会就是一个让每个人都拥有尊严的现代的、文明的社会。

2012年2月2日改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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